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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條文

條號

條文

評量項目

醫事師生教學檢討會

醫療師生教學檢討會

醫圖會

1.4.1

應設置組織健全之醫學教育委員會(醫教會),且其功能及運作良好

1.醫教會應設置主任委員1名,由現任副院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委員包括各臨床部科及醫事教學負責人若干名、住院醫師代表至少2名(新申請評鑑或僅聘用1位住院醫師之醫院不在此限)。

若醫院有全年度實習之學生訓練,則至少應有1名學生代表為委員。

2.訂有醫教會與各教學單位之架構及職掌,以協助執行教學工作。

醫教會並應統合全院教學(包括醫事人員、實習學生及行政人員)活動。

3.醫教會、教學行政單位、各部科及醫事教學負責人應與受訓人員溝通良好。

4.醫教會定期檢討醫學教育工作,提供改善意見,並決議可執行方案。

5.醫教會定期(每年2次以上)檢討受訓人員之訓練執行情形、學習成果及滿意度。

[註]

1.第1項及第2項係評量醫教會之組織,第3至5項則評量醫學教育委員會之功能與運作。

2.行政人員之醫學相關教育得由院內其他負責單位安排,如:

員工教育委員會。

3.住院醫師全程委託他院代訓者,則視同未有收訓住院醫師。

1.4.2

應設置教學行政單位,執行良好

1.醫院設置統籌全院教學訓練工作之行政單位,專責全院教學訓練之行政管理與執行。

2.該行政單位應編列有人員及經費,並定期檢討。

3.依教學訓練工作需要,於適當之教學訓練單位(如:

受訓人員較多之部科),有專責教學之行政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4.定期評量教學成效及研議改進措施。

2.1.1

對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有具體教師培育制度並落實執行

1.依照醫院之功能、規模及特性明訂教師培育制度(包含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有計畫地培育師資。

2.師資培育制度之運作,應包含下列事項:

(1)依醫院需求,設立教師培育中心(CenterforFacultyDevelopment,簡稱CFD)或類似功能之組織或委員會,或與學校或其他醫院之CFD合作。

(2)有計畫地提供院內教師相關進修訓練課程或活動。

(3)應設有鼓勵措施以促成教師參與進修訓練。

3.定期檢討教師培育制度,分析執行成效並進行改善措施。

4.配合醫院教學發展需要,適度增加師資。

[註]

若醫院與學校或其他醫院之CFD合作培育教師,仍應設有專責人員統籌相關事務。

2.1.2

明訂有教學獎勵辦法或措施,並能落實執行,以鼓勵投入教學活動

1.明訂教學獎勵辦法或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專責教學之人員(包含專任主治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應有基本教學薪酬保障,並承擔相應之教學責任。

(2)對授課及臨床教學人員提供鐘點費補助或其他形式鼓勵。

(3)訂有教學相關之升遷及升等等措施。

(4)配合醫院發展需要所訂定之其他教學相關獎勵辦法。

2.定期檢討獎勵辦法或措施,分析執行成效並進行改善。

3.1.1

與醫療院所建立實質教學合作關係

1.醫院考量其規模、功能、特性及限制,訂定聯合訓練(jointprogram)或學術交流機制(包含外送受訓人員至他院訓練或代為訓練他院受訓人員)。

2.執行各類醫事人員聯合訓練計畫時,能與合作之醫療院所建立良好互動機制。

3.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合作相關問題,並有追蹤及改善方案。

[註]

聯合訓練計畫內容,包含合作機構、訓練項目(課程)、訓練時間、訓練方式及評核標準(方法)及明確的對外聯絡單位及聯絡方式。

4.1.1

成效指標填報結果之評估與改善

1.於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醫院內每年據實際執行教學成果填報內容。

2.定期檢討各項指標,並有具體改善措施。

4.3.2

醫師執行研究且成果良好

1.過去5年內,專任主治醫師曾於須經同儕審查(peerreview)之學術性期刋,以醫院名義發表研究論文,其發表論文之醫師佔全院專任主治醫師總人數比例,應由醫院依據自身功能屬性及研究目標設定,惟至少需達10%。

2.醫院應定期檢討研究目標達成情形,並配合醫院教學研究目的,調整目標數與研究重點。

[註]

1.專任主治醫師包含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2.「發表論文之醫師」指第一作者(firstauthor)、通訊作者(correspondenceauthor)或相同貢獻作者(authorofequalcontribution),但每篇論文僅能計算1位。

