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最新版.docx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最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最新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最新版.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24/910be8d8-8cdd-4939-af2a-8a2997e7f09c/910be8d8-8cdd-4939-af2a-8a2997e7f09c1.gif)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最新版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目录内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单位责任
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并对运营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市)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监察。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对大型游乐设施投保相关安全责任险,以提高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设备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使用登记制度
本市大型游乐设施依法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七条购买和租赁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已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
第八条安装要求
运营使用单位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安装单位在安装完成后,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报告。
第九条检验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使用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本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使用登记表;
(二)含有运营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产品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大型游乐设施已在他处登记过的,运营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交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特种设备登记证明文件。
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运营使用单位完成审查、出具登记证明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因转让、出租、委托经营等情形导致实际运营使用单位发生变动的,新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本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运营使用单位不得移交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移装或者拆除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或者拆除后30日内,向本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设施去向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
达到整机设计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根据设备状况,运营使用单位可委托具备大型游乐设施相应制造资质或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确定继续使用的条件和期限,并报所在地的区(市)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报废
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报废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第十四条人员及培训
运营使用单位按相关要求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查人员、作业人员等,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人员管理台账,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人员配备
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检查人员、运营服务人员、救援人员,需要持证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运营使用单位应建立人员管理台账。
相关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频次
运营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
运营使用单位组织培训前应制定培训方案、设定培训人员范围、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二)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三)相关人员职责;
(四)游乐设施安全教育;
(五)游乐设施相关技能培训及运营注意事项;
(六)故障及事故处理方法;
(七)游乐设施事故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培训效果考核
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培训内容提前制定培训效果考核方案,相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培训、考核完成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日常使用
第十九条交接班
运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备点检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交接项目清单(如运行日志、钥匙、对讲机等);
(三)交接班人员的配置要求;
(四)交接班的人员培训要求;
(五)交接班时异常情况的判定和处置措施;
(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交接班时应重点实施设备点检工作,若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故障,当班人员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营,并报告相关责任人,待设备安全隐患排除、故障清除后,由相关授权人员确认可以继续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十条环境确认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运行之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对天气条件、设备运行的状态、性能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确认。
若因设备运行条件不符合要求应当停运,并做好记录。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一条试运行
大型游乐设施每日运营前应进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试运行应进行2次以上,确认整体安全运行状况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设备操作
现场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运营使用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现场规章制度及设备管理的规定,保障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现场操作人员应熟悉运营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运行中应密切关注游客的安全状态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游客有不安全行为或设备运行异常时,应在保证游客安全的前提下,对该设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疏导游客。
第二十三条运行后的检查和记录
当天运营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对当天大型游乐设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完整的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和完善日常运行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检查、维护和保养
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相关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建立检查、维护和保养相关制度并确定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法。
第二十五条制度要求
运营使用单位应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检查计划和内容的制定
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及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检查作业指导文件,并制定每台(套)设备的检查计划和日检、周检、月检、年检、节假日与旺季和巡检的检查项目。
第二十七条维护保养
运营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确定维护保养项目,当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的工具和设备。
鼓励具备条件的运营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故障和隐患
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故障和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相关负责人。
当大型游乐设施发现故障和隐患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待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大型游乐设施,再次使用前,应按照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如对大型游乐设施实施改造或重大修理,应按照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检验。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每台(套)制定相应游乐设施的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以下:
(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人员职责;
(二)应急救援流程;
(三)应急处理措施;
(四)应急设备保障;
(五)应急演练记录;
(六)其它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每年应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模拟突发意外事件的类型;
(二)启动应急预案;
(三)组织实施救援;
(四)保护事故设备现场;
(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评估和修正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对于不适用的救援方式和方法及时修正,保证救援预案的适用性。
第三十二条应急联动机制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察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察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五条隐患告知和报告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运营使用单位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运营使用单位;发现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当日告知运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同时报告运营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部门:
(一)生产、安装、维修单位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二)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已经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
(四)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检查计划对运营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
(一)作业人员;
(二)使用登记及警示标示;
(三)安全装置;
(四)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和巡查记录,记录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等,并由检查和巡查人员签字后保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
对于发生事故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对举报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相关法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