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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要约

承诺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

1.1合同的概念、特征

●概念——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

●特征:

1、平等主体(行政机关与其下属部门之间的协议)

2、自愿意思

c、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受其约束)

4、合同相对性:

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意义:

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转租等。

突破:

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人的撤销权(F74.75)

1.1合同的种类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

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3、举例:

赠与合同:

诺成、无偿(F185);遗赠抚养协议:

诺成有偿双务

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款合同:

实践性、无偿、单务(F21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单务合同:

仅一方负担债务;

2、双务合同:

双方互负债务;

3、举例:

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1万元,约定利息800元,问:

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P10:

缺之导致合同不成立(法律规定、合同性质、约定);

2、普通条款:

不影响合同成立的

3、约定不明的救济:

F61

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依交易习惯确定

●格式条款——F39P16

1、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1)提示义务:

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

(2)说明义务:

应对方要求对该类条款说明,否则不生效

3、解释规则:

(1)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4、举例:

顾客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之店规加以拒绝,可以吗?

1.3要约概述

●要约:

即发盘,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条件:

①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③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⑤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到达主义”

例1:

甲对乙称:

我正在考虑卖掉所藏齐白石的一幅画,价格暂定300万。

例2:

甲对乙称:

我愿意卖掉自己所藏齐白石的一幅画,价格300万。

 

1.3要约概述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或要约引诱

•要约邀请的特点

①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②要约邀请是一种表示行为;

③一般发出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②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③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④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例:

甲在商场看一时装,问销售员乙:

这衣服多少钱卖?

乙当即问:

你多少钱买?

甲回答:

400元卖吗?

乙应到:

至少800,少了不卖。

答:

甲的询问、乙的反问都是要约邀请,而甲、乙的回答都是要约。

3、典型的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1.3要约概述

●关于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

某汽车广告:

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XX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关于招投标程序中各行为的定性

(1)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要约邀请(招投标法16—17)

(2)投标——要约

(3)决标(定标)——承诺

(4)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成立

1.3要约生效

●生效时间

1、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2、到达含义:

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是否看到不论。

例1:

甲4月5日向乙发商业信函,购买乙某种商品,信函4月10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出去办事,4月12日才发现。

问:

要约何时生效?

3、电子要约:

以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效力

1、对要约人:

要约生效后,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可随意撤销、变更

2、对受要约人:

取得承诺的权利

1.3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撤回

1、必须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2、需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1、必须是已生效尚未承诺的要约

2、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

例:

甲4月5日向乙发商业信函,购买乙某种商品,4月8日到达乙处(要约已生效),乙准备4月9日发出承诺。

要约信函发出后,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撤销通知在4月8日下午达到乙处,问要约能否撤销?

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做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例:

上例,甲在4月5日要约中称:

急,请速回话,并做履行准备,我方期待。

乙见信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在4月8日基本备齐,问:

还能撤销吗?

1.3承诺

●何谓承诺?

简述构成承诺要件的基本内容?

P22-25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愿意订立合同

•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承诺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

●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

●方式——原则上以通知方式,依交易习惯或约定,可以以行为作出

例1:

甲家电公司向乙、丙冰箱厂各发一函:

“急需冰箱1万台,价格2000元/台,货到付款。

”乙冰箱厂接函后,当即回:

函收到,同意发货。

丙厂收到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冰箱给甲送去。

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期间——原则上是要约确定的时间,否则视为承诺迟到或迟延:

a、迟到:

承诺期外发出、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b、迟延:

承诺期内发出、承诺人无过错,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否定并通知)

例:

南京甲4月1日给南宁乙发一函,买上等宣纸若干,载明必须在4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4月5日到达乙,乙却在4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寄出,4月15日到达甲,甲未置可否,问:

甲乙合同能否成立?

相反,若乙4月5日收到要约后,当即承诺,并特快寄出,但甲仍在4月15日才收到承诺通知,经查,是因邮局职员疏忽忘记投这封信导致,甲仍未置可否,问:

甲乙合同能否成立?

●内容——应与要约一致

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

一般是对F12的8条款的变更

例:

上例中,乙冰箱厂接函后,当即回:

同意发货,款到交货。

问:

乙回函属于什么?

●承诺可撤回,但不可撤销(因承诺一经到达,合同成立)

1.3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到达生效。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招投标法45.46:

决标(承诺)时合同就已成立,当事人后来签订的书面合同时对合同的确认。

●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签字加盖章的,如果双方在不同地点,则按后一行为确定成立地点,如果是两个行为有先后之分的,以第一个行为为准。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3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

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注意: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区别

•①合法成立时生效;②履行法定手续后生效;③实际履行后生效

1.3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与否未知)

•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效力尚未发生

•原因:

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处分能力等

•特点:

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1.3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可追认,合同转正有效

拒绝追认(经催告后30日),不成立。

纯获利益除外,如赠与10岁孩子一个游戏机

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

例:

甲有一子15岁,一天带家里1.5万去珠江路丙处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带回家后,甲随即电话给丙,称承认其子买电脑的行为。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相对人不知道其没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该书放在效力待定中来写,是错的,表见行为是确定有效的;

4)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前提下所为的处分行为

逻辑是:

成立后是效力待定的,经权利人时候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转为正式有效合同。

以上两点没有的,转为无效合同。

在此情形下,根据物权法,若是买卖合同,第三人为善意的,可主张善意取得。

例:

甲、乙为朋友,一天,乙要借甲的笔记本电脑一用。

使用期间,未经甲同意,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卖给丙,丙对电脑的所有权不知情。

问:

1、甲得知后,原谅了乙的行为,并告知丙,同意电脑买卖行为

2、甲得知后,对乙说,我把电脑送给你了,则合同如何?

