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0134295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3.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docx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整理部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整理(部分)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概念、3内涵

我国《环境保护法》给环境下的定义为: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

内涵:

1、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

2、这种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因素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

3、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

环境利用行为的概念及3构成要件

环境利用行为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

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构成要件:

1、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

2、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需要

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4内涵

内涵: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及包含直接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索要控制的对象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及3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的3表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5基本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3、环境费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科学技术性、预测前瞻性、内容综合性等优点,是环境行政决策的主要科学依据。

环境费制度的概念及3形式

环境费制度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

指国家或者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

形式:

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的主要表现

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官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度认识的降低

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

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逸失

4、造成自然资源的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

环境污染的定义及3特征

环境污染指在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特征:

1、环境污染必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或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泄露

3、环境污染必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环境污染的分类(3种分类标准)

1、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2、以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

3、以污染物性质为标准,分为物质污染、能量污染

“三同时”制度的3主要内容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内容包括: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同时设计:

即在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的设计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2、同时施工:

即对建设项目中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3、同时投产使用:

在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计竣工验收的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违反时行政法律责任: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3表现

1、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2、推行清洁生产

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协调发展原则概念、3内涵3意义6制度措施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与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内涵:

1、协调发展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协调统一

2、协调发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不能因为经济发展牺牲环境利益

3、协调发展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意义:

1、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3、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

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

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基础上

4、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6、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公众参与原则概念、4内涵、5制度措施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指公众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与监督的权利。

内涵:

1、参与的主体是公众

1、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2、参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3、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

制度措施: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公众环境权益的5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情权

3、开发利用环境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受益者负担原则概念4内容3意义3制度措施

受益者负担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内容:

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恢复

谁利用谁补偿

谁污染谁治理

意义:

1、实现社会公平

2、降低环境保护成本

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

制度措施:

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3、征收环境税

固体废物转移的概念、法律制度

1、固体废物转移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是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由于固体废物转移会导致环境污染转移,并可能导致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因此有严格的管制

2、将固体废物移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该固体废物移出省级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对违反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1、减量化:

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程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资源化:

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3、无害化:

指对那些不能再利用,或者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贮存和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

2、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单位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

3、噪声敏感建筑物:

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机关、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4、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医疗区、文教科研区、以机关和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我国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4措施

1、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和保护标志

2、实行监测制度

3、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水法》关于水事纠纷的处理

1、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的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和当事人必须服从

预防水土流失的4禁止性措施

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3、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区开垦种植农作物

4、禁止采集发菜

我国开发利用水资源遵循的3原则

1、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2、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3、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海岛保护法》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的措施

1、对领海基地所在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2、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5情形

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虽遭受破坏但经过保护能够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海岛、湿地、海湾等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5、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3范围

1、人身伤亡。

这是跨境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通常由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根据本国的赔偿标准决定如何赔偿

2、财产损失。

通常仅对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预防措施、应急措施、恢复措施的费用与支出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信息通报与公众监督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2、上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对违反者,责令公布,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使用土地。

《渔业法》规定的关于禁止破坏性捕捞作业的5规定

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

3、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4、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5、禁止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的意义

1、行政处理制度能够正视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

2、行政处理程序的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3、行政处理程序通常较为简便,有利于迅速妥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手段和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3局限性

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属于事后救济。

这与公众要求预防环境污染和避免损害的预期差距较大

2、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属于个案救济。

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符

3、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属于分散救济。

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

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3步骤

1、确定总量控制区

2、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备案。

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含义)、3构成要件、2免责事由、2承担形式

概念:

环境污染侵权指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进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征: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理性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环境污染侵权是特殊侵权。

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在污染者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对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

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

污染行为通常表现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因果关系通常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来认定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才能据此免责。

2、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行为人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的才能免责。

受害人过错:

环境侵权是特殊侵权,实行无过错原则。

因此不存在过失相抵,仅仅根据受害人过错大小判断加害人免责还是减轻责任。

通常,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严重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承担形式:

1、侵害排除2、损害赔偿

《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1、实行森林采伐限额

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3、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

4、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概念、2分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在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规范时,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违反主体的不同类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分为: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指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违法的不利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

指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不利法律后果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5作用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主要起平台的作用,具体表现:

1、为各国在环境事务方面的磋商和合作提供信息服务

2、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为国家之间的环境合作提供信息服务

3、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方式推动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

4、协助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

5、为解决环境争端提供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斯德哥尔摩宣言》的3意义

1、宣言第一次阐明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其中部分原则和规则被后来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规则

2、尽管宣言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上的依据

3、宣言为后来各国制定和发展本国国内环境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1、政治方法:

谈判、协调、调查、斡旋、和解

2、法律方法:

仲裁、司法解决

国际环境法的7原则

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外环境的原则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4、谨慎原则

5、污染者负担原则

6、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7、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3种类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资源。

如多瑙河、湄公河

2、人类共有物。

如公海、大气层

3、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

如国际海底、南极、外层空间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概念、体现(共同原则、区别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指:

各国应当共同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但各国承担的责任份额是有区别的。

共同原则体现:

1、各国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

2、各国都应当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3、各国都应当在环境方面相互支持、合作

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不应当也不可能要求所有国家同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在臭氧层保护方面,发达国家必须立刻和率先削减臭氧层物质,而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10年的宽限期。

这是区别原则的具体体现。

区别原则是对共同原则的具体化和再分配,即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次要责任。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4内容

1、代际公平:

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2、代内公平:

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

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应当相互协调、兼顾。

国际环境法5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通常指国际环境法的形式渊源,即它的表现形式。

目前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

1、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环境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明确各主体权利内容的,以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保护为直接目的的国际协议。

国际环境条约包括全球性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双边条约。

全球性多边条约通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

2、国际环境习惯。

国际环境习惯与国际环境条约相比处于次要的地位。

国际环境习惯指国际法主体在彼此交往过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被各国所接受的,以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保护为直接目的的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填补相关国际环境法渊源的空白

4、辅助性渊源。

辅助性渊源包括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这两者不是独立的国际环境法渊源,但是可以作为确定某项国际环境法原则与规则存在的证据。

5、“软法”。

许多由国际组织或者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确,有的有拘束力,有的无拘束力。

这些书面文件被称为“软法”。

例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里约宣言》

《京都议定书》的2成就

1、在附件A中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2、在附件B中列出了承诺减排的39个公约附件一缔约方的目录,这些缔约方可适用联合履约机制,缔约国家承诺平均减排5%

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5立场

1、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2、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3、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

4、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

5、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