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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室内环境质量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8室内环境质量

8.1控制项

8.1.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条文说明扩展】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的规定,汇总各类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要求如表8-1。

住宅、办公、商业、医院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限值,应分别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不同类型建筑涉及房间的要求一一对应:

其余类型民用建筑,可参照相近功能类型的要求进行评价。

对于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中的大空间、开放办公空间等噪声级没有明确要求的空间类型,不做要求。

表8-1室内允许噪声级

2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昕阐测昕法的昕力测昕室,采用声场测昕法的昕力测昕室另有规定。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设计平面图,审核基于环评报告室外噪声要求对室内的背景噪声影响(也包括室内噪声源影响〉的分析报告以及在图纸上的落实情况,及可能有的声环境专项设计报告。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审核典型时间、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检测报告。

8.1.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控制项】

【条文说明扩展】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的规定,汇总各类建筑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隔声性能要求如表8一2、表8-3。

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一2010中,除旅馆建筑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外墙、门窗隔声标准只有一个级别,因此进行评价时将该级别视为低限标准(高要求标准按比低限标准高5d8执行〉:

对于商业建筑,《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仅对部分类型的隔墙、楼板隔声性能有要求,对外墙、门和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无标准要求,故可仅按表中规定进行评价,对其他建筑构件不作规定(若无相应的构件,则不参评〉。

对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没有涉及的建筑类型的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可参照相近功能类型的要求进行评价。

对于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中的大空间、开放办公空间等的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没有明确要求的空间,不做要求。

表2-1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

102

户内卧室墙户内其他分室墙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

间的楼板交通干

线两侧卧室、起居室

(厅)的窗其他窗外墙

35

二三30

>51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

频谱修正量

J马+

二月。

王三25

二三35主30

ιr

去4550

卧室、起居室(厅〉与邻户

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45注50

Dnr.,+C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D词,+C.

飞t

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

二三51

语音教室、阅览室的隔墙与

楼板普通教室与各种产生

噪声

的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普通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

音乐教室、琴房之间的隔墙

与楼板

学校

产生噪声房间的门其他门

外墙

邻交通干线的外窗其他外窗

语音教室、阅览室与相邻房

间之间普通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

的房间之间普通教室之间

音乐教室、琴房之间病房之间及病房、手术室与普通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诊室之间的隔墙、楼板

医院

昕力测昕室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

频谱修正量

三;25

>50>50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

频谱修正量

>45>45

>50>50

二主30

R.+C

建筑注1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

频谱修正量

二三20二三45

兰25

注30

二三25二三50

50

二三35

二三30

R.+,

ι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50

二主45

D.r.•+C

;?

:

45>45>40

;?

;50二三50>50>45

建筑

R.+C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

>50一

二三30C昕力测昕二主35C昕力测昕

室)/

二三20C其他)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

间的隔墙、楼板

室〉/一(其他)

频谱修正量

103

>50>55

注:

1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

105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相关没计文件(主要是围护结构的构造说明、大样图纸〉、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分析报告或建筑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的基础上,还应查阅相关竣工图,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现场检验报告,并现场核查。

8.1.3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键筑照明设计标盼GB50034的规定。

【条文说明扩展】

各类民用建筑中的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5章的有关规定。

其中,公共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附录

A计算:

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附录B计算。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如表8-4、表8-5。

表8-4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106

表8-5公共建筑照明标准值

107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对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及士建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房间应满足本条要求。

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是指门厅、电梯前厅、走道、楼梯间和车库等场所。

设计评价查|到相关照明电气和弱电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灯具与光源选型表、照明计算书。

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电气专业竣工图、照明计算书、灯具产品检验报告、照明现场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

8.1.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条文说明扩展】

将房间温度、湿度控制在使用要求的范围是建筑热环境设计的主要目标。

新风量、温度和湿度等要素共同决定了室内热环境的质量,影响着房间的正常使用和使用者的身体健康。

因此,房间的温度、温度和新风量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是评价建筑热环境设计优劣的重要指标。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3.0.1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

2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直采用16℃22℃:

3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3.0.2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注:

级热舒适度较高,级热舒适度一般:

2热舒适度等级划分按本规范第3.0.4条确定。

2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宣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l℃2℃,供热工况宜降低1℃2'C。

·3.0.5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

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

113

2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

居住

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2规定,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3规定。

表3.0.6-2居住建筑设计最小换气次数Ch勺

表3.0.6-3医院建筑最小换气次数(

表3.0.6-4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rn3/Ch•人〉]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集中供暖空调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对于设置分体空调、多联机的建筑或功能房间(一般应为建筑外区),如果具备开窗通风条件或设置了排气扇,不要求独立设置新风系统。

