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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

  第一条 定义

  

(一)程序规则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3月9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二)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2月14日批准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补充规则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制定实施的解决办法的补充规则。

  (四)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五)任何在程序规则中所定义的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均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范围

  

(一)本补充规则应与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一并理解适用。

  

(二)所有提交至中心的域名投诉均受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当事人与中心的联络

  

(一)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根据程序规则、解决办法及本补充规则的规定,任何可以或应要求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提交;或

  2、在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通过带有投递证明文件的邮寄或快递提交。

为本款之目的,双重挂号的邮寄为可接受的提交方式;或

  3、在可保留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方式提交。

在以电子方式与中心联络时,应当使用电子邮件地址domain@cietac.org。

  

(二)所有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关秘书处的文件,当事人应在注有“原件”字样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两

(2)套(一人专家组)或四(4)套副本(三人专家组)。

  (三)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和本补充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档案,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

此后,所有这些已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四条 当事人与专家组的联络

  

(一)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系或应要求向专家组所提交的文件,均应当通过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自行联络。

  

(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寄(邮政快递)的方式与中心进行联络。

任何邮寄文件,若为国内邮件,则在投邮后四(4)日视为收到,若为国际邮件,则在投邮后七(7)日视为收到。

对于以即时联络方式传送的文件,文件传送的当日即为接收日。

  第五条 投诉

  

(一)投诉人向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二)投诉人应当使用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和“投诉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中心网站“投诉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投诉书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三)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应将投诉书副本提交至有关的注册商及被投诉人。

  (四)案件程序自中心向被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之日视为正式开始。

  第六条 答辩

  

(一)被投诉人应于案件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中心提交答辩。

  

(二)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三)被投诉人应当使用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答辩书格式文本”(Form

R)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中心网站“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答辩书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第七条 中心对投诉书的审查

  

(一)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三(3)日内,就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中心经审查认定投诉书符合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三(3)日内,按程序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三)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

投诉人应在五(5)日内对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

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将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专家指定

  中心应当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职资格的专家名册。

当事人可查询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

以获取专家详细信息。

就个案专家的指定而言,中心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1、争议的性质;

  2、专家的可获得性;

  3、当事人各方的身份;

  4、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以及

  5、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第九条 公正与独立

  

(一)专家在案件程序进行期间,应当始终保持独立与公正,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候选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书面向双方当事人及中心披露任何可能产生不公正或有碍当事人间争议得以及时解决的情形。

除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与争议有利害关系而可能使一方当事人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专家均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三)在被指定后直至裁决做出前,遇有专家死亡、不能履行职能或拒绝履行职能的情形,中心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替代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裁决

  

(一)裁决应当以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两种形式作成。

裁决书应依程序规则第40条的规定,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注明裁决作出日期并经专家签署。

  

(二)专家组应当自其得以指定之日起十四(14)日内将裁决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如遇特殊情形,中心可延长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十一条 裁决的公布

  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裁决之日起三(3)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注册商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中心应当将裁决全文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应列明:

  1、案件编号;

  2、争议域名;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4、案件裁决;

  5、裁决公布日期。

  第十二条 裁决之修正

  

(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七(7)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书面通知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专家组对裁决中的计算、书写及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进行更正。

更正应以电子及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二)专家组自裁决做出之日起七(7)日内,可就前款所规定的错误自行作出更正。

  第十三条 书面陈述的字数限制

  

(一)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三项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书和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最多)应为3000字。

当事人应遵守中心有关字数的规定,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对超出字数限制外的文字不予考虑。

  

(二)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其裁决的长度,不受上述字数的限制。

  第十四条 案件经办人的指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中心即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

案件经办人仅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无权就与域名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

  

(二)当事人双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络应当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十五条 费用(人民币)

  

(一)案件程序所需费用标准如下:

  

(二)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后三(3)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域名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

如果投诉人未能在其提交投诉之日起八(8)日内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投诉视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终止。

  (三)依本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向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

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

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四)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缴纳。

在投诉人选择一

(1)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3)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

  (五)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任何因向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责任的排除

  

(一)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专家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商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责任。

  

(二)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除有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中心、中心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就与依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商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修订

  在遵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前提下,中心有权适时自行对本补充规则予以修订,并在征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认可后实施。

  第十八条 解释

  本补充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品味人生

1、很多时候,看的太透反而不快乐,还不如幼稚的没心没肺。

2、睡吧,合上双眼,世界就与我无关。

——顾城《生命幻想曲》

3、你来人间一趟,你要看看太阳,和你的心上人,一起走在街上。

4、我不唱声嘶力竭的情歌,不表示没有心碎的时刻。

我不曾摊开伤口任宰割,愈合就无人晓得我内心挫折。

5、永远不要隔着屏幕说分手,最大的遗憾是连离开都不能当面说清。

6、最先道歉的人最勇敢,最先原谅的人最坚强,最先释怀的人最幸福。

7、好像每次都是这样,没有例外。

在我们最需要有一个人去依靠的时候,往往到最后都是自己一个人挺过去。

8、对我不满意,请直接来给我说,别到别人那里去宣泄你无处安放的情绪。

9、有些事,你把它藏到心里,也许还更好,等时间长了,也就变成了故事。

10、不要对自己太过苛刻,对自己太苛刻的人只会消耗掉更多让自己幸福的能力。

11、人,相互帮扶才感到温暖;事,共同努力才知道简单;路,有人同行才不觉漫长;爱情,要相互记挂才体味情深。

12、只有当痛苦在可以承受的时候,我们会自怨自艾。

当痛苦无法承受,我们就只会一笑置之。

13、爱情是一颗心找到另一颗心,而不是一张脸找到另一张脸。

为了找到那颗心,我们要学会不要脸。

14、比失去你更令我伤心的事是,你都没有为了和我在一起而努力过。

15、这世上有一条路无论如何也不能走,那就是歧途,只要走错一步结果都会是粉身碎骨。

——《千与千寻》

16、保持一份自信,做最好的自己,宁可高傲地发霉,不要低调地恋爱。

17、亲爱的,我在这座陌生的城市,流浪流浪。

灯火阑珊或是烟火灿烂,我总是愣在某个角落,静静的等你走来。

18、其实爱情里处得好不好,标准就两个字:

不累。

因为,对的人,不会让你觉得累。

19、明知是错的,也要去坚持,因为不甘心;有些人,明知是爱的,也要去放弃,因为没结局;有时候,明知没路了,却还在前行,因为习惯了。

20、如果曾有那么一个人,跟我说只要心里想一想我,就会铺天盖地地难受。

那么不管是拿前程作赌也好,还是拿幸福下注也好,我都会心甘情愿。

做学问要花功夫,持之以恒,日积月累。

21、我们最大的弱点在于放弃。

成功的必然之路就是不断的重来一次。

——托马斯·爱迪生

22、点点滴滴的藏,集成了一大仓。

——德国谚语

23、成大事不在于力量的大小,而在于能坚持多久。

24、喷泉的高度不会超过它的源头;一个人的成就不会超过他的信念。

——美国

25、生活真象这杯浓酒,不经三番五次的提炼呵,就不会这样可口!

——郭小川

26、一个在奋斗途径上努力的人,要是不把步骤分清楚,等于你旅行一个地方,不先规定睡眠和行程一般。

分清步骤,是十分重要的。

——戴尔·卡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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