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

上传人:b**** 文档编号:10166213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22.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2页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共26页)17300字.docx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案件线索受理程序

  第一条案件线索受理范围包括: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五)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政府或部门的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六)领导交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及其负责人交办的;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的违纪问题。

  (七)司法机关侦(检)察尚未终结的案件,根据领导要求需要调查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已侦(检)察终结,且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并属上述受理对象的违纪问题。

  第二条案件线索受理的办法:

  

(一)案件检查室对信访(举报)室或上级领导批转的信访(举报)件,经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检查室负责人审阅,并经室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

同时,案件检查室对转办的每个信访(举报)件均应填写《案件线索处理登记表》。

  

(二)对反映属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二章案件初核程序

  第三条案件初核程序

  

(一)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

  

(二)《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书记,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果。

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三)对批准初核或初步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

  (四)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或审查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或审查情况报告,初核人员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

承办案件检查室应集体审议该报告并提出意见,由检查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呈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初步核实或审查,反映问题不实的:

  

(一)检查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二)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认为有必要的,检查室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三)因反映问题不实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检查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初核中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检查室应向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反映。

  (五)对错告的,检查室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帮助检举人总结教训。

  (六)对诬告、陷害的应严肃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经初步核实或审查,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检查室应:

  

(一)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找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认真整改。

  

(二)责成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议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或部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批评帮助。

  (四)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五)建议有关组织对被反映人采取组织措施。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七)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经初步核实或审查,反映不实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对应予追缴的违纪款物,由承办检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纪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检查室制作收缴通知书并予以收缴,将相关案件材料组卷,移交信访室归档备查。

  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检查的,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第七条对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提出建议时,承办检查室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呈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书记(或局长)后,送达有关党组织、政府或部门。

  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政府或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开始之日算起,至承办检查室提出处理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对延长初核或审查时限的,承办检查室必须写出延长初核或审查时限报告,并填写《初核(审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初核的,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书记或局长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党员违纪立案调查程序

  第九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同案中的其他涉案人员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对应予追缴的违纪款物,由承办检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纪委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检查室制作收缴通知书并予以收缴,将相关案件材料组卷,随案一并移送审理室归档备查。

  第十条立案的批准权限

  

(一)市、县(市、区)纪委、乡镇纪委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二)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正县(正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市、县(市、区)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对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副县(副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市、县(市、区)纪委决定立案,但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

  (四)离(退)休党员干部违纪,按离(退)休干部的职级报批。

  (五)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由其上一级纪检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

  (六)对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违纪问题(非二、三款所列范围),由单位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检组(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工委、党组(党委)决定立案。

  (七)属于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

  (八)下级纪委在确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立案时,如与其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报上一级纪委决定。

  (九)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管辖区有关党委或纪委承办,原单位和管辖区有关党组织、纪委配合。

  (十)市、县(市、区)直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非二、三款所列范围)由市、县(市、区)直纪工委、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工委、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工委、纪检组(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工委、党组(党委)决定立案。

  (十一)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主管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由主管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十二)非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

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一条立案的办理方法

  

(一)立案检查的案件,由承办检查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呈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的,由承办检查室代拟向同级党委征求意见函,经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报同级党委批准的,由承办检查室代拟向同级党委请示立案的报告,经纪委会议研究,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呈报同级党委,经同级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承办检查室根据同级党委的抄告单代拟立案决定书,由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

  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二)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四)决定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或检查室负责人、调查组负责人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其本人宣读立案决定书。

  第十二条需要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应由承办检查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检举材料。

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及时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委。

  第十三条停职检查的办理

  

(一)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同意后决定。

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二)承办检查室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经分管领导签发,并报同级党委和抄送组织部门及其主管部门。

  停止党外职务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经分管领导签发,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三)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十四条调查程序

  

(一)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对被调查人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三)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请假外出、调动、提拔、奖励、调整工资。

  (四)调查取证。

  (五)调查组应在调查报告完成之前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采纳或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由调查组写出说明,被调查人拒绝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时,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事实材料以调查组落款。

  (六)调查基本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

调查组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经讨论仍不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七)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八)调查阶段涉及的违纪款物应办理暂扣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并应在结案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检查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延长一个月由调查组写出延长调查时限报告,并填写《调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二个月,由纪委书记批准;延长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由批准立案的纪委会议或同级党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调查组将调查材料及填好的《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全部交承办检查室,由承办检查室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

