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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在线债权法
债权法
一、债权概述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与被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又债的标的),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行为
3.债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客体是特定的给付行为
(3)内容具有请求性和被请求性
(4)它是一种财产流转民事法律关系
4.物权VS债权
(1)支配权;请求权
(2)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
(3)效力:
排他性、物权优于债权;平等性
(4)创设:
物权法定主义;任意性
5.按份之债VS连带之债
A按份之债,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效力:
1)按份之债的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内部的效力按照份额独立
2)按份债权人或按份债务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抗辩事由、违约事由、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的消灭事由,仅对自己的份额产生法律效果
3)某个按份债权人受领了超出其债权份额之外的给付,属于不当得利,应向债务人返还;某个债务人履行了超出自己债务份额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
B连带之债,指各个多数债权人均得就全部债务请求债务人履行,或各个多数债务人均就全部债务向债权人负有履行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可因一次完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效力:
1)外部效力。
各个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就整个债务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主动就全部债务向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履行,且一旦完全给付整个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2)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份额的确定,可依内部协议,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应平均分担
6.以债的客体是否具有选择性为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了解)
简单之债,指以一种确定的给付为客体的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客体有数种,而当事人只须选择其中的一种为实际给付的债
任意之债,指原定给付确定但可以其他给付替代的债
7.自然之债,指以只具有给付受领力,而不具有给付强制力的债权为内容的债
8.债权让与,指在债的内容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债权人的更替。
其中,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为让与人,接受让与的第三人为受让人(了解)
9.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10.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
(1)让与人原先享有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
(2)债权的从权利一并移转于受让人享有
(3)让与人负债权证书交付义务
(4)让与人负让与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
2)外部效力:
(1)让与人与债务人:
让与人丧失对债务人的债权
(2)受让人与债务人:
受让人成为债权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得以向让与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可以对抗受让人
11.债务负担,分为免责的债务负担和并存的债务负担(了解)
●前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的债务从而消灭
●后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人原先单独承担的债务
12.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指债的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移转于承受人(了解)
13.债的履行要求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论述)
A.给付义务的违反:
1)履行不能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当履行
●瑕疵给付,指给付的标的因具有质量、数量上的瑕疵,以致减少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效用
●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履行,致使债权人的其他权益遭受损失
B.受领迟延:
14.债的消灭的原因: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的
◆清偿,指引起债的消灭的债务的履行。
因此在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的情况下,债权人不为协助,因不足以消灭债的关系,故债务的履行并非清偿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将相互负有的债务加以充抵,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分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基于法定抵销权所为之抵销
具备的要件:
Ø债的双方互负债务
Ø双方互负的债务为同一性质
Ø双方的债务原则上均届满履行期限
Ø双方债务均不是不得抵销的债务
◆提存,指债务人在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将给付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
——条件:
Ø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到期债务无法履行
Ø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应是适于提存的动产
Ø债务人应向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标的物
◆混同,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法律地位与债务人法律地位同归于一人时的法律事实
二、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
1.债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指为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
——特点:
1)目的在于充实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2)为了弥补债权在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上效力上的不足
3)债权人基于债的保全制度而获得的上述突破债权相对性和请求性效力的权利,即为债的保全权
2.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权利的保全权
(2)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权利怠于行使的状态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6)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
●应以诉讼方式进行
●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不能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指债务人在法律上处分其责任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保全权
(2)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表意适法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偿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观上应具有恶意
4.债的担保,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相对独立于债权的的担保权,来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特点:
1)是通过使债权人依法定或约定,在债权之外另行取得的担保权来实现的
2)具有附从性
3)具有补充性
5.保证,指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6.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7.一般保证,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经法院审理或仲裁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全部债务时,保证人承担的补充性保证责任
8.连带责任保证,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9.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的保证
10.最高额保证,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一个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保证
11.定金,指当事人一方为促成合同的成立,或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或为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依定金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12、违约定金,指以一方违约作为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以定金作为合同不履行的赔偿
13、解约定金,指以一方解除合同作为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其本质在于一方得以接受定金罚则为代价,取得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14.预约定金,指本约之预约成立后,为担保未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
三、合同之债概论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社会正义要求的公正合理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和风险,平衡各方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与对方善意协作,切实履行义务,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而不滥用权利、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5)合法原则
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维护合同效力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自由原则,指在不违反法律、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每个人均得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包括是否订立合同的决定自由、合同对方的选择自由、合同内容的决定自由以及合同方式的决定自由
4.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
1)国家尊重当事人通过合同决定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2)合同约定优先
3)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5.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限制和剥夺某些合同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强制其必须订立合同
2)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禁止当事人依照约定将其排斥适用
3)建立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合同的内容,尤其是预先制订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监督
4)发挥诸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具有较大弹性的法律准则的作用
6.有名合同,指因在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经概括被赋予特定名称,并由法律作出规定的合同
7.无名合同,在社会生活中不经常出现,未经概括被赋予特定名称,法律亦未作出规定的合同
8.双务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互以对方当事人为权利人都应向对方履行义务,以对方履行的义务为自己向对方履行义务的对价
9.单务合同,指合同关系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只享有权利而不为对待给付的合同
10.有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合同给付义务是以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为条件的合同
11.无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不要求对方支付对价利益的合同
12.一次性给付合同,指约定给付一次性实施,义务即告履行完毕的合同
13.连续性给付合同,指约定在特定期间内,给付需多次实施,方告履行完毕的合同
14.格式条款合同(附合合同),指由当事人一方事先制作合同文本,另一方当事人只需在文本上签字盖章即可使合同成立,而难以对文本条款提出异议并还价协议的合同