3、甲得知时,丙已经取得了电脑,问怎么办?

1.3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没有故意违法

(2)必须是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法院“不告不理”)

(3)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前有效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3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的过错)

(2)显失公平合同

(3)乘人之危的合同

●重大误解构成的要件

①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③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④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1.3可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③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对方过错)

●乘人之危的特征

①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②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③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1.3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的撤销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实施

2)“欺诈、胁迫”与无效合同中的区别(害国家)

3)撤销权:

要通过司法机构的裁判

4)撤销权的消灭:

(1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F58)

5)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例:

甲去珠宝店买钻石戒指,看重了标签为“6克拉天然钻戒”一枚。

问:

1)买回后被告知是假的,甲如何?

珠宝店属于什么行为?

2)买时,珠宝店店堂公告曰“本店珠宝,真假不保”,甲于是找来珠宝鉴定仪器鉴定,结果为真。

后来知道当时该鉴定仪器数据参数设置有误,导致鉴定结果失真,再次鉴定后该钻戒为假,甲该如何?

甲的行为如何界定?

3)假设在1)中,珠宝店良心发现,想撤销合同,可以吗?

甲请求撤销合同,如何行使撤销权?

4)假设在1)中,甲多次与珠宝店交涉,过了1年半,未果,现甲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可以吗?

1.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1)“欺诈、胁迫”与可撤销合同中的区别(害国家)

2)恶意串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

3)内容违法的合同

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

例:

甲与乙房产开发商约定,为少交契税,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

甲在某列火车内叫卖:

“红南京香烟,15元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3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溯及力:

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如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返还财产——全部返还为原则

●赔偿损失——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签意思表示有瑕疵)

1.4合同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诚信原则——又称协作履行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不可抗力

●约定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交易习惯确定

3)使用法律的补缺性规定(F62)

1.4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1、成立要件:

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2、只有后给付义务人享有

3、与双方违约的区别:

双方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例:

甲、乙订立一合同,约定甲6月1日交货,乙收货后10日内付款。

问:

1)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说:

你必须先交货,我10日内付款。

乙的请求是否有道理?

2)设甲乙均应在6月1日履行义务,但过了6月1日都未履行,构成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享有,互付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注意一点:

这里的不履行义务,只是不履行主给付义务

例:

甲、乙订立买水泥的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水泥,乙付款100万,后甲交了7吨,请求乙付款100万。

问:

1)乙如何行使抗辩权?

2)若甲交付了10吨水泥,只是未交与水泥有关的一般材料,乙可否拒付?

1.4不安履行抗辩权

●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只有先给付义务人享有

3、先给付一方债务已届期满

4、另一方有难履行义务的风险

5、另一方未提供担保

●具有不安抗辩权一方的法律风险

1、对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F68)负证明责任

2、不能证明的,若中止了合同的履行,要负违约责任

3、后给付义务人提供担保后,不恢复履行的,负违约责任

例:

甲、乙订立一合同,约定甲6月1日交货,乙收货后10日内付款。

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乙。

问:

1)此种情况下,甲的作法是否有道理?

2)设乙接通知后,称愿将一栋楼抵押给甲,该楼价值远在货款之上,甲该如何?

3)设事后证明,乙不存在财产状况恶化的事实,是甲道听途说,甲承担什么责任?

1.5合同的担保——一般保证

●保证的设立——第三人保、人保

1、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参看《担保法》8~10,《担保法解释》15)

2、保证合同:

单务、无偿、诺成、要式、从合同;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依法定程序穷尽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前,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也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前,保证人免责)

2、追偿权:

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例:

甲欠乙100万,主合同约定甲6月1日前还款。

丙为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

“若甲不能履行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6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

乙6月2日找丙要求偿还。

问:

1)此时,丙如何行使权利?

(先诉)

2)设经法院审理并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后,仍有20万不能清偿,丙应否承担责任?

承担多少?

承担后能否追偿?

向谁追偿?

3)设甲本无财产,丙为富豪。

甲乙同谋谓丙曰:

“甲,富豪也。

吾二人近来有生意往来,请君做保人,担保一二”。

丙信,欣然同意。

后甲果真到期不能还款,问丙该如何?

1.5合同的担保——连带保证

●含义:

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种形式:

1、明示:

保证合同直接约定为连带保证

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

例:

甲欠乙100万,丙为连带保证人,后甲到期未还款。

乙直接找丙要求偿还。

丙能否拒绝?

