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雾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01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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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雾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0107

 

佛山市顺德区金丰热能有限公司

4×75t/h锅炉烟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项目

 

除雾器邀请报价文件(技术部分)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南宁办

2015年1月

 

 

1.总则

1.1本技术协议适用于佛山市顺德区金丰热能有限公司4x75t/h锅炉烟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项目。

1.2所用吸收塔除雾器,包括除雾器的本体及辅助设备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制作、安装、供货、调试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技术协议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设计、设备及其相应的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4除雾器系统内工艺系统及支撑件的设计、设备选择、采购、运输及储存、制造及培训、指导安装、调试、试验等属于卖方工作范围,本技术协议并未对一切分界点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卖方对本技术协议中所列的分界点有疑问或认为有遗漏,甚至发现本技术协议前后不一致,在投标阶段书面提出,否则将以买方的解释为准。

1.5卖方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等,必须是技术和工艺先进,并经过两年以上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

买方原则上不接受未经工业试验的产品。

卖方若不能实现承诺的技术性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保留对设备制造者的追偿权。

1.6凡在卖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设备,卖方至少要推荐2至3家产品供买方确认,而且买方有权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卖方负责归口协调。

1.7在签订合同之后,到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买方有权提出因设计条件、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并不额外增加费用,具体款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1.8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如果本技术协议与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进行解决。

1.9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保证买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10本技术协议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1采用国际单位制。

1.12本工程设备采用统一的标识系统,设备的具体编码由双方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1.13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商务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14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仅用于卖方提供合同设备,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与本工程和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或信息。

2.工程概况

佛山市顺德区金丰热能有限公司厂内现有4×75t/h锅炉,每台锅炉配套一套静电除尘器,锅炉排放的烟气静电除尘器除尘后由引风机送入烟道,其中1#和2#炉与3#和4#炉的烟道分别汇集后经一座烟囱排放。

厂内现有4×75t/h锅炉建设两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总包建设。

设计工艺流程为:

锅炉(需方)→除尘器(需方)→引风机(需方)→脱硫吸收塔→直排烟囱。

供给脱硫岛气/汽、水、电的参数

表12供给新建脱硫系统的气、汽、水、电的参数

仪用、厂用压缩空气

压力

MPa

0.5

工艺用水

压力

MPa

>0.3,温度<40℃

消防水

压力

MPa

甲方提供,符合电力行业规范

生活水

压力

MPa

(实际运行压力为)0.2~0.4

电源

高压交流

10kV由甲方负责接至脱硫受电柜

低压交流

380V(三相四线制)

控制电源

AC220V

3.设计条件和要求

3.1总体要求

1)本工程共设置二套除雾器系统,每个吸收塔内配置一套完整的两级除雾器系统,包括优化布置的两级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包括冲洗水管及喷嘴)等。

2)卖方应提供除雾器与系统负荷相关的冲洗循环程序的相关数据,用以协调FGD系统的水平衡。

3)卖方保证在所有工况下(直至达到110%锅炉负荷)除雾器下游的自由残留水分不应该超过75mg/Nm3。

4)凡在卖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设备,卖方至少要推荐2至3家产品供买方确认,而且买方有权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卖方负责归口协调。

5)买方提供的工程相关数据仅供卖方设计参考,并不免除卖方应对系统设计和布置等所负的责任。

6)卖方按照屋脊式、材质PP除雾器进行报价。

3.2设计和运行条件

FGD相关烟气设计参数如下:

(单台)

参  数

单位

设计负荷

吸收塔内直径

m

5.2

布置方式

吸收塔内顶部

FGD入口烟气流量(标态,湿基,实氧)

Nm3/h

213966/213966

FGD入口烟气温度

168/150

FGD入口烟尘(标态,湿基,实氧)

mg/Nm3

≤100

FGD入口SO2(标态,湿基,实氧)

mg/Nm3

1300

运行温度

50

吸收塔内烟气平均流速

m/s

3.57

备注:

以上数据为平均值,仅供卖方设计参考,并不免去卖方应对系统设计和布置等所负的责任。

3.3技术要求

3.3.1设计原则及要求

1)本工程的除雾器应采用优质、成熟、可靠的产品。

2)除雾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符合国际相关标准和国内最新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加工制造前应按照本技术协议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买方认可。

3)所用材料中应不含石棉材料。

4)除雾器的元件、喷管及喷嘴应该按介质的规范表采用相应的耐受材料制造。

5)卖方应提供每个除雾器进出口冲洗循环程序(暂停的次数)的相关数据(与负荷有关),协调FGD的水平衡。

6)卖方应提供除雾器系统所必需的设备,并应提供适合内衬玻璃鳞片吸收塔的整个除雾器支撑结构的设计方案。

7)至少除雾器第一级上下部以及第二级下部均应有自动冲洗装置。

如果第二级上部不配置冲洗装置,卖方应说明理由供买方确认。

8)卖方应采取措施使所有烟气均不会产生烟气“逃逸”。

9)除雾器的设计应尽量使维护工作量减到最小,支撑结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10)除雾器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叶片的断面的设计、叶片间的距离、叶片的布置、冲洗系统的设计和喷嘴的选择等对除雾器运行的影响。

