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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有毒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随着社会的进展,化学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生产及使用量也随之增加,因而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类都有可能通过不同途径,不同程度地接触到各种化学物质,尤其是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工人接触化学品的时机将会更多。

化学品对安康的影响从稍微的皮疹到一些急、慢性损害甚至癌症,危害更严峻的是一些引人瞩目的化学灾难性事故。

例如:

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镇联合碳化厂发生的异氰酸甲酯泄漏事故,使20万人受害,2500人丧生;1991年江西上饶地区发生一甲胺泄漏事故,中毒人数达150人,死亡41人。

化学危害给国民经济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其严峻的损失,因此了解化学物质对人体危害的根本学问,对于加强化学品治理,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1.1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毒物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进入体内,在工业生产中,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亦可经消化道进入,但比拟次要。

1.1.1呼吸道

是工业生产中毒物进入体内的最重要的途径。

但凡以气体、蒸气、雾、烟、粉尘形式存在的毒物,均可经呼吸道侵入体内。

人的肺脏由亿万个肺泡组成,肺泡壁很薄,壁上有丰富的毛细血管,毒物一旦进入肺脏,很快就会通过肺泡壁进入血液循环而被运送到全身。

通过呼吸道汲取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在空气中的浓度,浓度越高,汲取越快。

1.1.2皮肤

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皮肤汲取引起中毒亦比拟常见。

脂溶性毒物经表皮汲取后,还需有水溶性,才能进一步集中和汲取,所以水、脂皆溶的物质(如苯胺)易被皮肤汲取。

1.1.3消化道

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消化道汲取多半是由于个人卫生习惯不良,手沾染的毒物随进食、饮水或吸烟等而进入消化道。

进入呼吸道的难溶性毒物被去除后,可经由咽部被咽下而进入消化道。

1.2毒物在体内的过程

1.2.1分布

毒物被汲取后,随血液循环(局部随淋巴液)分布到全身。

当在作用点到达肯定浓度时,就可发生中毒。

毒物在体内各部位分布是不匀称的,同一种毒物在不同的组织和器官分布量有多有少。

有些毒物相对集中于某组织或器官中,我们称这个器官为靶器官。

例如铅、氟主要集中在骨质,苯多分布于骨髓及类脂质。

1.2.2生物转化

毒物汲取后受到体内生化过程的作用,其化学构造发生肯定转变,称之为毒物的生物转化。

其结果可使毒性降低(解毒作用)或增加(增毒作用)。

毒物的生物转化可归结为氧化、复原、水解及结合。

经转化形成的毒物代谢产物排出体外。

1.2.3排出

毒物在体内可经转化后或不经转化而排出。

毒物可经肾、呼吸道及消化道排出,其中经肾随尿排出是最主要的途径。

尿液中毒物浓度与血液中的浓度亲密相关,常测定尿中毒物及其代谢物,以监测和诊断毒物汲取和中毒。

1.2.4蓄积

毒物进入体内的总量超过转化和排出总量时,体内的毒物就会渐渐增加,这种现象就称之为毒物的蓄积。

此时毒物大多相对集中于某些部位,毒物对这些蓄积部位可产生毒作用。

毒物在体内的蓄积是发生慢性中毒的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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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人体的危害

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引起中毒。

化学品的毒作用可分为如下临床类型。

—引起刺激

—过敏

—缺氧

—昏迷和麻醉

—全身中毒

—致癌

—致畸

—致突变

—尘肺

1.3.1刺激

刺激意味着身体同化学品接触已相当严峻,一般受刺激的部位为皮肤、眼睛和呼吸系统。

1.3.1.1皮肤

当某些化学品和皮肤接触时,化学品可使皮肤爱护层脱落,而引起皮肤枯燥、粗糙、痛苦,这种状况称作皮炎,很多化学品能引起皮炎。

1.3.1.2眼睛

化学品和眼部接触导致的损害轻至稍微的、临时性的不适,重至永久性的伤残,损害严峻程度取决于中毒的剂量,实行急救措施的快慢。

1.3.1.3呼吸系统

雾状、气态、蒸气化学刺激物和上呼吸系统(鼻和咽喉)接触时,会导致火辣辣的感觉,这一般是由可溶物引起的,如氨水、甲醛、二氧化硫、酸、碱,它们易被鼻咽部潮湿的外表所汲取。

处理这些化学品必需当心对待,如在喷洒药物时,就要防止吸入这些蒸气。

一些刺激物对气管的刺激可引起气管炎,甚至严峻损害气管和肺组织,如二氧化硫、氯气、煤尘。

一些化学物质将会渗透到肺泡区,引起剧烈的刺激。

在工作场所一般不易检测这些化学物质,但它们能严峻危害工人安康。

化学物质和肺组织反响立刻或几个小时后便引起肺水肿。

这种病症由剧烈的刺激开头,随后会消失咳嗽、呼吸困难(气短)、缺氧以及痰多。

例如以下物质就会引起上述反响:

二氧化氮、臭氧以及光气。

1.3.2过敏

接触某些化学品可引起过敏,开头接触时可能不会消失过敏病症,然而长时间的暴露会引起身体的反响。

即便是接触低浓度化学物质也会产生过敏反响,皮肤和呼吸系统可能会受到过敏反响的影响。

1.3.2.1皮肤

皮肤过敏是一种看似皮炎(皮疹或水疱)的病症,这种病症不肯定在接触的部位消失,而可能在身体的其它部位消失,引起这种病症的化学品如:

环氧树脂,胺类硬化剂,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铬酸。

1.3.2.2呼吸系统

呼吸系统对化学物质的过敏引起职业性哮喘,这种病症的反响常包括咳嗽,特殊是夜间,以及呼吸困难,如气喘和呼吸短促,引起这种反响的化学品有甲苯、聚氨脂、福尔马林。

1.3.3缺氧(窒息)

窒息涉及到对身体组织氧化作用的干扰.这种病症分为三种:

单纯窒息、血液窒息和细胞内窒息。

1.3.3.1单纯窒息

这种状况是由于四周氧气被惰性气体所代替,如氮气、二氧化碳、乙烷、氢气或氦气,而使氧气量缺乏以维持生命的连续。

一般状况下,空气中含氧21%。

假如空气中氧浓度降到17%以下,机体组织的供氧缺乏,就会引起头晕、恶心,调整功能紊乱等病症。

这种状况一般发生在空间有限的工作场所,缺氧严峻时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1.3.3.2血液窒息

这种状况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传送氧的力量,典型的血液窒息性物质就是一氧化碳。

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到达0.05%时就会导致血液携氧力量严峻下降。

1.3.3.3细胞内窒息

这种状况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和氧结合的力量,如氰化氢、硫化氢这些物质影响细胞和氧的结合力量,尽管血液中含氧充分。

1.3.4昏迷和麻醉

接触高浓度的某些化学品,如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会导致中枢神经抑制。

这些化学品有类似醉酒的作用,一次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但也会导致一些人沉醉于这种麻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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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全身中毒

人体是由很多系统组成的,全身中毒是指化学物质引起的对一个或多个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并扩展到全身的现象,这种作用不局限于身体的某一点或某一区域。

肝脏的作用就是净化血液中的有毒物质并在排泄前将它们转化成无害的和水溶性的物质。

然而有一些物质是对肝脏有害的,依据接触的剂量和频率,反复损害肝脏组织可能造成损害引起病变(肝硬化)和降低肝脏的功能,例如溶剂酒精,四氯化碳,三氯乙烯,氯仿,也可能被误认为病毒性肝炎,由于这些化学物质引起肝损伤的病症(黄皮肤、黄眼睛)类似于病毒性肝炎。

肾是泌尿系统的一局部,它的作用是排解由身体产生的废物,维持水、盐平衡,并掌握和维持血液中的酸度。

泌尿系统各部位都可能受到有毒物质损害,如慢性铍中毒常伴有尿路结石,杀虫脒中毒可消失出血性膀胱炎等,但常见的还是肾损害。

不少生产性毒物对肾有毒性,尤以重金属和卤代烃最为突出。

如汞、铅、铊、镉、四氯化碳、氯仿、六氟丙烯、二氯乙烷、溴甲烷、溴乙烷、碘乙烷等。

神经系统掌握机体的活动功能,它也能被肯定的化学物质所损害。

长期接触于一些有机溶剂引起疲惫,失眠,头痛,恶心,更严峻的将导致运动神经障碍,瘫痪,感觉神经障碍;神经末梢不起作用与接触己烷、锰和铅有关,导致腕垂病;接触有机磷酸盐化合物如对硫磷可能导致神经系统失去功能;另外接触二硫化碳,可引起精神紊乱(精神病)。

接触肯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导致男性不育,怀孕妇女流产,如二溴化乙烯、苯、氯丁二烯、铅、有机溶剂和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与男性工人不育有关,流产与接触麻醉性气体、戊二醛、氯丁二烯、铅、有机溶剂、二硫化碳和氯乙烯等化学物质有关。

1.3.1致癌

长期接触肯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引起细胞的无克制生长,形成癌性肿瘤。

这些肿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触这些物质以后很多年才表现出来,这一时期被称为埋伏期,一般为4—40年。

造成职业肿瘤的部位是变化多样的,未必局限于接触区域,如砷、石棉、铬、镍等物质可能导致肺癌;鼻腔癌和鼻窦癌是由铬、镍、木材、皮革粉尘等引起的;膀胱癌与接触联苯胺、萘胺、皮革粉尘等有关;皮肤癌与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有关;接触氯乙烯单体可引起肝癌;接触苯可引起再障。

1.3.7致畸

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诞生胎儿造成危害,干扰胎儿的正常发育,在怀孕的前三个月,脑、心脏、胳膊和腿等重要器官正在发育,一些讨论说明化学物质可能干扰正常的细胞分裂过程,如麻醉性气体、水银和有机溶剂,从而导致胎儿畸形。

1.3.8致突变

某些化学品对工人遗传基因的影响可能导致后代发生特别,试验结果说明80%—85%的致癌化学物质对后代有影响。

1.3.9尘肺

尘肺是由于在肺的换气区域发生了小尘粒的沉积以及肺组织对这些沉积物的反响,很难在早期发觉肺的变化,当X射线检查发觉这些变化的时候病情已经较重了。

尘肺病患者肺的换气功能下降,在紧急活动时将发生呼吸短促病症,这种作用是不行逆的,能引起尘肺病的物质有石英晶体、石棉、滑石粉、煤粉和铍。

化学毒物引起的中毒往往是多器官、多系统的损害。

如常见毒物铅可引起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及肾脏损害;三硝基甲苯中毒可消失白内障、中毒性肝病、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

同一种毒物引起的急性和慢性中毒其损害的器官及表现亦可有很大差异。

例如,苯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而慢性中毒主要为造血系统的损害。

这在有毒化学品对机体的危害作用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此外,有毒化学品对机体的危害,尚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如毒物本身的特性(化学构造、理化特性),毒物的剂量、浓度和作用时间,毒物的联合作用,个体的敏感性等。

总之,机体与有毒化学品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中毒后的表现千变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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