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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调研报告.docx

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

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

下面是精心的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欢送大家。

  法律关系上表达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那么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表达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别离。

  1、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2、可以防止劳务流失。

  3、可以减少劳动纠纷。

  4、可以转移局部单位的风险。

  1、目前重庆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

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司代为。

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

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当的原那么,用人单位仍要承当赔偿责任。

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当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2、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

假设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

  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

  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当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1、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

  询价情况:

管理费80元/人/月。

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

  2、重庆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

  询价情况:

管理费5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

  3、利众人力资源效劳(集团选用)。

  询价情况:

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

  经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

  1、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济补偿金。

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本钱(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00—960元的管理效劳费。

  2、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当相关责任。

  3、就劳务派遣比拟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

而我公司商管公司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0xx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比照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4、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

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0xx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08元。

  方式二:

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

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

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

  备注:

1、工伤差额

  经重庆市工伤保险科,按《重庆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局部就由公司补齐)。

用人单位因少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当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2、单位应承当的其它工伤责任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享受供养抚恤金待遇。

  劳务派遣行业开展情况调研报告劳务派遣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开办的一种新的中介效劳工程。

劳务派遣对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解我区劳务派遣行业现状,为进一步标准劳务派遣行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开展提供参考,笔者对我区劳务派遣行业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据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区工商分局统计,我区目前共有劳务派遣单位18家。

主要从事冶金、物流、制造等行业。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区劳务派遣行业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工作根底较好。

调研的5家从事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中,涉及职工1107人,其中农民工644人,单位全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参保总人数为1107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678人、参加失业保险622人、参伤保险1100人、参加医疗保险618人、参加生育保险618人,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均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市场前景广阔。

江津是一个伴随着新重庆“一圈两翼”战略迎来再次开展城市。

近年来,区委、区提出了“千亿工作强区”目标,随着这几年三大园区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一批新工程、大工程相继上马并开始投产,为劳务派遣提供了广阔的用工市场。

  (三)开展潜力较大。

我区劳动力市场资源充足,以前的国有企业较多,工业根底较好,企业改制后,大量的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企业下岗职工在家待业;随着新型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的充裕动力向就近城市转移,这为开展劳务派遣行业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资源。

  我区劳务派遣行业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取得较快开展,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存在缺陷。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为劳务派遣行业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标准劳务派遣行业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务派遣的都是一些原那么性的条款,在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详细范围,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没有具体约束措施。

  

(二)经济权利难以保障。

一是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

一些单位局部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

据了解,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相比,收入水平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有几倍的差距。

二是保险福利待遇低。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费是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中提取的,并由派遣公司负责缴纳。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按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就低不就高缴纳。

三是工资增长难。

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时,正式职工可以通过工资协商或其他方式增资,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的一局部,他们的工资增长要按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而定,劳务派遣工对此根本没有发言权。

四是“假派遣”侵权行为严重。

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本企业的职工转签到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员工向劳务派遣工的“置换”,以到达降低本钱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权利无法实现。

由于被认为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几乎所有的被派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会及会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权利都难以实现。

即使在用人单位参会,其权利的实现也有一定困难,因为所有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的问题都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协商决定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不便于与用人单位研究制定或协商决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四)准入审批不够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50万的资金。

但法律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却缺乏统一标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也很不完善。

有的劳务公司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就能开业,还有局部派遣公司甚至根本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如此宽松的准入和监管环境使得劳务派遣公司抗风险能力较低,根本无法承当兑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种种责任。

现行的劳务派遣审批职能不统一,不仅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审批,工商部门也可以,造成审批不标准,监管难以到位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在我市有着极大的市场潜力和实际需求。

因此,对以上分析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从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工会作用,严格准入审核等方面入手,加强劳务派遣标准运作,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开展。

  

(一)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劳务派遣中出现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细化使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范围,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对待的条款,在法律制度上为派遣劳动者提供保障。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机制,严格禁止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

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及履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情况,用工单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分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专项审查,建立相应的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三)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权利。

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大组建工作力度,把广阔劳务派遣工到用工单位工会中来,建立派遣工代表分团或小组,让其代表派遣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好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等切身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立法思想落到实处。

  (四)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准入审核。

将劳务派遣申报审批职能归口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企业准入机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派遣单位的申请、许可及审查,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履职能力。

  随着我国用工形式的不断变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开展迅速、潜力巨大。

劳务派遣对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了解我市劳务派遣现状,更好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构建和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我们对我市的劳务派遣行业开展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通过对我市4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到涉及派遣的职工1307人,其中农民工954人,单位全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至此尚未出拖欠工资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我市属农业大市,随着近几年的开展,农村充裕劳动力的不断增多,出现了大量无技能特长的农村劳动者,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南方用工需求量的增加,农村劳动者大量转移,这位开展劳务派遣行业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资源。

  由于劳务派遣缺乏正规化管理,因此在实际运营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1、同工不同酬。

劳务派遣工往往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其工作环境不及正式职工,而且报酬待遇低。

绝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比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低很多。

还有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编内职工的工资待遇,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待遇低,而且还可列入企业本钱,编内职工特别是层的福利待遇就上去了。

  2、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慢。

劳务派遣工的各项福利是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中提取的,因此许多劳务派遣公司都以最低标准来给职工发放福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存在较大差异。

在企业效益好时,企业正式职工可以通过工资协商或其它方式来要求增资,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由派遣公司来发放的,他们的工资增长由派遣公司来决定,因此派遣工对此没有发言权。

  3、自身难。

由于劳务派遣大都属于异地用工,劳动合同签在本地,而工作地点在外地,当发生侵害自身权益的时,由于区域性限制,派遣工很难。

例如比拟普遍的工伤纠纷,很多派遣公司在经济不兴旺地区为职工参伤保险,派往兴旺地区工作,就能够到达节省用工本钱的目的,而两地工伤赔偿标准的不同,造成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

  1、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劳务派遣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配套政策,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

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异问题。

  2、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

要有效强化法律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分力度,有力的保障广阔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权利。

创新工作方式,加大组建力度,把广阔劳务派遣工到用工单位工会中来,参加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好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等切身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做出积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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