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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

此类气体泄漏时,遇明火不会燃烧,没有腐蚀性,吸入人体内无毒、无刺激,但多数在高浓度时有窒息作用。

如氧气、压缩空气、氮气、二氧化碳等。

第2.3类:

有毒气体。

此类气体泄漏时,对人畜有强烈的毒害、窒息、灼伤和刺激作用。

如氯气,氨,硫化氢、光气等。

3.第3类:

易燃液体(Inflammableliquids)

系指闭杯试验闪点60℃(相当于开杯试验闪点65.6℃)或以下放出易燃蒸汽的液体、混合液体、含有溶解固体或悬浮溶液;

但不包括闪点高于35℃的不助燃(燃点大于100℃,或其含水量大于90%)液体,也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入其它类的液体。

4.第4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这类物品可细分为三个小类。

第4.1类:

由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组成。

易燃固体是指易于燃烧和经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如赤磷、硫磺、萘、赛璐珞制品(如乒乓球)、铝粉、棉花(干的)、黄麻等。

自反应物质是指即使没有氧(空气)参与也易产生强烈的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如苯磺酰肼等。

固体退敏爆炸品是指被水、醇类或其他物质稀释后,形成均一的固体混合物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爆炸性物质,如苦味酸铵,湿的,含水量不少于10%、三硝基苯,湿的,含水量不少于30%等。

第4.2类:

易自燃物质。

如黄磷、鱼粉(未经抗氧剂处理)、铁屑、油浸棉麻纸制品等。

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如碳化钙(电石)、磷化氢、钠、钾等。

5.第5类:

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substancesandorganicperoxides)

这类物品可细分为二个小类。

第5.1类:

氧化物质(剂)。

如溴酸钾、硝酸钠、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次氯酸钙(漂白粉)等。

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为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如过氧化二丙酰基等。

6.第6类: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Toxicandinfectioussubstances)

第6.1类:

有毒物质。

如氰化钠、苯胺、四乙基铅(四乙铅)、砷及其化合物等。

第6.2类:

感染性物质。

主要包括含有感染性物质的生物制剂、医学标本,如排泄物、分泌物、血液、细胞组织和体液等,但《水路危规》这类中不包括疫苗。

7.第7类:

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material)

指能自原子核内部自发放射出人感官不能察觉的大量射线的物质。

对放射性物质外辐射的防护是采用屏蔽、控制接近的时间和距离。

8.第8类:

腐蚀品(Corrosivesubstances)

系指化学性质非常活泼,与人畜或其他物品接触后在短时间内能造成明显破坏现象的固体或液体物质和物品。

如硝酸、硫酸、冰醋酸、氢氧化钠。

腐蚀品按危险程度由下列标准确定其包装类:

包装类Ⅰ:

在3min或少于3min的暴露期开始直到60min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

该类腐蚀品具有严重危险性。

包装类Ⅱ:

在3min或3min以上60min以内的暴露期开始直到14d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

该类腐蚀品具有中等危险性。

包装类Ⅲ:

在60min以上,4h以内的暴露期开始直到14d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组织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

或者不会引起完好动物皮肤出现可见坏死现象,但在试验温度为55℃时对规定型号的钢或铝的表面年腐蚀率超过6.25mm。

该类腐蚀品具有一般的危险性。

9.第9类:

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Miscellaneousdangeroussubstancesandarticles)

系指在运输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品中的物质和物品。

如干冰(固体二氧化碳)、蓖麻籽、白石棉等。

《国际危规》中列入此类的还包括温度等于或超过100℃时交付运输的液态物质和温度等于或超过240℃时交付运输的固态物质,以及物质本身是/或含有一定量已列入《MARPOL1973/1978》附则Ⅲ的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海洋污染物是指存在对水生生物积累的潜在威胁或严重毒性的物质。

分为海洋污染物(包括含有一种或多种海洋污染物10%或以上,或含有严重海洋污染物1%或以上的溶液或混合物)和严重海洋污染物两类。

我国《水路危规》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与《国际危规》大体相同,由九个大类和二十四个小项(Division)组成。

但《水路危规》中的爆炸品无1.6类。

《水路危规》第2类名称改为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其中第2.2项称为不燃气体;

