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7章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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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杰证券发行与承销第7章讲义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考试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考试要点】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和原则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且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包括:

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规范问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披露语言的选择:

应采用中文文本。

若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若两个文本发生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不得有任何虚假,与客观实际相符

  2.准确性原则:

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

  3.完整性原则:

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4.及时性原则:

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了解):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在董事会指定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注意的一个问题: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履行职责。

→当董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但是,在此期间并不免除董秘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谁来监督管理?

→证监会和证交所

  ▲监督什么?

证监会监督(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和证交所监督(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特别的地方:

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开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例1·多选题】信息披露的原则有( )。

  A.真实性原则

  B.准确性原则

  C.完整性原则

  D.及时性原则 

  

[答疑编号1156070101]

『正确答案』ABCD

  【例2·判断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答疑编号1156070102]

『正确答案』正确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考试要求】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

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考试要点】

  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

一般内容与格式。

  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证监会在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与18日修改)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1号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不论第1号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

若第1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书面说明。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2.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3.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1)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告的截止日为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4.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

  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这个发行人应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声明。

  5.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4)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5)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6.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

(了解)

  

(1)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3)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7.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

  

(1)刊登: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交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2)报送: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8.其他备查文件

  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二、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1.招股说明书的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2.董事会声明与发行人提示

  招股说明书的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声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等)

  3.招股说明书概览

  发行人应设置招股说明书概览,并在本部分起首声明: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此外,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概览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等。

  4.本次发行概况

  

(1)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面值、发行价、发行费用等。

  

(2)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

(1)发行人;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3)律师事务所;(4)会计师事务所;(5)资产评估机构;(6)股票登记机构;(7)收款银行;(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3)本次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询价推介时间、定价公告刊登日期、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股票上市日期)

  5.风险因素

  

(1)要求: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2)内容:

行业前景、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经营模式变化、技术不成熟、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的风险因素的披露。

  6.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改制重组情况

  (3)股本变化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主要包括:

  ①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②前10名股东;③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④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Sharehol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Legal-personShareholder),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⑤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⑥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⑦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4)关联方情况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5)内部职工股

  发行人应披露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本次发行前的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发生过的违法违纪情况;对尚存在的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应披露有关责任人的承担主体。

  (6)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7)发行人员工简介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8)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7.业务和技术

内容

学习要点

▲行业

主管部门、监管体制,法律法规等

▲业务

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资产

主要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情况

▲特许经营权

取得、期限、费用标准等

▲生产技术及科研

披露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

▲境外业务活动

应进行地域性分析及披露境外资产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纠纷

▲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

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8.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内容

学习要点

同业竞争

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并披露承诺

关联交易

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应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方情况和交易内容等。

偶发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

规范关联交易的做法: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有无规定关联股东或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作必要的公允声明;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作必要的公允声明;披露最近3年及1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等。

  9.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10.公司治理

  

(1)机制设立:

  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同时,披露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

  

(2)违规情况:

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近3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4)内部控制的评估和鉴证

  11.财务会计信息

内容

要点

报表披露

  ▲运行3年以上,应披露最近3年及1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最近3年及1期的利润表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1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意见披露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披露

  ▲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方法、折旧提取等

分部信息披露

  ▲财务报表中包含分部信息的,应予披露

收购兼并信息披露

  ▲最近1年及1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1年利润表

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披露

  ▲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最近3年及1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最近3年及1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情况披露

  ▲最近1期末主要固定资产类别、原价、净值、折旧年限等

无形资产情况披露

  ▲最近1期末

债项披露(银行借贷关联方负债等)

  ▲最近1期末

所有者权益情况披露

  ▲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未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

现金流情况披露

  ▲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

其他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3年及1期的流动比率等

盈利预测的披露、境内外披露差异、资产评估及验资报告

   

  12.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根据最近3年及1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

包括:

财务状况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资本性支出的分析等

  发行人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

  发行人目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的,应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13.业务发展目标

  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且要具体、可行;对产品、服务或业务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14.募股资金运用

  首先要:

预计募集资金数额;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号),对于最终定价查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自己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15.股利分配政策

  最近3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

  16.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17.董事、监事、高管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等在正文后分别有固定的声明格式。

  

  18.备查文件:

包括:

发行保荐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重大事项提示→本次发行概况→发行人基本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备查文件

  【例3·多选题】发行人目前存在重大( )的,应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赢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A.担保       B.诉讼

  C.或有事项     D.期后事项  

  

[答疑编号1156070201]

『正确答案』

  【答案】ABCD

  【例4·多选题】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

  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 )。

  A.最近3年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

  B.最近1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

  C.非经常性损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

  D.最近3年及l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答疑编号1156070202]

『正确答案』ABCD

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公告

  

  【考试要求】熟悉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

  【考试要点】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

  

  一、发行公告的披露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比如说:

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发行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二、发行公告的内容

  

(1)提示(本次发行股票及其发行方案已获得证监会具体文件的核准;本公告仅对认购发行公司股票的有关事项和规定向社会作简要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三、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的认购风险。

  主要内容: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投资者需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风险因素”章节。

  3.本次发行定价是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在确定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协商确定价格,任何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均表明接受价格。

  4.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将通过公司自筹资金或债务融资解决。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5.本次发行申购,任意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一种方式申购,所有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俱不能参加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坚持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等。

  

  四、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

  第一,招股意向书公告的同时,发行人及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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