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讲课稿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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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讲课稿件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课件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幻灯片1)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和大家学习讨论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大家都知道,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各种形式的讨薪已经成为舆论的重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保障农民工权益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在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更是成为人社和公安两家的“千钧重负”。

今天,我主要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对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立案要求、执行情况等方面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就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的协作联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对欠薪入刑的威慑力谈点个人的思考,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出台背景

(幻灯片2,火车站拥挤的农民工图片)

大家都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城市建设与繁荣的生力军,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8171万人,比上年增加424万人,增长1.5%,月均收入水平3275元,比上年增长6.6%,可见,农民工的数量在增长,农民工的工资性收入占比也在随着物价的上涨而明显增加,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

2003年以来,全国开展清欠运动,为农民工讨回了大量被拖欠和克扣的工资。

此后,国家多个部门联手构建农民工工资保障体系,参与的部门包括人社、公安、住建、工商等,随着行政执法的加强,司法保障的力度也随之提高。

(幻灯片3)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被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出台的背景大家可以了解到,长期占据社会主要力量却又大多处于弱势的农民工群体,支撑我们的城市建设,付出最多的体力支出,很多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不能满足,(幻灯片4,农民工讨薪图)恶意欠薪给一个农民工家庭带来的影响是很大的,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帮讨农民工工资,小处说是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大了说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大家看这张图片,农民工兄弟可以说是站在社会的底层,他们凭着自己微薄的力量,不懂法不会用法,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往往通过阻工堵路、拉横幅、集体静坐、集体下跪,甚至是以爬吊塔、跳楼以死相威胁等个人极端行为讨薪,处理不好,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隐患。

二是再熟悉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定义

(幻灯片5,刑法条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该说,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是非常明确的,而法律定义是我们开展案件查处的准绳和基础,所以我们在办理该类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准确把握,要不然会影响到我们的科学判断和执法工作。

三是公安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查处这类案件的主要力量之一,公安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的3个条件(幻灯片6):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要达到立案标准,这3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第一条主要是阐明了欠薪主体的主观意识;第二条是拖欠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第三条要有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支付拒不支付的情形。

四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幻灯片7)

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重点内容包括:

(幻灯片8)

(一)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幻灯片9,以下4条内容)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所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要审查用工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不承认其具有主观故意,应结合其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行为人的具体表现来确定(比如:

用工企业或者用工个人的银行账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

一些用工个人表现为:

生活奢侈、高消费、交通工具档次高、生活住宿条件好等,即个人名下高档汽车、房产等,就像前不久网上披露的一个案件,三兄弟住着高档别墅,开着豪车,出入高档场所,结了工程款项却只发工人基本生活费,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执法人员到场时还哭穷,这就需要客观证据来认定其恶意的行为)。

所以,要重点调查清楚用工企业或用工个人经营情况和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欠薪行为,准确认定案事件的性质。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能力,但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支付的;二是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确实无能力支付的;三是因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本单位工会同意暂时延期支付的。

对经营者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或经营不善等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确实没有支付能力,主观上并不具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的,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追究范围,这种情况下,应主要引导劳动者依法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

铜仁市万山区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胡某某拖欠37名农民工工资90万余元,立案后,万山公安分局积极通知胡某某接受调查,经查,胡某某银行账户上已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以支付所欠的工资,后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胡某某将其公司的固定资产处置,支付了所欠工人工资,这起案件虽然胡某某银行账户没有足够资金,但是个人名下还有固定资产,属于有能力支付情形。

(三)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

“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

(幻灯片10)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2013年11月11日第39次会议通过,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1万元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

(案例:

铜仁市沿河县腾晖矿业责任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经查实,该公司(法人:

任某某)经营期间拖欠5名农民工工资9万余元,在该案中,涉及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人数为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情形,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应该对所有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询问笔录上应问明清楚拖欠的时间。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如:

贵阳市南明区毛某某、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毛某某分别从东莞市锦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花果园M区13、14号楼、M区15、16号楼劳务大清包工程。