设计评价查阅暖通专业施工图、暖通设计计算书等。

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典型房间空调期间室内温湿度检测报告、新风机组风量检测报告、典型房间空调期间的二氧化碳浓度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

11£./

8.1.5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条文说明扩展】

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会造成霉变,一方面会破坏饰面层,影响美观和使用,同时也会污染室内空气,损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

因此,应对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进行控制。

随着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以及节能目标的不断提高,围护结构主体部位出现结露的可能性很低。

特别是采用了外保温体系的建筑,除了窗口、檐口等少数节点外,结构性热桥都能得到较好的处理。

但是,对于内保温、夹心保温体系,仍然存在大量热桥节点。

有必要对节点进行结露验算,消除结露风险。

围护结构结露验算,需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土设计规范》GB50176(修订报批稿)中第7.2节的要求,即:

7.2.1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低于0.85℃时,应对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7.2.2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应通过三维或三维传热计算得到。

7.2.3热桥部位的传热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算软件:

1)计算软件应通过相关评审,以确保计算的正确性:

2)软件的输入、输出应便于检查,计算结果清晰、直观。

2边界条件:

1)外表面t第三类边界条件,室外计算温度t,对流换热系数23.OWI(m2•K);

2)内表面:

第三类边界条件,室内计算温度18℃,对流换热系数8.7W/(m2•K);

3)其它边界:

第二类边界条件,热流密度OW/m2;

4)室内空气相对湿度:

60%。

3计算模型:

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用二维还是三维传热计算。

2)在二维传热模型中与热流方向平行的两条边界接对称(或足够远)的原则选取,保证越过这两条边界的热流为零:

3)在三维传热模型中与热流方向平行的四个边界面按对称(或足够远)的原则选取,保证越过这四个边界面的热流为零:

4)模型的几何尺寸与材料应与节点构造设计一致:

5)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

4计算参数z

1)常用建筑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应符合附录X的规定:

2)空气间层的热阻应符合附录X的规定:

3)当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有可靠来源时,也可以采用。

7.2.4当热桥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采取保温措施,并确保处理后的热桥内表面不发生表面结露。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如项目所在地为温和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或项目没有采暖需求,该条不参评。

设计评价查阅围护结构施工图、节点大样图、结露验算计算书等。

运行评价除查阅设计阶段相关文件外,还应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查

8.1.6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条文说明扩展】

外墙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修订报批稿)表6.1.1的要求。

屋顶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屋顶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C修订报批稿)表6.2.1要求。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图纸或文件,以及专项计算分析报告。

目前,寒冷地区多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多采用外墙外保温或外墙内外复

合保温系统,如完全按照地方明确的节能构造图集进行设计,可直接判定隔热验算通过。

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文件,并现场核查。

8.1.7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扩展】

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的有关规定详见表8-6。

表8-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

的运行评价。

运行评价查阅室内污染物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

8.2评分项

I室内声环境

8.2.1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6分。

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

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6分。

【条文说明扩展】除具体指标外,评价内容同

第8.1.1条。

776

学校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低限标准限值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规定值选取,高要求标准限值在此基础上降低5d8(A):

对于旅馆建筑,《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室内噪声级限值有三级,二级为低限标准,特级为高要求标准。

对于某些房间,由于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诸如房间内设备运行噪声无法降低等,不宜对该类房间提出高要求标准限值,在表l中此类房间的高标准要求用“一”标注,评分项评价时可不考虑此类房间。

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取整。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具体评价方式同第

8.1.1条。

8.2.2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

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

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4分。

【条文说明扩展】除具体指标外,评价内容同

第8.1.2条。

对于学校建筑,《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隔声标准只有一个级别,该级别为低限要求。

空气隔声性能的高要求标准限值为低限标准限值提高5dB。

撞击声隔声性能高要求标准限值为低限标准限值降低lOdB。

对于医院建筑,病房的门通常无法设置门坎,而且在门上还设置有观察窗,其空气声隔声性能通常无法达到更高要求。

对医院建筑评价时,第8.2.2条对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时,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不参评。

在表8-2中用“一”标注。

对于旅馆建筑,《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隔声标准有三级,二级为低限标准,特级为高要求标准。

对于某些建筑类型中的建筑构件,由于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隔声性能再提高存在诸多困难,且提高此类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对提高建筑声品质作用有限,不宣对该类建筑构件提出高要求标准限值。

在表8-2、表8-3中,此类构件的高标准要求用“一”标注,评价时可不考虑此类房间。

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取整。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若为毛坯房住宅或其他类型的毛坯建筑,因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不明确,本条得分为0分。

具体评价方式同第8.1.2条。

117

8.2.3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得2分:

