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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领导任命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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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领导任命回避制度

  篇一:

科级干部任用办法

  通组字20xx17号

  通州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全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干部。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任免机关与任免权限:

  区委各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科级干部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进行任免。

  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直属各正处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干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任免。

  第五条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

  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突出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实际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够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身要求严格。

  第七条任职资格:

  

(一)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4、身心健康。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二)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1、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2、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3、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按上述条件、资格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需报区委组织部同意。

破格提

  拔或越级提拔的任用程序另行  

规定。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任免提出。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需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各单位拟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在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向职数审核部门报送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申请材料。

  第九条职数审核。

全区各单位的科级职数空缺情况由区编办负责审核,各单位要向区编办报送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申请和《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表》。

区编办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科级职数空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由拟任免人选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务有所改变,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原则上为本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四)考察对象由本单位研究后确定。

确定考察对象时,

  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政工、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

  

(一)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个人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个别谈话。

  4、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要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出具书面材料。

  5、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考察组派出单位进行报告。

  

(二)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的标题为“×××同志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思想及政治表现情况;

  2、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及廉政情况等;

  3、主要缺点和不足;

  篇二:

敦煌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敦煌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试行)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回避制度适应的范围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适应的范围是:

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人大政协各委办、纪检委各室办、法检两院、乡镇、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包括虚职和享受副科级待遇的)。

  二、任职回避的关系和内容

  

(一)任职回避的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任职回避的内容

  领导干部有上述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任职回避:

  1、在同—部门、单位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

  2、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班子职务的;

  3、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的;

  4、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纪检、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的;

  5、组织上认为应该回避的。

  三、任职回避的程序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组织部门提出回避意见建议;

  2、需要审计的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3、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其中一方回避;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

  四、任职回避的纪律与监督

  1、领导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或执行公务前应当如实向组织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

  2、应回避的领导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

  五、国家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篇三:

中层干部聘任规定

  中层领导干部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文号:

组发[20xx]1号(20xx年8月修订)

  日期:

20xx年3月18日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为加快学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农委人事处及市委组织部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条件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做出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为政清廉,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谦虚谨慎,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二聘任

  第三条学院中层干部中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由院党委管理,报省农委人事处备案。

学院中层干部中的副处级干部,按省农委党组对副处级干部管理的规则,由省农委人事处和院党委共同进行聘任和日常管理。

学院副处级单位根据需要可设正副科长,所设职数由学院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原则统一

  安排。

  第四条聘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聘为副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经历。

  

(二)由副职聘为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专科。

  (四)新聘任的科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连聘连任的科级干部,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干不满一届的科级干部,原则上不予聘任。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岗位工作。

  (六)对拟聘任的科级干部,要在聘任前由党办进行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并进行任职资格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进行聘任。

  (七)所聘岗位条件有特殊约定的,招聘时另行提出。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用,条件另定。

  第五条科级干部的聘用程序

  

(一)公布拟聘任干部的单位、职务、职数、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民主推荐(组织推荐、领导推荐、个人自荐)。

  (三)资格审查。

召开党委会确定竞聘人员名单。

  (四)民主测评。

参加竞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

  (五)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中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六)笔试与面试。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大纲》命题。

  1、笔试。

主要测试竞聘者履行竞聘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竞聘者履行竞聘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七)确定考察对象。

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由学院党委择优确定并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八)组织考察。

由学院党委组织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九)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

  决。

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十)公示聘任干部名单,公示时间为七天,无疑议后院党委审批。

  (十一)履行聘用手续。

(谈话、宣布任职文件、颁发聘书等)。

  第六条新提拔的科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含试用期)。

  第八条科级干部聘用材料的存档与备案。

存入本人档案的材料有:

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存入组织部门的材料有:

招聘通告、竞聘申报表(民主推荐材料)、民意测评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会讨论记录(会议记要)、聘任文件、干部任免谈话记录;报省农委人事处备案的材料有:

聘任文件、干部呈报表、详细的考核材料一式一份。

  第九条科级干部回避制度。

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考核

  第十条在日常工作中及重大特殊情况下要重视对干部的考查,每年对中层干部量化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作为院党委聘任、降职、解聘干部的重要依据。

副处级中层干部的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农委人事处。

  第十一条年度量化考核等次的具体标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评价项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量化分值为:

优秀95、称职

  80、基本称职60、不称职40。

  第十二条参与考核的人员及权重:

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本单位职工。

权重为:

院领导干部0.5,中层干部0.2,本单位群众0.3。

  考核总分=院领导评议分×0.5+中层干部×0.2+本单位职工×0.3

  第十三条不适合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主要表现

  1、政治素质较差。

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

  2、思想品德修养较差。

在班子中闹不团结,争名争利,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制造矛盾;事业心不强,工作标准不高,得过且过;精神状态不振,退坡思想比较严重,不思进取;私心重,考虑个人问题过多;玩心重,不注意自身形象,经常参加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娱乐社交活动。

  3、工作作风较差。

作风不民主,独断专行,重大问题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经集体研究,个人说了算;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激化矛盾;作风飘浮,好大喜功,欺上瞒下,搞虚假政绩,存在严重短期行为。

  4、能力水平较差。

政策理论水平低,思想不解放,观念陈旧,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决策能力差,失误多;工作思路不清晰,落实措施不到位,长期打不开局面,政绩平庸;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弱,不善于带班子、带队伍,形不成合力,班子、队伍软弱涣散;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不强,反应慢,办法少,考虑不周,处置不当。

  5、其它不良表现。

  第十四条量化考核结果的使用组织部门将干部在科、处级及全体范围内的排序情况反馈给个人,做为自省的参考依据;凡考核在末十位的中层干部,院党委要安排专人对其进行戒免谈话。

  四解聘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科级领导干部,予以解聘。

认为不适合担任副处级干部的,建议省农委党组予以解聘。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连续三次年度量化考核综合得分达不到80分的。

  2、在公开定向招聘民主推荐中,得推荐票未超过半数的(一职多人竞聘除外)。

  3、因主观原因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个人年度目标任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经组织调查认定,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

  5、因主观原因严重影响工作,在单位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组织调查认定,负直接责任的。

  6、对下属重大工作失误和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调查认定,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7、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岗的。

  8、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

  9、因身体健康原因,连续半年不能工作、连续一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领导职责的。

  10、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合再继续担任现职的或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十六条对现任科级干部的解聘程序。

  1、综合分析。

院党委办公室根据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经综合分析,

  认真研究,提出拟解聘干部名单。

  2、组织考察或调查。

对需要进一步考察或调查核实的,由党办会同有关部门派出考察组或调查组,进行专项考察或调查,并听取被考察或调查人的意见和申辩,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是否解聘干部的初步意见。

  3、讨论决定。

院党委召开扩大会议,综合考察、调查情况以及本人申辩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解聘干部名单。

  4、领导谈话。

对解聘干部由院党委领导进行谈话。

  5、如被解聘人对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解聘后按实际岗位执行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科级干部可以自行提出辞职。

辞职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院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岗的,给予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院党委可以直接对其进行交流或调动。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干部,要由学院审计部门在转岗、解聘、辞职前进行审计。

  五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中层干部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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