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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规范化、有市场竞争力的采购体系和供应商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公司供应链的整体层次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提供物料或服务的供应商的管理,并作为供应商批量供货的前提,在签订供货协议前传达到供应商。

即供应商一旦批量供货,便视同认可本管理规定。

3.定义

3.1新供应商:

按照采购物料(或服务)的性质,将新供应商分为新物料(或服务)供应商和临时供应商。

3.1.1新物料(或服务)供应商,即公司之前从未批量采购过的新物料(或服务)的供应商,既可以是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也可以是之前的合格供应商。

3.1.2临时供应商,即公司已在批量采购的物料(或服务),因某种原因,需增加或另外寻求该物料(或服务)原有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

既可以是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也可以是其它物料(或服务)的合格供应商。

3.2零星采购:

从未评审通过的新供应商处临时性、单批、少量采购,以应急交付客户而采取的采购行为即称之为“零星采购”

3.3供应商分类管理:

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服务)对我司产品质量影响的重要程度,将供应商分为I、II、III类供应商。

I类供应商:

所提供的物料(服务)对我司产品质量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致命的,会造成顾客严重不满。

通常,其提供的物料是构成我司产品的关键材料/零部件,或提供的服务会影响我司产品的关键材料/零部件、产品的性能。

一旦发生不良,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主要使用性能。

II类供应商:

所提供的物料(服务)对我司产品质量有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虽然不是致命的,但会造成顾客不满意。

通常,其提供的物料是构成我司产品的非关键材料/零部件以外的重要材料/零部件,以及外观件。

发生不良时,不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主要使用性能,只会影响产品的非主要使用性能。

III类供应商:

所提供的物料(服务)对我司产品质量只有一般影响,这些影响只会造成顾客轻微不满或抱怨。

通常,其提供的物料是我司产品的辅助材料/零部件,非外观件,完全不会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3.4供应商评审方式,分文件评审(A)、样品评审(B)、现场评审(C)三种。

I、文件评审(A):

采购部门收集整理供应商的基础资料、质量保证能力、工艺技术力量、制造能力、服务水平、商誉等数据,并编写调查分析报告,提交评审。

II、样品评审(B):

即送样或取样型式试验确认。

所提供或抽取样品应是稳定量产后的产品;也可以是小批量试产通过后的产品。

III、现场评审(C):

采购部门组成评审小组,依据《供应商评审标准》,结合供应商的基础资料,到达供应商现场,公开公正地评审其质量保证能力、工艺技术力量、制造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提交评审报告,作出评审判定。

4.主要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4.1采购部门

4.1.1新供应商选点要求的提出;根据新供应商开发需求及本部门采购实际需求实施新供应商的预选;与候选准供应商的联络、资料收集及公司采购政策的传达;供应商评审的发起和组织、协调;采购订单的下达及跟进;来料不合格的处置和跟进;供应商交付、服务、配合等业绩的考核。

4.1.2担任供应商评审组组长,组织供应商首次评审、年度评审和临时评审具体实施;日常质量业绩的考评、改进要求的发起和验证;组织严重来料质量事故的处理;日常质量管理状况的监督监察;月度和年度供应商业绩考核结果的发布;提供供应商业绩改善的支持和培训;质量事故赔偿、处罚的发起;以及提出不符合我司要求的供应商的处置意见。

4.2品管部门

4.2.1来料的检验或验证;来料不合格信息的发布;当批来料不合格处理及改进要求的发布;每月供应商供货质量数据的提供。

4.2.2供应商送样型式试验的统筹和实施;来料定期确认检验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5.内容

5.1为确保满足客户要求,我司对供应商管理,将严格执行本供应商管理制度,即只要供应商在质量管理和/或产品质量上不满足我司相关要求,即会对该供应商采取本制度规定的相应措施。

5.2供应商的开发

采购、制造及设计开发部门有实际需求时,都可向对应的采购部门提出新供应商开发需求;采购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开发新供应商。

