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B卷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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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B卷及答案

北京大学

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

所有专业

考试科目:

综合B卷

研究方向:

所有方向

考试时间:

1月23日下午

法学理论

1.试论建立判例(法)制度对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重要意义。

(20分)

民法学

2.简述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0分)

3.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15分)

4.试述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20分)

民事诉讼法学

5.简述我国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5分)

6.案例题(15分)

2004年5月8日,某甲诉称,2003年8月10日,某乙向某甲借款8万元,用于做图书生意,并承诺年底连本带息偿还甲10万元。

现还款期限已过,请求法院判令乙按约定如数偿还本金和利息。

原告提交了由被告签名的收条作为证据,上写道:

“今收到某甲现金8万元,等年底图书营利后一次付清10万元。

”假设被告提出以下几种抗辩,请分析被告是否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并说明你所依据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和/或证明责任的原理:

(1)如果被告辨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出具的证据上不是自己的签名,系伪造签名。

(5分)

(2)如果被告辨称,自己的确收到过这笔钱,但这笔钱是原告用于与被告合伙做生意的投资。

被告的图书生意失败赔本,原告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风险。

(5分)

(3)如果被告辨称,但自己所借的那笔钱已经偿还。

(5分)

国际经济法学

7.请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管辖范围。

(10分)

8.案例分析(15分)

美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口商品,合同为FOB条件,跟单信用证付款。

B公司请求D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后,A将货物交给中国承运人C公司运输,并取得了C签发的不记名指示提单,随后向D公司交付单据并取得货款。

货物运到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货物有海水侵蚀的痕迹,准备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

请向B分析其与这笔交易中其他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可能受什么法律约束,并向其建议应采取的正确步骤。

经济法学

9.如何理解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

(15分)

10.何谓税收优先权制度?

(15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

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

所有专业

考试科目:

综合B卷

研究方向:

所有方向

考试时间:

1月23日下午

法学理论

1.试论建立判例(法)制度对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重要意义。

(20分)

答:

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

具体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通过判决建立起来的“范例”即是“判例”。

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所以判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判例法即可定义为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和解释,从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能成为解决某类案件的法律规范。

在当代中国判例法制度对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重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判例法有利于我们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法治、完善法律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法治国家的本来意义建设法治国家。

中国目前在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过分依赖立法,也许可以称之为“立法取向”或者“立法主义”,而司法机关的作用并没有名正言顺地充分发挥。

具体的表现是:

一方面大规模立法成果显著;另一方面,实际生活的不少领域仍然无法可依。

由于刚性立法有余,而柔性不足,许多事情立法管不了,也管不好。

结果是,当立法机关无法及时制定新法、修改旧法的时候,正义就得不到伸张,社会纠纷就得不到及时依法解决。

实际上,那种过分依赖立法的做法,实质是昔日“行政手段”的翻版;许多在“法治”标题下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加上法律条文外衣的、对过去习惯性做法的沿袭。

在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建立中国的判例法制度,是我们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必然选择。

法治国家并不简单的等于有法律的国家,甚至也不等于一切都依照法律办事的国家。

法治国家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重大的社会争端依照法律来解决。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功能,通过法律限制权力是所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方面。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这一要求变得更加迫切。

一个独立、公正、有效的司法机关作为法治的守护者是法治国家得以形成、发展的重要保障;判例法则是司法机关在法治国家中实现自己使命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武器。

第二,判例法有助于通过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法律与社会需要的动态统一与均衡,创造出新的法律结构。

即使不是在转型时期,也需要法院通过判例参与法律的创制工作。

德国法学家贡塔·托依布纳在1988年时指出:

“今年来,在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律方面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以演进的概念取代规则的概念的趋势。

”法律的自创生理论认为:

“通过法律的社会调整是由两种多元化的机制的结合来完成的:

信息与干涉。

它们把法律的运行闭合与对环境的认知开放结合起来。

一方面,通过在系统本身产生知识,法律生产一种自治的法律现实。

它据此来修正自己的运行,而无需与任何的外部世界的实在接触。

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在系统之间运行的干涉机制与社会环境相连。

法律系统与其实际环境的耦合以及由此产生的交互限制是在法律之内和之外的事件、结构和过程互搭的结果。

”“我们再也不能按照输入/输出模式看待立法或者简单地把它看成一个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换,我们必须抛弃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社会改变的线性因果关系的思想。

”过分依赖立法的问题就在于它妨碍我们发现社会自身秩序形成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法律秩序形成的特点,辛苦立法而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

判例法则有助于我们通过法官、法学家以及法律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逐渐认识演进中的社会自身形成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法律自身需求与法律自身提供的解决方法——“活法”,并依据这种认知及时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符合法律秩序内在逻辑的法治的健康发展。

民法法系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两个方面。

(2)建立判例制度是解决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悖论的一个重要手段。

贯彻司法独立和遏止司法腐败的两难境地是中国这种在历史上以伦理治国、没有法治传统的所谓“后发国家”,在建设法治过程中缺乏本土资源的必然反映。

法治社会在西方社会的形成和确立,是多方面因素经过漫长历史发展的结果,这包括:

