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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度组织管理

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二节水城县调度的职权

第三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第四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五节县调调度员

第六节调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节有功负荷管理

第八节无功电压和谐波分量的管理

第九节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十节新建或改、扩建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

第三章倒闸操作

第一节操作制度

第二节变压器操作

第三节电网的解、并列操作

第四节线路操作

第五节开关和刀闸的操作

第六节母线操作

第四章电网事故处理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线路掉闸后的事故处理

第三节变压器事故处理

第四节全站断电的事故处理

第五节电网接地故障的处理

第六节通迅失灵的事故处理

第五章并网管理

第六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第七章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第八章调度通信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贵州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城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水城电网是六盘水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所有接入水城电网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和受电设施,以及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配网自动化设施等。

第三条 水城电网调度系统包括网内各水电站、供电所、变电站以及用户电力调度等运行值班单位。

水城电网的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协作配合,以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水城电力公司调度室(以下简称县调),负责水城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在调度关系上县调受地调领导;在行政上受水城电力公司领导;水城电网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必须服从县调的统一调度。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水电站,指一切并入本网的水电站,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在此列。

第五条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员(指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值班人员、电气班长、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配电抢修中心值班人员,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和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应当由专业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值班之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值班。

县调调度员任职资格应书面通知网内有关部门或单位。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程是水城电网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网内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本网内各水电站、供电所、变电站及用电单位的现场运行规程、规定、通知和决定等与本规程有矛盾时,应根据规程予以修改。

第七条 本网内的各级领导、生产、基建、规划、设计、用电、农电等管理部门人员,各级值班人员、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工作人员、设备检修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份,并严格规范执行。

第八条本规程由水城电力公司调度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

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九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电网的用电需要。

2、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5、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水城县调的职权

第十条 水城县调是水城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水城电力公司职能机构,县调调度员值班期间代表水城电力公司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十一条 县调的职权:

1、负责本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以及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2、负责本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电网的运行方式。

4、参加编制本网年度、月度、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5、编制本网用户自备电厂(或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发电计划,监督执行,并实施考核。

6、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8、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或改、扩建设备的投运方案,参与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参与组织本网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电网的调试。

9、负责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参加本电网的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第三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第十二条 我公司35kV变电站的主变,母线、10kV出线及所属设备(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等)开关及刀闸属县调管辖,各变电站站用变、站用电系统及直流系统属本站管辖。

第十三条 我公司35kV电压等级变电站的35kV进线开关及刀闸属县调与地调共同管辖。

第十四条 凡并入本网内水电站的联络开关及刀闸属县调管辖。

第十五条 二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与一次设备相对应。

第十六条 10kV环网供电线路开关及刀闸属县调管辖,直馈线供电线路开关及刀闸属供电所管辖。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水城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员,并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员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调度系统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县调的统一调度。

第十九条 水电站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县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第二十条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接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调度管理条例》,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均应对此负责。

第二十二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汇报,由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执行或撤消,如果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要求执行该指令时,接令值班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有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的可能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第二十三条 网内各单位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到电调管辖的范围,必须取得县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已有规定者除外。

电网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部门的负责人(指调度室主任、调度组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指令。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各用户电力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水电站、变电站负责人,对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或调度负责人提出,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对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员仍然必须按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在行政主管部门或调度负责人采纳或部份采纳所提意见时,由该调度机构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并重新发布调度指令。

第二十四条 县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县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改变其运行状态(如运行、备用或检修等)。

现场值班人员只有在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后方可进行操作,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设备需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紧急处理时,现场值班人员按规定自行处理的同时,还应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二十六条 不属县调管辖的设备,其操作可能对本电网运行方式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征得县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本网内各自备电厂必须按照县调下达的调度计划(功率、电压曲线、发电机开停方式)运行,并根据县调调度指令开停机,调整功率、电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县调调度指令。

第二十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值班调度员不能与某一站所值班员直接通话时,值班调度员有权委托其它站所值班员转达一切调度事宜,联系时各方均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调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由县调统一命名编号,相应设备的一次系统单线结线图由生技、用电管理部门或用户负责提供。