11)除雾器整个系统应该对流经介质、混浊液的夹杂物、固体颗粒的含量及冲洗喷嘴的压力等运行条件有很强的适应范围,即要在各运行条件、参数发生变化时仍有较好的除雾效果,并且各保证值不变。

12)冲洗喷嘴采用实心锥型式,喷角应不大于120度,采用PP材料。

喷嘴在设计中应具有良好的雾化状态并考虑防堵措施,要确保整个除雾器表面均能被冲洗到,喷嘴至少具有130%的重叠部位(平均)。

13)为保证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结构件在出厂前应进行预组装工作以保证现场组装尺寸。

请卖方列出需要在出厂前进行预组装的结构件清单。

14)除雾器脱除液滴尺寸要求:

液滴极限尺寸是吸收塔负荷的函数,在二级除雾后有效。

卖方应提供在40%、75%、100%、110%负荷下的液滴极限尺寸的计算方法供买方确认。

在所有工况下(直至达到110%锅炉负荷)除雾器下游的自由残留水分不应该超过75mg/Nm3。

卖方应对达到上述分离效率时的可接受的最大烟气量进行阐明。

3.3.2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

1)除雾器安装在净烟气出口处用来分离夹带的雾滴。

2)除雾器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保证可利用率高、除雾效果好。

必须对极小的水珠也有很高的清除效率。

卖方应提供可清除的最小水珠粒径及可保证的最小水珠粒径的数据。

3)卖方应保证所提供除雾器的压降以及结垢均为最小。

4)残留湿份和对应的液滴尺寸应满足本技术协议和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湿份测量方法由卖方提供,并提交给买方确认。

5)除雾器系统应由两级组成,并应特别注意FGD装置入口的飞灰浓度对本装置的影响。

除雾器系统中还应包括去除沉积物的冲洗系统。

除雾器运行时能根据相应合理冲洗程序进行自动冲洗。

6)除雾器叶片应具有较强的刚性,能承受高速水流,特别是人工冲洗时高速水流的冲刷。

7)除雾器应以单个组件进行安装。

单个组件不应超过两人即可进行搬运和维修,而且组件应能通过吸收塔体除雾器段的人孔门(对应吸收塔人孔尺寸联络会确定)。

8)除雾器的设计应便于维修时对内部组件进行固定和拆卸。

9)除雾器系统应配备冲洗和排水装置,排水直接进入吸收塔。

冲洗系统至少应包括:

便于更换的喷嘴、内部管道。

除雾器清洗水管由PP制作(塔内)。

10)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应能全面冲洗除雾器,避免除雾器堵塞。

邻近喷嘴的喷淋范围部分重叠,以确保130%的冲洗效果。

11)除雾器应能承受烟气流速在流通截面上相对于平均流速±25%的偏差的不均匀性而保持基本性能不变,卖方应提供在流速不同条件下的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的曲线。

12)喷嘴与除雾器不同区域的单独冲洗水母管连接。

自动开关阀应位于接近壳体外部的每根母管上,使每根母管能独立运行,所有的母管应与冲洗水供应管道连接。

13)除雾器应能承受85℃条件下连续运行而没有任何不良影响,90℃条件下允许运行10分钟对设备没有影响。

14)应对冲洗水的压力进行监视和控制,冲洗水母管的尺寸应使每个喷嘴运行在平均水压的波动范围之内,喷嘴压力的偏差应小于10%。

15)除雾器冲洗用水由FGD工艺水提供。

卖方应提出除雾器冲洗水的参数要求,如水量、水压、水温等的要求(本工程所用冲洗水为工艺水,具体水质见工程概况相关部分)。

卖方应提出对冲洗控制阀门的建议要求。

如卖方对不能满足这些参数的要求,须通知卖方,并协商解决。

16)卖方应提出阀门的要求如类型、数量、口径等。

17)除雾器布置应合理、易于接近、便于更换。

18)除雾器布置设计应和吸收塔设计统一考虑。

不会导致出口烟道(主要指从除雾段出口至烟气换热系统的入口,卖方应提出合理的间距要求建议)积污。

在二级除雾器下游提供的测试孔可以进行性能测试。

19)除雾器的仪表数据应输入FGD-DCS的记录:

