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讲义19章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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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讲义19章全
《证券发行与承销》讲义
王立博士
本讲座主要目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公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掌握上述内容以及相应的法规政策。
本讲座主要方法:
紧扣考纲,以章节的重要知识点为线索,梳理章节相关知识背景,并辅导习题加深印象。
同学们在复习过程中,采用看章节名称,回忆知识要点,强记背景知识与概念的方法,并通过一定量的习题练习,可以很快的掌握考试的基本知识。
本讲座的特点:
以考试为主,结合当前证券实践,使同学们既能顺利通过考试,又能清楚的明白这些知识在将来的从业过程中究竟起了什么作用,达到真正超越考试,提升自我的目的。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基本要求: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
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
掌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掌握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人制度。
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
了解企业债券的上市F推荐业务资格。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了解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熟悉核准制的特点。
掌握主承销商的发行保荐办法和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
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一、投资银行的含义(狭义、广义)
狭义:
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有两种类型:
核准制和注册制。
1998年前,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2003年,实行上市保荐制。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
1991-1992年,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4年,有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竞价等方式;1995年,“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方式;2006年,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1、200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
2、2006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规范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2、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政策
3、资产支持证券法规、概念等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投资银行业务资包括:
股票(含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及上市保荐资格。
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从事股票(含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
一、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经营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业务中一项以上的不低于5亿元。
二、应由保荐人推荐的三种情况:
公司向沪、深证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
三、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1、国债分为:
记帐式、凭证式国债
2、对承销团的相关规定
3、承销业务资格4点要求
4、申请与审批
四、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1、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0%。
2、对其他不当行为的处罚:
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3、对证券公司的要求,资产负债要求,敏感性分析,聘请机构进行审计
4、净资本计算公式
5、风险控制指标标准2000万,5000万,1亿,2亿四个数字需要记忆
6、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10%,5%,2%三个数字需要记忆
7、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理
8、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记住两个下列行为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1、承销业务的原始凭证应当至少妥善保存7年。
2、核准制和行政审批制相比,有几个特点:
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在发行审核上;在股票发行定价上。
3、保荐期间分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4、证监会的非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制造、财务报表附注;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5、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
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业务检查。
这部分内容多为选择题,主要依靠记忆。
特别是对业务检查的第16条,书上24页。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基本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
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
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
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
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
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可采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2、设立条件:
法定人数:
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
不少于500万元,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发起人的资格:
自然人、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国家限制的,其所占注册资本不得超过25%)。
5、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大会会议2/3以上通过。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三)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应当经过确定发起人、申请与报批、募股缴款或发起人出资、创立、注册登记等五个步骤。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二)发起人的资格
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
自然人须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出资符合《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发起人为未来公司的利益从事发起与设立活动。
发起人在筹备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要完成诸多事务,主要责任有:
签订发起人协议;办理各项申报审批手续;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规定要求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意见等工作;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制定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设立的,还需要制作和公告招股说明书,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召开创立大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等。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参加公司筹委会;第二,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第三,起草公司章程;第四,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五,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发起人承担的义务:
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全体发起人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章程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作的基本准则,它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应当一致同意并签署章程。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拟定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章程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生效。
(二)章程的内容
章程的内容,即章程记载的事项。
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法律要求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和公司发起人与公司股东决议记载的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必须记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8月27日公布)第78—85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时,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
(二)变更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且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同时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三)变更程序
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变更程序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1、资本的“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维持原则、不变原则。
2、资本的增加和减少,需2/3以上的股东通过。
3、股份的三层含义:
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代表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可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4、股份的四个特点:
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5、除以下情况,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一)资本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
也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三原则
为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活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确立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
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而且要求在设立登记前一次募足。
2、资本维持原则。
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3、资本不变原则。
指除依法定程序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1、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增加公司的股份总数。
公司增资的原因一般有筹措资金、扩大营业规模、增加项目投资等。
公司增资的方式有: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以公积金转增资本等等。
2、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股份总额。
公司减资原因较多,有的是公司剩余闲置资本过多,为提高资本利润率而减资;有的是公司经营亏损而减资。
公司减资的方法主要有减少股份数额,减少每股面值,或同时减少股份数额和每股面值等。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含义和特点
股份一般有三层含义:
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第二,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出价值。
股份一般有以下特点:
第一,股份的金额性。
第二,股份的平等性。
第三,股份的不可分性。
第四,股份的可转让性。
(二)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股份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其他股份认购人的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的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
股份回收是指股份公司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或本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时从股东手里收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的设质,就是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
股份的注销,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减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
(一)公司债的特点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与一般的公司债务相比,公司债具有以下特点:
(1)公司债是公司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公司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特定的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债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一般性的公司债务是依法限制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
(3)公司债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一般的公司债务通过其它的债权文书形式表现;
(4)公司债的偿还具有一律性,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偿还期是一样的,而公司债务可以有分别的偿还期。
(二)公司债的种类
按照公司债券面上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可以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
按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可以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按是否提供财产进行担保,可以分为无担保公司债和有担保公司债。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2、股东大会的职权为决定权和审批权。
实行累积投票制。
3、董事的资格和产生:
董事资格:
注意5条禁规;任免机制:
董事会成员人数5-19人;提名方法及其辞职问题。
4、董事的义务:
对公司忠实、勤勉。
5、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股份的所有者。
股东权利(又称股东权)是股东各种权利的总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人一旦缴清应缴股款,就取得股东资格,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一般包括: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股东的义务
股东义务是与股东权利相联系的,股东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置、专门用来记载股东姓名等事项的登记簿,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文件置备于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概念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进行最高决策的权力机构。
它既是公司的议事机关,也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选举权和重大决策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称为年会。
当出现特别情形时,应当在该情形出现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决定对策。
这些情形包括: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未通知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可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购本公司股票;
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一)董事的资格、种类和产生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分为股东董事和独立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当董事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另外,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外,董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取得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