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作业环境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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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作业环境检查表
车间作业环境检查表
车间/部门:
序号
内容
检查内容(详见后)
检查情况
备注
1
定置摆放
1.车间实行定置摆放,现场核对定置图。
2.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3.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重点部位、易发生事故部位)。
2
车间通道
1.车行道(厂内叉车等)、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
2.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3.占道率低于5%。
(占到率=占到长度/车间通道总长*100%)
4.车行道、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符合标准(车行道上方悬挂物的高度不小于4m,人行道上方悬挂物的高度不小于),且牢固可靠。
3
作业区域地面状况
1.地面平整(高低差不超过5cm),无障碍物和绊脚物(绊脚物埋于地下),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2.地面无积水、积油或垃圾杂物(地面应做到定期清扫,当班生产中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油、积水不得超过1m2)。
3.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4
车间采光
1.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见表)。
2.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5
车间消防设施
1.台账是否完善,记录完整。
2.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在有效期范围内。
3.车间消防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4.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6
设备设施布局
1.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或安全隔离。
2.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见后附页)
7
职业危害作业点治理率为100%
职业危害作业点均采取有效治理或防范措施,查资料和现场。
是否有未治理点:
(1)有防护设备,但其损坏严重、效果差,目测时尘毒、烟雾飞扬。
(2)未采取对生产工艺、材料、设备、操作方法等减低职业危害因素的改进措施,或采取相应措施而无对比监测资料和鉴定报告可证明效果的作业点。
(3)只对厂房整体换气或设置轴流风机换气,没有对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采取专门措施。
(4)漏划点和无测试数据的点。
主要问题
定置摆放,按人与物在生产进程中结合程度分为:
A类:
人与物外部紧密结合状态。
如正在生产加工、装置、调试、交验的产品,和在用的工量具、模具、设备、仪表等。
B类:
待用或待加工类。
如原材料、元器件、待装配的另、部、整件,模具等。
此类物品可随时转化为A类。
C类:
人与物处于待联系的状态。
如交验完待转运入库的产品,暂时不用的模具、材料等。
D类:
人与物已失去联系的物品。
如报废的产品、废料、垃圾等。
都处于待清理的状态。
按A、B、C、D分类摆放,常常整理A类,及时转运B类,清除C、D类。
按照作业方式、物品性质、特点和利用频率等情形,肯定寄存位置:
(1)利用频率高,即常常利用的工具、物品放在周围;
(2)不常常利用的东西应整齐地放入箱、柜内,或物品架上;
(3)很少用的东西应放进公用箱、柜内,由专人妥帖保管;
(4)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肯定材料和成品的放置地址;
