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设计规范送审稿1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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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设计规范送审稿1112

**DB××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T×××——2009

 

湖北省轨道交通消防设计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Metro

 

20××-××-××发布20××-××-××实施

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局

武汉市地铁集团公司

铁道部第四勘察设计院

华中科技大学

目次

1总则

1.0.1为防止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城市轨道交通中采用钢轮钢轨系统地铁与轻轨新建、扩建工程设计中的车站和区间工程。

1.0.3地铁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地铁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地铁metro,undergroundrailway,subway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

列车在全封闭的线路上运行,位于城市中心区的线路基本设在地下隧道内,城市中心以外地区的线路一般设在高架桥或地面上。

2.0.2城市轨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masstransit

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当代城市中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等轨道交通的统称。

2.0.3正线mainline

载客列车运营的贯穿全程的线路。

2.0.4辅助线assistantline

为保证正线运营而设置的不载客列车运行的线路。

2.0.5联络线connectingline

连接两条独立运营正线之间的线路;运营线路与铁路连接的专用线路。

2.0.6岛式站台islandplatform

二条轨道线分别铺设于乘客乘降平台两侧的车站站台形式,且具有进出站的功能。

2.0.7侧式站台sideplatform

供一条轨道线乘客乘降平台的车站站台形式,且具有进出站的功能。

2.0.8路堑式车站、区间cut-typestation,cuttypeintervaltunnel

浅埋地下一层,顶部开设天窗,达到不采用机械通风排烟系统,形成自然通风、排烟形式的车站和区间。

2.0.9站台计算长度computedlengthofplatform

最大列车编组的站台有效长度加列车停站时产生的误差。

2.0.10站台有效长度effectivelengthofplatform

无屏蔽门(安全门)的站台为首末两节车辆司机室门外侧之间的长度。

设屏蔽门(安全门)的站台为屏蔽门(安全门)所围长度。

2.0.11车站公共区publiczoneofstation

车站站厅层公共区为供乘客完成售检票到乘车区及出站的区域;站台层公共区为乘客上、下列车的区域。

2.0.12安全区safetyarea

当封闭车站配备了紧急通风系统或封闭结构之外的水平点,能为站台乘客疏散提供防护的场所。

2.0.13室内防火隔离带indoorfirebarrier

是将防火间距的理念应用于室内,即设置一定宽度的空间距离作为防火隔离带,以替代不便设置防火墙、防火卷帘的大空间。

2.0.1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沉降缝与伸缩缝的统称。

2.0.15疏散平台evacuationplatform

沿隧道一侧设置的人行便道,当列车在区间中遇火灾等灾害、事故停运时,供乘客疏散到安全区。

2.0.16联络通道crosspassage

设于两条单洞单线地下区间隧道之间作为乘客安全疏散用的联接通道。

2.0.17屏蔽门platformscreendoor

安装在车站站台边缘,将行车区与站台候车区隔开,设有与列车门相对应、可多极控制开启与关闭滑动门的连续屏障。

门体为全高的称屏蔽门;门体半高的称安全门。

2.0.18应急门emergencyescapedoor

紧急情况下,当乘客无法正常从滑动门进出时,供乘客由车内向站台疏散的门。

2.0.19中间风井intermediateshaft

当相邻两座地下车站之间的区间隧道长度达到会出现存在两列车运营工况而加设的风井,以解决该区间阻塞工况和火灾工况下的通风、排烟。

2.0.20活塞通风pistonactionventilation

利用地铁列车在隧道内的高速运行所产生的活塞效应而形成的一种通风方式。

2.0.21明挖法cutandcovermethod

由地面挖开的基坑中修筑隧道的方法。

2.0.22矿山法miningmethod

传统的矿山法是指用钻眼爆破的方法,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

随着技术的发展,除钻爆法外,现代矿山法还包括新奥法等施工方法。

2.0.23盾构法shieldmethod

用盾构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盾构是一种钢制壳体内配有开挖和拼装衬砌管片等的设备,在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推进、衬砌和注浆等作业。

盾构又根据开挖的方法和断面形状的不同,分为多种类型。

2.0.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irealarmsystem(FAS)

对地铁交通运行中可能发生的灾害(以火灾为主)进行监控,通过自动、手动触发装置向控制报警器报警,并联动相应救灾设备的系统。

2.0.25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automaticsystem(BAS)

对地铁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通风、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电梯、屏蔽门(安全门)、防淹门、防护密闭门和防护隔断门等建筑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监控、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26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为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7综合监控系统integratedsupervisoryandcontrolsystem(ISCS)