5.2.1新供应商准入标准

I、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即将提供的物料和/或服务在其法人经营许可范围之内;

II、与我司采购相关的经营项目有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已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III、在与我司合作时,应完全认同我司的采购政策。

5.2.2新供应商预选

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寻访供应商,按照5.1.1的准入条件,参照《供应商评审标准》,预选3-5个准供应商备选。

同时,要求准供应商如实填写《供应商/外协厂商基础资料》,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证书、环保局环保批准证书、卫生许可证、经营印刷许可证等有关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应加盖红色公章。

5.2.3选点申请

对预选出的所有准供应商,都应由需求部门填写《选点意向表》,提交到采购部门统一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通过后,该供应商才能进入选点流程。

注:

所有本制度定义的新供应商,都需要选点申请。

5.2.4新供应商首次评审

新供应商首次评审由对应的采购部门组织实施,具体遵照《供应商评审标准》执行。

采购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选点申请通过的准供应商实施评审,并形成《供应商评审报告》。

5.2.4.1首次评审模式及适用范围

新供应商首次评审模式应由品管部根据预采购物料(服务)的性质决定,评审模式分文件评审(A)、样品评审(B)、现场评审(C)及其组合模式。

I、A(文件评审),适用于服务性供应商;行业中具垄断或领军地位的I、II类供应商(除非客户有要求,III类供应商不建议选择具垄断或领军地位的企业)。

II、A+B(文件评审+样品评审),适用于I、II类供应商,且因某种原因,无法对该物料的供应商实施现场评审。

III、B+C(样品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I、II类供应商,该供应商既不在行业中具垄断或领军地位,也具备现场评审条件。

IV、B(样品评审),适用于全部III类供应商和供应商量较小且质量较稳定的II类供应商,以及实施零星采购的供应商。

5.2.4.2评审结果及处置方式

I、评审合格:

评审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目,可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II、整改合格:

样品评审合格,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某些少量的操作性不符合项目,需限期整改后提供书面整改合格证据,经评审小组确认通过后,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否则,评审不通过。

III、复评合格:

样品评审存在非安全和使用性能的不合格项目,或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系统性不符合项目,或发现10个或以上的操作性不符合项目,需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提出复评申请,评审组一个月内再次评审,评审通过后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否则评审不通过。

IV、评审不通过:

连续两次同一样品评审存在安全和使用性能的不合格项目,或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品质保证能力、工艺技术水平或制造能力不符合要求,则本次评审不通过。

该供应商6个月以内不可申请选点意向。

5.2.4.3新供应商评审合格后续管理活动

首次评审通过后的供应商,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A模式和B模式评审通过的供应商可直接采购;A+B模式和B+C模式评审通过的供应商需提供《规格书》或技术部门下达《器件使用通知单》后,才能批量采购。

原则上,所有经样品评审的物料都需要封样一式三套,品管部样品室一套,来料检验员一套,供应商一套。

样品保存应符合适应的环境和时效要求,该要求由品管部确定。

因某种原因不适应保存样品、样品保存不方便或多套样品保存不经济时,经品质、技术、采购部门共同协商后决定如何处理。

5.3合格供应商管理

5.3.1来料控制方式

5.3.1.1来料检验

1)、来料检验通常分为全检、抽检、验证、免检共四种形式:

I、全检:

检验作业指导书明确要求全检的采购物料,或当批数量只有10件或以下;

II、抽检:

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要求可实施抽检的采购物料;

III、验证:

我公司没有检验条件的采购物料,应由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或形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予以验证,具体按对应检验作业指导文件要求实施;

IV、免检:

符合免检资格的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可有条件的实施免检,具体按《免检管理规定》执行。

免检物料必须限制到供应商和物料规格,即某供应商的某物料具有免检资格。

2)、来料不合格处置有拒收、退货、拣用、超差复用(让步接收)共四种方式,具体由事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拣用可以生产现场安排挑选使用,也可以要求供应商安排人员到现场挑选合格品供生产使用。

