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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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健康城市
第一节健康规划
第二节健康环境
第三节健康社区
第四节健康评估
第三章健康促进
第一节健康教育
第二节健康生活
第三节心理健康
第四节职业健康
第四章健康服务
第一节健康服务体系
第二节基本健康服务
第三节居民健康管理
第四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五节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第六节重大慢性病防治
第五章健康保障
第一节健康服务资费
第二节人才与技术
第三节健康产业
第四节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1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基本原则】特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预防为主,优化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早期干预、共建共享,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事业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事业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健康深圳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研究部署健康深圳行动的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督促、检查、评估健康深圳行动开展情况。
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成立健康城区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城区建设。
街道办事处成立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成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第六条【健康湾区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共同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健康权益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损害居民健康权益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健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在健康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事业做出贡献和支持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通报。
第二章健康城市
第一节健康规划
第十条【健康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健康建设用地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公共健康服务设施用地,完善规划布局和标准,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健康建设用地,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配置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护理机构、体育健身场所等健康服务设施。
深圳市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应当与本市健康服务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标准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专项发展规划】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制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体现促进和维护健康的原则,将健康和健康公平作为规划制定的重要因素或者内容。
第十三条【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健康服务体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市区两级健康服务体系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发展方向以及相互之间的服务协同关系。
第二节健康环境
第十四条【生态文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环境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划定环境健康高风险项目、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评价,从源头预防与控制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
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空气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常态化的区域协作机制,完善重度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向社会公布区域空气污染指数。
全面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提高特区空气质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与管控体系,以产业和交通为重点领域,强化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
第十七条【污水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和达标排放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单位管理任务清单,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开展工业聚居区污染专项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
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鼓励市民担任河湖监督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任志愿河长,参与河湖保护。
第十八条【垃圾分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固体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十九条【健康建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健康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特区健康建筑的发展。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健康建筑发展规划、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在规划和建设条件中明确健康建筑等级比例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鼓励和支持健康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倡导建设单位使用绿色环保以及防止光污染、电磁辐射、降低环境噪声等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条【爱国卫生】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健康城市建设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之家和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清洁深圳月”等活动,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全面推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提升特区人居环境质量。
市、区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灭除病媒生物以及治理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特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控制吸烟】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危害。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供深食品基地建设,扩展食品安全检测项目,保障食品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定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供深食品团体标准,建立网络餐饮外卖食品服务提供者入网审查登记、违法行为报告与查处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发现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制度。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第二十三条【药品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智慧监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疫苗冷链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保障疫苗接种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伤害防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伤害预防与干预体系,将伤害预防融入城市规划、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公共场所等城市建设和治理的全领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重点因素、重点人群、重点区域伤害干预技术指南,健全伤害监测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
第二十五条【重点人群伤害防范】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建设、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社区小区管理等方面完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老年人跌倒、高空坠落、交通意外、中毒、性侵害等防控措施。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提高学生和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异物吞入、坠落和电击、烫伤等安全防范,提高学生和婴幼儿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节健康社区
第二十六条【组织保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健康教育与促进、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爱国卫生运动、体育健身等活动,建设健康社区。
健康社区示范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为健康社区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健康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维护所管理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并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职责: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与器具,清理孳生地;
(2)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3)重大传染病流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居民健康管理和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
(4)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健康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职责:
(1)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管理组织架构,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
(2)组织开展员工身心健康相关工作,倡导健康工作生活方式,传播健康理念;
(3)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健康体检;
(4)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服务调查、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等活动;
(5)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用人单位工会经费用于员工健康管理和保障工作的,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全自动红外线体温测试仪、健身室、体外除颤仪等健康检测、健身服务、医疗急救药具和器材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环境和用品,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并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职责:
(1)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员工上岗前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且考核合格;
(2)定期做好公共场所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3)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健康学校】中小学校应当积极推进健康校园建设,为学生提供符合健康标准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履行下列健康工作职责:
(一)保障教学建筑、课桌椅、黑板、噪声以及教室的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按照有关规范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创造有利于眼健康的视觉环境;
(四)每天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保证学生能熟练掌握二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五)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和眼保健操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健康家庭】居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维护健康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践行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节健康评估
