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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联社的重大经营管理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四)对联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研究、决策;

(五)对其他影响联社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六)对联社机构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审议,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属于社员代表大会权限内的决策由委员会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策程序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好联社重大决策:

(一)由联社有关部门或经营网点等的负责人上报重大经营管理、固定资产购置、投融资项目、机构人事调整等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方向、措施或处理结果。

对于需要提交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进行初审,然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备案,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五、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会理事或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遇重大事项,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联社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应在记录本上签签署意见;

会议记录由联社综合部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联社理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联社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夯实风险控制基础,提高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实施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就是要建立正常交易控制机制,树立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经营理念,坚持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的有机统一,建立一套风险预警、化解和控制机制,实现联社的健康、高效、稳步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主任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

主要负责审议联社大额交易风险控制,对各项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对信贷资产、风险投资等风险敏感度较高的项目实时监控,并及时、准确的报告主任。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主任报告工作,为主任风险决策提供主要依据,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㈠研究拟定大额交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

㈡审查、决定主任授权的大额贷款和重大投资项目;

㈢对大客户的授信进行风险评估,防止授信失控;

㈣审议年度风险管理目标计划,指导和监督风险管理目标计划的实施和年度计划的重大调整;

㈤审议信贷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评估信贷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的效力,修订有关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管理规定;

㈥监督并检查联社风险管理工作,调查有可能出现风险的经营活动;

㈦听取联社风险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将汇报内容及相应评价报告主任;

㈧对内部稽核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㈨主任授权的其他风险决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通过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开展活动。

第六条 

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五至七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为王晓税、*****,委员为*****(综合部)、*****、*****、*****(风险部)、*****、*****、*****、*****。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委员决定(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时间及地点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

根据需要,可邀请联社理事、监事、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㈠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或主任同意后确定,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㈡委员会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直接对该议案发表明确意见。

㈢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制度,即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题。

㈣委员会会议对议案作出表决,需经半数以上委员(不含半数)表决同意。

对大额贷款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表决,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㈤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

第十条 

会议纪录

㈠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结束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联社档案永久保存。

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⑵出席会议成员的姓名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⑶会议议程;

⑷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⑸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于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供完整的会议报告,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情况、委员会建议和其他需报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联社主任会。

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薪酬管理工作需要,继续强化“三项制度”改革。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制定薪酬考核办法,增强联社核心竞争力,健全管理程序,更为有效的增强联社整体效益,提高员工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指导意见》以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联社薪酬制度的制定与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联社理、监事长、经营班子以及联社综合部*****、财务会计部*****组成。

第四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联社理事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一名,由主任*****担任。

第五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全区联社定岗定员计划,依照上级下达的招收固定合同制职工计划,制订招收条件、报名、考试、录用办法,相关程序等事项;

(二)负责正式固定合同制职工调动审报等事项;

(三)负责对正式、固定合同制职工学历、教育确认,职称报考、评定审报、聘任等事项;

(四)负责短期合同工、工勤人员招收录用、辞退、福利待遇等事项;

(五)负责审议全区联社薪酬分配考核办法,职工奖惩等事项;

(六)负责审议中层管理干部聘任考核办法,员工岗位聘用方案等事项;

第六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属于社员代表大会权限内的决策由委员会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策程序

第七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联社薪酬管理工作决策:

(一)由联社按照上级有关薪酬管理的办法规定,以及有关部门或经营网点等的负责人上报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处理结果。

第八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会理事和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遇重大事项,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联社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会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应在记录本上签署意见、签名,会议记录由联社综合部保存。

第十五条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记录人员整理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发,并在需要的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原则上异议者予以实施,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情况下,可再次复议,但不影响执行。

第十六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联社理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按照联社章程和内部制度要求,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信用联社审计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全辖的内控管理和制度监督工作。

通过对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的各个环节的检查,分析、判断、了解,掌握其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督促其进一步优化内部环境,健全内部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监事长*****担任,委员由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监察保卫部高国富组成,办公室设在稽核审计部。

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本机构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第五条根据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调整稽核审计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制衡的能力。

第六条负责全辖稽核审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审核、审批稽核审计工作项目和报告,以及处理处罚意见。

第七条组织并实施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进行审计和监督,保障联社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

第八条指导审计部门对全辖的资产与负债业务、会计出纳业务、财务收支、经营效益以及基建项目预决算等常规稽核和专项审计,对计算机应用业务和安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负责组织对全辖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上级联社委托的离任审计。

第十条负责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对检查单位发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纠改意见书,检查追责意见书。

