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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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设施节能环保产业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莆田市人民政府获悉: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建设“人兴业茂百姓富,清风明月生态美”宜居港城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增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

力争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度下降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比2012年度进一步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

2016年12月底前,要完成以下工作:

①全市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经验收合格后,以改造前燃煤锅炉为依据,每蒸吨予以补助7万元。

全市现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共计923蒸吨,需财政补助资金6461万元,按照市、县(区)各承担50%算,列入市县(区)当年度财政预算(具体见附件1)。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②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市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必须达标排放,脱硝效率达70%以上,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等产生烟设施,应安装除尘设施,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2.全面整治推进挥发性有机物。

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在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

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g/m2;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

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安监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中石油莆田公司、中石化莆田分公司、中海油莆田新能源公司

3.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

2014年5月1日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

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大力开展工程车“滴、撒、漏”整治工作,对违规车辆进行查扣和处罚。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

牵头单位:

市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4.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

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到2015年城区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和油水分离设施,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台账,废油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收集处置。

强化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严禁垃圾露天焚烧。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执法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2014年起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优化城市交通功能和布局规划。

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公交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8.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

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市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9.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

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并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或限制行驶时间的交通管理措施。

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须采用工况法检测,并经省环保厅委托。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4年底、2017年底,全市分别有30%、6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

督促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提升燃油品质。

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淘汰老旧公交车。

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

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公安局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登记审查制度,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要求及省下达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环保投资项目,暂停办理该辖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安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压缩过剩产能。

要加大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积极推进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鼓励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以电力、化工、建材、轻纺等能耗行业为重点,推进太平洋电力、佳通轮胎等重点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降低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

到2017年底,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经贸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重点发展粉煤灰、石材废渣、鞋革边角料等在制造水泥以及新型建筑材料等方面的应用,确保全市工业固废利用率达90%以上。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

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到2015年,力争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5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20%以上;培育5家销售收入超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煤节能。

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确保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低于52.2%。

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

拓展使用LNG覆盖面,进一步延伸LNG产业链。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适度发展陆上风电项目,加快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风电项目上报国家能源局核准计划,确保风电项目稳步推进。

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2014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牵头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

统筹考虑各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环保局

2.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国网莆田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

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应根据上级安排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

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里要求,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

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经贸等部门要加快落实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根据《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要求,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市、县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及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4年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按期公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加大全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布点和监测能力建设,到2017年,在原有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东圳水库五个监测站点的基础上,新增东庄镇、东埔镇、枫亭镇、江口镇、鲤南镇、黄石镇、华亭镇、榜头镇、西天尾镇9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搬迁东圳水库监测点至九华山,并依据不同点位的特征污染物适当增加监测项目。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按照5:

5比例承担)予以保障;日常运行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个站点每年运行费用15万元由市财政列入当年度预算(具体见附件2)。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

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

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市环保局牵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

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辖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于2014年6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市级应急预案统筹衔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

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市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

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公众参与。

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能力;加强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水平;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宣传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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