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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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云煤安人培字〔2007〕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相关
资质资格办理程序的通知
云南省各州(市)、县(市、区)煤炭企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源煤业集团及各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有关证书、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及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办理工作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别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我局制订了《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有关证书办证工作程序及要求》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及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办理工作程序》,现下发给你们。
规范后的办证或资质、资格办理工作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相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做好有关事宜。
附件:
1.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有关证书办证工作程序及要求
2.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师资认定、复评及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办理工作程序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
煤矿安全资质资格程序通知
本局:
局领导,相关处室,各监察分局,存档
(2)。
2007年8月20日印发
打印:
赵校对:
林伟
附件1: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有关证书
办证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告,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定,云南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等“煤矿三项岗位人员”需经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有关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为加强证书管理,规范颁证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核准的方便快捷,现就办证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明示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办证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独立井的井长,下同)。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后备矿长)按规定必须由云南省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有关要求培训,并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各类煤矿矿长同时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后备矿长在资格证书中注明)。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办理程序分为开班备案、材料审核、颁发证书或复训检审。
1.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举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新训或复训之前,按规定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煤矿安全培(复)训开班备案表,经同意后实施培训;
2.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办证申请或复训检审申请,提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煤矿矿长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或复训检审表、学员培(复)训考核成绩表(附电子版)、培(复)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和相关材料;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初审,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办证或复训检审意见后,办理相关证书或证书检审手续;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证书办证或复训检审材料整理归档;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颁证和复训检审情况在网上公告。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办理提交材料
1.培训学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煤矿企业的任职文件或聘书原件(后备矿长要出具后备矿长证明)、出具的学员工作简历材料;
4.所在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需提供《安全专篇》的设计审查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煤矿企业所在地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国有煤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煤矿合法性和该煤矿主要负责人任职(后备矿长备案)、学历、工作经历等真实情况的材料;
6.其它按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个人办理要求
参训学员在培训、复训期间所提交材料不完备,或暂无固定服务单位、因发生事故被暂扣有关证书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个人办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的按以下程序:
1.除提交上款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以外,申请办理人还需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工作窗口提交由云南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出具的培(复)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个人领证申请等;
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对领证申请材料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出具领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在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
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审查,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领证或复训检审意见,办理相关证书的颁发或检审手续后,将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和有关证书交予行政许可窗口。
对领证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的,人事培训处在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上注明,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通知领证申请人对材料补正。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证书个人领证或复训检审材料整理归档;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领证和复训检审情况在网上公告。
7.参训学员暂无固定服务单位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认可其有关资格。
在有效期内正常参加复训并考核合格的,有关资格延期。
资格有效期内被聘上岗的,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个人办理要求申请领证。
8.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调〔2007〕5号文规定,因发生事故被暂扣有关证书的,凭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办理退还有关证书手续。
二、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证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须经云南省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有关要求培训,并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一)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办理程序分为开班备案、材料审核、颁发证书或复训检审。
1.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举办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训或复训之前,按规定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煤矿安全培(复)训开班备案表,经同意后实施培训;
2.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办证申请或复训检审申请,提交《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或复训检审表、学员培(复)训考核成绩表(附电子版)、培(复)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和相关材料;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初审,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办证或复训检审意见后,办理相关证书或证书检审手续;
4.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证书办证或复训检审材料整理归档;
5.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证和复训检审情况在网上公告。
(二)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办理提交材料
1.培训学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煤矿企业的任职文件或聘书原件、出具的学员工作简历材料;
4.所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基建矿井需提供《安全专篇》的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5.煤矿企业所在地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国有煤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煤矿合法性和培训学员任职、学历、工作经历等真实情况的材料;
6.其它按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三)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个人办理要求
参训学员在培训、复训期间所提交材料不完备,或因发生事故被暂扣证书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个人办理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按以下程序:
1.除提交上款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以外,申请办理人还需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工作窗口提交由云南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出具的培(复)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个人领证申请等;
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对领证申请材料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出具领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在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
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审查,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领证或复训检审意见,办理相关证书的颁发或检审手续后,将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和有关证书交予行政许可窗口。
对领证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的,人事培训处在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上注明,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通知领证申请人对材料补正。
5.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个人领证或复训检审材料整理归档;
6.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个人领证和复训检审情况在网上公告。
7.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调〔2007〕5号文规定,因发生事故被暂扣有关证书的,凭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办理退还有关证书手续。
三、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证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必须经云南省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有关要求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通过颁发《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办理程序分为开班备案、材料审核、颁发证书或复训检审。
1.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举办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训或复训之前,按规定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煤矿安全培(复)训开班备案表,经同意后实施培训;
2.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办证申请或复训检审申请,提交《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或复训检审表、学员培(复)训考核成绩表(附电子版)、培(复)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和相关材料;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初审,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办证或复训检审意见后,办理相关证书或证书检审手续;
4.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证书办证或复训检审材料整理归档。
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办证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电钳工、煤矿排水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瓦斯检查员、井工煤矿通防工、煤矿爆破工、煤矿主要通风机操作工、煤矿主提升机操作工、煤矿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煤矿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井下采掘机械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露天煤矿机械操作工、煤矿救护队员等十五类作业人员。
