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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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专项资金是指有指定项目和特定用途的资金,我院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高校化债奖补资金、学生奖助学金和各项补贴、科研经费及需要纳入专项管理的其它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项申报,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上级主管单位拨入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上级要求进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上报的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

各专项资金项目的负责人为“第一经济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

  第六条申报上级单位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应与学院每年的预算编制同步进行申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申报部门负责准备申报资料、数据,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填制相关表格,指定项目负责人。

申报资料基本形成后,由牵头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的结果由申报部门修改原申请材料后,经学院批准后汇总上报。

  第八条上级单位在年度中追加给学院的专项资金,有关职能部门须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数据,撰写追加资金申请报告,填制相关表格,并及时报送财务科。

  第九条申报院内专项资金的,由申报部门在学院预算编制前填写《项目立项报告书》后,将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结合当年经费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报院领导审定批准后,制定下一年的专项资金申请计划并报财务科,财务科按照“轻重缓急,确保重点”的原则并根据学院当年的财力状况和整体发展的客观实际,在下一年度学院的事业经费预算中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条学院年度事业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事业经费预算内的专项,立项部门应按照预算金额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未列入当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在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再考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以大类专项项目所列的经费,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金额,组织相关部门和教职工代表、专家,从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实施效益等方面对明细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以确保大类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及经费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不得层层下分,化整为零。

  第十三条财务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财务科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照学院有关审批制度审批。

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均执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管理部门须凭合法原始票据、“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设备购置类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管理单位须凭合法原始票据、“设备采购合同书”、“设备招投标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年终或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分项目编制专项经费决算,决算主要包括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

同时,接受有关部门评估、验收。

决算报表等资料归入会计档案,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预算年度内确需新增项目或变更、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学生奖助学金及各项补贴严格按上级要求进行发放。

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财务科有权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应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的监督。

各部门要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付款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

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

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立即终止项目的用款计划,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院领导,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项目立项报告书》(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2:

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规范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

  第三条业主大会委托____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的一次有效期至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止,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在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期满后变更专户管理银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

  

(一)物业管理区域或名称发生变化;

  

(二)业主委员会更名;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继续自行管理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专户余额划转至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由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实施代管。

  第七条业主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补交:

  

(一)按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颁布的当期有效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二)_______。

  第八条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交存资金总额30%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续交:

  

(一)一次性交存_____元;

  

(二)分期交纳,按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______。

  第九条业主可按照下列方式交存维修资金:

  

(一)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存。

  第十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

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以上。

  第十二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____。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紧急维修项目;

  

(二)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三)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隐患,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紧急限期整改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事件的,或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为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或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4.屋顶、外墙面发生渗漏或有大面积脱落危险,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房屋正常使用和威胁行人安全的;

  5.____;

  (四)工程费用在_____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五)_______。

  第十四条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超出第十二条第(四)项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授权额度的,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_______;

  

(二)_______。

  第十五条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审价:

  

(一)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二)_______。

  第十六条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监理:

  

(一)_______;

  

(二)_______;

  (三)_______。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的增值按照下列第____项方式进行,并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款:

将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用于___期存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

将____购买___期国债、____购买___期国债。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按照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二)____。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和业务档案,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管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进行管理;

  

(二)委托____进行管理;

  (三)_______。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维修资金账目应包括: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_______。

  第二十二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维修资金划转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的;

  (三)_______。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相关费用由____负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每年____月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上一年度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上一年度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审计报告和抽查情况;

  (五)____。

  上述信息应当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物业出入口,公示时间7日。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约约定,妨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规约约定,导致维修资金、共有收益被违法、违规、违约及不当使用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业主委员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补充完善。

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

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xx)

  汉市住管发[20xx]103号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管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汉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工作。

  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随着建安造价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应当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交存的,县(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单位提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

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续交后的分户帐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交存的数额,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帐面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交存主体由房屋所有权转让双方约定。

  第十五条本细则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补建。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让。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售房单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灭失注销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属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活期计息。

  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孳息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一幢住宅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二)一幢住宅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相关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四)涉及房屋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该幢房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踏勘并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审核后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专项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清单及费用分摊清册,到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办理核减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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