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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关键词解释第二版共20页文档

第一章

国际贸易结算:

是指以商品进出口为背景,即由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国际结算得重要组成部分。

它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的基础之上,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有形贸易即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它是全球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引发国际债权债务关系与资金流动的主要经济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贸易的发生和发展、世界市场的变化、国际运输、货损保险、电讯传递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金结算:

是指通过收付货币或现金来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非现金结算:

是指使用各种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划账冲抵来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现汇结算:

指通过两国银行对贸易往来,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的逐笔结算,这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

记账结算:

两国银行使用记账外汇进行的定期(一年一清)结算。

洗钱:

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来掩盖大量以贩毒、走私军火、贪污、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资金,通过“放置、伪装、整合”使其以合法资金的身份进入流通体系的犯罪行为。

货币可兑换性:

某种货币能不受限制地随时兑换成黄金。

现今世界上,任何一种货币,包括美元在内均不能兑换成黄金,因为黄金平价已不复存在。

一种货币只要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即可兑换货币。

国际商会:

简称ICC,是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它的宗旨是:

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促进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会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制定有关贸易、金融、货运方面的规章制度。

贸易术语:

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交货临界点:

又称风险临界点,货物运到这个临界点,从法律观念上可以认为卖方已经尽到交货责任,将货物交于买方,故在这个临界点以前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在这个临界点以后货物遇到风险由买方承担责任。

费用临界点:

在这个临界点以前发生的运费由卖方负责,在这个临界点以后发生的运费由卖方负担。

推定交货:

又称象征性交货,是相对“实物交货”而言的。

推定交货原理的实质就是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

国际贸易结算的实体和依据就是货运单据。

第二章

汇票:

是由出票人向另一方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本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支票:

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设权性: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确立。

票据做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给付一定金额的请求权,并由此派生出一系列相关权利。

无因性: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当然是有原因的。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出票人:

是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责任,即保证票据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

即受票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收款人:

是票据记载的获取票据款项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承兑人:

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

背书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称为“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票据之人称作“背书人”。

保证人:

是为了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债务人,向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的人。

被背书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称为“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受让者被称作“背书人”。

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围绕票据发生的,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

出票:

指出票人在空白的票据格式上按具体交易情况填全必要项目后再签名,然后把它交到收款人之手。

这样,出票这一票据行为才算完成。

背书: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承兑: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

就是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人承担保证。

担保人同样属非债务人之列,其目的是为了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担保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被担保人进行担保。

提示: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即提示是持票人要求票据权利的行为。

付款:

是指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付款是票据流通过程的终结,是票据债权债务的最后清偿。

拒付:

又叫退票,它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追索:

追索或行使追索权,是指出票人或向前手追回票款的行为和权利。

持票人在追索时要具备一定条件:

持有合格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时效内提示;发票拒付发生并在规定时效内做了拒绝证书。

第三章

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收款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收款人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被拒绝付款,有权向出票人以及票据上的其它债务人追索票款。

信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证实:

电汇的业务程序是:

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向汇出行交款付费,取得电汇回执。

汇出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将汇款金额、收款人和汇款人姓名、地址以及汇款人附言等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委托其解付。

为了使汇入行核对金额,证实电报的真实性,汇出行在电报、电传中必须加注双方银行约定使用的密押(TestKey)。

汇入行收到电文,首先要核对密押,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解付手续。

汇出行发出电文后,一般还须寄发电报证实书(CableConfirmation),它既可证实所发的电汇电文,又可作为该笔汇款业务的有效文本留底备查。

随着电讯设备与银行电脑的联机使用,每一笔电汇业务委托书的内容都将完整地显现在汇入行的电脑或电传机上,因此电报证实书的使用已越来越少了。

汇入行如果发现汇款电文金额与密押有问题,应立即回电查询,而不必等待电报证实书。

汇入行解付前要缮制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在收据上盖章,交给汇入行,汇入行凭以解付款项。

对在汇入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单位,汇入行凭汇款电文将款项收入收款单位账户,然后向收款单位发出收账通知单。

这是国际贸易结算电汇中常用的通知方式。

汇入行在接到国外电汇头寸后,还须将付讫的借记通知(DebitAdvice)寄给汇出行。

委托人:

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

电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给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国际汇兑:

外汇是国际汇兑(ForeignExchange)的简称.外汇的概念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动态的外汇是指一国货币兑换为另一国货币,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

静态的外汇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各国外汇管制法令所称的外汇就是广义的外汇.

