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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业银行资本

第一节银行资本金的构成

一、商业银行资本

(一)什么是资本?

1、马克思:

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马尔萨斯:

积累的财富中的一个特殊部分,这一部分被用来在未来财富的生产与分配中谋取利润。

格林沃尔德:

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包括厂房和机器在内的所有商品的名称。

共同点:

用于获得价值的财富。

目的是增值盈利。

2、企业资本:

企业为购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的资金来源,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

3、不同视角下的商业银行资本

(1)会计资本:

所有者权益

(2)监管资本:

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用于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和一般债权人不受损失。

由于商业银行是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资本的充足性要进行监管,一是为了维护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二是以资本作为银行自身承受各种损失和风险的“缓冲器”。

(3)经济资本:

在既定的期限和置信区间内,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计算的以吸收相应损失的资本额度,是银行应持有的资本额度。

使用较多的是监管资本(外部)和经济资本(内部)。

4、商业银行资本定义:

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资金,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

(1)自身拥有的:

自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核心资本

(2)其他资本——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的特殊性:

内涵广泛,除了所有者权益,还包括一定比例的债务资本,具有双重资本的特点。

1988年《统一国际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一)统一了各国银行资本监管标准,规定了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附属/二级资本两部分。

巴塞尔协议中商业银行资本构成:

核心资本:

永久性的股东权益:

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性优先股

公开储备:

从银行税后利润中提留,有保留盈余和其他盈余,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公积金等。

附属资本:

非公开储备:

包括虽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损益帐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资产重估储备:

一、对记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自身房产正式重估

二、具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这部分是以历史成本计价的银行所持有的长期证券。

普通准备金:

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以及当损失一旦出现时随时用于弥补,但已知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内。

混合资本工具:

既带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的债务性质,如可转换债券、累积性优先股。

长期附属债务:

主要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清偿顺序)。

扣除项目:

商誉;不合并列账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受《巴塞尔协议》影响,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也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随着我国金融业和银行业的改革推进,以及《巴塞尔协议Ⅱ》的影响,银监会在2004年对银行监管资本组成和资本充足率做出了新的调整。

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与国际规则不同。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2006年12月进行修正,规定的商业银行资本构成:

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资本盈余

盈余公积留存收益

未分配利润

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

重估准备准备金

一般准备

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债务资本

长期次级债务

根据筹资途径,银行资本也可分为内源资本和外源资本:

外源资本:

股本;资本盈余;债务资本

内源资本:

留存收益

二、核心资本

1、普通股-外源资本,最基本、最稳定的银行资本

实收资本:

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企业永久性的资金来源,是企业持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的物质基础。

以普通股方式增加资本:

(1)监管者角度:

安全第一,是理想途径。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核心资本的构成必须主要是普通股及留存收益,以确保其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无条件地吸收损失。

附属资本对风险抵御和吸收能力很低。

(2)银行角度:

盈利,非最理想方法

净收入增加会引起红利增发压力;成本较高(债务税盾);增发时会稀释股权,易引起大股东反对。

2、资本公积/盈余——外源资本

指投资者或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超缴资本。

作用:

划转股本或发放股息。

(1)股票溢价

发行价格>股票面值

代表了市场对该股票的预期。

股票通常为溢价发行。

我国股票面值:

2008年之前,均为1元;2008年,紫金矿业发行了面值为0.1元的股票。

(2)接受捐赠

3、盈余公积——内源资本

指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出的各种积累资金。

与未分配利润一起构成留存收益。

大小取决于企业当年盈利;股息支付率;税率。

法定盈余公积:

上市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到注册资本的50%封顶。

任意盈余公积:

按股东大会决议提取(自行提取)。

作用:

弥补亏损;转增资本。

4、未分配利润——企业有较大自主权

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盈余公积-分配利润

净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配优先股股利;分配普通股股利。

5、少数股权(少数股东权利)

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

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无控制能力。

三、附属资本

(一)重估准备——内源资本

法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

企业对占用的资产重新估价时,重估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数额。

一般重估发生于企业分立、合并、改组时。

(二)一般准备——内源资本

应付未来支付或损失。

贷款呆账准备金:

商业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偿可能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的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

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核销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损失。