第三十条 本网用户应按有关规定与县调签订调度协议,并应严格执行本规程。

以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同时将有关调度业务联系资格人员报县调备案,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第三十一条 为正确记录和分析电网的运行和事故情况,网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时间指示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内各部门和单位在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和发、受调度命令时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录音资料至少应保存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 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度指令必须冠以“命令”二字。

第三十四条 网内各水电站、变电站的现场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必须报县调备案。

第五节 县调调度员

第三十五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指挥水城电网的运行和操作,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连续供电,确保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以适应用电负荷的需要,并通过合理调度确保各方利益。

第三十六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对因调度不当造成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电网事故或异常时,不论领导在场与否,对电网事故或异常的处理全权负责,不需层层请示。

第三十八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专门培训、跟班学习,并深入网内供电所、变电站以及重要用户进行现场学习、实习、经考试考核合格,由本公司批准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值班,县调值班调度员任职资格应由本公司书面通知网内各供电所、变电站、水电站和主要用户。

第三十九条 值班调度员应熟悉本电网设备、结线、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主要用户负荷性质等情况,熟悉本电网倒闸操作,掌握本网有关规程、规定、通知和上级指示,能够分析总结电网的运行情况,正确、迅速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能够正确使用调度通信和自动化系统的有关设备。

第四十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应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应严格履行岗位规范,按照批准的轮值表值班,坚守工作岗位,值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全神贯注地监视电网运行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2、勤联系、勤调整,实施日调度计划。

3、做好电网事故预想,负责班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按规定及时、准确、详尽地填写各种记录、报表。

5、正确传达上级指示。

6、为下值的操作和安全经济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调度员应详尽填写交接记录,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接班调度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调度室,仔细阅读各种记录、计划,了解电网情况,交接班过程中应对照调试模拟屏把电网结线、运行情况。

已发生的电网运行方式变化、尚未完成的工作、上级指示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交待清楚。

交接班完毕后,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名,接班调度员开始工作,交班调度员方可退出值班岗位。

第四十二条 如遇电网事故或进行重要倒闸操作时,应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第六节 调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电网运行方式分年、月、日三种编制,应以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要求确定,并考虑本地区供电的特点。

第四十四条 年运行方式的内容:

1、根据上年的系统运行情况、负荷、电量完成情况,预测当年运行情况及负荷、电量情况。

2、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计划。

3、新设备投运计划。

4、电网经济运行方式。

5、电网运行正常开口点、网络结构,正常运行方式接线图,特殊运行方式安排。

6、负荷与电量管理。

7、电网电压调整。

8、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及按频率减负荷装置情况及整定计算方案。

9、电网潮流计算及分析。

10、电网短路容量计算。

11、各级电压母线固定联结方式。

12、(10kV、35kV)系统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13、本年度运行方式及存在问题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月运行方式内容:

1、主要设备月停电检修计划。

2、经济运行方式安排计划。

3、网内各自备水电站发电曲线计划,发电机开停方式计划。

4、系统负荷率、电压合格率、网损率等生产指标完成计划。

5、月地区最大电量(负荷)、最小电量(负荷)完成计划。

6、新建和扩建的主要供电设备投运计划。

7、正常及特殊情况下的潮流分布及电压质量等。

第四十六条 日调度计划主要内容:

1、电网结线及各水电站、变电站经济运行方式。

2、预计地区负荷、下达各自备水电站发电曲线。

3、已批准的检修申请及调度措施。

4、调度操作及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更改、投停等注意事项。

5、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该计划应于前一天17点以前编好,由运行方式管理专职(或组长、主任)批准后送调度室执行。

第七节 有功负荷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电力、电量实行计划分配,电网电力、电量分配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每月、季用电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负荷分配方案通知县调。

第四十八条 网内各站、所主要用户应按规定将前日负荷和次日预计负荷、自备水电站发电出力于每日21:

00报县调。

第四十九条 县调在编制日调度计划中,预见到的限电应与用电管理部门研究报上级同意后,由县调通知有关单位执行,电网临时性限电由县调通知各有关单位执行,执行后,县调应尽快通知用电管理部门,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由县调按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闸限电。

