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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作业答案

民法学作业答案

1.如何认识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原则上是私法。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

我们强调民法是私法,但并不否认民法的某些规范句有公法性质。

因为民法总则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它们不占据民法的主体,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1、民法以规定权利为本位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就以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规定也是围绕如何保护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展开。

2、民法的具体内容大多为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一种用规定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民法的具体内容看,其规范大多是授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

(三)民法是市民法

在现代社会,人类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

民法就是以调整市民社会生活为己任的。

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把民事主体设定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市民,并对他们的利益加以肯定和保护。

2.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就是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一)在民商分立体例下,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许多制度也来源于民法。

但商法与民法也存在区别:

1、主体上的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商法的主体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2、调整的范围不同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亦调整人身关系,商法则只调整财产关系;

3、商法比民法更具有国际性,由于国与国商业交往的需要,商法就具有较强的国际性,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如婚姻家庭制度则更具地域色彩。

(二)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统帅商法,商人被看成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商行为被看成是民事行为的组成部分。

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在民法典中规定基本商事规范,不另行指定商法典。

因此,在实行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商法被看做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无独立的地位。

民商合一是我国的立法传统。

当前,我国学界对是否采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体例尚存争论,但多数学者主张民商合一的道路。

3.怎样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

民法是以市民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基本原则就应反映市民社会的价值准则。

从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来看,无不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价值要求。

2.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

民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

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民事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有众多的民法具体制度组合而成的。

只有那些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才能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对民事法律制度具有指导作用。

4.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由于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故无论是立法机关进行民事立法、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还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都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4.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那些?

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法律人格平等。

2、事主体地位平等

事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其法律地位平等。

即使是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入民事领域,其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3、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些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的,这些权利义务对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亦即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还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并且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应予以平等保护,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立法上应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在立法上应有所体现,这种体现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里明确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需要在具体的民法规范里有相应的条款。

(二)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

诚实信用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是而言的,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不作假、不欺诈、不故意损害他人之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恪守信用,及时、适当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因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主动承担责任。

(三)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民事立法上的局限,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是,有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使用,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就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作出适当的判决。

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情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

1、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性疾病的自然人

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有一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换言之,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以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的法律制度。

但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存在不同:

1、民事主体资格变化不同,宣告失踪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宣告死亡产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2、在人身上的后果不同,宣告失踪后,基于该自然人人身上的法律关系保持不变;而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上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如有配偶的,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3、在财产上的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然后由财产代管人处理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可按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8.法律为什么对法人设立时有财产上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依法成立获得法律认可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对法人设立时有财产上的要求,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从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来看,法人的独立财产或经费,是享有所有全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或经费,它们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是截然分开的。

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前提和条件,也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其次,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来看,法人仅以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或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故其民事责任也由其独立承担。

法人成员的财产和法人创立人的财产是与法人财产严格区分的,即使法人的财产不够清偿债务,也不能动用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或法人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

法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实体,财产或经费是其成立和活动的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

因此法律一般对法人的成立有相应的财产要求。

如我国《公司法》就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

9.如何理解法人的有限责任?

法人对外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承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有着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员的财产和法人创立人的财产是与法人财产严格区分的,即使法人的财产不够清偿债务,也不能动用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或法人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

二是法人成员或法人的创立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法人成员或法人创立人的有限责任,正是由于法人成员和法人创立人的这种有限责任,就使其规避了大的投资风险,使巨大资本的聚集成为可能。

10.如何理解合伙的财产责任?

(一)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合伙时的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关于合伙财产的性质,一般认为合伙人设立合伙时的出紫为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二)合伙的财产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伙人的财产有全体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出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一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一发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火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个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5、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分担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1.民事行为成立和民事行为生效有何不同?