投资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在从事投资业务过程中,按规定以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偿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的准备金。

优点:

防范风险,减小损失;累计提取,不会对当年分红产生巨大影响;税前列支,享有税收优惠。

缺点:

影响本年利润分配。

(三)优先股

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

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

——核心资本

累积优先股:

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附属资本

1、特点

股息派发优先;清偿顺序优先。

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点:

没有期限;股息固定,不受业绩影响。

不具有对经营业务的表决权。

2、形式

3、优点

4、缺点

(1)税后列支:

R(1-T)-I

税前列支:

(R-I)(1-T)=R(1-T)-I(1-T)=R(1-T)-I+IT,IT为税盾

(2)股利发放缺乏灵活性

(四)债务资本类

1、类别

(1)可转换债券=债券+期权

可以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票面利率较低

转换比例,转换价格

(2)混合资本债券(属混合资本工具)

清偿顺序在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10年内不得赎回。

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可延期支付本息。

兴业银行发放了我国首支混合资本债券。

(3)长期次级债务

25年

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

2、特点:

清偿顺序在存款者后;期限较长

3、优点

(1)税前列支

(2)不会稀释股权

(3)提高收益率

4、缺点:

有期限,到期支付

 

第二节银行资本充足性及其测定

一、资本充足性的含义:

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新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两个层面:

监管当局的规定;银行自身的情况与目标(自身规模、经营情况不同,目标不同)。

(一)资本数量的充足性——量

从不同视角来看:

监管当局:

最低资本量(注册资本)

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

是否有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家:

与风险偏好有关

量的充足性:

安全性目标和盈利性目标间的权衡

资本多:

安全,但成本较高,不利于银行盈利

(二)资本结构的合理性——质

核心资本能够有效地降低银行风险,但成本较高;

附属资本是银行资本的补充,在弥补损失的有效性方面不及核心资本,但成本较低。

结构的合理性:

归根还是安全性目标和盈利性目标的权衡。

二、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定

(一)测定指标

1、资本与存款比率

体现了资本的偿付能力。

缺点:

银行的盈利和风险主要来自于资产业务,此指标不能反映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

2、资本与总资产比率

反映了抗风险能力。

缺点:

未考虑资产间的风险差异,银行一级、二级准备基本上是没有风险的,不会发生损失。

3、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

更加体现了资本的功能:

即防范意外损失。

缺点:

未考虑风险资产的风险差异

(二)测定方法

1、分类比率法(纽约公式):

根据资产的风险高低给予不同的权数,体现了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差异。

(1)无风险资产

一级准备、二级准备(流动性经营目标),流动性最高,风险最低的资产。

(2)风险较小资产

(3)普通风险资产风险类资产

(4)风险较高资产

(5)有问题资产

贷款等级: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6)亏损资产和固定资产——损失类资产

2、综合分析法

较全面,除了数量因素,还包括非数量因素(经营管理水平,股东信誉,营业活动有效性等)

缺点:

非量化因素的衡量易带有主观性。

3、巴塞尔协议法(重点)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导火索--三大国际性商业银行的倒闭

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英国-以色列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巴塞尔协议一包括的主要文件列举如下:

1975年,《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

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在1975协议基础上进行修改,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1988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

实质性进步。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

这一协议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

《1992年7月声明》即《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

所有的国际性银行集团都要接受母国的统一监管;

跨国银行的海外设立须经过东道国与母国的双重审批;

母国监管机构有权获取信息;

东道国有权拒绝不符合最低标准的外国银行的设立

确立了母国并表监管原则的核心地位,并实现对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重心由东道国向母国的偏转。

1996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

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

《补充规定》改变了《巴塞尔报告》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

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

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

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

首次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审慎、持续监管和全球合作监管的要求。

1998年,《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

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1999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新巴塞尔协议)

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

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1)巴塞尔协议Ⅰ的资本充足性测算方法:

方法:

类似于分类比率法;

指标:

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

①表内风险资产测算

表内资产根据风险大小分为四类,风险权数分别为0%,20%,50%,100%

风险越高的资产,权数越高(风险高的资产越多,需要用来弥补意外损失的资本越多)。

表内风险资产=∑表内资产额×风险权数

0%:

现金;

