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0152264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3.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docx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流程

附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受理

1、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行受理人接受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咨询,向客户介绍我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2、贷款申请受理

贷款经办行受理人按照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规定,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申请人按个人个人汽车贷款的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及贷款行所在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3)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其他营运收入证明、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平均金融资产证明:

含存款、国债、基金)。

(4)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5)购车合同、保险合同(放款前提供)、营运承包合同以及运输公司承诺书。

(6)以所购车辆抵押的,应提供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放款前提供)。

如所购车辆有共有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书面证明。

以营运权质押的,须提供车辆营运权证。

以专业担保公司或经销商(厂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提供担保合同或保证人出具的承诺书。

以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须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及我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

(7)当地有权管理部门发放的营运许可证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在我行的个人结算账户证明。

(9)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初步判断

贷款经办行受理人要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判断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年龄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要求;

(2)借款申请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3)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4、资料移交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经办行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后当日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

(二)个人汽车贷款的调查

1、资料接收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接收受理人移交的贷款资料。

2.系统查询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和自然人担保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

3、资料审阅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

审阅要点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机构与借款人及申请贷款情况两个方面:

(1)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要点:

①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在我行贷款质量情况;新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其资质情况。

②合作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信誉状况。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银行业协会、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合作机构受到处罚及大量投诉等信息;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问题。

③经营状况。

汽车生产厂商或汽车经销商近期销售情况是否稳定,借款人所购车辆是否属于生产厂商减产或停产产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是否存在持续下降趋势,运输公司近期营运业务量是否充足,营运价格是否高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④担保情况。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担保情况;保证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存入我行。

(2)借款人及申请贷款情况

①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请是否自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规定。

②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所购车辆预计未来月均营运收入占借款人收入的比例是否超过50%.

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④核验借款人首付款的真实性。

⑤借款人以车辆进行抵押的。

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⑥借款人提供的挂靠协议、运输公司承诺书、担保协议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⑦贷款申请额度、期限、成数、利率与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见客谈话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要约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当面核验借款申请人身份,并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2)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调查人要做好谈话记录,由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笔迹是否清晰、与贷款申请表是否一致。

5、上门核实

调查人要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贷款担保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要点包括:

(1)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真实存在,抵(质)押物范围是否符合我行个人个人汽车贷款的相关规定。

(2)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以车辆进行抵押的,须对车辆进行双人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借款人提供的挂靠协议、运输公司承诺书、担保协议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担保是否足额可靠。

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是否充足。

(4)资料审阅、见客谈话中认为需上门核实的其他问题。

6、客户评级

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利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7、提出授信方案

对首次在我行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要提出授信意见;

8、签署调查意见

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9、资料移交

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同意的,整理贷款资料并移交贷款经办行审查人员,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2)已查知借款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财产权属证明等;

(3)已查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虚假。

(三)个人汽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1、贷款审查审批

(1)资料审阅。

贷款经办行审查审批人接收贷款资料后,对合作机构及借款人的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阅,审阅要点包括:

①合作机构

(a)合作机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准入;

(b)合作机构所签协议和提供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c)保证金是否执行专户管理,保证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存入。

②借款人

(a)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虚假贷款嫌疑。

(b)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c)借款人营运收入的测算是否合理,营运价格、营运量是否为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d)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e)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③电话核实。

贷款经办支行审查审批人要拨打借款申请人电话,对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核实,并记录拨打电话时间和内容。

④签署审查审批意见。

贷款经办支行审查审批人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审批意见.

(四)个人汽车贷款签批、发放和收回

1、贷款签批

经贷款经办支行副行长审批通过后交支行行长签批。

贷款经办支行行长结合本行经营管理情况,最终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2、贷款发放

(1)落实担保。

支行信贷人员要持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与借款人申请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签署借据支行信贷人员根据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落实证明材料,签署借据。

(3)贷款发放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由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并将打印好的还款计划表和电子借据交信贷管理人员。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应在担保落实后1个工作日完成。

3、贷款支付管理

贷款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

个人汽车贷款资金须根据协议向经销商划付,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或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划付。

4、贷款收回

(1)正常收回

我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2)提前还款

①贷款经办行信贷员受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②根据合同约定,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办支行信贷员通知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③柜面会计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向借款人出具提前还款凭证,并为部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打印新的还款计划表。

(3)未按期收回

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或账务处理。

(4)清户撤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

贷款经办行信贷员查询会计核算系统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在确无贷款余额情况下,向借款人退还房屋他项权证等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证明文件。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用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条件。

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55%,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所购商用房未来可能产生的租金收入可作为借款人收入来源之一。

5、具有所购商用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

6、已支付所购商用房市场价值50%(含)以上的首付款(商住两用房首付款比例须在45%及其以上),并提供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或售房人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以借款人拟购商用房向我行提供抵押担保。

