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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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1)现场临床诊断。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省级实验室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将送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列,必须派专人将病例送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监测,进行确诊。

(3)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3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四级。

2.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全市有3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的;

 

(2)在14日内,全市有5个以上(含)乡(镇)发生疫情的或出现疫点数10个以上(含)的;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全市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的;

 

(2)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含)乡(镇)发生疫情的或出现疫点数达5个以上(含)的;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疫情。

(1)在14日内,在1个乡(镇)2个村(屯)发生疫情的;

 

(2)在14日内,全市出现疫点数达3个以上(含)的。

 (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3.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疫情。

 

(1)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发生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和响应级别。

2.4疫情预警

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4.1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省畜牧业管理局和市畜牧业管理局向全市发出预警,并由省畜牧业管理局向我市周边市(州)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市(州)发出预警。

根据省畜牧业管理局预警或市畜牧业管理局的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地区内与我市(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区和受威胁区发出预警。

  2.4.2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时,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省畜牧业管理局和市畜牧业管理局向全市发出预警。

根据市畜牧业管理局的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地区内与我市(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区和受威胁区发出预警。

  2.4.3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I级)或周边地(市)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省畜牧业管理局和市畜牧业管理局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2.4.4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市畜牧业管理局和县畜牧业管理局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一个行政村区域发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时。

  3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3.1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3.2部门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畜牧业管理局:

负责组织制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技术方案;

统一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

根据市政府和省畜牧业管理局的授权,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市(州)通报疫情;

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组织实施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

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市公安局:

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建立防疫储备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监测样本的运输工作,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监察局: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卫生局:

负责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

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的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白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

负责军队系统、武警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应急响应

  4.1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禽及禽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

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

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

散养禽以病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病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禽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

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禽所在市场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4.4.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禽及同群禽,并对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4.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4.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4.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禽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5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4.5.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5.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4.5.3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5.4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5.5关闭活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4.6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加强对禽类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7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生禽类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

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8解除封锁

  4.8.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

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禽死亡或扑杀后,经过21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

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8.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9处理记录与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10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11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

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12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

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禽类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2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责任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其禽类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补偿标准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

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的安全区域。

  6.1.1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1.2养殖规模较大的乡镇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6.2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

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6.3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技术保障

  6.4.1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及技术指导工作。

  6.4.2市、县两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应逐步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6.5人员保障

  6.5.1市、县两级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6.5.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

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鸵鸟、鸽子等)烈性传染病。

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7.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白山市畜牧业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同时根据需要及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3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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