15.射幸合同,指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所取得之利益与其所付出之代价,必然是失衡的。
至于向何方当事人倾斜,则有赖于将来发生的特定的不确定事实。
16.预约,指当事人订立的约定于未来缔结本约的合同
17.本约,指根据预约,当事人应于未来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订立和解释
1.合同订立,指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为实现一定的民事生活目的,就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协商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过程
2.给付义务,指在合同成立时就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的,直接实现债权人请求权的义务
3.附随义务,指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为促进债权人利益最大可能的满足或维护其人身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债务人必须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
4.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5.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要件
1)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须向相对人发出
3)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5)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7.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8.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10.合同解释的原则
1)以合同文义为基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整体解释原则
3)参照交易习惯解释原则
4)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
5)诚信解释原则
11.要约VS要约邀请
1)性质不同: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约的准备行为
2)内容不同
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
不是
3)效力不同
一旦对方承诺,要约人要受到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相对人获得了向要约邀请发出人发出要约的机会
五、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原则指导下,依照合同约定实施其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从而使债权人之债权得以实现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正确的完成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3.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2)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无履行顺序且已届履行期
3)必须是相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必须是相对方在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
2.留置权VS同时履行抗辩权
1)目的不同:
担保债权的实现;
谋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平衡双方利益关系
2)性质不同:
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属法定担保权
只是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3)根据不同:
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已先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对方不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时产生的;
双务合同在债务上的牵连性
4)内容不同
留置权发生后,权利人所拒绝给付的是其占有的对方的财产,权利人对该财产在义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可通过行使担保权而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旦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留置权即行消灭
后者则不是,除非当事人就履行合同已达成协议,或对方提出履行,否则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消灭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义务。
在合同成立后,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须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3)须是先履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5、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1)中止履行
2)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3)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
6、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或为保护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的解除的特征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必须有解除行为
4)合同的解除使合同关系消灭
七、合同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信赖利益,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具有过错
5.违约责任的特征:
1)是发生在有效合同关系基础之上的民事责任
2)具有相对性
3)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是以补偿为目的的财产责任
6.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届期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7.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
1)预期违约
2)不履行
3)不完全履行
4)迟延履行
8.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
3)实际履行
4)定金罚则
5)采取补救措施
9.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10.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合同效力上:
以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为前提;
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成因上:
基于缔约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具有过错
基于一方违反合同债务,不一定要求有过错
3)责任形态上:
以损害赔偿为方式,性质为信赖利益的赔偿
有多种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损害赔偿的性质是期待利益的赔偿
八、各种合同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的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而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方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1)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
2)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时仍未消除
3)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
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5.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6.委托合同的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2)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3)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4)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7.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8.行纪合同的特征
1)主体资格的限定性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所委托的事务
3)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4)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9.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0.居间合同VS委托合同VS行纪合同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可从双方取得报酬,但只有在有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
委托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
行纪合同为有偿的,但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居间人无报告处理情况的义务;
后两者都有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结果及将事务处理结果归于委托人的义务
九、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十、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十一、侵权行为之债
1.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VS犯罪行为
1)责任目的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3.侵权行为VS违约行为
1)违法性不同
2)侵害的客体范围不同
3)责任范围不同
4)产生的前提不同
4.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不法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侵权责任条款的行为
6.共同侵权行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7.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均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但不能判明损害结果究竟由谁造成,因而由数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
8.过错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最终根据的原则
9.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指根据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判定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10.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依据法律特别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11.公平原则,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受害人又不能依无过错原则获得赔偿,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能,责令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VS无过错责任原则
13.过错责任原则VS无过错责任原则
14.混合过错,即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均有过错。
发生混合过错时,要依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所负责任的大小
15.共同过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共同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发生共同致人损害时,共同致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负连带责任。
其内部则依每个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配各自所应承受的赔偿数额
16.特殊侵权行为之债VS一般侵权行为之债:
(1)规则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免责事由不同
17.精神损害赔偿,指加害人基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赔偿责任
18.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既适用于精神型人格权的损害,又适用于物质型人格权的损害
2)既适用与人格尊严的侵害,又适用于人身自由的侵害
3)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某些情况下的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9.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阻却违法的事由
——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