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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规划和原则问题的解析分析

工程进度的控制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3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a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发现末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

6.1一般规定

6.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6.1.2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6.2工程暂停及复工

6.2.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条文解析]本条由原规范6.1.1和6.1.3合并修订而来,明确了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停工范围”。

6.2.2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末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末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6.2.5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2.6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6.2.7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要求填写。

6.3.1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6.3.2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6.3.3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6.3.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3.5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6.4费用索赔

6.4.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4.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6.4.3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

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6.4.4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6.4.5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5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6施工合同争议

6.6.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6.6.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末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6.3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7施工合同解除

6.7.1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己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2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施工单位己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7.3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一般规定

7.1.l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7.1.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7.1.3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2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2.1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7.2.2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天气和施工环境情况。

2.当日施工进展情况。

3.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

4.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

5.其他有关事项。

7.2.3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7.2.4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项目监理机构。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说明和建议。

7.3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7.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7.3.2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本章明确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工作依据,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设备采购、设备监造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原则、程序、方法和措施。

8.1一般规定

8.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以及明确岗位职责。

8.1.2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8.2设备采购

8.2.1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询价。

8.2.2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并应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8.2.3设备采购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3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4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设备采购方案。

6设备采购工作总结。

8.3设备监造

8.3.1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8.3.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并应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8.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时应予以签认。

8.3.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8.3.5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应做好检验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

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3.6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

8.3.7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计变更,并应协调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同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8.3.8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8.3.9在设备运往现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3.10设备运到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

8.3.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8.3.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意见。

8.3.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8.3.14设备监造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

2设备监造工作计划。

3设备制造工艺方案报审资料。

4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资料。

6原材料、零配件的检验报告。

7工程暂停令、开工或复工报审资料。

8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变更资料。

10会议纪要。

11来往函件。

12监理通知单与工作联系单。

13监理日志。

14监理月报。

1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6索赔文件。

17设备验收文件

18设备交接文件。

19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9.3.1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9.3.2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9.3.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监理的规划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一.监理策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的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二.监理的实施: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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