顺汇:

系指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作为债务方的买方主动将进口货物通过汇款方式付给债权人的卖方的一种做法。

逆汇:

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货款的流向呈相反方向。

汇款人:

即付款人,是委托汇出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解付行:

即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头寸:

是一种市场约定,承诺买卖外汇合约的最初部位,买进外汇合约者是多头,处于盼涨部位;卖出外汇合约为空头,处于盼跌部位。

头寸可指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数量。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的含义它是指买方(进口商)先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出口商),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此方式对进口商来说是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则是预收货款。

对银行来说预付货款属于汇出款项,预收货款属于汇入款项。

售定:

售定是指买卖双方成交条件已经谈妥并已签订了成交合同,同时确定了货价和付款时间,一般是货到即付款或货到后若干天付款,货款由进口商用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

这种特定的延期付款方式习惯上称为“先出后结”,又因价格事先已经确定,故亦称售定。

售定只适用于我国内地对港澳地区出口鲜活商品的贸易结算。

寄售:

寄售是由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货款扣除佣金后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

进出口双方欲做寄售交易,首先要签订寄售协议。

货物单据可通过银行传递也可直接寄给海外受托人(Trustee)。

寄售对进口商而言是“先进后结”,即先进口后付汇。

第四章

付款交单(D/P):

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

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承兑交单(D/A):

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放单,解付:

付清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货代或船公司才签发正本提单;或货至destination后付清有关费用后货代或Carrier之目的地代理才换单或签D/O给Consignee。

承兑: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单据:

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

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

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

转运:

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运输单据:

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其它的商业单据。

跟单托收:

指出口商发货后开立汇票并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代为收款。

根据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第五章

开证行:

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方,开征行出于代理人的地位,它的行为受开征申请人的约束,必须遵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它必须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受益人: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出口商)。

保兑行:

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另外一家商人,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合同的买方为中间商,代人成交,签约后由真正的买主申请开证;另一种是合同的买方已将合同转让给另一进口商,由最后买主申请开证。

另外,UCP600也允许开证行以自身名义开证,这主要是为了适应日益增长的备用信用证的需要而做的规定。

通知行:

由开证行选定的,它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通知行的代理责任仅限于将来证和事后的修改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且证明其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承兑行: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

议付行:

接受出口商单据、汇票、信用证,审单后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付出对价的银行。

偿付行:

是根据它与开证行签订的偿付协议办理支付的,如果开证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又无透支协议,则偿付行有权拒付。

索偿行:

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的统称。

转让行:

是指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凭银行信用开立的,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付款的履行是有条件的。

跟单信用证:

有时也称为“银行家的商业信用证”及“银行商业信用证”,为国籍货物买卖的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他能够在货物装运后获得付款,即使买方无法付款或买方的票据被拒收。

指定银行:

议付行、偿付行、保兑行、代付行,统称为指定银行(NominatedBank),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有关银行。

保兑:

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

承诺:

议付:

指银行有追索权地购买跟单汇票的行为。

延期付款: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定金。

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千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

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上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

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软条款:

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开出并受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

可撤销信用证:

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

缄默保兑:

指在开证行未邀请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情况下,应受益人的请求,根据我行与受益人的书面约定,我行单方面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授信业务。

即期付款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即予以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付款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邀请其他银行,为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叙做出口押汇,并保证对议付后取得善意持票人身份的银行及时偿付。

附加单据:

受益人将汇票及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行经审核确认其表面合格后,即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议付利息及手续费,将净额垫付受益人,随即向开证行(或其他指定偿付行)寄单索汇;若开证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从这一意义上讲,受益人获得议付行的垫付并非意味着其已真正获得支付,只有当开证行向议付行支付了议付垫款后,受益人才最终获得开证行的付款。

即期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

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

远期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信托收据:

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信用证的再转让:

是指原先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尚未到期之前,保留未用金额,将之转回给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利用该部分金额再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