所有因供应商原因所造成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原则上不允许对供应商原因引起的不合格品执行超差复用,若迫于客户压力必须超差复用时,超差复用的风险应转嫁供应商。

即随后引起的直接不良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3.1.2产品监督检验

1)、特殊产品监督检验

月度质量数据统计分析发现某种物料供货质量不稳定;或我司生产现场、客户生产和工程现场发生因某物料引起的严重质量事故;或现场评审时发现供应商对某物料质量管理失控,由品管部决定是否对该物料或其同一系列产品提出特殊产品监督检验要求,直至该物料供货质量稳定为止。

特殊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项目、产品系列范围,及是否要扩展到其他供应商,由品管部根据实际情况依次确定,并发出《质量通知单》。

2)、例行产品监督检验

针对在新供应商首次评审和供应商年度评审中只适用样品评审的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以及免检物料。

应由品管部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例行产品监督检验,计划可由品管部实施,也可由事业部质量部门实施,具体在制订计划时协商确定。

例行产品监督检验应每年覆盖有此项要求的物料一次,检测项目在对应检验文件中确定,也可按系列覆盖的方式抽样检验。

5.3.2供应商责任与义务

5.3.2.1供货配合与支持

1)、供应商在供货前必须与我司签订《供货协议》,协议书应明确质量管理、技术控制方面内容。

2)、供应商应建立有效的、完善质量管理系统。

有明确要求时,应通过质量、有害物质过程控制、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

3)、提供有强制性认证产品时,供应商必须已通过认证,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4)、有明确要求时,每批供货必须附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对于材质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处理工艺时,需同时提供材质证明或工艺处理结果报告。

5)、供应商根据我司采购部门下达的采购订单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包装防护等要求,准时将物料配送到公司指定地点,协同仓储部门依据订单收货。

6)、直接配送到仓库的物料,经质量检验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零部件,供应商应自行及时清理。

省内超过7日或省外超过15日不清理出厂的物料,我司有权利自行处理。

7)、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我司仓管、制造部门及指定物流机构和客户关于到货产品的外包装形式、到货方式、运输方式、零件标识等项目的配合供货,有需要时应整改至符合要求。

8)、供应商所到货产品包装不规范(到货不规范包装如:

A、未按整改要求更换周转箱或工装B、破损、严重变形、C、无零件标识、标识不清)仓储部门将有权拒收此类产品。

9)、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在检验过程发现的不合格品,以及批物料已验收入库,但生产过程发现挑出的不合格品,供应商应配合退换。

10)、供应商驻厂人员或技术人员等,需经在相关部门人员陪同下,才能进行仓库或生产车间现场。

11)、经我司确认的工厂、加工生产线、工艺方法、材料、品牌,供应商未经我司许可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事先征得我司质量、技术部门同意或重新进行产品确认。

12)、我司提出到二级供应商处现场调查时,供应商应以其名义组织供应商评审,我司安排相关人员参与。

5.3.1.2整改配合与支持

1)、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我司提出的交货、质量、应急处理等方面管理改进要求,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我司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文件验收或现场验收,跟进改进效果;若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期。

2)、针对过程审核、产品审核、产品检验、监察评审和售后服务等各种方式获得的产品质量信息,经采购、质管部门及时反馈给供应商。

供应商应调查分析根本原因,制定可操作的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改进计划回复我司提出要求的部门,并书面报告改进结果。

我司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文件验收或现场验收。

3)、月度业绩考核评为“D”级的供应商,应主动组织限期整改,向我司提交整改报告;我司安排跟进整改效果。

4)、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整改效果不明显或无改善的,召集供应商开质量会议,落实整改推进计划,并实施产品监察与现场验证。

5.3.3年度评审

已纳入我司《合格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审,间隔期限不应大十二个月,具体按《供应商评审标准》实施。