(5)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质,紧缩气体、毒品、侵蚀品等)要有专门的场所寄存、保管;
(6)对于推车等简易搬运工具也应明确规定放置地址(包括工作中暂放的地址);
(7)安全通道上,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寄存物品。
3.3.1.按下列原则肯定物品的放置方式:
(1)物料堆放整齐,重物在下,轻物在上,易损物品要固定,易倒物品要挤压住;长物要放倒。
(2)立体堆放的材料和物品要限制堆放高度,最高不得超过底边长度的三倍。
(3)危险化学物品的放置、保管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4)对安全通道和堆放物品的场所要划出明显的界限或架设围栏;堆放物品的场所应悬挂标牌,写明放置物品的名称和要求。
(5)在放置物品时,要确认是不是保证了安全。
3.3.1.摆放整齐,平稳靠得住:
(1)做到定置定位、分类、分区摆放(如摆放在指定的划线或低护栏内)。
小件产品应有集装箱,加工物品与墙或与机床轴平行摆放。
(2)钢材的摆放应做到靠通道侧应放置整齐。
(3)平稳靠得住是指堆垛不得有倾斜,不得有晃动。
滑动物件要有支架或稳固办法,园筒产品或工件转动面不得面向安全通道。
3.3.1.工、模、夹具寄存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工、模、夹具应放置在固定的架子或工具箱、柜中。
(2)各类量具等不得放在车床活动面、导轨上。
(3)钢丝绳要上架,且有明显标识。
(4)物品的重心应向下摆放,做到安全稳妥、避免坠落和倒塌伤人。
3.3.1.物料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对产品坯料加工件要做到限量寄存,白班为生产加工量的倍,夜班为生产加工量的倍。
中间库寄存的量为一周生产加工件的数量,常常活动地带应留有的空间。
3.3.1.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
(1)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
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过2m。
例如垛底为1m,垛高不超过2m。
(2)大砂箱堆垛不超过3.5m,泡沫塑料一类,建议参照大砂箱高度。
(3)堆垛间距要合理,便于吊装或维持消防通道畅通。
表4-3-1车间通道要求
车间类型
通道要求
宽度(m)
一般机械加工车间
行人通道
≥
电瓶车单向行驶
≥
电瓶车对开
≥
叉车或汽车开进
≥
冲压车间
车间主通道
~
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
大型压力机(≥800t单点、≥630t双点)
中型压力机(160~630t单点、160~400t双点)
小型压力机(≤100t)
从通道边界到厂房构件的距离
从通道边界到设备的距离
工部(工段)之间的通道
~
车间过道
铸造车间
非机动车
叉车、电瓶车
汽车
手工造型人行道
~
机器造型人行道
~
锻造车间
走人通道
3t以下汽车、电力装运机通道
~
3t以上汽车、电力装运机通道
铁路线
注:
①安全通道应划出夺目标志,交叉处、转弯处应划园弧形或半园弧形。
若是进入车间的大门一边是办公室(有很多进出的门),一边是车间,在靠车间这边划一条线即可。
不得把办公室进出门封死。
大门口两边不用再划线了。
②不能划线的车间以车间的中心轴为准,两边各0.75m判定。
表4-3-2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序号
车间和工作场所
视觉工作等级
最低照度(勒克斯)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
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
1
金属机械加工车间:
一般
Ⅱ乙
500
30
—
精密
Ⅰ乙
1000
75
—
2
机电装配车间:
大件装配
精密小件装配
Ⅱ乙
Ⅰ乙
500
1000
50
75
—
—
3
机电装配试车:
地面
试车台
Ⅵ
Ⅱ乙
—
500
—
50
30
—
4
焊接车间:
弧焊
一般接触焊
一般划线
精密划线
Ⅴ
Ⅴ
Ⅳ乙
Ⅱ甲
—
—
—
750
—
—
—
50
50
50
75
—
5
扳金车间
Ⅴ
—
—
50
6
冲压剪切车间
Ⅵ乙
300
30
—
7
锻工车间
Ⅹ
—
—
—
8
热处理车间
Ⅵ
—
