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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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四、名词解释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

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

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

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

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

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

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

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

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

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

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

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

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

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

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

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17、预约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8、格式合同:

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

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

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

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如保险、赌博合同。

22、要约:

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4、承诺适格:

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27、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

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

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0、承诺迟延:

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

31、承诺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32、招标:

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33、投标:

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34、开标:

指招标人在其召开的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所有投标的标书的内容。

35、评标:

指招标人依法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

36、拍卖: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7、拍定:

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8、强制缔约:

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39、附合缔约:

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0、合同权利:

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1、合同义务:

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2、先合同义务:

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构成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43、后合同义务:

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

4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是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

45、偶尔条款:

指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同条款。

46、通常条款: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47、特意待定条款:

指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那些合同条款。

欠缺这些条款并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成立。

48、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9、附条件的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50、附期限的合同:

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

51、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2、可撤消合同:

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合同。

53、效力未定的合同:

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4、相对人的撤销权:

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55、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56、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7、全面履行原则:

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8、协作履行义务:

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5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60、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1、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2、先履行抗辩权: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3、代位权:

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4、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离胡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5、合同的变更:

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6、合同的转让:

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67、合同权利的让与:

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

也称合同权利的移转。

68、合同义务的转让:

也称债务移转。

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债务的承担。

69、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

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

70、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

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

7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72、合同承受: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74、解除权: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75、履行迟延:

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76、清偿:

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77、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基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78、混同:

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79、抵销:

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80、免除:

指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81、赔偿损失:

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82、全部违约:

指合同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83、部分违约:

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84、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的发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85、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准则。

86、违约过错原则:

指当事例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传统的违约归责原则。

87、违约责任: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88、违约责任的免除:

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9、不可抗力:

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90、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91、法律责任竞合:

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2、法律管辖竞合: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居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93、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岐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1、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标的物:

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样品买卖:

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4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6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7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8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9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10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1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1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13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14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5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16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17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18租赁合同:

是当事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19转租:

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20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1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2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23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4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26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27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8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9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3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1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32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33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34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5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36行纪合同:

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7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五、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见教材第9-10页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见教材第11页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见教材第21页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见教材第23页

  5.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见教材第30页

  6.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见教材第31页

  7.要约的构成要件。

见教材第36-37页

  8.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见教材第41页

  9.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见教材第43-44页

  10.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见教材第51-52页

  11.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见教材第53页

  12.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见教材第57-58页

  1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有哪些类型?

见教材第页60

  14.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见教材第79页

  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见教材第85、87页

  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见教材第85页

  17.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见教材第88-90页

  18.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

见教材第88-89页

  19.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见教材第123页

  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见教材第124页

  21.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见教材第129-130页

  2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构成要件。

见教材第145页

  2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见教材第146页

  24.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见教材第145页

  25.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见教材第160-162页

  26.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

见教材第166页

  27.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见教材第176-177页

  28.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见教材第192页

  29.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见教材第201页

  30.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见教材第210页

  31.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见教材第226页

  3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见教材第233页

  3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

见教材第236页

  34.简述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见教材第237页

  35.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见教材第242页

  36.简述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见教材第249页

  37.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见教材第254-255、262-263页

  38.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特征?

见教材第页

  39.简述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

见教材第280、303页

  40.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见教材第335页

  41.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

见教材第347、352页

  42.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

见教材第360、364、368页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职。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无偿合同利益出让者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成为纯获利的一方。

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要求不同。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要求主观具有恶意时,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

4、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有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法律通常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尽可能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

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致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持久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要点)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9.简述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消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发生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

因此对要约的撤消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实质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1、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依该标准来确定。

(3)在强制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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