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所辖8个班组1000余人)先后向锦森建筑公司领取班组工资3000多万元,但孙某某仅支付所辖9个班组工人日常生活费,共计拖欠3000多万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所辖9个班组1000余人)先后向东莞市锦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领取班组工资4482万余元,但毛元波仅支付所辖9个班组工人工资2528万余元,共计拖欠1954万余元。

在该两起案件中,涉及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人数均达千余人,所拖欠工资数额巨大,在取证过程中,主要是找具有代表性的、能够充分证实具体拖欠情况的人员,比如各个班组的领班或包工头等,其余的人员可以通过工资账目等书证和其自诉材料来应证,但要求对所诉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字捺印。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幻灯片11,以下3条)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幻灯片12)

规定中所谓的责令支付,就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收件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所以,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进行审查,主要看有关部门是否有责令支付,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在人社部门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时,就要求要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捺印,在犯罪嫌疑人避而不见或者逃匿导致无法通知的情形下就采取到其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还有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支付的情形,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的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如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保留责令支付的主要内容但对其中某些细节作出变更,也即用复议决定代替了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

对此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如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事件时,如果发现该群体事件系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通常也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以尽快解决问题。

这种要求在意思表示上虽然与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基本一致,但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完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不执行公安机关的要求,公安机关既不能自行强制执行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而,其不属于行政处理决定层面的责令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政府部门均无权对用人单位作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

基于此,公安机关在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材料时,就是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人单位在责令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后是否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公安机关介入的基本时间点。

(五)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幻灯片13,以下3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体现在三个阶段:

一是在刑事立案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是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三是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幻灯片14,农民工领到追缴工资的图片)

我们也知道,基层执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前期大量调查取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最后犯罪嫌疑人支付劳动报酬后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个别执法办案人员难免在情感上有落差,但从另外个角度来看,这种从宽处罚情形能够让欠薪主体为了让自己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乖乖的将所欠工资拿出来,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公安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欠薪入刑只是发挥一种威慑力,最终的目的还是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为主。

(六)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幻灯片15)

谈到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很多执法办案人员普遍反映对犯罪主体难以认定。

《解释》中明确了: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可见,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用工单位或者用工个人。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用工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才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中,要审查明确用工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犯罪人并非总与用工单位相一致。

例如,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多发的建筑工程施工类活动中,往往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形。

当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时,依据当前的劳动法律,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发包方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后,如果包工头没有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则应当由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

此时,如果发包方不履行用工责任,没有再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则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发包方的刑事责任。

因为此时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用工单位,而应当将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包工头是用工个人。

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

还有,就是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特殊情况下的定罪问题。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个主体。

劳动者的报酬形式上由派遣单位支付,实质上来自于用工单位。

发生欠薪行为后,在用工单位已支付派遣单位费用,而派遣单位却未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处理派遣单位肯定没有问题。

但是在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单位费用,派遣单位以此为由拒付劳动者报酬的时候,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派遣单位是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第一责任人,无论用工单位是否依约支付其费用,派遣单位都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只要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追究派遣单位的刑事责任。

至于用工单位在拒不支付派遣单位款项的情形下,就劳动报酬部分承担责任,这其中当然包括刑事责任。

(案例:

去年初,省公安厅接到四川省公安厅请求关于协助办理四川雅安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后经了解,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四川雅安分公司承建的项目,由于在建设过程中发包方资金链出现问题拖欠工程款,承建方以此为由拖欠300余名农民工工资630余万元,四川雅安市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工作组一行到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公司责令支付,后冻结了该公司账户上的资金,经过多方协调,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公司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该起案件中就充分的体现了派遣单位该承担的责任问题)。

此外,在劳务外包中也存在发包方、承包方和劳动者三个主体;在工程建设领域也存在建设单位(发包人)、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人及分包人,民间俗称“大包”“小包”等)、劳动者三个主体。

层层转包中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借用资质的单位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出借资质单位是否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是实践难点。