第十一条负责对稽核审计中发下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负责审查联社及各信用社审计体系、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稽核审计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联社及本联社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负责按季向理(董)事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召开时报告人要把提交会议的审计项目情况和主要议题交全体委员讨论,要审计项目明确,议题清楚。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的议题,准备好审计项目或议案的资料、文件。

(二)对所提交审计项目或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三)对审计项目或议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才能有效。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做出会议决议。

(五)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计项目或议案由报告部门进行实施,完结后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以文件形式在全区通报,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经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计项目或议案,由稽核审计部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审计委员会主任签批后,抄报上级联社和银监局,抄送理、监事长及主任、副主任,重大事宜要经理事会研究形成决议,理事会有权否决该审计项目或决议,被否决的审计项目、议案不得再行办理。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区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辖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提高信贷工作的效率和决策水平,有效防范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信贷咨询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授信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强化大额贷款授信审批、担保、融资和投资等项目的机构。

第三条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主任负责、理事长决策的审批原则。

第二章组成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由联社主任、副主任、业务部、财务部、风险部、客户部、信息部、综合部9名同志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

第五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召开,会议由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由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他人主持。

第六条根据业务审批的需要,上报信用社(部)主任可列席会议,回答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应依据自身的管理职能,认真履行贷审会委员的职责,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贷审会前认真阅读信贷业务申报材料,对拟审批信贷项目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进行综合审批,并提出审查意见,并有权就重大问题、疑难问题或申报材料不清的问题向上报社提出质询。

第八条业务部为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的准备工作,待审项目报告的初审意见、会议文件资料的准备等,并负责归集、整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1、整理审阅资料,审查信贷项目内容,对拟审信贷项目进行有关法律咨询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信贷业务审查表;

2、组织召开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

3、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的整理;

4、组织对已审查信贷项目的跟踪检查;

5、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九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依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各社申报的大额贷款、融资、投资等业务及联社领导要求交由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定的事项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

具体工作范围:

(一)对全辖信贷资产质量和不良贷款的认定和处理提出意见。

(二)审查各社上报的超过其权限范围的信贷业务(含展期业务及延续法律时效、保全信贷资产、符合转贷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

(三)对外资金拆借及其它投资业务的审查,对新的信贷业务及贷款企业的授信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贷款违规和贷款损失责任认定提出意见。

(五)审查认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及确定授信额度。

(六)有关信贷资产中的其他问题,如依法收贷中的股票、存单、国债质押、以物抵押等问题,以物抵贷、贷款债权的重组、融资等业务经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审定。

(七)审议各项资产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

(八)分析资产风险情况,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上级要求,研究制订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九)审查有关贷款方面的其他事项。

(十)承办联社理事会及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例会每周一次,临时会议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凡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因报表和报告不实而造成损失的,由上报社调查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应统一存档,分类保管。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信贷资料的上报及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审查程序

(一)各信用社(部)申请报告及资料由业务部负责初审,对其可行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信贷初审意见后提交风险部,作出风险性审核意见后经联社主任签字后报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研究;

对内容不齐备的报告退回补充;

需调查的,由业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

无特殊原因,业务部应在接受申请报告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时间内,向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报告,并提出会议安排。

主任最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审批申请报告。

如时间紧急或特殊原因可采取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签的形式直接审批申请报告。

(二)业务部负责向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提请安排贷审会会议的具体日期,并负责提前将会议资料送达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

(三)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同意后可委派代表列席,列席人员不享受表决权。

(四)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申请报告,经多方质询和充分讨论后,采取差额投票制的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人必须在表决记录上签名,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同意。

(五)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贷款审批意见表,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签发。

第十五条对确定再议的信贷业务,业务部应在完全落实贷审会提出的要求后,方可提出再议。

信贷业务再议程序按正常审议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否决的信贷业务和再议没有通过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将结果通知上报机构。

对再议的信贷业务原则上只能再议一次,信贷业务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风险程度降低的可以第二次再议。

第十七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的决议经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通过的决议有最终否决权。

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否决的信贷业务,理事长不得强行授意办理。

第十八条信贷业务最终结果以信贷审批意见书形式正式通知信用社(部)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资料由业务部负责归档保存,具体资料包括:

(一)记录员笔录的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

(二)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的表决签字记录;

(三)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签批的信贷查批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有效监督成本核算,严格财务开支范围、标准,增强财务开支透明度,充分控制财务工作风险,确保理事会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有效监督、管理,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社(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联社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设立*****区联社理事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是按照联社章程而设立的理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联社因经营业务(含自营和代理)而产生的财务收支管理和审批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

主任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4名,协助主任工作,各部门经理6人

第四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或者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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