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承办检查室负责人签字,呈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七日内移送审理。

  第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由承办检查室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批准后,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检查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报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中止调查。

  第四章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立案(立项)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立项的办理方法

  

(一)事项立项。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的,由承办检查室拟出立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对批准立项的事项,由承办检查室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立项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检查结束后,承办检查室写出检查终结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由该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违纪款物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将检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按规定装订,并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审理室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审理室代拟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对需要给予其他监察决定(建议)或向同级政府、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检查室代拟监察决定(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立案的办理方法

  

(一)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二)立案调查。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核,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

接受备案的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三)立案由承办检查室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集体讨论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承办检查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代拟立案决定书,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签发。

  (五)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承办检查室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当予以撤销,由承办检查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报立案机关批准后撤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调查认定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调查组应将违纪事实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并由本人签字,本人如果提出不同意见的,合理的应采纳或补充证据,不合理的,调查组应写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调查基本结束后,指定专人写出调查报告,经调查组集体讨论,调查组成员署名。

由承办检查室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并由调查组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三日内移送审理室审理。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承办检查室写出延长调查期限报告,并填写《调查延期审批表》。

延长一个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二个月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延长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批准立案的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市长(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在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对象不仅有行政违纪,同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承办检查室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会议批准,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须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应出示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一式四份,存卷一份、调查人和物品原持有(保管)人、保管部门各一份,暂予扣留、封存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并在结案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由承办检查室制作监察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时,将建议书送达被调查人主管机关。

  第三十条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调查中止。

  第五章&;两规&;、&;两指&;的办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两规&;、&;两指&;的适用及要求:

  

(一)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二)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简称&;两指&;)。

适用监察对象。

  第三十二条使用&;两规&;、&;两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纪的党员、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二)涉嫌违纪的党员、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三)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使用&;两规&;、&;两指&;批准权限:

  

(一)市纪委对市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市纪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市委报告。

  市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两指&;,应向市政府报告。

  紧急情况下需对上述人员立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可先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局长或分管案件的副局长决定,并尽快补办报批手续。

  对其他党员、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副局长批准。

  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向县(市、区)委报告,并报市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

县(市、区)纪委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不具备使用&;两规&;措施条件的,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的,由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县(市、区)纪委主管案件的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纪委、县(市、区)直机关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县(市、区)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市纪委要对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的对象、时限、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县(市、区)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两指&;,应向县(市、区)政府报告。

  (三)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需跨地区、部门对有关人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应征得有关人员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与所涉地区或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协商,或者由所涉地区或部门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五)&;两规&;、&;两指&;地点一般应在该办案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确需要在外地选择地点&;两规&;、&;两指&;的,应由两地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中的党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及时向人大会党组、政协委员会党组报告。

  (七)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

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第三十四条办理方法

  

(一)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应填写《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审批表》,并提出时限,按程序报批;对于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两指&;时限的,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具体时限建议,再按程序报批。

  

(二)办案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宣读&;两规&;、&;两指&;有关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家属。

实行&;两规&;、&;两指&;期间,每天应有工作记录。

  (三)&;两规&;、&;两指&;措施结束时,应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解除审批手续。

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立即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家属将人领回,并写出解除&;两规&;报告。

  (四)办理&;两规&;、&;两指&;措施审批手续时,同时应报告&;两规&;、&;两指&;地点、生活安排和安全事项。

  (五)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经调查证明被&;两规&;、&;两指&;人员已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在人员移送前,仍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移送司法机关时要办理解除&;两规&;、&;两指&;手续。

  第六章党纪自办和审批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党纪自办和审批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下一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室直接检查的,并需由同级党委、本级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本级纪委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下一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作出的说明。

  (七)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七条本级纪委检查室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包括举报信件、初核报告、立案报告)。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五)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报同级党委批准给予处分的案件,需报送上述材料(立案依据、主要证据材料除外)25份;对于报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需报送上述材料(立案依据、主要证据材料除外)15份。

其中主要证据材料应按规定装订组卷,其他打印件应分别装订成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四十条案件签批受理办法

  审理室对移送或报批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经分管审理领导签批后,予以受理。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指定承办人员

  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室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

除情节简单的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四十二条对承办人阅卷的要求

  承办人接案后,对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