综合监控系统是基于大型的监控软件平台,通过专用的接口设备与若干子系统接口,采集各子系统的数据,实现在同一监控工作站上监控多个专业,调度、协调和联动多系统的一个系统。

2.0.28控制中心operationcontrolcenter(OCC)

为调度人员使用信号、电力监控、火(防)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通信等系统中央级设备对地铁全线所有车辆、车站和区间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场所。

同时控制中心也是上述系统中央级设备的安装场所。

3基本规定

3.0.1地铁的防火设计,同一条地铁线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两线及两条线以上地铁线亦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3.0.2地铁控制中心负责全线的防灾调度指挥及救援调度指挥,且应具有与上一级防灾指挥中心联网功能。

3.0.3当发生火灾时,车站员工应按照要求驻留在车站建筑物之中,以指挥、协助,引导乘客疏散和初期灭火行动。

3.0.4车站毗邻商业建筑应与地铁建筑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毗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0.5地上车站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有困难时,可沿二个长边方向设消防车道,当车站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穿越车站的消防车道。

3.0.6地上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筑、车场出入段线敞口段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0.7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3.0.7.1地下车站及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风井;

3.0.7.2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及中间风井。

3.0.8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8.1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

3.0.8.2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建筑;

3.0.8.3设于地上、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3.0.9地下车站组合设置高风亭应满足下列规定:

3.0.9.1排风口、活塞风口下沿离地高度不小于2m,且应在进风口之上;

3.0.9.2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

3.0.9.3进风口与活塞风口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应开在同一个方向;

3.0.9.4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应开在同一个方向。

3.0.10地下车站敞口低风井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3.0.10.1进风、排风井之间不应该小于10m;

3.0.10.2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

3.0.10.3进风、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

3.0.10.4排风、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

3.0.10.5风井四周应设于不小于3m进深的绿篱带。

3.0.11地下车站敞开出入口与敞口低风井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3.0.11.1与排风井之间不应该小于10m;

3.0.11.2与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

3.0.11.3风井四周应设不小于3m进深的绿篱带。

4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与防烟分区

4.1一般规定

4.1.1单线地下或地上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位于站台两端的设备用房各划分为一个防火单元。

4.1.2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注:

地下车站围护、内衬面积不计在内)。

4.1.3消防泵、污、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室及纯风道(含隧道通风设备置在活塞风道内的区域、与风道紧密联系的风室)、避难走道、室内防火隔离带等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

4.1.4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屏蔽门(安全门)设备室、消防泵、蓄能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作单独防火分隔。

4.1.5地下车站采用站台层与站厅层公共区相连通的大中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1中庭回廊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并应砌至梁、板底部;

4.1.5.2房间与中庭相通的门、窗应设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4.1.5.3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耐火级限不小于3.00h防火卷帘分隔;

4.1.5.4中庭内装材料应采用A级;

4.1.5.5当站台与站厅层公共区上、下层连通大中庭后,应设定为地面层或室外的敞开空间为安全区。

4.1.6防烟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4.1.6.1车站公共区的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不应划为同一个防烟分区内。

站台至站厅楼扶梯间,凡临空面均需设挡烟垂壁;

4.1.6.2设备管理区的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750㎡;

4.1.6.3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划分。

4.1.7与地下车站相接的商业等公区空间,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

4.2地下车站

4.2.1单线上、下重叠同向侧式站台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

4.2.1.1下层侧式站台楼扶梯穿越上层侧式站台的空间应采用全封防火隔断;

4.2.1.2上、下层侧式站台之间的联络楼扶梯应采用防火隔断,梯洞口设防火卷帘。

4.2.2两线站台之间点式换乘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

4.2.2.1两线站台与站厅(同层平面)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4.2.2.2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设防火隔断,在梯洞口或通道口两端均应设防火卷帘且分线控制。

4.2.3多线组合换乘车站如“冂”、“Y”、“△”、“H”、“艹”等形式应满足下列规定:

4.2.3.1每条线各自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4.2.3.2搭接处均采用防火隔断、在梯洞口或通道口两端均应设防火卷帘且分线控制。

4.2.4设置在地下一层侧式站台同层的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4.3地上车站

4.3.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地上车站,不应大于1500㎡。

4.3.2车站内的车站控制室及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与公共区进行防火分隔。

4.3.3当地上车站部分设备管理用房设于地下时,其防火分区的划分和要求按4.1节地下车站相关条例执行。

4.4地下车站与开发

4.4.1利用地下车站配线上层空间作商业等开发部位,应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分隔成不同防火分区,相连接处,应以通道相连形式,通道内设二道防火卷帘,两防火卷帘的距离不小于6m,且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