—
30
9
铸工车间:
熔化、浇铸
型砂处理、清理
造型
Ⅹ
Ⅻ
Ⅺ
—
—
30
20
50
10
木工车间:
机床区
锯木间
木模区
Ⅲ乙
Ⅴ
Ⅳ甲
300
—
300
30
—
30
—
50
—
11
表面处理车间:
电镀槽间
酸洗间
光抛间
电源(整流器)室
Ⅴ
Ⅵ
Ⅲ甲
Ⅶ
—
—
500
—
—
—
30
—
50
30
—
30
12
喷漆车间
Ⅴ
—
—
50
13
喷砂车间
Ⅵ
—
—
30
14
电修车间,一般
精密
Ⅳ甲
Ⅲ甲
300
500
30
50
—
—
15
理化实验室、计量室
Ⅲ乙
—
—
100
16
动力站:
压缩机房
泵房
风机房
乙炔发生器房
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
Ⅵ
Ⅶ
Ⅶ
Ⅶ
Ⅶ
—
—
—
—
—
—
—
—
—
—
30
20
20
20
20
17
配、变电所:
变压器室
高低压配电室
Ⅶ
Ⅵ
—
—
—
—
20
30
18
控制室:
一般控制室
主控制室
Ⅳ乙
Ⅱ乙
—
—
—
—
75
150
19
热工仪表控制室
Ⅲ乙
—
—
100
20
电话站:
人工交换台、转接台
蓄电池室
Ⅴ
Ⅶ
—
—
—
—
50
20
21
广播站(室)
Ⅳ乙
—
—
75
22
仓库:
大件贮存
中小件贮存
精细件贮存
工具库
Ⅸ
Ⅷ
Ⅶ
Ⅵ
—
—
—
—
—
—
—
—
5
10
20
30
23
乙炔瓶库、氧气瓶库、电石库
Ⅷ
10
24
汽车库:
停车间
充电间
检修间
Ⅷ
Ⅶ
Ⅵ
—
—
—
—
—
—
10
20
30
注:
冲压剪切车间和造型车间的照度为提了一级的照度。
3.3.4.对车间采光也可用采光窗设置来考评
车间采光窗的设置,应知足下列要求(即知足车间一般照明的规定):
(1)厂房跨度为大于12m时,本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
(2)多跨厂房相连,边跨墙窗设置符合
(1)要求,相连各跨有天窗,但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
(3)跨度小于12m的单跨厂房,若屋架下弦高度低于5m时,应按
(1)执行;若屋架下弦高于5m单侧有窗户,且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一半。
(4)采光窗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车间通道照明灯应覆盖所有通道。
为限制直接眩光的作用,室内一般照明器距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宜低于表4-3-3所规定的数值。
表4-3-3室内一般照明器距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
序号
光源种类
照明器型式
照明器保护角
灯泡功率(瓦)
最低悬挂高度(m)
1
白织灯
带反射罩
10°~30°
100及以下
150~200
300~500
500以上
乳白玻璃漫射罩
—
100及以下
150~200
3001~00
2
荧光高压汞灯
带反射罩
10°~30°
250及以下
400及以上
3
卤钨灯
带反射罩
30°及以上
500
1000~2000
4
荧光灯
无罩
—
40及以下
大、中、小型设备划分的规定
(1)车床按加工直径大小划分:
大型Φ≥1000mm、中型Φ<1000~600mm、小型Φ<600mm。
(2)钻床按钻孔直径大小划分:
大型Φ≥70mm、中型Φ<70~35mm、小型Φ<35mm。
(3)其他设备按占地面积划分:
大型≥12m2、中型<12~6m2、小型<6m2。
3.3.6.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墙柱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各运输线)≥2m、中型≥1m、小型≥0.7m。
大小设备同时存在的设备间距、操作空间,均按大型设备计算,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同时一并计算。
(2)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
与墙柱之间应按最大距离计算,大型≥1.1m、中型≥0.8m、小型≥0.7m。
在不影响操作的前提下允许放工具箱。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除外),大型≥1.1m、中型0.7m、小型0.6m。