1.5合同的担保——抵押权

●概念:

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物保

●抵押物

不可抵押的财产:

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权的生效

1、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法生效后,只有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的,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例:

甲乙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不去登记,抵押权能否成立?

2、登记对抗主义:

运输工具、企业设备等动产,登记是对抗要件,即不登记,抵押权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

甲欠乙10万,甲以自己的汽车1辆设定抵押,未办理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9万元将汽车卖与丙,丙事先不知道该汽车的抵押事实。

乙知道后诉至法院,称不同意甲出卖,主张甲丙合同无效,问,该如何解决?

为什么?

1.5合同的担保——质押权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作担保

●质权的生效——必须交付质物,否则质权不生效,质权合同成立

例:

甲欠乙20万,甲以自己的汽车2辆设定质押,3月1日订立书面质押合同,3月5日将2辆汽车开给乙,乙放入自己车库。

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质权何时生效?

●权利质权

 

1.5合同的担保——留置权

●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统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

例:

甲公司与一运输个体户乙6月1日签订运输木材的合同,委托乙将木材从南京运到上海,到上海后付运费。

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

问:

1)乙可否留置该批木材?

2)设甲虽未付运费,乙还是将木材交给了甲。

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一批钢材,同样约定到沪后付运费。

当天,乙将待运输的钢材留置,称:

“赶快交6月3日木材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我把这批钢材卖掉,扣除上次欠的运费。

”乙的作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3)设本例中乙是一家运输公司,则2)中,乙的作法是否合法?

1.5合同的担保——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P72

(4)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①对债务人的处分权有所限制

②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换回留置物

(5)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对留置物的占有权;②对留置物产生的孳息的收取权

③对留置物的保管和使用权;④因保管留置物而产生费用的求偿权

⑤对债务人请求返还或交付留置物的拒绝权;⑥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的义务;②不得擅自处分留置物的义务

1.5合同的担保——定金

●概念——P74

●特征

1、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必须交付金钱)

3、限额性(自由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例:

甲、乙6月1日签订一购销合同,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定金10万。

后甲6月20日交付8万给乙,乙接受。

问:

1)定金合同何时成立?

定金数额是多少?

2)设本例中合同标的是30万元,那么甲乙定金合同中定金数额是多少?

●定金的种类——P76

●定金罚则——体现定金的惩罚功能

1、交付方违约的,丧失定金

2、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3、双方履行了合同,定金作为价款处理

4、部分履行的,依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与类似概念的区别——预付款(不具惩罚性)

订金(仅惩罚交付方)

1.6合同的变更

●概念——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条件:

1、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瑕疵;

2、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3、法定情形:

如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悬殊过分的,可请求;

●效力——指向将来,不影响之前合同的效力;

1.6合同的转让

●概念——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不变。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债权让与

(1)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①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②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③达成合意

④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⑤及时通知债务人

注意——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只通知即可。

1.6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内部效力

①合同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②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

③证明文件交付

④权利瑕疵担保(让与人应当承担)

•外部效力

①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②债务人与受让人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可主张抗辩权和抵消权

1.6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

(1)合同义务转让的要件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

并存的债务承担

①必须有有效的债务

②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③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1.6合同义务转让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全部转让)

①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产生

②新债务人可主张抗辩权

③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部分转让)

①债务主体人数增加

②以原债务为限

③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

④抗辩权的行使

1.6合同义务转让

例:

赤壁之战中,诸葛亮让周瑜运10万支箭过来,代价是10万吨粮草。

1)设诸葛亮忙于草拟作战计划,对关羽说,你去收箭,到时候我安排粮草给江东,并告诉了周瑜。

问这属于什么?

2)设江东鲁肃说,周都督很忙,我来造箭给诸葛,周都督只管收粮即可,并修书给诸葛亮征求意见,诸葛欣然同意,问这属于什么?

3)设周瑜认为,我堂堂一大都督,岂肯与孔明小子做如此小儿科的交易,于是让鲁肃筹箭运输并督促收粮,孔明也同意,问这是什么?

1.6合同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P87-88/P90

(1)要件

①原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②原合同具有可转让性

③出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协议,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效力

转让人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人

1.7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即合同消灭——原因、效力(P91.96)

●合同的解除

1、解除的分类

1)协议解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违法,自由为之

2)单方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事项出现

3)单方法定解除——法律规定解除的事项出现

a、不可抗力

b、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例:

甲、乙5月订立合同,甲买乙祖传的元青花瓷器一件,约定7月1日交货。

6月6日,甲约乙看瓷,乙当着甲的面将该元青花送给了丙。

问:

甲可以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c、迟延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例:

上例中,7月2日了,乙仍未交货,甲可否解除合同?

若7月3日,甲催告乙:

“请8月8日前一定把元青花交给我,我要带到国外去”。

8月10日,乙仍未交货,问:

甲可否解除合同?

d、其他根本违约行为(也即必须是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8违约责任形态

●概念

●归责原则——通说为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不问过错

●违约形态

 

1.8违约责任形态

●简述预期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违约。

①明示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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