2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使用率不小于50%,得2分。

【条文说明扩展】

本条第1款主要参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3章总平面防噪设计以及各类建筑中隔声减噪设计中内容制定,具体细节可参考该标准相关条款及其条文说明。

本条第2款主要是针对目前民用建筑中大量采用PVC排水管,其隔声性能较差,使用时产生噪声对使用者产生较大干扰的情况提出要求。

采用新型降噪管,可有效降低管道排水时的噪声辐射,此时应提供新型降噪管降低噪声水平的证明材料。

采用同层排水,降低排水时水下落高度和撞击力,能有效降低排水管辐射的噪声,且能降低排水时对下面楼层的噪声干扰。

通过查阅给排水专业图纸和实际建筑中实施情况进行本款评价。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居住建筑和旅馆建筑之外的其他类型建筑第2款不参评。

使用率50%的计算依据为,采用同层排水的E生间比例(个数或面积)不小于总数的50%,或排水管采用新型降噪管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等文件。

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查。

第1款审查要点:

需审核总平面图,若噪声敏感的建筑沿交通干线两侧布置且没采取相关降噪措施,第1款不得分:

若产生噪声的民用建筑附属设施,如锅楼房、水泵房与噪声敏感建筑之间可能产生噪声干扰而未采取防止噪声干扰措施,第1款不得分。

审核建筑平面、剖面图,若噪声敏感房间布置在临街一侧、与噪声源相邻布置,且未采取隔振降噪措施,第1款不得分。

运行评价应现场勘查设计图纸落实情况,有必要时进行房间室内声压级现场检测,考察房间是否有明显的噪声干扰问题。

第2款审查要点:

审查给排水施工图或现场勘查,若采用同层排水,第2款得2分:

或采用新型降噪管,使用率在50%以上,第2款得2分,此时需提供新型降噪管与普通PVC排水管的排水噪声测量分析报告。

现场勘查新型降噪管的使用率是否达到50%。

8.2.4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条文说明扩展】

公共建筑中100人规模以上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讲堂、音乐厅、教室、餐厅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功能房间等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

专项声学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及扩声系统设计(若设有扩声系统〉。

建筑声学设计主要应包括体型设计、混响时间设计与计算、噪声控制设计与计算等方面的内容:

扩声系统设计应包括最大声压级、传声频率特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语言清晰度等设计指标,设备配置及产品资料、系统连接图、扬声器布置图、计算机模拟辅助设计成果等。

建筑声学设计可参考倔lJ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相关内容:

扩声系统设计可参考《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中的相关内容。

118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如果公共建筑中不含这类房间,本条不参评。

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声学设计专项报告。

运行评价查阅声学设计专项报告、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

专项声学设计应将声学设计目标在相关设计文件中注

明。

II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8.2.5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评价分值为3分。

对居住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超过18m:

对公共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条文说明扩展】

美国LEED标准中对于获得良好的视野也作了规定。

对于居住建筑,主要依靠控制建筑间距来获得良好的视野。

根据经验,当两幢住宅楼居住空间的水平视线距离超过18m时即能基本满足要求。

当两幢住宅楼水平视线距离不超过18m时,临近住宅应通过建筑户型设计避免产生私密问题。

对于公共建筑,要求在主要功能房间的使用区域内都能看到室外自然环境,没有构筑物或周边建筑物对视野造成完全遮挡。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公共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病房、教室及客房等场所。

对于居住建筑:

设计评价查阅总平面图,对住宅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进行核实:

运行阶段查阅竣工总平面图,并进行现场核查。

当两建筑相对的外墙间距不足18m,但至少有一面外墙上无窗户时,也可认为没有视线干扰。

对于公共建筑:

设计评价查阅最不利楼层或房间的平面图、剖面图和视野模拟分析报告:

运行评价查阅竣工平、剖面图和视野模拟分析报告,并现场核查。

视野模拟分析报告中应将周边高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都考虑在内,建筑自身遮挡也不可忽略,并涵盖所有朝向的最不利房间。

具体评价时应选择在其主要功能房间的中心点1.5m高的位置,与窗户各角点连线所形成的立体角内,看其是否可看到天空或者地面。

8.2.6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居住建筑:

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1/6,得6分:

达到1/5,得8分。

2公共建筑:

根据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按表8.2.6的规则评分,最高得8分。

表8.2.6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来光评分规则

119

75%运R,.<80%J乌兰80%

7

8

【条文说明扩展】

天然采光不仅有利于节能和视觉工效,也有利于使用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第4章对各类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天然光照度标准值规定如表8-7、表8-8所示。

表8-7居住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

120

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中规定的卧室、起居室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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