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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施工爆破安全规程

露天施工爆破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促进施工生产,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

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1.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1.4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1.5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1.6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1.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1.9爆破员的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严格遵守本规程;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况,及时处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第二章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

裸露爆破、浅眼爆破和扩壶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爆破作业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作业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导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拨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于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填塞质量。

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线路;

c、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已装药包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2爆破警戒与信号

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

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定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进时,总负责人才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三章起爆

3.1火雷管起爆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的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

必须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每盘导火索两端应先切去5cm,中间部分才能使用。

切取导火索时,一头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细检查导火索质量,异常和缺陷部分应切除。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

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应将导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用胶布捆扎紧口,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应将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分别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

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固紧。

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折曲导火索;禁止提着导火索往孔内放起爆药包;禁止导火索缠成环状。

加工起包药包应在爆炸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炸作业所需用量。

用于湿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湿、防水处理。

在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难以顺利地撤离安全地点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

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露天爆炸不得超过10根(组),但任何时候不准工作面只留下一人点火。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在工作面点火时,要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离安全地点的命令。

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在整个点火工作前,逐根确认导火索都能点火,严禁边剥线边点火,边切线头边点火。

3.2导爆索起爆。

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

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导爆索起爆网络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

搭接时,其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

支线与主线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导爆索网络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

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3、3导爆管起爆

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

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

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

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地表导爆管起爆网络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敷设好的起爆网络,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深孔爆破充填料块度不准大于300mm,以免砸断导爆管。

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

露在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结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在有爆炸性的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第四章裸露药包、浅眼和扩壶爆破

4.1裸露药包爆破。

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

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2浅眼爆破。

露天矿场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孔、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规定。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管雷管及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至破坏相邻的炮孔。

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4、3扩壶爆破

深孔扩壶爆破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两个以上药壶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五章深孔爆破

5.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爆破危险区。

深孔周围(半径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2现场装填工作

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

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摩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

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解决。

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处理。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减少装药量,如需要调整装药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

深孔爆破填塞前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

如有异常,须立即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报告,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必须使雷管脚线及其他起爆线保持松弛状态。

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6.1爆破后检查。

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2盲炮处理

处理盲炮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d、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

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e、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发现有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

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覆盖封泥起爆。

处理残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也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作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离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b、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安全距离

7.1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分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7.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或专门试验,以确保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7.3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安全技术规定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

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7.4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如下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露药包爆破法,400m;

2、浅眼爆破法、浅眼药壶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5、浅眼眼底扩壶、深孔孔底扩壶50m。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八章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8.1爆破器材的管理

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少于20cm;

e、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

库区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库区必须昼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

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迅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里发放。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2爆破器材的运输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消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或警标;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装运。

雷管箱内应有柔性材料填实。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使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有押运人员,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b、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c、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d、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的底部应铺软垫;

e、汽车行驶速度:

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能超过40km/h;因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f、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距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h、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用人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b、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转手。

禁止乱丢乱放;

c、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搬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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