3.採計「相同貢獻作者」者,須提出論文中註明相同貢獻作者記載之該頁期刊影本備查。

4.同一醫師無論發表論文篇數多寡,均以1人計算。

5.同儕審查之學術性期刊,包括國內醫學會期刊(含次專科醫學會期刊),及收載於Medline、EngineeringIndex(EI)、ScienceCitationIndex(SCI)、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SSCI)、Taiwan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Database(TSSCI)等處之期刊。

6.論文包括originalarticle、reviewarticle、casereport、image、lettertoeditor均屬之。

7.於第1項規定期間內(例如申請民國100年度評鑑者,則以95~99年度計算),已被通知接受刊載之論文,亦可列計為同條規定之發表論文。

8.於須經同儕審查(peerreview)之國內外教科書(或醫學書籍)(如各專科醫學會推薦之參考書籍)刊載之文章(不含翻譯文章),亦可列計第1項後段規定之發表論文。

9.第1項後段規定之專任主治醫師人數計算方法如下:

(1)專任主治醫師到職或離職時間落於第1項規定期間內者列入計算(例如申請民國100年度評鑑者,則以95~99年度計算)。

(2)離職人員可不予計算,惟若將離職人員納入計算,則分子分母皆須同時採計。

(3)到職未滿1年之專任主治醫師不予列入計算;惟第一次接受教學醫院評鑑者,可不受「到職未滿1年之專任主治醫師不予計算」及「以醫院名義發表研究論文」之限制。

(4)人數計算採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

10.若醫院自行選擇本基準第5.1至5.7節之任一類(含)以上訓練計畫受評,則本條不得免評(notapplicable,NA)。

4.3.3

其他醫事人員研究執行與成果良好

1.醫院應依據自身功能屬性及研究目標,設定院內其他專任醫事人員發表論文目標數,惟各職類之最低要求如下:

(1)專任護理人員:

過去5年內曾以醫院名義發表論文之人數佔全院專任護理人員總人數比例至少需達1%,且至少需有1人發表論文。

(2)藥事、醫事放射、醫事檢驗、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營養、呼吸治療、臨床心理等職類專任人員:

過去5年內曾以醫院名義發表論文之人數佔全院該職類專任人員總人數比例需達10%,且至少需有1人發表論文;惟若專任臨床心理師未達5人(含)者,可不受至少需有1人發表論文之限制。

(3)諮商心理及助產等職類,不設最低要求規定。

2.醫院應定期檢討研究目標達成情形,並配合醫院教學研究目的,調整各職類之目標數與研究重點。

[註]

1.醫院於「第6章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與成果」中所自選受評之各職類(含實習學生及新進醫事人員),其該等職類之研究成果不得免評。

2.第1項之「論文」包含發表於經同儕審查(peerreview)之學術性期刊之論文、於國內外研討會或相關學術性會議發表之口頭報告或壁報。

3.發表論文者指第一作者(firstauthor)、通訊作者(correspondenceauthor)或相同貢獻作者(authorofequalcontribution),但每篇論文僅能計算1位。

4.採計「相同貢獻作者」者,須提出論文中註明相同貢獻作者記載之該頁期刊影本備查。

5.同一醫事人員無論發表論文篇數多寡,均以1人計算。

6.第1項規定之各職類專任人數計算方法如下:

(1)專任人員到職或離職時間落於評量項目1規定期間內者列入計算(例如申請民國100年度評鑑者,則以95~99年度計算)。

(2)離職人員可不予計算,惟若將離職人員納入計算,則分子分母皆須同時採計。

(3)到職未滿1年之專任人員不予列入計算;惟第一次接受教學醫院評鑑者,可不受「到職未滿1年之專任人員不予計算」及「以醫院名義發表研究論文」之限制。

(4)人數計算採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

5.1.1

實習醫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內容適當

1.醫院應與實習醫學生所屬學校訂有實習合約,明訂雙方之義務,例如:

如何確保學生之學習權益與安全、教師與學生人數比例(師生比)等。

2.應依各年級及各階段學生之需求,設計務實可行之教學訓練計畫,有具體目標訓練,並訂有核心能力要求,以培養基本臨床技能及全人照護知能。

3.教學訓練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訓練目標、師資、教學資源、訓練課程與訓練方式、考評機制等。

訓練課程內容,除臨床專業課程外,應包含一般醫學課程訓練,其內容建議包含全人醫療、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溝通、醫學倫理、醫事法規、感染控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