9、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保险

第六条贷款期限。

个人商用房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1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年。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个人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年龄条件,但可根据年龄较小者的年龄确定贷款期限。

第七条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

个人商用房贷款执行浮动利率,如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进行调整。

第八条贷款额度。

1、个人商用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0%,所购商用房为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55%。

2、所购房屋为二手商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50%。

第九条还款方式个人商用房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十条借款人必须购买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第四章楼盘审查

第十一条楼盘基本条件。

借款人购买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之前,商业银行要对整个楼盘进行审查。

楼盘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合法,批件齐全;

(二)资金来源落实,且已按要求到位;

(三)开发商经营业绩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市场定位准确,销售前景好。

第十二条开发商申请

开发商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贷款前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房地产开发经历;

6、董事会(没有成立董事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为购房的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

其中第1、3项资料原件经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其他资料留存原件。

(二)项目资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计委立项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工程概预算资料;

7、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工程进度;

8、期房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上述资料原件经商业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办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楼盘调查

银行经办行受理申请后,组织贷款调查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开发商的开发能力、经营业绩;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批件是否完备;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的市场前景等调查,确认该楼盘符合提供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条件后,银行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整个楼盘进行价格估算或自行评估。

调查部门签署调查意见后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楼盘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根据调查意见,重点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市场前景,提出总的贷款额度。

贷款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审贷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期房项目楼盘贷款合作的审批权一律集中在银行总行。

第十五条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银行经办行与开发商签订《商业用房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

对期房提供商业用房贷款的,银行经办行还应与开发商签订《预售房款监管协议》,由银行经办行监督贷款的使用,确保预售房款不被挪用,专项用于该项目:

一旦发现开发商挪用预售房款,银行经办行有权停止下一步划款,在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责任。

第五章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

对一手楼提供贷款的,在银行经办行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对整个楼盘核定商业用房贷款额度之后,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对二手楼提供贷款的,由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经办行直接提出申请。

申请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4、不低于房价50%的首付款凭证;

5、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有处分权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

7、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受理、调查。

材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安排调查部门进行贷前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价格是否合理、首付款付款凭证是否真实可靠、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所购房屋与实际用途是否吻合等,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分析每期还款有无稳定现金流量。

对二手楼提供贷款的,银行经办行须委托总行认可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银行经办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及时退还材料,不予受理借款申请。

第十八条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调查意见和评估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经审查合格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的,银行经办支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第二十条办理房屋保险、公证及抵押(预)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发放贷款。

银行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签署的《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直接将贷款划到售房人在经办行开立的售房专户上,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已经发放,售房人出具收到款项的凭证。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银行经办行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和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两种。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购买一手楼的,必须采取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

借款人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在经办行按所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存入回购保证金。

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立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经办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购买二手楼的,必须采用抵押担保方式。

经办支行必须要求借款人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并交经办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保险,保险单上须注明经办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经办行保管。

保险金额不得少于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有条件的支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履约保险,以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还款方式。

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通常采用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进行计算。

1等额本息贷款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金额(简称每月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贷款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金额(简称每月本息)=(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X每月利率

第二十七条还款日的确定。

自贷款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第20日为约定还款日,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八条提前还款。

在贷款的有效期内,借款人若需提前归还贷款时,需提前7天向经办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办行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部分提前还款后,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每期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每期还款额。

第二十九条逾期贷款处理。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营业终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以及借款人没按双方签署的各种协议规定还本付息,经办行将本月应还本金转入相应的逾期科目,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并算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逾期利息=当月应还本息×逾期利率×逾期天数

公式中逾期天数从约定还款日次日算起,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经办行应及时了解逾期贷款形成的原因。

借款人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逾期还款累计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经办行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项目管理。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分析,每季度写出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

商业用房贷款形成的档案原则上实行各支行集中管理、专人保管。

第九章债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经办行要加强贷款调查、审查、检查和管理,严防借款人或开发商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三)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四)拒绝或阻挠经办支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未经经办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六)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债务,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七)影响经办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或开发商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办行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保护债权: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开发商尚未使用的合作贷款额度;

(三)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按规定罚息;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回购协议;

(六)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七)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

(八)经办行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支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商用车经销商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算登记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含汽车销售。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

3、年检合格,企业成立在一年(含)以上,财务状况及信誉状况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

4、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书面授权能向借款人提供正式购车发票。

5、有固定展厅,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已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

6、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7、销售的贷运车辆能够安转GPS定位系统。

(二)工程机械经销商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全国知名品牌的总经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并获得生产厂商的经销许可。

2、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

3、销售车辆能够安装GPS定位系统。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直接与商用车生产厂商合作,生产厂商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销售额在3亿元(含)以上。

3、有较为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4、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含)以上,财务状况及信誉状况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借款人挂靠的运输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2、具有道路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或贷运经营资格。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

4、年检合格,企业成立在一年(含)以上,财务及信誉状况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

5、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6、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