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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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

附件1:

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

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罗伟其厅长

副组长:

魏中林副厅长

罗远芳副厅长

成 员:

杨开乔教育考试院院长

张幼铎办公室主任

曾婉文政策法规处处长

蔡文雅基建财务处副处长

胡振敏高等教育处处长

袁本新思想政治教育处处长

王斌伟科研处处长

莫宝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

梁永洪外事处处长

朱超华师资管理处处长

那佳人事处处长

李敏教育纪工委办公室主任

杨军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

黄兆团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奖励办公室设在高教处,成员由以上各部门指定专人组成。

附件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粤府[1995]64号

第一条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老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两级:

省级和市(指省辖地级市,下同)、厅(局)、学校(指高等学校,下同)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按照业务管理范围,由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和劳动厅负责。

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省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二)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三)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直属的各类学校或个人,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条不属于同一市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裁定。

第十二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市、厅(局)、学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获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劳动厅可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粤府函[1997]3l号)

第一条为鼓励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

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及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六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

特等奖: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一等奖:

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

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边远地区高等教育中形成的或有特色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下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八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二)省直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三)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评审并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第十二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高等教育厅统一制作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该成果的总结材料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评审费。

集体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担,个人项目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四条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聘任。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评审组。

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非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受理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并核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作出说明;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五)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审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初评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审定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其中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特等奖应从候选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3/4以上赞成。

第十九条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报批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获奖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对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裁定;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核实并提出意见,依法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没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在异议期结束之后即可授奖;有异议的获奖成果从公布之日起4个月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由省高等教育厅授予证书和颁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是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的集体、个人等进行的奖励。

其主要目在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范围涉及各层次、各类别高等教育,具体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高等成人与继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

第四条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界定范围主要涉及三大领域。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与水平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二)遵循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要求,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督评价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以及在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三)结合自身的特点,推广、运用己有的教学成果,且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第五条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等法规和教育部2009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规定要求,主要在2004年以来,结合贯彻“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精神,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在国家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强化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培养等重点项目或领域,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推荐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截止时间为推荐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规定要求的时间。

第六条在同等情况下,欠发达地区高等学校取得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应优先予以考虑。

第七条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申报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由高等学校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主要从2004年及以后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及以上的奖项中择优推荐。

奖励工作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成果,并贯彻“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九条经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可依照上述规定要求申报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申报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的条件。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申报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推荐申报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网上填报与纸质推荐同时进行。

完成网上申报的同时,须提交《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2份);对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成果鉴定的,还须提交《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鉴定书》(一式32份)。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2本或2套)。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设立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其职责主要包括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奖励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其主要职责包括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核查推荐单位上报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核查意见;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复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参评成果;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包括网评和会议评审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网络评审。

根据网络评审所得分数进行项目排序,不多于50%的项目经审议后进行一下阶段会议评审。

第二阶段,由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确定推荐项目排序。

第十九条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

评审组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经初审的推荐项目按《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分标准》分组评选排序,经小组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的项目确定为下一轮候选获奖项目。

获奖项目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

二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在省级一等奖项目中产生,具体要求按教育部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参评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由省教育厅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9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以后,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

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收回证书、奖章,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的评审条件和评审要求按教育部规定要求执行。

同时,为确保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评审工作与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省级推荐项目的材料和格式要求,包括电子文档、视频与多媒体材料等,均参照教育部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和制度、机制情况将作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为做好第六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省教育厅将设立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工作网站,发布评审工作文件,反映评选动态和全省高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信息等。

附件6:

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单位

姓名

工作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联系方式

备注

注:

请按此表格式,用excel文档填报。

 

附件7:

第六届广东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推荐成果名称

成果主要

完成人姓名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成果所

属学科

备注

注:

请按此表格式,用excel文档填报。

附件8:

广东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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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人               

成果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名称及盖章

主管部门

推荐 时间2008年9月30日

成果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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