以本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央行融通资金的债权;

对OECD成员国,或对IMF达成与其借款总体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的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央行的其他债权;

用现金或者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权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

20%:

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权;

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1年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余期在1年内的贷款;

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50%:

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100%:

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对OECD之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

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

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不动产和其他投资;

所有其他的资产。

对非OECD国家的风险权重歧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成立于1961年,目前成员国总数34个,总部设在巴黎。

(1)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

(2)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无视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

(3)这一规定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变化。

②表外风险资产测算

表外业务:

与银行传统业务相对,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影响当期损益的业务。

第六章会详细讲述。

表外业务风险难以测定,采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业务额转化为表内业务额,然后根据表外业务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资产的性质确定转换后的风险权数。

表外业务分为五大类:

100%:

直接信用替代工具,如保证和承兑;

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50%:

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

其他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

20%:

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0%:

类似初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或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与外汇和利率有关的或有项目,如衍生品工具及其他市场合约:

0%:

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利率合约;

0.5%:

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合约;

1%:

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货币合约;

5%:

期限在1年以上的货币合约;

合约的等值信贷=合约面值×潜在市场风险转换系数+现有市场风险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表内资产相对性质的风险权数

③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要求

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

附属资本比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总额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比率+附属资本比率

巴塞尔协议三的新要求:

到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我国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标准普尔已将希腊的长期主权信用评级从“B”下调至“CCC”,评级前景为“负面”(Negative);标准普尔对希腊的短期主权信用评级为“C”。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含4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

第二十四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三节银行的资本管理与对策:

分子对策与分母对策

一、分子对策

根据银行获得资本的来源,可将资本分为内源资本和外源资本。

内源资本:

盈余公积

外源资本:

普通股、优先股、债务融资、资本盈余

所以分子对策又可以分为内源资本策略和外源资本策略。

1、内源资本策略

在银行增加利润留存而不影响其股票价格前提下,内源资本是银行增加资本金的第一选择。

(1)优点:

成本低(来源于银行税后利润),自主性强(外源资本则带有被动性)

(2)限制

①定性:

增加的资本量受盈余公积的限制,盈余公积决定于盈利和留存比例:

盈利——银行创利能力;利润的留存比例——股利政策。

(第一节)

资本量还需保持适量:

保证安全;维持资产的适度增长。

(第二节

②定量:

银行资产持续增长模型

可持续增长率(SG):

指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内源和外源资本可维持的资产增长率。

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资深财务专家罗伯特希金斯提出。

根据戴维贝勒提出的内源融资下银行资产可持续增长模型:

 

EC/TA:

资本充足率,与SG成反比,资本充足率要求越高,内源资本可维持的资产增长率会降低。

ROA:

经营效率,与SG成正比,银行盈利能力越高,内源资本越充足。

DR:

股利政策,与SG成反比,过高的股息率会降低留存收益,影响内部资本积累,进而影响资产扩张。

而降低股息率则会影响银行市值。

进而会影响股价(股价反映了市场对于银行价值的预期)。

股利贴现模型

股利贴现模型(DividendDiscountModel),简称DDM,是其中一种最基本的股票内在价值评价模型。

内在价值是指股票本身应该具有的价值,而不是它的市场价格。

股票内在价值可以用股票每年股利收入的现值之和来评价。

其中V为每股股票的内在价值,Dt是第t年每股股票股利的期望值,k是股票的期望收益率或贴现率。

内源资本融资的局限性:

(1)当局规定的适度资本金数额/资本充足率要求

(2)银行创利能力(与盈利率成正比)

(3)银行股利政策(不影响股价)

尽管可持续增长模型计算的是一个理论值,但它反映了银行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所能实现的最佳增长率,为银行管理者提供了一个标尺。

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建立动态的资本补充机制,既要满足外部监管要求,也要给资本合理的回报,建立良性的资本补充与资本约束机制。

2、外源资本策略

外源资本结构:

权益资本:

普通股——核心资本

优先股——附属资本

债务资本——附属资本

内源资本来源十分有限(银行盈利是有限的),而外源资本是规模较大的资本来源。

(1)增加核心资本——监管者,优点:

安全可靠;缺点:

较债务资本成本高,会稀释现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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