4.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臨床教學經驗,並確實負責主持計畫相關事務。

5.教師應有教學資格,於帶領實習醫學生期間,並應適當安排從事教學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6.實際指導實習醫學生之教師與實習醫學生人數比例不得低於1:

4(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4名實習醫學生)。

7.教學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性與連貫性,並能配合合作機構屬性作適當分工合作,且有檢討改善機制。

8.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應使實習醫學生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註]

若實習醫院為學校附設者,第1項之實習合約得以實習相關規範代替之。

5.1.6

評估教學成效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

客觀結構式臨床能力試驗(objectivestructuredclinicalexamination,OSCE)、直接操作觀察(directobservationofprocedural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evaluation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方式)。

3.實習單位應提供管道供實習醫學生反應問題,並適時檢討實習醫學生的回饋意見,進行持續的教學改進。

4.醫院與學校定期召開實習醫學生教學檢討會。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醫學生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5.1.7

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分析與改善

1.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該實習醫學生所屬醫學系訂定之訓練目標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現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

2.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學生,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應依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評估結果,適時修正教學訓練計畫。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醫學生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5.2.3

學習紀錄記載詳實

1.學習紀錄應確實記載受訓人員訓練內容、學習進度及學習成果。

2.導師及臨床教師應適時於學習紀錄上記載受訓人員之學習表現或評量結果。

5.2.6

評估訓練成效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

客觀結構式臨床能力試驗(objectivestructuredclinicalexamination,OSCE)、直接操作觀察(directobservationofprocedural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evaluation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並依評估結果訂有改善機制。

2.應依訓練目的設計評核表。

3.導師及臨床教師應評估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對其提出之問題給予適時的指導。

4.評估結果應實際回饋給受訓人員。

5.應提供管道供受訓人員反應問題,並參考雙向回饋意見及評估結果修訂訓練課程或訓練計畫。

6.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受訓人員,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5.2.7

與合作醫院(或訓練單位)溝通良好

1.有定期與合作醫院(或訓練單位)進行訓練成效檢討,並訂有改善方案,且執行成果良好。

2.有明確的外部對口單位及連絡方式。

3.和合作醫院(或訓練單位)溝通良好,且針對課程內容、權責界定及相關行政事項達成具體共識,並留有紀錄。

5.3.3

住院醫師照護床數及值班班數安排適當,適合學習,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1.住院醫師訓練所安排之疾病類型,應符合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項目。

2.應依各科一般訓練常規,明確規定適合訓練所需要之照護床數及值班訓練:

原則上,每人每日照護床數上限為15床,值班訓練平均不超過3天1班,不宜超時值班,值班照顧床數合理,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3.對住院醫師應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值班時亦同。

並落實由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實習醫學生組成的團隊教學訓練。

[註]

1.評量項目2部分,若為精神科教學醫院則每人每日照護床數,原則上急性床以15床為上限,慢性床以50床為上限,且以分開訓練為宜。

2.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住院醫師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5.3.7

住院醫師之訓練成果分析與改善

1.住院醫師之訓練成果應符合訓練目標之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現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包括:

病人照護(patientcare)、醫學知識(medicalknowledge)、從工作中學習及成長(practicebasedlearningandimprovement)、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interpersonalandcommunicationskills)、專業素養(professionalism)及制度下之臨床工作(systembasedpractice)等。

2.對訓練成果不佳之住院醫師,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根據住院醫師訓練評估結果及每年度專科醫師考照及格率,適時修正教學計畫。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住院醫師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5.3.6

評估教學成效評估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

客觀結構式臨床能力試驗(objectivestructuredclinicalexamination,OSCE)、直接操作觀察(directobservationofprocedural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evaluation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方式)。

3.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program),訓練單位應提供管道供住院醫師反應問題,並適時檢討改進。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住院醫師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5.4.1

牙醫實習醫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內容適當

1.醫院應與牙醫實習醫學生所屬學校訂有實習合約,明訂雙方之義務,例如:

如何確保學生之學習權益與安全、教師與學生人數比例(師生比)等。

2.應依各階段學生之需求,訂定務實可行之教學訓練計畫,有具體目標訓練,並訂有核心能力要求,以培養基本臨床技能及全人照護知能。

3.教學訓練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訓練目標、師資、教學資源、訓練課程與訓練方式、考評機制等。

訓練課程內容,除臨床專業課程外,應包含一般醫學課程訓練,其內容建議包含全人醫療、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溝通、醫學倫理、醫事法規、感染控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