在施工过程中,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行为人下落不明或者仍然拒不支付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出借资质的单位支付承担垫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不能减免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在省两院、两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

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垫付工资的主体不应成为该罪的主体。

这就明确了第三方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后,对具体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2015年4月,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将东联线几个标弱电管道埋设工程发包给宋某某,宋某某拖欠工人工资12万余元,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一直没有履行支付,后经协调,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垫付全部工人工资,2016年1月,红花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另一起案例是这个月中旬我们接到贵阳市公安局上报的关于贵阳市花溪区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存在引发讨债人集体上访隐患的情况报告。

经查,贵州富强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通过转包收取挂靠费及保证金。

目前,该公司因多起劳资纠纷被多地法院起诉,公司款项被冻结,造成贵阳、安顺、都匀三地的7个工程项目共拖欠200余名农民工工资320.5万元,多次引发集体讨债的情况。

对此,花溪公安分局协助配合区劳动监察大队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通过与区人民法院对接,解封了部分被冻结资金,为辖区内两个项目的83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95.89万元。

目前,涉及安顺和都匀两地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多次集中到花溪区富强建筑公司讨薪,存在不稳定隐患。

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积极协调省人社厅请涉地劳动监察部门对有关欠薪情况进行核实办理。

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出借资质,有承担垫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五是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衔接工作(幻灯片16,以下3条)

谈到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衔接工作,基层执法办案人员反映在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案件移送难。

主要体现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移送证据材料标准,人社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很难把握应该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标准和尺度,导致两个部门在认识上的不一致和推诿扯皮。

二是调查取证难。

由于大部分欠薪案件都是在欠薪行为发生后才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此时涉案企业或经营者人走楼空,财务资料、工资账册被带走或销毁,现场取证难。

一些行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账本制作不规范、账目不清等,绝大部分的欠薪纠纷涉案农民工法律意识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欠薪后也没有用工方出具的欠条之类的书证。

还有就是人社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过程中,由于受自身法定职权的限制,对一些证据材料取证难度大。

三是工作量大。

欠薪案件涉及被拖欠工资人数多,人社部门在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时,认为只需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标准即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过于简单,询问笔录制作不够规范、不够全面,证据链不能很好的相互印证,公安机关介入后要重新取证导致工作量大。

下面,主要就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部门之间案件查处衔接方面进行梳理。

(幻灯片17,以下4条)主要依照4个文件,2013年10月31日,省人社厅、公安厅印发《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工作协作机制》(黔人社厅发﹝2013﹞26号);2014年12月26日,两院、两部印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2015年11月10日,省两院、两厅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503号);今年6月16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

(一)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主要是证据的收集固定,取证过程中要注意4个方面(幻灯片18,以下4条)

1、确定劳动报酬的范围和数额的证据材料

(1)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清单,包括已发放和未发放情况;

(2)人社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与用工单位、用工个人前期协调确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明细、人数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用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则须了解口头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及相关旁证,并注重与其他劳动者笔录材料相印证。

2、用工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1)用工单位、用工个人财产证明资料,包含物权证明材料、债权债务合同、银行存款转账记录,相关财产转移的合同资料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放弃债权的合同等资料。

(2)用工单位、用工个人逃匿情况,包含出入境记录、潜逃外地的住宿登记记录、同住人员、居住地邻居走访笔录、电话停机记录、更换联系方式等材料。

(3)劳动部门提供的用工单位、用工个人拒不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期改正指令书》或相关确认材料。

3、拖欠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情况

(1)用工单位、用工个人用于实施劳动行为的场地情况、设备情况,包含场地所有人、设备所有人情况和是否存在租赁、借用、抵押等情况。

(2)用工单位、用工个人财产证明资料,包含物权证明材料、债权债务合同、银行存款、转账记录、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情况等资料。

(3)用工单位、用工个人的记账情况,包含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账本内容等。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的营业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证明材料。

(2)用工单位、用工个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第三人与用工单位、用工个人签订的产生劳动关系的合同资料和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的记录材料。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省人社厅印发的《实施办法》还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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