第9类名称改为杂类。

考虑到腐蚀品的性质差异很大,《水路危规》第8类细分为8.1项酸性腐蚀品,8.2项碱性腐蚀品和8.3项其他腐蚀品三个小项,而《国际危规》该类未作细分。

《水路危规》中第9类细分为9.1项杂类和9.2项另行规定的物质两项,但仅列有难以归入前八类中任何一类的“干冰”(属9.2类)一个物质,而《国际危规》该类也未作细分。

《国际危规》修正案中提出了“后果严重的危险货物”的规定(属建议性)。

所谓后果严重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在恐怖事件中被滥用的潜在可能、会产生诸如大量人员伤亡或巨大破坏的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

如大部分爆炸品(1.1类、1.2类、1.3类配装类C、1.5类、3类中液体退敏爆炸品、4.1类中固体退敏爆炸品)、有毒物质(2.3类有毒气体和6.1类包装类I有毒物质)、6.2类中A类感染性物质等。

不同种类包装危险货物的特性:

1.第1类:

爆炸品

这类物质或物品的共同的特性是具有化学爆炸性。

它们的化学性质非常活泼,对机械力、电、热、磁场很敏感。

这类物品中多数不但本身具有毒性,而且在爆炸形成的气浪中含有毒性(如一氧化碳)和窒息性(如二氧化碳、氮气)气体。

对这类物品中敏感度及爆炸能力过强的物品,若未经处理,则禁止运输。

该类物质的危险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气体受热、撞击、震动时,会引起钢瓶内气体压力增大,使容器存在爆炸的危险。

(2)本类气体中除氧气和空气外,若因某些原因导致大量泄漏,会冲淡空气中的氧气而影响人或畜的正常呼吸,严重时会因缺氧而窒息;

如泄漏的气体为易燃、助燃气体,遇火星则极易引起燃烧事故,同时还会与空气或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而引起爆炸事故;

有些气体有显著的麻醉性和毒性;

密度较空气大的气体,泄漏后极易积蓄在舱底,具有严重的潜在危险性。

易燃液体的危险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易燃性:

易燃液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挥发出来的蒸气及其易燃液体自身,遇明火极易燃烧。

(2)爆炸性:

易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时,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

(3)毒性:

大多数易燃液体有不同程度的毒性,长时间吸入其蒸汽会引起中毒,严重者可能死亡。

第4.1类易燃固体。

易于燃烧和经摩擦可能起火;

自反应物质易产生强烈的放热分解,固体退敏爆炸品如运输不当会引起爆炸。

本类物质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较为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其中有些物质尚应控制温度。

第4.2类易自燃物质。

主要危险是能自行发热,若积热不散,则当热量积聚到其自燃点时不需外界引火即能自行燃烧。

有些物质甚至在无氧条件下也能自燃。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此类物质无论液体或固体,与水反应易于自行燃烧或放出一定数量的易燃气体;

有些物质当与水接触时可释放易燃气体,这种气体与空气混合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除具有易燃的共性外,这类中许多物品还具有腐蚀性、毒害性等。

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类物质。

通常因释放出氧气能引起或促进其他物质尤其是可燃物质的混合物燃烧或爆炸。

大多数氧化物质与液体酸类接触时会发生剧烈反应,释放出有毒气体,某些氧化物质遇火时可释放出有毒气体。

第5.2类物质。

在常温或高温下易于放热分解,受热、接触杂质(如酸类、重金属化合物、胺类)摩擦或碰撞能引发分解,分解过程中可放出有害的或易燃的气体或蒸汽。

对某些有机过氧化物须控制其运输温度,有些有机过氧化物尤其是在封闭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这种特性可用添加稀释剂或使用适当的包装加以缓解。

另外,许多有机过氧化物会猛烈燃烧。

该类物质比5.1类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本类物质多数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和腐蚀性,如硝酸盐类、氯酸盐类都有一定的毒性,三氧化酪、过氧化钠具有腐蚀性。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类有毒物质。