年度评审模式应由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物料(服务)的性质决定,但品管部可提出现场评审要求;评审小组组长也应由品管部安排人员担任。

5.3.3.1年度评审模式及适用范围

年度评审模式分文件评审(A)、现场评审(C)。

1)、文件评审(A),适用于服务性供应商;行业中具垄断或领军地位的I、II类供应商;

因某种原因,无法对其实施现场评审的I、II类供应商。

2)、现场评审(C),适用于I、II类供应商,该供应商既不在行业中具垄断或领军地位,也具备现场评审条件。

注:

III类供应商一般以例行产品监督检验代表年度评审。

5.3.3.2年度评审结果与处置

I、评审合格:

评审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目,可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II、整改合格: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某些少量的操作性不符合项目,需限期整改后提供书面整改合格证据,经评审小组确认通过后判定合格;否则,评审不合格。

III、复评合格: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系统性不符合项目,或发现10个或以上的操作性不符合项目,需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提出复评申请,评审组一个月内再次评审,评审通过后判定合格;否则评审不合格。

IV、评审不合格: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品质保证能力、工艺技术水平或制造能力不满足我司标准要求,则本次评审不合格。

年度评审需复评的供应商,直接降低供应商评价等级,从而限制供货,来料检验时加严抽样;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原则上需暂停供货,6个月后才允许申请恢复供货;恢复供货前应按新供应商首次评审要求实施评审,评审通过后再批量供货。

5.3.4供应商业绩考核

供应商业绩考核由事业部采购、质量部门和品管部组成评价小组,从产品质量、交货期、协作服务、价格政策、特殊项目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具体见《供应商业绩考核标准》。

供应商业绩考评每月度考评一次,事业部采购部门提前将考核表格下发至参与部门,参与部门平时做好记录,并于每月度5日前评出上月的考评分数,填写《供应商业绩考评表》,提出改进要求,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返回采购部门。

供应商业绩考评工作由品管部监督实施,事业部采购部门应将《业绩考评汇总表》及《改进要求汇总表》发至品管部。

5.3.4.1供应商考评等级划分如下:

A级供应商:

业绩考核总得分90~100分;

B级供应商:

业绩考核总得分70~89分;

C级供应商:

业绩考核总得分60~69分;

D级供应商:

业绩考核总得分小于60分,或质量考核小于25分。

5.3.4.2考评结果处置

A级供应商:

重点实力型供应商,作为战略资源给予重点培养及关系维护和支持,在合作及技术交流方面给予充分的接触和配合,具有供货比例的重点分配优先级。

年度优秀供应商和战略供应商的评选资格。

B级供应商:

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可适当给予培养和发展,作为战略资源的补充。

维持正常合作关系,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对其采取优惠及倾斜;

C级供应商:

可作为重点质量监控的供应商,对生产过程以及售后服务反馈的质量问题,要求供应商进行质量限期整改,并安排进行现场质量监督监察。

D级供应商:

原则上作为预淘汰供应商,并引进竞争性替代供应商;采购部门在1个月内寻找竞争性替代的供应商。

需淘汰的D级供应商,从被评为D级供应商日算起,过度供货期限要求不超过3个月。

对于独家供应无法替代的供应商,应获得公司总经理的批准。

新增供应商初期阶段全部定义为C级,考察期为2个月后,参与正常评级。

5.3.5供应商监督监察

供应商监督监察分产品监察和系统监督,主要适用于以“B+C模式”首次评审的I、II类供应商,或以“现场评审模式”年度评审的I、II类供应商。

5.3.5.1产品监察

当供应商提供的某物料料连续发生批量质量不良,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品管部启动产品监察。

产品监察属于不预先通知的产品审核活动,以确定供应商产品实现过程是否失控。

主要监察项目为关键材料/元器件是否变更、产品结构是否变化、制造工艺是否改变、过程控制计划和质量验证计划是否严格实施。

产品监察过程中发现上述未经许可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存在风险,将会被暂停供货,限期整改,直到整改措施经原产品监察人员验证通过后才能恢复供货。

