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培训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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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培训

概述

一、报表修订的背景:

1、原报表遗漏部分重要项目,如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

2、报表设计复杂、取数困难,如财务费用分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1主9附6说明,不便于计算机管理。

3、申报表与损益表没有相关的核对功能。

4、报表结构、内容滞后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如投资业务、广告费明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等。

二、新申报表的报表体系、适用范围、填报原则及要求:

1、报表体系:

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申报表分开。

2、填报要求:

查帐征收季报只报主表,年度申报一主表加十五附表;核定征收只填核定征收申报表。

3、填报原则:

准确核算、不重不漏。

4、填报方法:

一般先附表后主表;可先行填报的对象有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

其他附表结合主表项目填列。

5、新申报表使用时间:

修订后的申报表自2003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使用。

季(月)度预缴申报自2004年度开始使用。

三、新申报表的特点

1、政策性强:

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力图全面反映现行所得税政策,从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差异着手,准确理解二者差异是学习新申报表的重点和难点。

2、交互勾稽:

新申报表的结构强化了表内项目间、主附表间及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主表中的纳税调整项目大部分从附表中生成,希望能有效避免误填和随意性,同时也增加了填表难度。

填表辅导

根据新申报表的报表体系,我们的培训的顺序为先附表后主表;根据附表与和主表结构的关系,再把十五附表分为三部分讲解。

其中通过附表一、二、三、四的填列结合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可以产生申报表主表中的“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两部分,可以计算得出“纳税调整前所得”(主表第18行);附表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均属于纳税调整项目,相关数字带入相关栏目可以产生“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31行);再结合附表十三、十四、十五的填列可逐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主表第36行)和“实际应缴所得税”(主表第44行)。

附表十一、十二与其他附表的关联性较强。

第一部分、附表一、二、三、四

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四《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一、基本结构:

(附表一)按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填报。

分为“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三项,表式结构与“98申报表”基本相同,较大的差异是把“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从“其他业务收入”中分离出来。

(附表四)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相配比的“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的成本”。

表式结构与“98申报表”差异较大。

二、相关政策:

1、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差异:

会计上:

销售商品的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上:

按照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例1)、甲公司03年12月18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价款100万元,成本70万元,税率17%。

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手续已办,乙公司财务困难,至12月31日仍未支付。

甲企业相关业务处理:

1、12月18日发出商品:

借:

发出商品:

700000

贷:

库存商品700000

2、12月底,因乙公司未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不作收入处理。

税法(增值税)规定在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确认应税收入。

相关分录:

借:

应收帐款----乙公司170000

贷:

应交税金----增(销项)170000

所得税方面,附表一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附表四调增成本70万元。

(注意:

凡会计核算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在附表一调整销售收入的同时在附表四按配比原则相应调增销售成本。

3、04年如果甲公司收到货款,则:

借:

银行存款117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收帐款17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

贷:

发出商品:

700000

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04年汇缴时应调减相应的收入成本,

也可在附表十二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04年确实无法收到货款,可申请坏帐核销。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会计上: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会计上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非调整事项(略)

税法上: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1、在汇算清缴前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如法院的判决,则不确认收入,不再作纳税调整,同时将商品成本加流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

2、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整,在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后,按商品销售收入加流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

3、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整,在下一年度又收回款项,会计上作收入处理,不应计入下一年度的应纳税税所得额,且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在附表12作纳税调减。

3、跨年度劳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涉及到附表一和附表三的第2行和第4行。

对于跨年度的“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和 “施工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九条 规定,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税法在确认跨年度劳务收入时,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无论预计能否得到补偿,就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第5行)的确认: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所以附表一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不包括预售收入,而是直接将预售收入填入附表十一第21行和主表第29行。

5、存货计价方法对成本的影响:

税法对后进先出法限制使用,除非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其他情况不得使用后进先出法。

6、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可分为四个部分1、流转税上视同销售的。

2、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3、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总局6号令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在会计上不符合销售成立的4个条件,不作为销售收入,只按成本进行结转。

(例2)、甲公司对外捐赠商品一批,成本80万元,市价100万元,增值税率17%。

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等科目97

贷:

库存商品:

80

贷:

应交税金:

17

税务上:

100万收入,80万成本。

分别填入附表2、4。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二项业务的计算分别在附表3的讲解中说明。

二、勾稽关系:

附表一第22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入主表第1行

附表四第22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入主表第11行

附表一

(2)《事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略)

附表三、其他收入明细表

一、基本结构:

本附表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收入项目,按产生其他收入的业务类型不同分项逐行填列。

本附表属新增表格,“98申报表”无类似表格。

二、相关政策:

1、(第1行)债务重组收益

6号令相关规定: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主要差异:

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不确认重组收益(避免人为操纵利润)。

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分解、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反避税)

(例1):

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抵偿欠乙公司债务140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市价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

应付帐款140

贷:

产品销售收入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收益23

借:

产品销售成本80

贷:

产成品80

税务上:

分解为二项业务:

(1)、销售:

100-80=20

(2)、抵债:

140-(100+17)=23

分别在附表1、4以及在附表3第1行“债务重组收益”中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

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3

贷:

应收帐款140

税务上:

确认重组损失23万元附表十二14行“非现金资产的重组损失”。

(符合坏帐标准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扣除)。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净收益(第2行)

国税发【2000】118号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主要差异:

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分解。

(例2):

甲企业以不需用固定资产一台(原值500万,已提折旧2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400万元)对外投资占乙企业10%股份,相关税费1万元。

会计上初始投资成本:

500-200+1=301万

税务上分解为二项业务:

1、公允价值对外销售:

400-(500-200)=100万填入附表三第2行。

2、投资初始成本:

401万。

会计与税务上对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存在差异。

若甲企业以45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丙企业。

转让所得的计算:

会计上:

450-301=149万元,

税务上:

450-401=49万元,

乙企业固定资产价值:

会计上:

300万,并按300万计提折旧;

税务上:

400万,应按400万元计提折旧,对折旧的调整将在附表6中作详细讲解。

3、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第6行)

按纳税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填列。

主要差异:

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基本上不确认资产转让收益(除收到补价外)。

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按销售行为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

4、接受捐赠的资产(第8行)

是指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资产会计上列入资本公积。

税务上: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分2003年1月1日之前与之后。

财税【1997】77号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售或进行清算的填在附表11第7行“处置受赠实物资产净值”。

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填写入附表3第8行“接受捐赠的资产”。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上作冲减在建工程处理,税收上作收入。

由于相关的调整比较复杂,省局明确:

可视同按会计事项处理。

二、勾稽关系:

第13行“合计”填入主表第9行“其他收入”。

附表2、《投资(转让)所得(损失)明细表》

一、基本结构:

本附表纵向把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三项,横向1-3列填列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只需长期股权投资填列),4-9列填列投资持有收益,10-15列列填列投资投资转让所得。

表式结构与“98申报表”差异较大。

因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同,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将会计科目“投资收益”按照税收政策分解为投资的持有收益(股息利息所得,下同)和投资的处置收益(转让所得),并按规定填入本附表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内。

二、相关政策:

1、短期投资收益:

本表要求短期投资收益只反映“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反映“持有收益”。

本部分的填列总体上以会计核算为准。

申报表附表2的设计体现了这一原则在投资转让成本中分为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成本收回。

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和利息不构成投资成本。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帐面价值。

(2)短期投资取得时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所得: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相关业务处理很复杂,与所得税政策的差异也是多方面的,尤其是权益法。

故本表应根据税收政策对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填列,不能直接从会计帐户中取数。

财税【1996】79号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0】118号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附表据此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划分为“不补税”和“应补税”两部分)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会计上不包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会计权益法下,企业在每会计年度末确认收益或损失)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会计不作处理,只在备查薄中登记,本附表在第5列中反映)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1)投资收益补税举例(填表样式见附注1)

甲企业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期)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从A企业(适用税率15%)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已纳税款15万元;从B企业(适用税率24%)分回投资收益76万元,已纳税款24万元;从C企业(适用税率27%)分回投资收益73万元,已纳税款27万元。

例一:

甲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334万元(100+85+76+73)填入主表5行,成本费用1400万元,投资转让净损失200万元,334>200,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则主表28行=0,31行=(1000-1400-200+334)万元=-266万元,(国税发【1994】250号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2行-36行次不填列。

例二:

甲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334万元(100+85+76+73)填入主表5行,成本费用800万元,投资转让净损失250万元,则主表28行=0,31行=(1000+334-800-250)万元=284万元,此时,34行=100万元,因0<31-32-33-34=184万元<234万元,则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计算应补缴税款。

184万元>73万元,则C企业(适用税率27%)分回投资收益73万元应还原计算补税;184万元-73万元>76万元,则B企业(适用税率24%)分回投资收益76万元应还原计算补税;0<184万元-73万元-76万元=35<85,则A企业(适用税率15%)仅就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中的35万元还原计算补税。

35行=(27+24+35/[1-15%]*15%)=57.2万元,36行=284-100+57.2=241.2万元,38行=241.2*33%=79.6万元,40行=35行=57.2万元,44行=(79.6-57.2)万元=22.4万元

例三:

甲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334万元(100+85+76+73)填入主表5行,成本费用800万元,投资转让净损失100万元,则主表28行=0,31行=(1000+334-800-100)万元=434万元,此时,34行=100万元,因31-32-33-34=334万元>234万元,则从被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除免税的投资收益外均需计算补税。

35行=(27+24+15)=66万元,36行=434-100+66=400万元,38行=400*33%=132万元,40行=66万元,44行=(132-66)万元=66万元。

(例2)权益法下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纳税调整举例:

(填表样式见附注2)

A企业2002年3月以固定资产(原值7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6500万元)投资B企业,占50%股份,B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万元;2002年度税后利润1000万元;2003年2月B企业宣告800万元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2003年8月B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当年亏损3000万元,2003年底A企业计提投资跌价准备1000万元;2004年8月A企业以6000万元向C企业进行转让。

差异分析:

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也不得摊销;无论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税法均不确认减值准备。

2002年会计处理:

(1)借: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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