误被吞咽、吸入或接触皮肤易于中毒,从而损害人体健康或引起死亡的物质。

另外,几乎所有有毒物质遇火时或受热分解时都会释放出毒性气体。

第6.2类感染性物质。

含有会使动物或人感染疾病的微生物和其他媒介的物质,当接触皮肤时可能造成人或动物致残、生命危险或产生致命疾病。

放射性物质

这些射线如无合格的防护屏蔽会杀伤细胞、破坏人体组织,从而引起对人身的伤害。

腐蚀品

本类物品通过化学反应能严重的伤害与之接触的生物组织,或导致对其他货物或船舶的损坏。

该类物品化学性质活泼,对人体有特别严重的伤害,如严重灼伤皮肤、眼睛和黏膜。

很多物质易挥发,产生的蒸气刺激眼、鼻。

有些物质由于高温而分解,产生有毒气体。

除与皮肤或黏膜接触时有直接损害外,该类有些物质还有毒和有害,吞咽或吸入蒸气能引起中毒;

有些物质甚至能渗入皮肤。

腐蚀品对大多数金属具有腐蚀性,当与船体或其他金属货物接触时,可在短时间内造成明显破坏现象。

本类中有少数物质能腐蚀玻璃、陶器和其他硅质材料,还有少数物质与水或有机材料包括木、纸、纤维、某些衬垫物和某些脂肪及油类等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热量。

应该注意的是,本类中许多物质只有与水或潮湿空气发生反应后,才会具有腐蚀性。

许多物质与水反应时,伴随着放出刺激性和腐蚀性气体,这些气体像空气中的烟雾一样,通常是可见的。

除腐蚀性外,本类多数物质都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些液体物质闪点较低,具有易燃性。

9.危险性优先顺序

《国际危规》对于未列明且含有多种危险性的物质、混合物和溶液,规定了确定其主危险性顺序(即危险性优先顺序)的方法。

规定下列物质、材料和物品具有最高的优先级:

(1)第1类物质和物品;

(2)第2类气体;

(3)第3类液体退敏爆炸品;

(4)第4.1类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5)第4.2类引火物质;

(6)第5.2类物质;

(7)第6.1类中具有包装类Ⅰ的蒸气吸入有毒物质;

(8)第6.2类物质;

(9)第7类物质

相关危险货物类别危险性的衡量指标:

1)爆发点:

将爆炸品加热规定时间(5s)能发生爆炸时的最低温度。

用于反映其受热发生爆炸的敏感程度。

在5s延滞期下,爆发点低于350℃是确认爆炸品的参考标准。

2)爆轰速度:

爆炸品爆炸时其爆轰波沿爆炸品内部传播的速度。

以每秒传播的长度(m/s)来表示。

爆轰速度大于3000m/s是确认爆炸品的参考标准。

3)冲击感度(撞击感度):

用于表示爆炸品在机械冲击的外力作用下对冲击能量的敏感程度。

常采用立式落锤试验仪来测试。

2.第3类:

易燃液体

1)闪点:

系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焰时产生瞬间闪火的最低温度。

液体的闪点越低,其易燃性及危险性越大。

一般同一物质的闭杯试验闪点要低于开杯试验闪点约3~6℃。

2)燃点:

是指在给定的条件下,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焰时能产生持续燃烧时的最低温度。

对可燃液体,在相同条件下,其燃点常比闪点高5℃左右。

3.第4类:

易自燃物质

自燃点:

是指在常温常压下,某一物质不需外界点燃即能自行释放出使其气体或蒸气燃烧所需的最低能量时的温度。

4.第6.1类:

有毒物质

这类物质的毒性主要用半数致死量LD50或半数致死浓度LC50来度量。

前者是指能使一群试验动物口服毒物后,在14d内死亡几乎一半时,平均每千克动物体重所用毒物的剂量(mg/kg)。

后者是指能使一群试验动物连续吸入毒物尘雾1h后,在14d内死亡几乎一半时,所吸入的毒物尘雾在空气中的浓度(mg/l)。

显然,毒物的LD50或LC50越小,其毒性越大。

不同的有毒物质的毒性大小与其可溶性、挥发性、颗粒度等物质性质有关,可溶性越大,挥发度越高,粒度越小,则毒性越大。

1)放射性活度:

又称作放射性强度,指每秒内某放射性物质发生核衰变的数目或射出的相应粒子数。

它是度量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强弱程度的一个物理量,单位是Bq(贝可)。

2)放射性比活度:

又称作放射性比度,指单位质量(或体积)的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单位是Bq/g(贝可/克)。

3)剂量当量:

表示生物体受射线照射,每千克体重所吸收的相当能量,单位是Sv(希)。

用以衡量生物体受射线危害的程度。

4)辐射水平:

又称剂量当量率,是指单位时间所受的剂量当量,单位是Sv/h(希/小时)。

5)运输指数(Transportindex缩写为TI):

是指给包件、集合包装、罐柜、集装箱或无包装的低比度放射性物质(LSA-1)、表面受放射性污染的物体(SCO-1)所指定的一个数字,利用它对辐射量进行控制。

对于包装形式的放射性物质,其运输指数为:

·

对于包件和集合包装,距放射性货物外表面1m处测得的辐射水平最大值与100的乘积;

对于货物罐柜、集装箱,在上述数值的基础上再乘以相应因数。

第二节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志

常用包装的标志及分类:

危险货物包装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通用包装和专用包装两类。

通用包装适用于第3、4、5、6.1类中的大部分货物和第1、8类中的部分货物。

其余货物由于其各自特殊危险性质,只能采用专用包装。

1.通用包装的等级

根据所盛装的危险货物所具有的危险程度分为3个等级:

(1)包装类Ⅰ:

盛装的危险货物具有高度危险性;

(2)包装类Ⅱ:

盛装的危险货物具有中度危险性;

(3)包装类Ⅲ:

盛装的危险货物具有低度危险性。

其中:

(1)第1类爆炸品中的物质和物品的包装除特殊要求者外均应满足上述通用包装的Ⅱ类包装要求。

(2)易燃液体按其易燃性确定包装类:

初沸点≤35℃

初沸点>35℃,且闭杯闪点Fp<23℃c.c

初沸点>35℃,且23℃c.c.≤Fp≤60℃c.c

(3)腐蚀品按危险程度由下列标准确定其包装类:

在3min或少于3min的暴露期开始直到60min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

在3min或3min以上60min以内的暴露期开始直到14d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

在60min以上,4h以内的暴露期开始直到14d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组织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

2.通用包装的类型及其代码

通用包装类型由三部分(或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形式;

第二部分:

一个或两个拉丁字母,表示包装材料;

第三部分:

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的特殊结构。

复合包装是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形式。

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在充灌、贮存、运输和卸空时始终呈一整体形态。

复合包装材料代码由两个拉丁字母组成,依次表示内容器和外包装的材质。

救助包装是指为了回收或处理目的而运输用于盛装损坏、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件的特殊包装。

救助包装应满足上述通用包装的Ⅱ类包装要求。

3.通用包装的标记

(1)联合国包装符号“UN”,中国包装符号为“GB”

(2)包装类型代码。

(3)通过试验的包装等级代码、相对密度〔液体〕或最大总重(固体)。

包装等级代码表示该包装类型已顺利通过规定的试验而授予的字母,分别以X、Y和Z表示。

X─包装类Ⅰ、类Ⅱ和类Ⅲ;

Y─包装类Ⅱ和类Ⅲ;

Z─包装类Ⅲ。

(4)标注“S”或通过液压试验的压力值。

使用字母“S”表示盛装固体或具有内包装的包装,而对拟定盛装无内包装液体货物的包装,则标注液压试验的压力值〔kPa)。

(5)包装制造年份。

包装制造年份位于标记第一行的后部,以年份的后两位数标注。

(6)批准国代号。

(7)制造厂名称或主管机关规定的识别标记。

常用包装的性能试验种类:

对于通用包装,其试验种类总体上包括跌落试验、渗漏试验、液压试验和堆码试验等。

(1)跌落试验。

桶类包装Ⅰ、Ⅱ、Ⅲ类的试验高度分别为1.8m、1.2m和0.8m。

(2)渗漏试验。

包装Ⅰ、Ⅱ、Ⅲ类的试验压力分别为30kPa、20kPa和20kPa。

(3)液压试验。

金属包装和复合包装(玻璃、瓷器、粗瓷)须承受5分钟的试验压力,塑料包装和复合包装(塑料材料)须承受30分钟的试验压力,经检验应无任何渗漏现象。

(4)除袋装外,其他包装类型均须进行堆码试验。

将盛重试样堆高不小于3m并持续24h。

气体包装和放射性物质包装的特殊要求:

1.第2类危险货物的包装

第2类危险货物均需采用耐压容器的专用包装。

根据15℃时,容器所能承受的压力不同,可进一步分为低压容器(≤2MPa)、中压容器(>2MPa且≤7MPa)和高压容器(>7MPa)三种。

2.第7类危险货物的包装

按货物的运输指数(TI)可分为3个包装等级:

Ⅰ类包装(TI

0)、Ⅱ类包装(0<TI<I)和Ⅲ类包装(T1≥1)。

其中1类包装的图案标志呈白色;

Ⅱ、Ⅲ类包装的图案标志均呈黄色,并须注明其TI数值。

这种包装分类方法恰好与危险货物通用包装等级分类方法相反,即包装等级号也越大,所盛装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性越大。

危险货物的标志:

危险货物标志是指按《国际危规》或《水路危规》的规定,以特定的图案、文宇和符号表示危险货物类别和性质的专门标志。

由危险货物标记和图案标志组成。

1.标记

指按危规要求标注在危险货物包件外面的简短文字或符号,它包括:

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海洋污染物标识(如含有)。

海洋污染物标识通常为边长100mm的三角形,并标注“MARINEPOLLUTANT”

2.图案标志(标签)

图案标志是指以规定的色彩、图案和符号绘成的菱形标志,用以醒目明了地标示出货物的危险特性。

除包件尺度或形状受限外,图案标志的尺寸应不小于100mm×

100mm。

具有副危险性的货物,除在包件上带有表明其主要危险性的图案标志外,还应同时带有表明副危险特性的图案标志,但后者应不标出其类别号。

对于第1类危险货物,在图案标志中不标注分类号或配装类号。

3.标牌

放大后的图案标志。

其尺寸应不小于250mm×

250mm。

货物运输组件在该处包括公路货运车、铁路货车、集装箱、公路罐车、铁路罐车及可移动罐柜。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标志须明显可见且易于识别,应满足在海水中浸泡至少3个月标志内容清晰可辨,须和包件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

第三节危险货物的积载与隔离

危险货物积载的一般要求:

1.为严密防护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除第一类部分爆炸品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尽量在舱内积载。

2.某些危险货物需要隔热保护,应尽量远离热源,对易燃、易爆物质尤其如此。

这些热源包括火花、火焰、蒸汽管道、热线圈、加热的燃油舱和液货舱侧壁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该舱壁应达到A-60或等效标准。

3.某些危险货物应避开船员居住生活区积载,此类危险货物包括:

(1)易挥发的有毒气体或腐蚀性气体;

(2)遇潮湿空气产生有毒或腐蚀性蒸汽的物质;

(3)释放强烈麻醉性蒸汽的物质;

(4)第2类易燃、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4.积载感染性物质时,应与船员居住生活区“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5.对于易产生危险性气体或蒸汽的货物,在舱内积载时配置于通风良好的舱位处。

6.温度较高会影响其安全的货物(如压力容器)应配装于阴凉处所。

7.遇水易于损坏的纤维板箱和其他包装须在舱内积载。

如在舱面积载,应严加防护,任何时候都不能使其受天气或海水的侵蚀。

8.仅可在舱面积载的危险货物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

(1)需要经常检查;

(2)需要特别接近检查;

(3)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或能产生剧毒蒸汽,或对船舶有严重腐蚀作用。

9.危险货物在舱面积载时,应确保船舶安全操作设施(如消防栓、测量管等)及其通道不受影响。

10.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仅限于舱面积载。

11.海洋污染物应优先考虑舱内积载。

若在舱面积载时,其舱位应予以良好防护和遮蔽

12.任何情况下,危险货物的积载应保证过道和通向所有船舶安全作业必须设备的通道不受影响。

13.除非经主管机关批准,否则桶装危险货物应直立堆装。

14.要求积载时予以遮蔽使其不受辐射热的物质的危险货物,在舱内积载时须“远离”热源。

15.对需要防止压力增大、分解或聚合的物质,积载时须将包件遮蔽,使其不受辐射热,包括免受强烈的阳光照射。

16.积载舱位应使危险货物最后装最先卸,并有利于货物衬垫和系固。

普通危险货物的积载类别:

除第1类爆炸品外,为了制定适当的积载建议,将船舶分成两类K1、K2:

K1类包括货船和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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