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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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勘探局(以下简称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以及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职能部室、直属部门,直属公司、和二级单位、局属全民所有制法人单位和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

局其他控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指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依据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不适用于标准、操作规范、其他应用公文和局各级党群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局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级制定、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分级制定,指局机关制定适用于全局或局某行业系统的规章制度;直属单位、直属公司、二级单位、局属全民所有制法人单位和局全资子公司为实施上级规章制度而制定适用于本单位范围的实施细则。

归口管理,指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负责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分工负责,指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完成规章制度制定中各自的工作。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二)遵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体现与集团公司的一致性。

(三)依法治企,维护我局整体利益。

(四)从实际出发,科学设计制度规范,严格管理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科学性和统一性。

(五)强化规章制度的实施,保障规章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局企管法规部是局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查局规章制度的立项工作。

(三)组织审核、会签局规章和局机关职能部门规定。

(四)督促、建议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和局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局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局机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局规章制度;根据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局长办公室负责局规章制度审议的会议安排,规章制度印刷、颁发等公文处理和档案管理。

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章局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八条局规章制度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的顺序为:

局章程、局规章、局机关职能部门规定。

局章程是规范局组织和行为的总规则;局规章是规范全局各类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具体规则;局机关职能部门规定是职能部门执行集团公司和局规章而做出的实施性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能的具体规定。

下一级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级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九条局章程由局长组织起草和修改,按程序报集团公司批准,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不按局规章制度程序下发。

局规章由局长或授权的其他主管领导组织制定,以局名义发布实施。

局机关职能部门规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以部门名义发布实施。

第十条局规章的制(修)定程序按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的规定执行;局机关职能部门规定按第五节的规定执行。

第一节立项

第十一条局机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局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规章制度立项申请。

申请局规章立项,应当填写《局规章立项审批表》,内容包括:

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修)定原因和依据、适用范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目前相关规章的关联、交叉情况等。

对制(修)定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重要局规章应当有详细的书面论证材料。

综合管理部门如发现现行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不相适应或者已不符合我局实际,有权督促该规章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对该规章修改或废止的立项申请。

对需制(修)定的规章,由于业务、职责交叉,在相关职能部门均没有立项的情况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局领导指定某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立项申请,组织审查并编制年度局规章制(修)定计划,经局长或授权的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执行。

规章制度年度制(修)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节起草

第十三条立项申请批准后,立项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起草局规章。

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局规章,明确牵头部门,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局规章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依据和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四)管理事项。

(五)管理方式和程序。

(六)违规处理。

(七)生效时间。

第十五条局规章格式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名称规范并符合局规章的适用范围。

(二)内容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顺序排列。

(三)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当直接分条、款、项、目。

(四)局规章的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款不用序号,款与款间用换行标示,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五)分条描述科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应当采用款、项、目的体例。

(六)文字准确、简练,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要做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称。

(七)只能用肯定或否定的词语,以陈述句的方式表述。

规章中不得使用疑问句、反问句、双重否定、感叹句等。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将局规章草案分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规章草案应征求局职工代表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对存在争议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重大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局企管法规部协调或报请局领导确定。

对规章草案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根据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修改。

第三节审核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完成局规章起草工作后,向局企管法规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局规章草案。

(二)局规章草案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1.局规章起草的背景;2.调研论证情况;3.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4.规章的主要内容;5.需要说明的问题;6.与局内现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7.管理规定交叉情况及问题解决情况。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四)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及辽宁地方政府规章、集团公司规章规定和局规章。

(五)其他需要送交的材料。

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时,还须提交现行规章制度的文本。

第二十条为提高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局规章的审议采取多种审查、审批形式: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审议通过。

(二)对涉及各业务领域综合性局规章和涉及投资、融资、资金、股权、人事、对外交易、关联交易、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大专项局规章,由局务会审议通过。

(三)其他局规章由局长授权主管局领导组织审议。

(四)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会议审议的局规章,局长或授权主管局领导可以决定通过传签方式审议。

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在局规章审议前两个工作日,将局规章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需要局职代会审议的,起草部门需与局工会协调有关会议事宜。

第二十二条局规章审议程序:

(一)局务会议审议局规章,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主管局领导主持,局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局规章起草情况作出说明,并宣读局规章送审稿;局企管法规部主要负责人或局法律顾问对审核情况作出补充说明;经与会人员审议,局长或主持会议的主管局领导作出审议决定。

审议情况由局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局职代会审议局规章,按局职代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局规章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由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局长签署颁发。

第二十四条局规章颁发的行文要求按局公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局规章经审议,确需做深入研究论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审议意见继续论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审议。

第二十六条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局生产经营活动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局规章所代替的,原起草部门应当办理废止手续;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局规章,应当办理失效手续。

原起草部门将废止、失效原因书面报送局企管法规部,由其统一宣布废止或失效。

第五节部门规定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根据管理实际,提出本部门规定的制(修)订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局企管法规部备案后实施。

部门规定的论证、起草比照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涉及多种业务的部门规定,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签稿等材料,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签,最后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颁发。

第二十九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部门规定会签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局规章、与其他部门职责或有关规定是否交叉或矛盾及表述的规范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部门规定未经局企管法规部审核会签,不得颁发。

部门规定印发时应抄送局企管法规部。

部门规定的废止或失效程序比照局规章的废止或失效程序执行。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颁发后,起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

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规章制度内容,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变化和局发展的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冲突和遗漏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规章制度起草或管理部门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

规章制度的条款需要解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解释不得违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按照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集团公司、局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第三十四条同一管理机关或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编局规章制度,局长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局规章制度未经局有关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审批程序批准,不得以书面、网络等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第四章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管理

第三十七条所属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所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及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所属单位应当统一规章制度格式。

规章制度按公文管理的规定以正式文件印发。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汇编本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审议、颁布、执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局企管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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