法律是独立于国家权力、甚至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社会力量,并且这种法律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规范;存在作为支持法律普遍性的文化基础的超验宗教;具有经过长期发展的、构成现代法治社会基础的市民社会。

所以经过自中世纪的基督教革命以及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成为全体社会遵守的规范,法律的统治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

而在中国,上述因素基本上不存在,法治更多的还是独立于人民日常生活的一种理念。

并且中国开始进行法治建设的时间才二十年;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一些重要的法律还没制定可以说,在中国,从前法治社会进入后法治社会,还有一道不易跨过的“坎儿”。

这个“坎儿”的一部分就是前面谈到的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悖论,即一方面只有存在保证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才能建成法治国家;而另一方面,只有在法治社会才存在保证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

这两者是一种互相纠缠、互为因果的关系。

可以说,这个“坎儿”是非常难以跨越的。

要跨越它,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艰苦的努力。

而判例法就是跨越这道“坎儿”的一个重要途径。

判例法的意义不不仅在其作为司法造法的产品、成果而服务于法治,更在于,打造判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培养、锻炼适合于法治国家的司法队伍和法律共同体的学校,国家围绕着发展与适用判例法,可以培养、形成一个具有符合法治要求的、理性的思维方式的法律共同体。

(3)建立判例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司法体系尚在建设之中,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就难以做出判断。

如果允许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让他们来做这种判断,那么由于他们缺乏法律训练而且并没有亲自审理案件,就难以不做出错误判断,甚至有可能给极少数代表为一己私利干预司法提供方便条件。

为了既规则司法又保证司法独立,可以运用判例法构筑一道公开、透明的正义长城。

因为:

第一,法院接受判例法的约束,可以保证同案同判,实现形式公正;

第二,判例就是一种文本,一种具有丰富内容的、有利于法律统一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文本;

第三,判例法是方便、公开的“公平秤”,是社会公众可以参照它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因此通过要求法院遵循经过认真制作的先例,可以对内约束司法队伍,防止司法腐败,对外对抗来自各方面的各种干涉,从而解决司法腐败行为与司法独立的两难选择。

可以说,判例法是一种防止自由裁量权给司法腐败或司法专横造成可乘之机、约束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而又不伤害司法独立、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能的有效机制。

(4)判例法有利于当事人理解司法决定并执行判决,树立法院和法官的权威。

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如果存在依托判决的判例法,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了解判例法而理解法院判决,进而接受并执行判决。

民法学

2.简述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0分)

答: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而归责原则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以后,民法学界对我国违约责任到底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严格责任原则;第二种观点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一般作法。

通过近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与可取。

(1)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管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其优点有:

①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是否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违约责任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为构成要件,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与违约责任无关,违约免责的可能性仅在于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②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

这样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有效地保护受害方利益,从而保证合同严肃性。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有约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意愿和约定而已,这就使违约责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2)我国《合同法》在坚持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同时,规定了过错归责原则,这符合我国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贯内容和精神。

立法上,我国合同法律一般采用了过错归责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

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违约责任中,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过错是被推定的,即当违约事实出现后,法律推定违约方有过错,债权人负有证明违约方有过错义务,但允许违约方举证自己无过错,从而推翻法律推定使自己不负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一贯重视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关于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问题之

(一)规定:

“在查明经济合同案件事实后,按《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关于过错方应承担责任的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解决纠纷基础。

”我国《合同法》并未摒弃过错归责原则,而是在总则和分则诸多条文中直接规定和体现了过错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坚持过错归责原则有其重要意义:

①体现了违约责任的道德属性,强调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的补偿功能同时,重视违约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通过对过错责任否定,追究违法方责任,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贯彻。

适当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的需要。

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面对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只要尽到合法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为市场主体从事正当交易和竞争提供了明确范围,不仅能够避免使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后果,而且有利于强化合同当事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观念,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和进行自由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和稳定发展。

3.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15分)

答:

(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

之所以要确立物权公示原则,主要有两大原因:

第一,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的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物权的公示方法因动产物权或不动产物权而有不同。

在不动产为登记,在动产则为占有和交付。

对这些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最终形成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即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与公示折衷主义:

所谓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又称为公示的有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或登录主义,即以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所谓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即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所谓折衷主义。

这是对成立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皆采的一种主义。

③物权的公示与公示的公信力,历来是物权法上的重要问题。

物权为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权利,物权的变动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同时,依法公示的物权若不能产生公信力,则公示的效力难谓完整,他人仍将会无所适从,交易的安全也将无以维护,交易的发展自亦无从谈起。

因此,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自近代以来,各国物权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原则。

通常的做法是于物权法中以专节和专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方法及其效力,辅之以单行法律或法规,而建立起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

(2)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是物权法另一重要原则——公示原则的补充。

①公信原则的内容是:

物权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只能由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

a.动产占有人按公示方式转让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其无处分权的,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权。

原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无权要求新物权人返还原物。

只有受让人恶意取得时,才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b.不动产经登记而转让物权的,即使登记有瑕疵,受让人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的,办理完登记就取得了物权。

