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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动态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南通市建设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省住建厅《江苏省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苏建招办〔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活动的本市和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考评结果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通市工程建设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南通市政府及国有投资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招标。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代理日常行为考评打分。

第二章 动态考评信息库的建立

第五条招标代理动态考评信息库由基本信用信息、市场行为信息、信用信息和综合考核评价信息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及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参加相关活动、学术研讨等有关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办公场所、专职从业人员信息、资格条件信息从“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代理管理系统”(以下称“代理管理系统”)中获取。

第七条市场行为信息包括代理的标段个数、年度完成业绩量、合理中标价、企业纳税额,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由各代理公司自行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中备案、申报,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从电子招投标业务系统合同备案管理数据中自动获取。

第八条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业务考核,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良好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填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入库。

(二)失信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日常监管服务工作情况采集填报入库。

(三)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信息由电子招投标业务系统自动推送至“代理管理系统”动态考评信息库。

第九条综合考核评价信息包括抽查考核和社会评价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一)抽查考核信息由市招投标监管部门组织对年度代理工程进行抽查考核打分.

(二)社会评价信息由市招投标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征集意见后统一填报入库。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评价与管理

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按照本办法及《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附件一)、《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标准》(附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扣分标准》(附件四)实施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动态考评包括日常行为考评和定期综合考评两部分。

日常行为考评是按标准对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扣分,按季度对外公示扣分情况和完成的相应业绩。

定期综合考评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三条初次进入本市进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考评得分为本市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公布考评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初次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不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不参加定期综合考评。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定期综合考评采用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考评通知;

(二)组织定期综合考评;

(三)公示定期综合考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受理定期综合考评结果异议;

(五)公告定期综合考评结果。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具体见附件三),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每次扣2分。

(二)对较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10分外,在市区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20分外,在市区范围内暂停6-12个月从事国有资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十七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考评的分值除每季度予以公布外,还要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15分的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同时予以黄牌警告1-3个月;

(二)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3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同时予以红牌警告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个人日常行为考评扣分累计达6分的,在全市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十八条通过进场交易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非不可抗力原因无故放弃中选的,给予通报,并在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中按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次;因无故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在全市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招标代理机构对进场交易提交的投标、比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被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该工程的抽签资格,该不良行为记录在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中按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次,并在网上予以通报。

应进场交易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受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扣2分/次,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被暂停从事国有资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企业,其所设立的分公司同时暂停从事国有资金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综合考评结果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考评结果统一公布。

综合考评得分前百分之十五的为本地区信誉优秀企业。

第二十一条综合考评期结束后,当期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扣分全部清零,不再计入下一个综合考评期。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选择的必要条件。

根据动态考评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以下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信誉优良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2.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原则上从信用排名靠前,信誉度高的企业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比选;

3.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评标办法中,可适当加分。

(二)对发生过较重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在日常考评中显示过黄牌、红牌的代理机构在办理资质续期、升级、出具信用证明、设立分公司等事项中应当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入库信息及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书面申诉,审核部门应当检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

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招投标监管部门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给予纠正。

第二十五条招投标监管部门须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维护,及时处理有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六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一:

《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附件二: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

附件三: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附件四: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扣分标准》

附件一:

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分数

(6)

办公

场所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300平方M;乙级和暂定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200平方M。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适用于市内企业)

2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在南通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分公司不少于100平方M;乙级和暂定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分公司不少于70平方M。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适用于市外企业)

专职

人员

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满足相应资质规定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的得2分,每少1人扣1分。

扣分不封顶。

2

资格

条件

在考核期内人员等条件始终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得2分。

考核期内因资格条件不满足被限期整改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2

市场

行为

信息

(37)

标段

个数

1个年度内代理机构的有效代理业绩得0.2分/标段,其中中标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加0.1分/标段,1亿元及以上的加0.2分/标段。

(代理费用低于本表备注5标准的不得分)

13

年度完成业绩量

年度中标额前十五名平均值及以上得满分19分,招标代理中标额最低得为0分,其它企业得分按线性插入法计算。

19

合理中

标价

1个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代理业绩中标价低于本表备注5规定费率的,扣1分/标段。

扣分工程

企业

纳税额

考核年度在南通市的招标代理业务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得满分5分,按插入法计算。

5

信用

信息

(42)

良好

行为

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本项最多得5分。

5

失信行为

按照附件三在招投标业务系统中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扣分。

严重失信行为的扣20分/次,较重失信行为的扣10分/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扣2分/次。

扣分不封顶。

扣分工程

不良行为

进场交易工程无故放弃中选的,扣2分/次;对提交的投标、比选材料弄虚作假的,扣2分/次;应进场交易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受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扣2分/次。

扣分工程

业务考核

按照附件四在招投标业务系统中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日常业务行为扣分。

最多扣37分。

37

(15)

抽查考核

对年度代理工程进行抽查考核打分。

5

社会评价

建设单位考核评价

5

施工单位考核评价

2

相关单位考核评价

3

备注:

1、考核评价内容均指评价期内发生的行为。

2、“社会评价”得分方法:

招投标监管机构分别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征求意见得分计算。

3、“业绩考核”需同时提供代理合同、缴税证明;业绩为南通地区业绩。

4、分公司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或业务考核扣分时,对其总公司同时扣分。

招标代理累进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0.900%

0.900%

0.006

100~500万元

0.660%

0.480%

0.0042

500~1000万元

0.480%

0.270%

0.0033

1000~5000万元

0.300%

0.150%

0.0021

5000万元~1亿元

0.150%

0.060%

0.0012

1~5亿元

0.030%

0.030%

0.0003

5~10亿元

0.021%

0.021%

0.00021

10~50亿元

0.005%

0.005%

0.000048

50亿以上

0.002%

0.002%

0.000024

 

附件二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

序号

良好行为内容

1

获得南通行政区域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或奖励:

县(市、区)级加0.5分/项,市级加1分/项,省级及以上加1.5分/项。

2

获得南通行政区域县(市、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县(市、区)级加0.4分/项,市级加0.8分/项,省级及以上加1.2分/项。

3

获得南通市级及以上招投标监管机构综合表彰和省级及以上招投标行业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

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表彰加0.5分/项;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加0.8分/项;省级以上协会加0.6分/项。

4

主动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查证属实的加0.5分/次;协助查证有力的加0.5分/次。

5

在上一次市统一组织的动态考评中,在市域内打分排名前5%的加1分,前6%-10%的加0.6分,前11%-20%的加0.3分。

小计:

(最高得分限为5分)

 

附件三: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序号

失信行为

法规依据

处理种类和幅度

严重程度分类

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警告

一般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警告,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一般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3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

规章《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

一般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较重

5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规章《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三万元罚款的

严重

6

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7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规章《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三万元罚款的

严重

8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规章《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三万元罚款的

严重

9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规章《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三万元罚款的

严重

10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规章《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三万元罚款的

严重

11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规章《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三万元罚款的

严重

12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行为的

规章《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三万元罚款的

严重

13

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或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14

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警告

一般

暂停招标代理资格,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严重

15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或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16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项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有关业务委托第。

五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或没收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严重

17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工程的设计招标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未按规定备案的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一般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18

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警告

一般

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严重

19

终止招标的,未及时通知相关人或退还所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一般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严重

20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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