民事行为成立后,其法律效果如何应视民事行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定。

民事行为的生效与民事行为的成立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才有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必要。

民事行为成立与民事行为生效存在不同点:

1、时间上有区别:

一般而言,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但也有时间不一致甚至不生效的情形。

2、各自发生的要件不同:

(1)行为人的条件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只要存在一般当事人就可以了,并没具体要求,而民事行为生效则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求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只要求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而民事行为生效则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要求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对其内容没有限制,但是民事行为生效要求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的标的要求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必须有确定的标的,但民事行为生效的标的出了确定之外,还应该是可能的。

12.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

其种类有哪些?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行为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意味着该民事行为自成立时起就不被法律所承认,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事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不同,可将无效民事行为作如下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自然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13.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其种类有哪些?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他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依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其效力由代理人的追认加以确认。

1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情况,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终止。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15.试述代理的概念、特征与使用范围?

1、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代理。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职能。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虽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相应的活动,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人的行为就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与被代理人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就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16.什么是表见代理?

为什么要赋予表见代理以法律效力?

1、表见代理,是指第三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强迫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2、表见代理发生后,对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1)法律之所以承认表见代理之效力,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的出现,其原因主要不在第三人而在被代理人。

事实上,许多表见代理的出现都是由于被代理人的疏忽所致。

(3)在表见代理发生后,第三人可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狭义的无权代理。

第三人选择表见代理时,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生效;第三人选择狭义的无权代理时,可依法行使撤消权,使该行为失效。

17.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

(二)有引起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如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18.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引起时效中段的事由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9.什么是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应具备哪些条件?

1、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之结果,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后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

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延长应具备下述条件:

(1)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在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存在延长诉讼时效的问题。

(2)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是诉讼时效延长的一个基本前提。

(3)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有正当理由。

这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的一个实质条件。

(4)是否延长诉讼时效由人民法院决定。

20.在我国,诉讼时效届满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权利却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且权利人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允许义务人之自愿履行和权利人之接受履行。

在我国,由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存在,故当义务人自愿履行时,权利人可接受该履行。

对义务人在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2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应如何进行?

(一)一般伤害的赔偿:

1、受害人的医疗费。

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赔偿的凭证。

2、受害人的误工工资。

一般而言,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3、护理人的护理费。

4、受害人治疗期间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

5、受害人的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

(二)致人残废的赔偿:

1、特殊治疗费,是指治疗残疾的特殊费用。

2、残废用具费

3、被抚养人的生活费4、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三)致人死亡的赔偿:

1、死者的丧葬费2、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费3、死亡补偿费

22.试述精神损害的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1、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的。

2、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

3、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6、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侵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

7、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23.什么是一般人格权?

其功能有哪些?

1、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指的是民事主体机遇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解释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就使其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能对具体人格权的使用起到指导作用。

(2)产生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源泉,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可以从一般人格权中引申出各种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不确定性,使一般人格的内容具有很大的弹性,可以通过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确认保护相关的其他人格利益。

24.什么是生命权?

什么是健康权?

1、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是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二是生命权以维持自然人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三是生命的保护对象是自然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云做及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有如下特征:

一是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基本内容。

二是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这一特征将健康权与生命权区别开来。

25.什么是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名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种类:

(1)侮辱行为,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

(4)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谋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

26.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

1、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隐私权的内容有:

(1)个人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按照本人意志支配其私生活,并不受他人干涉和破坏的权利。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是指与特定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配自己隐私的权利。

27.如何理解物权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等均须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变更。

二、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和效力相互冲突的物权。

其主要内容是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但内容和效力并不相互冲突的物权是可以同时并存于一个表的物上的,其主要表现为:

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

2、数个担保物权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

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事实,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享有或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在交易时遭受损害,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物权的享有和变动上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基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对物权从事了交易的人,仍能取得物权,而不负反还的义务。

28.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按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特定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共同共有一般一婚姻或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其存在范围仅限于家庭内部,其类型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继承前的共有三种。

二、特征不同:

1、所有权享有不同: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是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则不是按份额享有所有权的。

2、债权债务分担不同,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基于按份共有财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为按份债务;而基于共同共有财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就为连带债权债务。

3、内部关系不同: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其所占有的份额为依据;共同共有则不同,对共有物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共有物中的财产。

共同共有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承担义务,平均分担对共有物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等所支出的费用。

4、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不同,按份共有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如果共有人承担的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按其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承担其份额之内的义务,如果共有人承担的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的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对于外部侵害,各共有人可以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独立行使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对于各共有人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的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9.什么是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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