按规定必须经云南省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有关要求培训、并经理论考试、实作考核合格后,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通过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程序分为开班备案、材料审核、颁发证书或复训检审。
1.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举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新训或复训之前,按规定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煤矿安全培(复)训开班备案表,经同意后实施培训;
2.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办证申请或复训检审申请,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验印审批表或复训检审表、学员培(复)训考核成绩表(附电子版)、培(复)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和相关材料;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初审,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办证或复训检审意见后,办理相关证书或证书检审手续;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办证或复训检审材料整理归档。
五、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有关证书变更、补发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证书变更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持有效证书,因服务单位、职务或身份变更,包括持证人到其他煤矿任职就业或省外持合法资格证到我省煤矿任职就业、具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低任煤矿企业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后备矿长聘任为正式矿长等需变更有关证书的,持证人应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要求变更相关证书持证人员应提交以下证书变更申请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要说明变更的理由);
(2)变更前所持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新聘或任职煤矿企业出具的任职文件或聘书原件;
(5)新聘或任职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需提供《安全专篇》的设计审查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新聘或任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国有煤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煤矿合法性和证书变更申请人任职、学历、工作经历等真实情况的材料;
(7)其它按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对变更申请材料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出具证书变更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在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
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审查,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变更意见,办理相关证书的变更手续后,将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和有关证书交予行政许可窗口。
对变更证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的,人事培训处在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上注明,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通知证书变更申请人对材料补正。
5.省外持合法资格证到我省煤矿任职需变更证书的,须经相关培训机构实施考核,出具考核合格证明;
6.有关证书变更材料整理归档;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证书变更情况在网上公告。
(二)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有关证书补办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有关证书因遗失损毁,持证人需要补办的,持证人应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1.要求补办相关证书持证人员按要求提交证书补办申请材料:
(1)证书补办申请(要说明补办的理由);
(2)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补办相关证书人员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证书补办申请人任职在岗、证书遗失损毁等真实情况的证明;
(4)要求补办相关证书人员取得证书前参加培(复)训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出具的证书补办申请人参加培(复)训、考核合格等真实性的证明;
(5)其它按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对补办申请材料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出具证书补办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在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
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具体办证人员进行审查,处室负责人核准签署补办意见,办理相关证书的补办手续后,将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和有关证书交予行政许可窗口。
对补办证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的,人事培训处在个人办证申请受理审查表上注明,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通知证书补办申请人对材料补正。
5.有关证书补办材料整理归档。
六、审核办证工作纪律
1.审核办证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操作审核办证事项,不允许推委塞责、敷衍了事、滥用权力。
2.具体办证人员、办证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办证审核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实施审核办证事宜,履行好审核办证责任,不允许违规操作、随意作为、亲亲疏疏。
3.审核办证工作中应遵守有关的纪律要求,做到秉公办事、公开公正、廉洁自律、热情高效,不允许无故刁难、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附件2: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及煤矿
安全培训教师资格办理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定,云南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煤矿安全培训教师,需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认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颁发有关证书后,方可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为加强证书管理,规范办理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核准的方便快捷,现就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及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明示如下:
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云南省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一)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审核、申报受理、现场评估考核和资质认定
1.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认定申报材料;
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受理申报的在培训资质受理审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不予受理的出具资质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对资质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的,在培训资质受理审查表上注明,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通知资质申报单位对材料补正;
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组织资质评估考核组对资质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考核,出具资质评估考核报告,提出资质认定意见;
5.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现场评估考核结果,明确资质认定的意见。
评估考核合格的下文确认资质、颁发资质证书并向国家总局备案、向社会公告;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6.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将签署资质认定意见的培训资质受理审查表及有关证书交予行政许可窗口
7.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材料整理归档。
(二)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材料:
1.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报表;
2.资质认定申报单位情况介绍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概况、培训设施条件情况、师资配备情况、后勤服务条件情况,申报资质理由等;
3.资质认定申报单位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情况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性质、管理体制、拟订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情况等;
4.煤矿安全培训教师配备情况汇总表、个人登记表,以及培训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设立以及申报资质的意见(文件形式);
6.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应提出的其它材料或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复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一)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复评工作程序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复评工作程序分为材料审核、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复审和资质延期认定。
1.申请资质延期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资质延期申请材料;
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申请的在培训资质延期受理审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不予受理的出具资质延期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对资质延期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要求的,在培训资质延期受理审查表上注明,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通知资质延期申请单位对材料补正;
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组织资质复评考核组对申请资质延期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复评考核,出具资质复评考核报告,提出资质延期意见;
5.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现场复评考核结果,明确资质延期意见。
复评考核合格的下文确定资质延期、颁发资质延期证书并向国家总局备案、向社会公告;对复评考核存在问题较多的,下发限期整改建议书,该单位在两个月期限内进行停训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重新复评考核申请,经再次复评考核合格的下文确定资质延期,颁发资质延期证书并向国家局备案、向社会公告;对复评考核不合格或整改后再次复评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原培训机构资质,出具书面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6.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将签署资质延期意见的培训资质延期受理审查表及有关证书交予行政许可窗口;
7.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延期认定材料整理归档。
(二)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申请材料:
1.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复评申请报告(对取得资质或延期资质以来的工作情况,三项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2.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复评自检材料(对照资质复评考核表所列项目自检打分情况,以及扣分情况说明);
3.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意见(文件形式);
4.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应提交的其它材料或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办证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接受专门的培训,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教。
(一)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2.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一定的煤矿现场实践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和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5.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及下矿实习调研。
(二)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取得程序
1.各培训机构选送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培训;
2.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实施培训任务并进行考核;
3.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将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造册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检审;
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检审后,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
5.煤矿安全培训教师相关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