4.4.2地下车站站台层(包括有效站台之外的同层空间)严禁设置与地铁无关的设施。

4.4.3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呈上、下层商业等开发层时,当开发层在上,站厅公共区在下时,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应各自层划为防火分区,二层之间的联络楼扶梯间应作防火隔断,在上、下层梯洞口均设防火卷帘,且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

当商业等开发在站厅公共区之下时,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应各自层划为防火分区,当站厅层到达站台层穿越开发层的穿越空间应全封闭防火隔断,站厅与开发层之间的联络楼扶梯间应作防火隔断,在上、下梯洞口均设防火卷帘,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

4.4.4与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同层相邻布置的商业等开发空间,宜以通道连接为首选,且在通道两端设防火卷帘,两防火卷帘的距离不宜小于6m,且分别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

4.4.5地下车站设置小商铺的规定:

4.4.5.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和出入口通道客流疏散区内,严禁设置小商铺;

4.4.5.2站厅非付费区在不影响乘客疏散和聚集的部位,可适当设置方便乘客的零售小商铺。

小商铺前留有足够购物客流的集散空间,不能与乘运地铁客流疏散空间相重全;

4.4.5.3设于站厅非付费区内零售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和丙类1项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车站内小商铺的总面积不应大于100㎡,单处商铺的总面积不应大于50㎡,商铺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隔离,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

4.5地上车站与开发

4.5.1道路红线外设置的车站利用首层进行商业开发,当首层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共存时,商业部分与车站部分采用防火墙等划为不同防火分区,此时商业等开发防火分区不能与上层地铁站台层联通;

当首层为商业层,高架二层为站厅层时,应分别划为各自防火分区,与上、下层相接的楼扶梯间,应作防火隔断,梯洞口作防火卷帘。

4.5.2当高架车站设于道路上空,高架二层站厅层公共区在非付费区内设置商业设施时,每处商铺总面积不得大于100㎡,商铺应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置,商铺不得侵入乘运地铁的疏散通道,商铺前应留有足够购物的集散空间,商铺不得与站台层采用楼扶联通。

4.5.3车站非付费区内的商业,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

4.5.4站厅与商业层上下分层设置,不得采用上、下层连通的中庭形式相通。

5安全疏散

5.1一般规定

5.1.1对于配有紧急通风系统的封闭车站,根据工程分析,该紧急通风系统可以为站厅公共区提供从站台和列车火灾时乘客撤离保护,则可将此公共区作为安全区。

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在站台层下面或者根据工程分析距站台有一段距离或用材料保护的开放式空间作乘客撤离保护,可视为安全区。

5.1.2车站内楼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时期)高峰小时客流时发生火灾情况下,6min内将一列车进站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疏散至站厅或室内其他安全区域。

5.1.3当地下车站公共区与站台层设大中庭连通时,疏散时间应计算至地面层或室外敞开空间。

5.1.4乘客从站台层疏散到安全区(站厅层公共区)的事故疏散时间按下列公式计算:

T=1+

(5.1.4)

式中:

Q1——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1列进站列车客流断面流量(人);

Q2——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站台上候车乘客(人);

A1——自动扶梯通过能力(人/min·m);

A2——自动扶梯停运作步行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A3——楼梯通过能力(人/min·m);

Ny—运行自动扶梯台数;

Nt—停运自动扶梯台数;

B—楼梯总宽度(m)(指每组楼梯每股人流宽度整倍数计的总和)

K—提升高度的修正值(K≥1)

5.1.5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栅栏应设疏散门,疏散门的总宽度不应小于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0.9[A1Ny+A2Nt+A3B]≤A4+LA5(5.1.5)

式中:

A4---自动检票机通行能力(人/min)

A5---疏散门通道通行能力(人/min·m)

L---疏散门的宽度(m)

注:

采用三杆式自动检票时能控转,但不落杆,则通行能力按50%计算。

5.1.6避难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1不应有房间门开向避难走道;

5.1.6.2避难走道的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6.3避难走道内不划防火分区;

5.1.6.4避难走道直通地面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5.1.6.5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总和;

5.1.6.6避难走道内应设应急照明、疏散指标标志,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

5.1.7疏散用自动扶梯需满足下列条件:

5.1.7.1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5.1.7.2应采用不燃材料组成;