(4)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护罩(网);低于2m高的运输线的起落段双侧应加设护栏,高1.05m。
3.3.6.作业场所布置原则
(1)人机工程学原则:
是合理布置作业场所的理论依据,从人机系统的整体来考虑,作业场所的布置最重要的是要保证方便、准确的操作。
(2)重要性原则:
即优先考虑对于实现系统作业的目标或达到其他性能的最重要的元件,将它们布置在本身理想的位置。
一个元件的重要性应按照其作用来肯定,有些元件可能并非频繁利用,但却是相当重要的,如紧急制动器,一旦设备异样,必需保证操作能迅速而准确。
(3)利用频率原则:
显示、控制器、工具、材料等应按利用的频率优先排列。
常常利用的元件应布置在作业者易见、易及的位置,如冲床的动作开关。
(4)功能原则:
即按设备、显示器、控制器、工具等元件的功能彼此关系来进行适当的编组排列及布置。
如温度显示器与温度控制器应编组排列,配电指示与电源开关应处于同一布置区域。
(5)利用顺序原则:
即按照元件利用的时刻顺序,将元件按利用顺序排列布置。
以使作业方便、高效。
如,开启电源、启动机床、看变速标牌、变换转速等。
3.3.6.2各类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3.3.6.操纵控制器与显示器的布置
(1)选择最佳认读区域和配置方式布置显示器,以提高认读效果,减少巡检时刻,提高工作效率。
(2)操纵控制器布置的位置除应考虑各类控制器本身操作特点,将其布置在该种控制的最佳操作区域之内(如颜色编码控制器应布置在最佳视觉域之内)。
另外,联系较多的控制器应尽可能彼此靠近,排列和位置应符合其操作程序和逻辑关系。
控制器之间的距离要合理。
(3)显示器与操纵控制器的布置应符合相容性。
大多数人对于刺激与反映的性质和彼此关系都有某种期待和观念,因此,应使显示器与操纵控制器布置与人的这种特性相容。
包括:
①概念相容:
人们把绿色(如交通路灯)与安全、无危险相联系。
在显示器与控制器安置时应注意概念相容。
②运动相容:
人们惯于用顺时针转动来开启电气设备,使它增加能量、响度等;人们惯于用反时针转动使水龙头的水流出,也惯于用顺时针方向转动方向盘使车向右拐。
在显示器与控制器安置时应注意与人们运动适应相容。
③空间或位置相容:
若是把控制器与显示器按具有一样相关位置的元件归并在一路分组安置,则可使操作时动作快,过失少、效率高。
⑷避免操作对显示的干扰。
这种干扰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在操纵控制器时,肢体遮挡了某些显示器,专门是有些控制器利用频率较高,或一次使历时刻较长时,用肢体遮挡了操作者自己的视线,会漏掉某些信息而造成事故。
②显示器受控制器的照明灯光干扰,专门是操纵进程中,手臂灯影的不断转变影响显示效果。
(5)各类控制器应彼此在形状、大小或颜色上有所区别,以避免操作错误。
3.3.6.避免误操作设计
(1)将按钮或旋钮设置在凹入的底座当中,或加装栏杆等。
(2)使操作者在越过此控制器时,手的运动方向与该控制器的运动方向不一致,例如,若是操作时手是以铅直方向越过某杠杆,这时能够将此杠杆的动作方向设计成水平的,即便无心中被通过的手碰着也不会产生误动作。
(3)在控制器上加盖或加锁。
(4)按固定顺序操作的控制器,能够设计成联锁的形式,使之必需依次操作才能动作。
(5)增加操作阻力,使较小外力不起作用。
3.3.6.工作职位设计
(1)材料、工具、操作台等设置部位便于拿放和操作。
(2)设计制作适合的工具或固定器具代替手工操作。
(3)工作台高度应能调整,以适应操作者的身高,避免过早疲劳。
(4)坐椅设计要合理,高矮、宽窄及靠背角度应考虑人机工程。
(5)指示灯及开关应按规定着色。
(6)说明标签的字体应易读,位置应准确。
(7)按坐、坐一站、站的顺序考虑人的作业姿势,力求令人能以坐姿操作。
(8)保证适当的机械间距和足够宽度的作业通道。
3.3.7职业危害作业点治理率为100%
3.3.7.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点,判定为已治理点:
(1)配置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实现了通风、除尘、净化、屏蔽、吸附、过滤等方式,消除、中和、稀释了职业危害因素,设备设施运转正常,治理有效果。
对于有多个工位的点,设备设施应覆盖其75%以上工位。
(2)采用新的无毒或低毒材料或工艺,使职业危害因素产生量或强度有明显降低。
(3)对生产设备和工具进行改造,使职业危害因素发生量或强度大幅度降低。
(4)改良操作方式,使操作者离开或减少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