第三十二条【健康影响评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城市空间规划与建设、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规划、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准重大建设工程和实施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前,应当评估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公共政策和重大建设工程,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将对城市公共卫生或者居民健康产生较严重不利影响的,不得制定出台或者批准实施。
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社会与医学伦理学影响评价、卫生学评价等,具体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健康影响评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为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城市规划与建设、公共卫生、环境与资源、产业发展、新闻传播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鼓励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规范提供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服务。
第三十四条【健康城市评价】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康城市评价体系,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健康城市建设的主要指标、重点任务进行监测,全面科学评估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作为制定健康政策和规划、调整政府健康投入、优化健康资源布局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五条【健康统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城市统计调查制度并纳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每年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服务、健康环境、健康保障、健康产业以及居民健康状况、居民健康素养统计调查。
健康城市统计调查数据和报告应当向社会发布,并作为健康城市评价、公共政策和重大建设工程健康影响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居民健康白皮书】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发布居民健康白皮书,向社会公开健康城市建设情况以及市民健康水平状况。
第三章健康促进
第1节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健康教育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健康教育作为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提升健康素养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公益热线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
第三十八条【健康教育内容】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健康行为与健康生活方式;
(2)疾病预防与家庭健康管理;
(3)科学诊疗与合理用药;
(4)康复知识与技能;
(5)急救知识与技能;
(6)心理健康;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8)其他需要宣传普及的健康知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医疗卫生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指导,对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治疗方法、合理安全用药以及预防保健知识给予适当的解释说明。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和应用健康教育处方。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各类健康宣传活动或者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科普。
第四十条【学校健康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完善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健康教育制度,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教育大纲,编写健康教育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将家长健康教育纳入家庭教育体系,指导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发挥家长作用,共同开展对学生和幼儿的健康教育。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健康教育教学工作,按照健康教育大纲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增强学生和幼儿防病意识,培养健康行为习惯。
健康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六个课时。
第四十一条【健康公益广告】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健康公益宣传广告年度发布计划,宣传部门应当协助组织相关媒体及传播媒介发布。
鼓励经营性网站、大众传播媒介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免费发布健康公益宣传广告。
鼓励经营性网站、大众传播媒介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发布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等宣传广告时,同时发布相关饮料的健康危害信息。
第四十二条【健康信息发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发布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心理健康、合理用药、公共卫生应急等健康信息时,应当注明信息来源、出处、作者或者审核者身份、信息发布及修订日期等。
第四十三条【健康信息监测】宣传、网络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对媒体发布健康信息进行引导和监测;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虚假或者不完整健康信息的,及时予以澄清。
第2节健康生活
第四十四条【个人健康管理】居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履行自我健康管理责任,树立健康理念和健康心态,主动学习健康知识与技能,提高健康素养,培养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倡导居民养成勤洗手、使用公筷公勺等良好生活习惯。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呼吸道疾病时,应当减少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人群聚集场所;确有必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共场所和聚集场所时,应当佩戴口罩,并保持适当社交距离。
第四十五条【健康激励】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民健康积分奖励制度等激励机制,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健康管理,鼓励居民报告可疑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十六条【合理膳食】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营养状况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膳食指南,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鼓励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对所提供食品的热量和主要营养成分等进行标识,提供易于顾客分辨的公筷公勺。
支持有关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制定健康餐厅、健康食堂团体标准,开展示范单位建设。
第四十七条【限盐油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认读食品营养标签知识的宣传普及。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低盐、低油、低糖、无糖食品并在包装上作显著标识。
第四十八条【限盐油糖措施】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促进市民科学健康饮食。
宣传、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户外媒体广告等渠道开展减盐、减油、减糖宣传。
鼓励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建设健康餐厅,采取控制食盐、食油、食糖使用量的措施,开发和提供低盐、低油、低糖菜品。
第四十九条【学生营养】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制定学生营养餐标准。
学生餐配送企业和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营养工作人员,供应符合学生营养餐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条【售酒限制】禁止在下列场所或者区域销售酒精饮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三)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中小学校、青少年服务机构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酒精饮料。
第五十一条【全民健身】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鼓励开展全民健身体育、休闲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身步道、骑行道、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全民健身公共场地和设施,实行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健身场所,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体医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体育与医疗融合工作的机制,制定健康体适能监测、评估和干预工作规范和标准,发布科学健身与运动处方指南,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等作用,加强全民健身运动指导。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残联等部门制定实施青少年、妇女、老年人、职业群体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推广运动处方,促进科学健身与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和身心康复融合发展。
第五十三条【体质监测】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体质测试和体质健康监测,测试人群应当涵盖不同年龄、职业,人数不得少于本市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一,测试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等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评价,将学生的传染病和慢性病预防、健康生活方式、伤害防范意识等健康素养水平纳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三节心理健康
第五十四条【心理健康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心理服务,提高市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五十五条【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健康促进的重要内容,加强心理健康促进机构和心理健康促进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心理健康促进组织管理、监督评价等机制。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经营性网站、大众传播媒介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开展心理健康公益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心理健康信息、公益广告等。
第五十六条【青少年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内容。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推进在学生体检中开展心理测试,引导学生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素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情绪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会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第五十七条【重点人群心理健康】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给予心理疏导和提供心理援助。
第五十八条【心理健康服务专业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心理健康相关科室。
每个街道应当至少有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在组织员工健康体检时增加心理测试项目。
第五十九条【心理危机干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心理救援应急机制,组建跨部门、跨学科心理救援工作队伍,并加强培训和演练。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心理评估和心理援助服务。
第六十条【规范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规范的规定,提供心理状态评估、心理行为问题咨询等服务。
第四节职业健康
第六十一条【政府管理责任】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服务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