5.1.7.3通向与出口处相反方向的自动扶梯,在遥控操作或手工操作下能停止运行。

同时具有以疏散方向重新启动时能发出警告信号的功能。

5.1.8车站与商业等开发结合的疏散规定:

5.1.8.1商业等开发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同层平面相联通时,联通口不能作为相互之间安全疏散口;

5.1.8.2商业等开发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处于上、下层时,相互联通的楼扶梯,不能作为相互之间的安全疏散口;

5.1.8.3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开发区出入口可合用,但必须保证每个站厅公共区具有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独立疏散口,且不在同一侧设置。

5.2地下车站

5.2.1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或其他敞开空间的出口;

5.2.1.2换乘车站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5.2.1.3站台至站厅通道、楼扶梯不得少于2处;

5.2.1.4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或其他敞开空间的出口;

5.2.1.5在站台有效长度之外,每端均应设置到达轨行区的人行楼梯;

5.2.1.6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其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设于站台层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当内走道与疏散楼梯间联通时,可作为该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5.2.1.7无人值守(不大于3人)的设备管理用房区,其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至少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5.2.1.8出入口应按不同侧方向设置,当同侧向设置时,两个出入通道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5.2.1.9竖井、爬梯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联络地道,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当线路之间设置烟雾流动阻挡物时,过轨联络地道可作为安全口;

5.2.1.10进入过街地道、地下商业的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5.2.1.11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及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不得作为乘客的安全出口;

5.2.1.12当站台设有屏蔽门(安全门)时。

每侧应设不少于二处应急门,且应避让楼扶梯段,当开设在站台有效长度内的设备管理用房段时,侧站台宽度应适当加大。

5.2.2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5.2.2.1有效站台长度内任一点至梯口(通道口)发距离不应大于50m。

当有效站台上某一组楼扶梯口(通道口)火灾时,不能作安全疏散口,也应满足不大于50m;

5.2.2.2当出入口通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段应加设消防安全口以满足不大于50m距离的规定。

困难条件下,无法实施消防安全口,则应采取措施满足人员疏散的消防要求;

5.2.2.3有人值守的车站设备、管理用房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位于袋形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5.2.2.4对于深埋车站,当站台至站厅提升高度超过三层时,其设计疏散时间不能满足6min疏散时间,以及站厅至地面提升高度超过24m时,应经专题研究确定其防火设计。

5.2.3各部位疏散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设备、管理区间单面布置时,不应小于1.2m,双面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5.2.3.2站台两端去行去的人行梯,不应小于1.2m;

5.2.3.3消防专用通道不小于1.2m。

5.3地上车站

5.3.1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每个站厅均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3.1.2每个站台至站厅楼扶梯不应少于两组;

5.3.1.3站台层应在站台有效长度之外设到达轨行区的人行楼梯;

5.3.1.4站厅接天桥时,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内部装修均采用A级材料,并具备自然通风、排烟时,天桥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当天桥接入相邻建筑物内时,应具备独立到达地面的出口;

5.3.1.5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具有自然通风、排烟及内部装修材料采用A级,可作为安全出口;

5.3.1.6当站台设有安全门时,每侧安全门应设不少于二处应急门;

5.3.1.7地面侧式站台车站的过轨地道可作为安全出口,高架侧式站台车站上跨轨道的通道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5.3.1.8竖井、爬梯、设于管理区的楼梯不得作为乘客安全出口。

5.3.2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有效站台长度内任一点距梯口(通道口)不应大于50m;

5.3.2.2站厅公共区内任一点距出入通道口不应大于50m;

5.3.2.3与站厅公共区连接的敞顶天桥,或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封闭天桥,其长度不受限止;

5.3.2.4设备管理用房门与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参照地下车站要求。

5.4地下区间

5.4.1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个联络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联络通道内应设置二扇并列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且区间隧道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5.4.2当采用双圆盾构、明挖矩形双线(含中隔墙)、矿山法单洞单线等区间隧道相邻两个联络通道的距离小于等于300m时,可不设纵向疏散平台。

洞口处应设置二扇并列反向开启宽度为0.7m的甲级防火门。

5.4.3单洞双线区间隧道应优先考虑设置中隔墙,不设中隔墙的单洞双线区间隧道可采取横向排烟系统且每800m设置通地面的疏散井。

井内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

5.4.4当长区间隧道设中间风井时,井内应设置直达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5.4.5轨道道床面是区间纵向疏散的重要通道,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

5.4.6车站和区间隧道的配线区道床面应铺设成宽度不小于700m的连续疏散通道。

5.5地上区间

5.5.1上、下行合一区间可选择如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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