部分转让: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

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全额转让: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而且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原始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又称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开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这张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一国的出口商向另一国的进口商输出商品,同时又向他国购进货物,这样可把一张出口信用证和一张进口信用证挂起钩来,使其相互联系,互为条件,这种做法叫做对开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之前,可预先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

是一种具有特殊条款的信用证,信用证的进口方允许银行在客户出口交单前向其预先支付款项,从而使客户获得融资。

循环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被使用以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被使用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信开信用证:

是指以信函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其记载的内容比较全面。

银行一般有印就的信用证格式,开立时填入具体内容即可。

电开信用证:

是指银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形式开立的信用证。

全电本信用证:

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是否为有效文本要根据其条款来判断。

第六章

见索即付保函:

是指任何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条款,这些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在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

投标保函:

是银行应投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同意履行标书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履约保函:

是银行应出口方或承包商的请求向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车出具的保证文件,在该保函中,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出口方或承包商一定履行其在所签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否则担保行将负责赔偿一定的金额。

预付款保函:

是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在预付定金时要求出口方或承包商提供的银行担保。

违约:

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索赔:

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反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

履约:

指示行:

转开行是指根据原担保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以原担保行为申请人,及反担保行以自身为担保行的保函的银行。

转开行一般是指示行(反担保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转开行转开保函后,成为新的担保行,原担保行便成为保函的指示行(InstructingBank)

保兑行:

是指根据担保行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兑,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

转递行:

是指根据原担保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以原担保行为申请人,及反担保行以自身为担保行的保函的银行。

第七章

国际保理:

在我国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指保理商从其客户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务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

出口保理商:

指与卖方订保付代理协议,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进口保理商:

指同意代收卖方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一方。

贸易融资:

是银行的业务之一。

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境外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利用国外代理行提供的融资额度和融资条件,延长信用证项下付款期限的融资方式。

销售分户账管理:

(MaintenanceoftheSalesLedger)对出口企业销售分户账的管理保理商通常是大的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拥有完善的账户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同时,各大保理商具有电子计算机及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并与国外各种机构建立了计算机联网,能够提供高效的社会化服务。

是指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将有关的售后账务管理交给保理商。

销售分户账管理是确保出口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必要手段;是出口企业减少经营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的最基本的财务管理工作。

具体做法是:

保理商收到其客户(出口商)交来的销售发票后,在电脑中设立分户账,输入必要的信息及参考数据,如债务人、金额、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然后由电脑进行自动处理,诸如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统计报表的打印等项工作,保理商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时或定期提供各种数字和资料。

账款回收

信用销售控制:

通过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评估核定信用额度,进而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变化并根据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评估核定信用额度

核准

第八章

授信额度:

是开证行对于在本行开户且资信良好的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提供的免收保证金或不要求其办理其反担保或抵押的最高资金限额。

信托收据:

是指进口商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银行借出全套商业单据时出具的一种保证书。

担保提货:

指当信用证项下正本货运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进口商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函。

一旦发生风险,由担保行承担;同时进口商也要向银行提供到期付款赎单的保证(反担保)。

担保提货属于银行信用。

打包放款:

指出口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包括根据预支信用证提供的打包放款和以其他信用证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出口押汇:

是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单据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从而得到银行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

主要指买单、议付,它包括信用证项下单据押汇和托收单据押汇。

进口垫款:

进口垫款是进口方银行在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进口商获得此项贷款后,可以办理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赎单。

银行在接受进口商的申请后,通过资信调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让其循环使用进口垫款。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Discounting)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

贴现票据必须是已承兑的远期汇票,承兑人通常是开证行或其他付款行,票据持有人通常是出口商。

假远期信用证:

它指在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按即期付款办理的信用证。

它是相对于卖方远期信用证而言的。

这是出口方银行通过开征行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

第九章

商业发票:

简称发票,它是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运输单据:

是表明货物的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已接管货物待运的单据。

海运提单:

简称提单,指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作为收货人的进口方,这样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

清洁提单:

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保险单:

也称正式保单,是保险人,即承险人发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契约。

该契约是保险人承保指定航程内对某一批货物的风险,若该批货物遭到灭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将按规定予以赔偿。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

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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