必要时,可以派员现场监督整改。

5.3.5.2系统监督

月度业绩考评为C级的供应商,事业部采购部门应组织工艺技术、制作人员及品管部实施系统监督。

系统监督是对供应商内部管理活动实施的系统性监督检查,主要针对质量保证能力、过程控制水平的稳定性。

系统监督可以预先1-5个工作日通知。

系统监督发现系统性不符合时,将会被暂停供货,限期整改,直到整改措施经原监督检查人员验证通过后才能恢复供货;发现操作性不合格时,可边供货边限期整改,原监督检查人员跟进验证至整改合格为止。

必要时,亦可派员现场监督整改。

注:

产品监察活动一般都应附加系统监督活动,系统监督的项目可由监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5.3.6供应商激励政策

5.3.6.1扶持机制

1)、对于战略性供应商,在其有需要时,我司可调用力所能及的资源予以支持,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还可实施倾斜政策,甚至协同研究开发产品。

2)、对于业绩改进意愿较强的I、II类供应商,在其有需要时,我司可提供技术支持,质量管理、过程控制等方面培训,以及协同降低成本等。

3)、对于配合积极、供货质量稳定的III类供应商,可以给予独家供货资格。

5.3.6.2供应商激励机制原则

1)、对战略性供应商和优秀供应商,实施政策倾斜;

2)、按业绩评审结果优先支付货款。

A级供应商为第一期付款;B级供应商为第二期付款;C级供应商为第三期付款;D级供应商暂停付款。

3)、按业绩评审结果分配供货比例

依据每月度评级情况,分别有2-3家供应商供货时,进行供货比例分配原则如下:

3家同时供货

2家同时供货

供货优先级

预定供货比例(%)

供货优先级

预定供货比例(%)

第1名

50

第1名

70

第2名

30

第2名

30

第3名

20

注:

具体比例分配视实际情况,如价格因素,可作适当调整。

5.3.6.3索赔和处罚

1)、因供应商无故不能交货,逾期交货或货物不合格,造成车间生产线停产的,供应商按15元/人·小时向我司赔偿;如所造成损失高于上述计算标准,按实际计算赔偿金额。

由于供应商迟延交货造成我司交期延误所产生的客户罚款,由供应商全额赔偿。

2)、供应商如果预期会出现短缺交货情况,应提前3天书面形式通知我司,生产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供货延迟,供应商应及时通知我司。

采购部门对其申请进行登记,每月出现2次或连续出现调整情况,采购部门可进行供货比例调整或暂停供货,且降低其供应商业绩评审等级。

3)、供应商供货产品进货检验时不合格,退货或现场挑选、返工,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让步接受产品供应商承担让步降价损失;检验时判为合格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直接损失由供方承担。

4)、供应商供货单批合格率未达标(99.8%)时(合格品数/送货总数量*100%),考核供应商300元;同一质量问题当月重复发生时,考核供应商500元;当月重复第三次的,暂停该物料供货且限期整改,整改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才能恢复供货。

5)、对任何改进要求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供应商,将部分暂停供货或暂停供货,直至撤销供货资格。

6)、由于供应商未书面通知我司而擅自采取任何变更且造成的我司损失时,撤销供货资格,并按给我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7)、因执行本制度撤销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在两年内不允许申请恢复供货资格。

5.3.7供应商安全与环保要求

5.3.7.1采购部门应向供应商传达我司的安全与环保政策,具体参见公司三标体系文件相关要求,以及《供应商评审标准》中相关内容。

5.3.7.2供应商进入我司区域范围时,必须遵守我司安全与环保政策。

同时,供应商进入我司客户及相关方区域时,更应严格遵守其安全与环保政策。

(客户及相关方的安全与环保政策,应由我司与供应商直接联络部门传达。

6.相关文件及记录

《供应商/外协厂基础资料》

《供应商评审标准》

《供应商业绩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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