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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题目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

改进措施

学校昆山电大

班级09春行政管理

姓名

 

 

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确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各种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关键词: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现实问题,对策构想

内容摘要....................................................1

一、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2

造成行政机关依任意程序行使权力,或非法设置重重程序壁垒,故意刁难相对人,甚至玩弄程序为己敛财聚资,严重阻碍着依法行政的实现。

所以从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看,在内容上还不能与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比如《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都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

众所周知,《国务院组织法》只有11条,不到1200字,《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条款也只有15条,1300字左右。

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

尽管有些领域出现法律真空区,有待紧急弥补,但当前在绝大多数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绝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缺少“良法”。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立法虽多,但客观上立法的无序与不法,立法追求数量和速度而质量粗糙、漏洞颇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冲突问题严重等现象,极大影响着法律的正确执行和有效实施,“或因无明晰的法律规定可循使执法者不能有效操作从而导致法律束之高阁,或因法律规定的艰深或模糊而使执法者不能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或因法律规定相互之间发生冲突而不知该如何适用法律,或因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出现裂缝和脱节致使法律的适用活动陷入窘境,所有这些都会弱化法律效力的实现。

”有鉴于此种立法状况,我们不仅要强调“有法可依”,而且要有健全和良好的法可依,否则若立法本身都存在问题,又如何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去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呢?

(三)行政执法方面的障碍

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也是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制约了依法行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

目前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不高,执法不懂法、随意执法、滥施处罚、不文明执法现象严重。

此外比较明显的是,执法队伍不健全,人员、经费明显不足,执法设备落后。

因而,我国当前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存在以下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在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单凭个人感情好恶办事,尤其是经济执法部门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凭主观随意,另外,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干扰行政执法,以权压法,形成严重的上、下级之间,同级不同部门之间的行政越权。

2、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知法犯法,甚至凭借职权拘私枉法,贪污腐化,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特别是行政机关中的经济部门以及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等重点执法部门的不正之风严重,行政违法和行政侵权时有发生。

3、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状况不良

目前,在行政执法队伍中的队员,高学历水平的不多,在上岗之前以本身工作的经验不足,自身所掌握的法律常用识与专业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在工作中大多以上级命令为主,从而导致行政处置的案件屡有发生。

二、造成依法行政障碍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行政组织发展过程的表现正好相反。

一方面行政组织层次不断增加,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工作人员不断扩张,造成行政管理队伍越来越庞大,行政管理机构越来越臃肿。

这种行政组织复杂、机构臃肿对依法行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1、行政组织层次过多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准确性和效率

在我国目前行政管理层次多达5-6级,这样多的层次往往是中央的政策包括行政法规当贯彻到基层时就会大打折扣,而且,过多的层次也为各级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滥用职权”提供了广阔的缓冲空间。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对这一现象的生动描述。

2、行政机关内的过细分工,加大了协调难度

分工可以提高效率,但任何问题都是相对的。

当机构内部分工过细过多时,会使问题向相反方向转化,使管理相对复杂化,这不仅影响依法行政的效率,同时也因管理关系的复杂,使管理失误出现的概率增大。

3、复杂的行政机构为依法行政设置结构障碍

管理组织机构过于复杂,不可避免地出现疏漏,而且机构越复杂,疏漏的机率就越大。

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就会形成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出现一些行政功能真空,很多事务没有机构管的现象,在无形中为政府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进行管理设置了结构上的障碍,为依法行政增加了机构因素的难度。

(二)主体素质方面的原因

我国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仍把领导的“指示”、上级的红头文件看的高于法律,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尚未成为他们的主导意识,这种现象还很突出。

除此之外,行政领导依法行政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系统存在这么一种观念,即行政领导不必要掌握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只要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就足矣。

可以说,这种认识,在健全行政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初期是符合我国社会国情的。

但是,当社会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依法行政需要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法律制度必须与当今的形势相适应,行政领导仅仅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己经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因为,行政领导如果缺乏行政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其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定行为,难免会与行政法律规范相违背。

(三)司法方面

我国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根据行政区划来设置地方各级法院。

各级法院服从于同级党委的领导,院长由同级党委提名,提交人大表决;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内定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干部的选拔由同级人事部门行政调配,编制数由同级政府编委确定。

这种体制带来的问题是:

地方行政长官大都在党委兼有职务,而且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行政官员也占到一半以上的高比例。

因此,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工作、接受党委领导以及接受人大的监督时,很可能就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或干预。

这种为我国宪法所禁止的干涉现象往往隐饰在领导或者监督的合法外衣下、正当渠道中,让人们难以觉察,无从克服。

而法院的干部从属于行政干部系列,薪俸待遇由政府人事部门比照相应的行政职能与档次对靠。

在这种人事体制下,行政领导实际上已掌握法院干部升迁、选拔和“俸禄”的大权。

现行法院体制中管理行政干部的模式,管人与管事脱节的做法无疑地赋予行政长官以己所利,以己所好去调配人事的权力,不适合审判机关的工作特点,不利于提高审判队伍的素质,无法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完善我国依法行政的对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职能和行政机构的设置,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实行政策和规则制定、行政执法、纠纷解决、行政监督四类职育和机构的适度分离,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合理配置机构职责。

既要适当分工、互相制约,也要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效率。

要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健全行政组织立法,实现政府职责、机构、编制的法定化,从制度上保证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科学化、规范化。

要落实宪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权主体的规定,将分散到部门的行政权原则上收归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清理、调整行政执执法主体,大幅度减少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执法等导致行政职能体制循环的现象。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公告。

凡未通过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驶行政执法权。

政府要加强部门之间权限冲突的协调,建立制度化的协调规则,促进行政体内部关系的和谐,提高行政效率。

(二)完善行政立法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妞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

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

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

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化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队伍站在行政管理第一线,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政府的形象。

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今后,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人关。

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

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决不能让少数“害群之马”败坏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处理问题,维护人民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结论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核心,是法治时代的要求,也是“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在行政活动中的集中体现。

但实践中,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灵活性,依法行政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与落实,这种现象是依法治国所不能容忍的,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所以,坚决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是当前法治工作的核心与难点。

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思想,开拓创新,不仅从思想上重视起依法行政制度的建设,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仅仅具备法的外形的规范并不是当然能够实现法的目的,只有合理构架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各要素的互动,才能最终体现法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傅思明:

《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步洪:

《中国依法行政问题报告》(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应松年:

《依法行政十讲》(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247-293页。

【4】贾同跃:

《依法行政知识读本》(M),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第l-3页。

【5】季正发:

《依法行政的由来,概念和理论内涵》(J),《内容简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2年第四期。

【6】张武扬:

《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J),《法制日报》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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