4.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臨床教學經驗,並確實負責主持教學計畫事務。

5.教師應有教學資格,於帶領牙醫實習醫學生期間,並應適當安排從事教學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6.實際指導牙醫實習醫學生之教師與牙醫實習醫學生人數比例不得低於1:

4(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4名牙醫實習醫學生)。

7.教學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性與連貫性,並能配合合作機構屬性做適當分工合作,且有檢討改善機制。

8.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應使牙醫實習醫學生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註]

1.實際指導牙醫實習醫學生之教師係指當日指導門診或住診教學活動之主治醫師。

2.若實習醫院為學校附設者,第1項之實習合約得以實習相關規範代替之。

無評鑑

5.4.6

評估教學成效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

病歷回顧口頭測驗(chartstimulatedrecalloralexamination,CSR)、直接操作觀察(directobservationofprocedural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evaluation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牙醫實習醫學生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方式)。

3.實習單位應提供管道供牙醫實習醫學生反應問題,並適時檢討牙醫實習醫學生的回饋意見,進行持續的教學改進。

4.醫院與學校定期召開牙醫實習醫學生教學檢討會。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實習醫學生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無評鑑

5.5.6

評估教學成效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新進牙醫師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

病歷回顧口頭測驗(chartstimulatedrecalloralexamination,CSR)、直接操作觀察(directobservationofprocedural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evaluation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指導教師在訓練過程中能針對問題即時給予新進牙醫師回饋,並適時輔導其順利完成訓練。

3.在訓練過程中,新進牙醫師有反映問題及溝通的管道,並能兼顧受訓人員之權益。

4.應具備適當評估回饋(如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回饋方式等)。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5.4.7

牙醫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分析與改善

1.牙醫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該牙醫實習醫學生所屬牙醫醫學系訂定之訓練目標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現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

2.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學生,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應依牙醫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評估結果,適時修正教學訓練計畫。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實習醫學生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無評鑑

5.5.7

新進牙醫師之訓練成果分析與改善

1.新進牙醫師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訓練目標之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現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

2.對訓練成果不佳之新進牙醫師,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針對訓練計畫訓練項目進行評估作業,並根據新進牙醫師訓練評估結果,視需要適時修訂訓練計畫之訓練項目。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ˇ

5.6.1

中醫實習醫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內容適當

1.醫院應與中醫實習醫學生所屬學校訂有實習合約,明訂雙方之義務,例如:

如何確保學生之學習權益與安全、教師與學生人數比例(師生比)等。

2.應依各階段學生之需求,訂定務實可行之教學訓練計畫,有具體目標訓練,並訂有核心能力要求,以培養基本臨床技能及全人照護知能。

3.教學訓練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訓練目標、師資、教學資源、訓練課程與訓練方式、考評機制等。

訓練課程內容,除臨床專業課程外,應包含一般醫學課程訓練,其內容建議包含全人醫療、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溝通、醫學倫理、醫事法規、感染控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

4.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臨床教學經驗,並確實負責主持教學計畫事務。

5.教師應有教學資格,於帶領中醫實習醫學生期間,並應適當安排從事教學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6.實際指導中醫實習醫學生之教師與中醫實習醫學生人數比例不得低於1:

4(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4名中醫實習醫學生)。

7.教學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性與連貫性,並能配合合作機構屬性做適當分工合作,且有檢討改善機制。

8.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應使中醫實習醫學生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註]

1.實際指導中醫實習醫學生之教師應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規範之資格:

指導醫師須具備教育部部定講師以上資格且執行中醫師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具備執行中醫師業務7年以上經驗,並須參加指導醫師培訓營,持有訓練證明文件。

2.若實習醫院為學校附設者,第1項之實習合約得以實習相關規範代替之。

無評鑑

5.6.6

評估教學成效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

客觀結構式臨床能力試驗(objectivestructuredclinicalexamination,OSCE)、直接操作觀察(directobservationofprocedural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evaluation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中醫實習醫學生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方式)。

3.實習單位應提供管道供中醫實習醫學生反應問題,並適時檢討中醫實習醫學生的回饋意見,進行持續的教學改進。

4.醫院與學校定期召開中醫實習醫學生教學檢討會。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中醫實習醫學生者,可自選本條免評(notapplicable,NA)。

無評鑑

5.6.7

中醫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分析與改善

1.中醫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該中醫實習醫學生所屬中醫醫學系訂定之訓練目標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現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

2.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學生,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應依中醫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評估結果,適時修正教學訓練計畫。

[註]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中醫實習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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