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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单位借劳动者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甚清楚的情况,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所不容的。

二.再就业应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下岗职工再就业,应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下岗职工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以熟人介绍、关系不错为由,只口头约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虽订立劳动合同却片面强调用人单位权利和劳动者义务的做法,都是违背《劳动法》的。

  《劳动法》第33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无论哪种合同,劳动者都应注意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八种权利: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4)解决劳动争议。

根据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争议,均为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预防工伤事故。

劳动者预防工伤事故事关重大,因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再多的经济赔偿也无法弥补。

尤其是从事易燃、易爆、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的工人,更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

假若发生伤害事故,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这类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三.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是由法律法规指定的;约定条款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项目而形成的。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

《劳动合同法》现在的规定是九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增加的项目有: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减少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项。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加具体。

五.集体合同的法定含义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关于“保险福利”,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29条的规定,“保险福利”主要是指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的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福利。

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6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认定工伤的程序

1、申报工伤事故

(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认定工伤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

(2)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3)书面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申请人。

如何进行工伤事故调查?

如果工伤事故属于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如果工伤事故属于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因其影响面大,所以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是以国家经贸委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为主组成。

工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面谈,有权索取所需的信息,凡是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工伤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意见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存在不一致,经多次调停以后,仍然存在分歧的,可以交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并且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该把握的时限。

工伤事故调查的目的

(1)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

(2)查明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3)确定工伤事故的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与该事故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符合避嫌原则;

(2)具有工伤事故调查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工伤事故的处理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允许拖延时间,必须在一定时间(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调查有困难的,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

而且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一律应予以公布。

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

(1)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工人操作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机器设备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进行处理。

(4)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分析化验结果、技术鉴定、仪表记录、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登记表、报告书、旁证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5)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如何理解?

"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是指企业职工执行本单位当班班长、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对"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理解?

"在紧急情况下"是指企业出现急需处理和解决而又来不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

例如,某化工厂可燃性气体发生泄漏,一工人因其他工作事宜正好路经此处,发现这一紧急情况,没有来得及请示单位负责人,就自己去解决,不慎发生了爆炸,引起火灾,该工人受伤致残。

虽然处理可燃性气体泄漏的工作不是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也没有向负责人请示,但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耽搁,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该职工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典型案例

1.如何理解对"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

(2)"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存在缺陷、企业环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伤害;

(3)"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加班加点,或者由于超负荷劳动(比如当班缺员或者抢修等),或者由于带病坚持工作(车间以上领导知道职工有病假条,但因为工作需要没有批准其休假),或者在执行任务时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场所(如火车司机、机长、轮船司机等)抢救治疗而病倒在工作现场的;

(4)"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如果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过劳动鉴定部门评残确定。

2.如何理解对"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也被认定为工伤?

"履行职责"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利。

受伤害者如果要求认定工伤,应该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劳动部门视其职责予以认定工伤。

如何理解对"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发生的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因牺牲个人利益,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伤亡的,在认定工伤时,需要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劳动部门予以确认。

3.如何理解"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以后,因旧伤复发需要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持有《革命军人伤残证》和医院确诊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何时旧伤复发何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则。

4.对于"因公外出期间,出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企业领导(厂、公司级)指派因公外出,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所应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

"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

"失踪的"是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持有当地医院的诊断证明。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该经过劳动鉴定部门的确定,持有《职工劳动鉴定表》。

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认定工伤。

5.对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上下班和回家必经路线上(包括回父母家及中午休息时间回家吃饭途中,只要方向不错),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或由于机动车急刹车造成乘车人员伤害而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工伤。

比如某职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摔伤,该职工认为此伤害事故符合《试行办法》中规定?

quot;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且是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上"受的伤,应该被认定工伤,实际上他的观点是错误的,摩托车确定是机动车,但是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必须有受害者和肇事者两方。

该职工受了伤,确实是受伤害者一方,但是却没有肇事方,因为事故责任完全在受害者一方。

《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是,只有受伤害者?

quot;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该职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6.如何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因工伤亡事故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

7.如何理解"蓄意违章"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蓄意违章"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伤亡,由企业人员证明,纯属本人恶作剧造成的。

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将职工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作业中出现的违章行为简单地看成属于蓄意违章。

某建筑公司塔吊队队长盛某酒后上岗操作,使塔吊套架上部调节导轮错误地上升至第一标准节,造成了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该队长也在事故中死亡。

盛某虽然是在工作中造成的死亡,但是他身为工作现场指挥人员,又是操作人员,主观上明明知道酒后上岗工作是违反规章制度和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却故意大吃大喝,并在酒后上岗操作,构成了蓄意违章和酗酒,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8.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1993年7月24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90号函的规定:

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

这个规定的依据是:

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伤残或死亡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和范围都有严格的界定--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职职工,一般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范围仅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伤残或死亡的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属休闲活动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所以,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据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去解决。

9.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

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后,如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定是旧伤复发,可以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

国家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的和由于工作环境原因得了职业病的职工给予了较高的待遇。

对于自1951年颁发《劳动保险条例》以来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其后又旧伤复发时,都可以继续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在原单位因工负伤,在现单位旧伤复发的,也按因工负伤处理。

革命军人、武装警察,在部队因战、因公导致伤病的,转业到地方单位工作以后,旧伤、旧病复发的,也按因工负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0.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只限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主要在于职工本人的意外伤、残、死亡,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才能认定为工伤。

而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不属于《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也不存在应对此事故负责的肇事者,因责任在于职工本人不谨慎,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1.因战、因公伤残军人转入地方工作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是否可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民优发[1997]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

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处理。

12.职工因工负伤抢救过程中由于输血染上肝炎,是认定为工伤还是认定为医疗事故?

职工因工负伤,如果职工所在的企业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医疗费用应该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但职工在抢救过程中,不论是通过什么传染渠道得了肝炎,都只能按疾病待遇处理。

除了因工负伤医疗费之外,肝炎治疗等费用应按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或医疗事故裁决处理。

13.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亡时,能不能算做工伤?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残、死亡的,是属于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情况下导致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4.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受意外枪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中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遭受意外枪击而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5.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残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探亲是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休息休假的一种方法。

原因家劳动总局在1981年关于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中指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

《试行办法》第8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伤残不属于其中,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16.退休职工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自己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退休后,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聘用单位除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对于退休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时间内或者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的道路上,发生无本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7.职工在二十多年前,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有医院的检查证明,但职工本人没有马上申报工伤。

最近在家里摔伤,住院治疗,又提出补办工伤。

二十多年后还能补办工伤吗?

《试行办法》是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职工二十年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具有追溯力。

但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

"职工20年后再提出,已超过了时限,所以不予补办。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

职工二十多年前受伤时就已经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证明,去医院检查时应作为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后1年内,由于没有提出办理工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不予补办。

18.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因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触电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按照《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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