第五十条 各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供电部门和用户要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要超计划用电,各级调度人员应对本地区计划用电的执行负责,按照“计划用电、不超不限、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对超计划用电的地区和用户实行先警告,后拉闸,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超计划用电的地区或用户负责。

第八节 无功电压和谐波分量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调负责监视和调整本地区电网电压、县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无功调整计算的变压器分接头的整定,厂(站)用变压器的调压由厂(站)负责。

第五十三条 网内各站变压器分接头的调整,应根据调度命令执行。

第五十四条 无功电压管理应设专职人员,根据调度管辖范围指定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按有关规定向地区局报送报表。

第五十五条 调整电压及无功功率时,应力求符合经济运行原则,尽可能使无功功率分层分区,就地平衡,避免地区间的长距离输送。

第五十六条 调度人员应根据负荷变化规律和电压状况及时调整投运无功补偿设备。

第五十七条 随着换流设备和电弧炉等各种非线性设备的增加,大量的高次谐波电流注入电网,造成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电能质量下降,给电网及用户用电设备带来严重危害,为保证电网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调度部门应按部颁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电网高次谐波的监视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前应进行现场实测,其谐波电流,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由县调报地调备案。

如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会增加或改变电网的谐波值及分布,特别是使与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电流升高,用户必须采取措施,把谐波电流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以后,方能接入电网运行。

第五十九条 电力部门和用户所安装的电力电容器组,应根据电网实际存在的谐波情况,采取加装串联电抗器等措施,防止投切电容器过程中,发生谐波放大、谐波谐振,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节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六十条 县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试验或非设备本身检修、试验,需将设备停投或影响出力时,均应按本规程办理。

第六十一条 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根据电网设备情况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周期及检修次数(时间),由调度机构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计划,经调度会议讨论,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检修称为计划检修,计划外的检修称为非计划检修。

第六十二条 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公司下达的月检计划进行,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检修单位按月调度检修计划,在检修工作的开工前七日11:

00前向县调提出申请,县调于开工前一天的17:

00前批复,并通知有关单位。

设备故障的临时检修,检修单位于开工前二十四小提出申请,县调应尽快给予批复。

设备的无计划检修,改变计划等,除了按规定向县调办理申请手续外,还应申述理由。

第六十四条 设备检修批准与否,县调应在前一天17:

00前通知有关单位和配合工作单位。

第六十五条 在批签检修申请时,应明确工作联系人及联系地点,允许开工的命令应发给工作联系人或用户调度员,厂站开工命令发给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正值班员,竣工后汇报也应遵循以上原则。

设备送电或达到备用后,调度员就在申请单上盖章后存档。

第六十六条 检修试验工作的申请人,应是水城电力公司具备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人员和已明确的用户调度员或调度业务联系人。

工作联系人(包括指定工作联系人)应是水城电力公司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已明确的用户调度员或调度业务联系人。

第六十七条 提申请时应说明:

检修工作的内容、时间、停电范围、对调度要求,有无计划和设备紧急恢复备用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 由于检修需更改结线方式或会引起保护及自动装置重新整定时,应提前一星期向县调报送有关资料及单线结线图一份。

第六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工作时,申请单位应于工作前两小时主动告诉当班调度员。

第七十条 事故检修,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当班可以完工且对电网供电无明显影响的设备进行检修试验。

第七十一条 各站、所主要用户应于每月17日前将下月停电检修计划报县调,经平衡后30日前批复。

第七十二条 带电作业无须提申请,但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征得调度员的同意,并说明工作地点、内容和要求(是否要求停用合闸装置等),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汇报调度员,需停用重合闸的带电作业,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厂、站注意。

第七十三条 发电厂、变电站内设备检修和试验时间的计算是以设备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恢复备用时为止,一切操作时间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以线路停电,并挂好接地线时开始,到调度员得到工作结束,可以送电的报告为止。

检修后的相序及相位的正确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七十四条 禁止不经申请或不经调度许可,擅自利用其它单位停电或设备因其它原因而停电的机会,在停电的设备上进行工作。