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出让人或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c.受让人的善意,仅指不知道并且无义务知道登记事项本身有瑕疵。

对于登记事项之外的有关事项,如不知出让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不在善意之列,不受公仆力的保护。

②公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保护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善意取得人。

它主要适用于交换关系中的物权变动,非交换性质的物权转让,可依法律的特殊规定,不适用这一原则。

③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主要是,商品交换要求及时、可靠地将商品地物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在事实上不可能对出让人地处分权进行周密详尽的了解,只要出让人以合法方式证明自己有处分权,受让人即可信任其有处分权;而物权公示,一般情况下足以证明出让人有处分权,所以,按法定公示方式转让物权的,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当然应当取得物权。

否则,连法定方式都无法保证㈩让人确有处分权,交换就失去了最起码的法律保障,人们就不可能积极地从事交换,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4.试述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20分)

 

民事诉讼法学

5.简述我国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5分)

答:

督促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给付一定标的之申请,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依法签署支付令并向债务人合法送达,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或者提出有效之异议而转入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1)程序的特殊性。

督促程序属于民事审理程序的一种,但不同于诉讼程序,它具有非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

在督促程序中,没有对立双方参加诉讼,也不对争议的事实和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评判,基本上只是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2)程序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该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非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适用范围不可能像诉讼程序一样广泛。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仅适用于涉及单纯的金钱、有价证券的民事案件。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督促程序还适用于涉及种类物的民事案件。

无论是否将种类物列入督促程序适用范围之内,都不影响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3)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后,是依督促程序还是依诉讼程序来主张债权,债权人具有选择权。

债权人一旦选择起诉,就不能再适用督促程序。

而债权人选择了督促程序,在其申请被驳回或者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的,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因此,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启动,由债权人决定。

(4)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

因为在督促程序中,法院不解决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只是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帮助债权人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不像在诉讼程序那样依职权要求被告参加诉讼,所以该程序也不以起诉开始而是以债权人申请开始。

对于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一方。

(5)适用督促程序的法院应限于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简便迅速地处理案件,各国一般都规定,不管请求金额多少,督促程序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我国法院基本上以案件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只是各地根据本地方的不同情况划分的标准不一样。

这样在实践中就产生了一些问题:

金额大的申请支付令案件基层法院有无权力受理?

中级法院可否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

笔者认为,确定级别管辖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和案情的复杂程度这两个因素,用案件标的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

基于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案件,案情一般都比较简单,所以不管标的大小都应由基层法院受理。

(6)无需进行开庭审理。

这是各国督促程序的本质特征,是督促程序简便迅捷特点的最重要体现和实现途径。

该程序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以简便的方式获得执行名义,因此,既无准备程序,也不进行开庭调查、辩论和判决。

法院是以债权人单方提出的申请为基础,主要从形式上判断是否符合督促程序所规定的发布支付令的条件,凡符合的,即可发出支付令,不符合的,驳回申请。

(7)生效支付令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赋予支付令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8)督促程序是一种无上诉救济的程序。

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就可以以此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了异议且理由成立的,则应转入诉讼程序。

因此,无论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了异议与否,督促程序都不会产生上诉问题。

6.案例题(15分)

2004年5月8日,某甲诉称,2003年8月10日,某乙向某甲借款8万元,用于做图书生意,并承诺年底连本带息偿还甲10万元。

现还款期限已过,请求法院判令乙按约定如数偿还本金和利息。

原告提交了由被告签名的收条作为证据,上写道:

“今收到某甲现金8万元,等年底图书营利后一次付清10万元。

”假设被告提出以下几种抗辩,请分析被告是否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并说明你所依据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和/或证明责任的原理:

(1)如果被告辨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出具的证据上不是自己的签名,系伪造签名。

(5分)

(2)如果被告辨称,自己的确收到过这笔钱,但这笔钱是原告用于与被告合伙做生意的投资。

被告的图书生意失败赔本,原告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风险。

(5分)

(3)如果被告辨称,但自己所借的那笔钱已经偿还。

(5分)

国际经济法学

7.请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管辖范围。

(10分)

答: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

②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并在其工作人员和各成员方代表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提供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③世界贸易组织本身虽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其工作人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均享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相等同的待遇。

(2)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①组织实施世贸组织负责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协议,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实现各项协定、协议的目标,并对所辖的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②为成员提供处理各协定、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为世贸组织发动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谈判准备和框架草案。

③解决各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并管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协议。

④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评。

⑤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凝聚力和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

(3)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包括:

①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具体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业协议》、《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②《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④《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即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

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即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8.案例分析(15分)

美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口商品,合同为FOB条件,跟单信用证付款。

B公司请求D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后,A将货物交给中国承运人C公司运输,并取得了C签发的不记名指示提单,随后向D公司交付单据并取得货款。

货物运到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货物有海水侵蚀的痕迹,准备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

请向B分析其与这笔交易中其他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可能受什么法律约束,并向其建议应采取的正确步骤。

经济法学

9.如何理解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

(15分)

答:

(1)商业裁判规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又称作经营判断原则,营业裁判规则,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发展出来的关于董事在职权内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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