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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0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土作业票的办理

第三章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章  附则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地下隐蔽设施受破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力达宁有限公司内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破土作业。

第二章 动土作业票的办理

第三条 动土作业实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动土前应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安全作业许可证),动土工作票由公司安全部门管理。

动土作业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门存留,第二联交动土作业施工单位执行。

动土作业要由施工单位填写,送安全部审批。

在各项目装置界区内的动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各项目装置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厂区内公用区域内动土作业由厂主管部门对地下隐蔽设施和动土作业周围环境进行确认并签字;厂际间公用区域或厂区外有本公司地下隐蔽设施的区域内动土作业,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四条 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主管部门建设部根据情况组织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电力科、设备科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相关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的正常维护、检维修动土作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界区内动土作业,承担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到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动土作业票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条 动土作业票的有效期。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15天。

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重新办理“动土作业票”(续批)。

第三章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动土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在开车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动土施工,动土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动土施工,如须进行爆破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安全的作业,承担动土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报动土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动土申请手续后,并向相应部门通报,再到动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动土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审核部门接到动土施工申请后,审核人必须查看施工现场,对照有关图纸,确认无损地下隐蔽设施,不妨碍建筑物基础的安全时,方可确认并签字。

第十条 当动土施工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动土作业票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确认准许可以施工后,在落实防范措施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一条 动土施工单位在作业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别是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辅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十二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夯实,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十三条 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垂直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第十四条 在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时,要视土壤性质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并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绿化带。

遇大雨或暴雨时严禁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

第十五条 动土施工作业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影响正常生产操作及安全通行。

竣工后要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六条 当动土作业涉及到占用或挖断消防通道时,必须获得厂区安全部门的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和断路标识。

第十七条 当动土作业挖掘过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道、物料管线相连时,相关安全措施要增加。

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动土作业需要动火时,按照动火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在动土作业附近存在设备和框架基础的情况下,若动土作业的深度可能达到或者超过设备和框架的基础深度时,由建设部门确定和基础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若不能保证安全间距,必须在开挖时对基础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动土施工区域所在项目(车间)及有关部门,应对所属的设施、设备负责;必要时,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安全作业许可证》

 

         

安全作业许可证

(危险作业)NO: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作业类别

 

 

监护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意见

审核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意见

备注

 

注:

危险作业包括设备内、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断路、动土、设备检修等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的范围:

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

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

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

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

《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

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

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动土管理制度

  为保证厂房、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厂房基础,地下电缆电讯线路和上下水管道不受损失,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厂房、构作物及设备基础的管理,除执行设备的正常管理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的方法,结果认真做好记录,然后存入档案。

  (2)各部门要注意爱护厂房及设备基础,不要在此近处存放和排放酸碱性原料及液体、气体,以防腐蚀损坏。

  (3)厂房构筑物及设备基础不得任意损坏。

如墙壁及楼板打孔、洞,基础近处动土,以及设备基础、房梁、屋柱等硷件一律不准任意损坏。

如确属工作需要(不得已时)应提出申请,请示公司领导、批准,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

但事后要一定修理,恢复原样。

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理。

  2、动土管理,其属总图管理范围。

为了不受动土的影响和损坏,规定如下:

  (1)下列情况之一均属动土工作:

a.挖土深度超过0.5m以上者;

b.挖土面积在3m2以上者;

c.以用推土机进行填土和厂区地面平整者;

d.在马路上行驶重型物件的运输(运输工具在内),总重量超过15吨或不在马路上但运输工具及重型物件可能压入地面深度0.2米以上者。

e.重型物件所存放的地面压力每平方米5吨以上或存放物件可能压入地面浓度0.2米以上者。

f.地面生火,影响到地下电缆者。

  (2)凡在厂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上述工作的部门(称动土部门)均需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3)下列情况可不办理动土手续。

a.仓库附近规定为存放重型物件地区。

b.铁路线上运输重型物者。

c.公路线上运输重型物不超过10吨者。

  (4)车间内部的动土,由车间提出动土方案报告,经由生产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5)厂区、厂前区、厂房、建筑物和以外地区,一切动土须经生产部审核批准,办理动土手续后,方可进行。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7–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2      4.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2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HG23016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5.2动土申请单位在机动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厂机动部门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动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标准的附录)

动土安全作业证

 

申请部门:

施工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起止时间:

月日时至上月日时

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项目负责人:

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告灯等):

 

 

 

 

 

施工负责人:

施工地段负责人意见:

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部门意见:

 

 

 

 

总图负责人意见:

机动部门审批意见:

 

机动部门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生产是连续化过程,地下隐蔽工程密集,对动土作业安全要求严格,需要制定动土作业安全规程,保证动土作业安全。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吴泾化工总厂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土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生产过程,地下隐蔽工程设施越来越密集,企业由于各种现场作业的需要,要进行动土作业,因此动土作业的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动土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问题。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

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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