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挂拆地线,严禁约时开工,除当班可以发受调度命令的人员和检修申请中确定的联系人外,其它人不得联系停送电。

第七十五条 设备检修虽已开工,如因系统特殊需要,县调值班员可根据现场情况,有权命令其停止检修,恢复已检修的设备并投入运行。

第七十六条 各发电厂、变电站、供电所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设备检修或试验的进度,在检修或试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调汇报。

设备检修因故不能完工时,一般应在预定完工时间前2小时向县调提出延期申请,经县调研究后批复,并按有关规定办法考核。

第十节 新建或改、扩建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

第七十七条 网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有调度参加设计审核,其设备管辖的划分,由县调根据划分原则划定。

第七十八条 凡接入本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输、变、配电设备,有关科室应于运行前10天将试运行计划送县调,并于30天前报送下列资料:

1、一次设备单线结线图及三线相序图。

2、主要设备详细规范及实测参数。

3、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原理结线图或展开图。

4、值班人员名单。

设备规范是指:

①汽轮或水轮发电机;额定容量和出力;额定电压和电流;力率和转速;同步、暂态及次态电抗;负序和零序电抗;短路比;惯性常数;自动调压设备的特性资料及结线图;热力及水力特性资料及曲线(热耗率、水耗率、效率等);励磁电流等。

②变压器:

额定容量、电流、电压、相数、结线组别、空载损耗、短路损耗和空载电流、短路电压及实测电阻、电抗等。

③架空导线:

导线型号及截面大小;设计或实测线路长度;阻抗及对地电容电流;架空地线的型号及截面大小;长度、数量;线路的主要排列方式;线间距离;各相导线及架空地线的平均对地高度等。

④电缆:

型号、电压等级、截面大小及长度。

⑤断路器:

型号、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遮断容量及操作机构规范等。

⑥电压、电流互感器;形式、组数、额定容量及变比等。

⑦其它(如调相机、静电电容器,消弧设备及电抗器等)按对同类设备所要求的资料或铭牌资料。

若遇特殊情况,如投入运行的设备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来不及在两周内作出必要计算的有关准备工作时,由调度提出需要提前报送的资料内容及日期,有关单位应尽可能提前供给。

第七十九条 县调接到试运行计划后,在试运行的前三天应完成下列工作:

1、确定调度管辖范围,编制设备的调度编号命名图。

2、审核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原理结线图或展开图及试验记录等,提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通知单及其它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3、进行潮流及电压计算,并标出新设备及网络中有关主变压器电压分接开关位置。

4、进行接地电容电流及消弧线圈的整定计算,并给出网络中消弧线圈的电流整定值。

5、修改或起草、签定有关调度协议。

6、制定启动运行方案。

第八十条 设备启动的申请书应在设备启动前五天提出,

调度部门在启动前三天批复。

第八十一条 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主要内容:

1、申请启动和试运行的设备名称、编号,要求启动和试运行的日期和时间。

2、启动程序、试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设备的带负荷计划、电气设备的冲击合闸次数和核相地点、办法等)。

3、启动领导人。

4、通信方式。

5、该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

第八十二条 新设备在试运行期间应按照试运行计划进行,未征得调度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试运行计划。

第八十三条 县调应在运行前三天通知申请单位以下内容:

1、接入电网运行的时间、结线方式。

2、调度管辖划分及设备命名编号。

3、变压器分接头位置及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整定值。

4、调度规程及调度员的名单。

5、试运行注意事项。

第八十四条 新设备在试行完毕后,由主管该设备的生产单位向调度部门汇报投产,并得到调度部门的同意,将该设备正式列入调度管辖范围。

第八十五条 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拆除、更换或变更,应由设备所属部门提前报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变压器、电抗器第一次投入时,可全电压冲击合闸,如有条件时应从零起升压。

冲击合闸时,变压器宜由高压侧投入,对发电机和变压器组结线的变压器,当发电机与变压器间无操作断开点时,可不作全电压冲击合闸。

变压器、电抗器应进行五次空载全电压冲击合闸,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少于十分钟。

输电线路、母线第一次投入时,应进行三次空载全电压冲击合闸,无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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