流过每个除雾器的压力降,在冲洗期间冲洗水母管的瞬时水压和流量(配低流量/压力的报警),以及每级冲洗水体积之和的累加器。

测试除雾器压力降的小孔能够自动反吹。

20)除雾器支撑梁将被除雾器覆盖,不能作为走道使用,在除雾器上走动时,需要垫木板。

21)卖方应提供除雾器压力降与运行时间的关系曲线、速度与极限水滴尺寸的关系曲线、速度与压力降的关系曲线。

22)除雾器支撑梁应可作为维修通道,卖方建议并设计支撑梁的宽度并提供负载情况,支撑梁的强度计算由买方负责。

3.3.3对除雾器制造、运输的基本要求

1)设备制造严格按照制造规范、标准进行。

加工前按照本技术协议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买方认可。

2)按买方提供的设备标识编码要求,对系统各设备进行编号。

3)除雾器和喷管都应用轻质木箱包装,并用汽车运输,

4)材料保证

5)所有材料应能保证连续运行45000小时以上,卖方应提出自己的保证时间。

6)作为除雾器材料的聚丙烯或者等同的材料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Ø高的表面硬度;

Ø受热的情况下尺寸稳定性;

Ø对于化学及其他介质的耐受性;

Ø保证能承受温度85度(90度时10分钟)。

3.3.5对仪表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1)卖方采用标准化的元件和标准化的设备组件,以适合电厂使用更换的需要。

2)卖方提出控制的详细方案。

3)卖方应提供除雾器正常运行时的压降以及开关阀的响应时间。

3.3.6质量保证技术文件

每台除雾器的主要零部件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规范要求。

卖方提供所有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保证书和/或复检试验报告。

采用材料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及内在质量必须符合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耐腐蚀性能。

卖方在设备出厂发运的同时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

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Ø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Ø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合格证书;

Ø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Ø各项有关实验结果;

Ø质量控制计划;

Ø质量检查计划;

Ø安装、使用、维护手册;

Ø本体设备及附属设备总图及相关的部件图;

3.4性能保证值

除雾器的运行满足本技术协议提出的相关设计参数要求。

主要保证值如下,但不限于此:

1)在不考虑除雾器前后的涡流影响,卖方应保证在设计烟气流速下两级除雾器总压力最大损失不大于140Pa。

2)在设计煤种和锅炉BMCR负荷下,二级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不得超过75mg/Nm3(干、标态)。

3)除雾器冲洗水耗量参见技术数据表。

4)除雾器压力降应在线监测,除雾器系统所有设备引起的阻力降均应包括在内。

除雾器采用在线冲洗方式。

5)所有PP材质部件其使用寿命不得低于45000小时。

6)除雾器应该在FGD装置没有停机清洁的情况下能连续运行12000小时。

7)卖方应保证大修周期不低于5年。

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

8)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或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时,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3.5卖方填写的设计数据

3.3.4除雾器设计数据

序号

项目

单位

参数

备注

1

关于吸收塔

1.1

除雾器前通道直径

m

5.2

1.2

烟气流量(湿)

Nm3/h

213966/213966

1.3

除雾器前烟气平均流速

m/s

3.57

1.4

喷淋层数量

3

(3层/塔)

1.5

每层喷淋量

m3/h

1350

1.6

吸收塔喷淋方式

上/下

1.7

吸收塔喷嘴形式

空心锥

1.8

平均液滴尺寸(D32)

μm

<2000

1.9

烟气温度:

正常运行/异常

145/160

1.10

Cl-浓度

ppm

<40000

<40000

2

除雾器数据

2.1

尺寸

m

2.2

第一级

2.2.1

形式

屋脊式

2.2.2

材质

2.2.3

重量

kg

净重

2.3

第二级

2.3.1

形式

屋脊式

2.3.2

材质

2.3.3

重量

kg

净重

2.4

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干,标态)

mg/Nm3

75

2.5

压力降(两层)

Pa

75

2.6

除雾器材质

2.7

喷淋管材质

2.8

喷淋管总重

kg

2.9

喷嘴材质

2.10

喷嘴压降

bar

2.11

喷嘴数量

2.12

喷嘴单重

kg

3

冲洗水量

按100%填写

3.1

第一级上部

m3/(h·m2)

3.2

第一级下部

m3/(h·m2)

3.3

第二级上部

m3/(h·m2)

3.3.5除雾器本体数据表

项目

内容

生产厂家

除雾器型号

寿命

通道数

材料

PP

布置位置

吸收塔上方

烟气流速

3.57

烟气流向

向上

除雾器叶片数量

叶片间距

临界速度

设计流速

最小连续运行温度,常规/设计

能耐受80℃的温度,并在短时间(10分钟)内能耐受90℃的温度

除雾器压降

除雾器面积

去除效率

出口持液量

烟气平均密度

烟气平均流速

厚度(1级/2级)

冲洗层数量

管道尺寸

管道材质

连接件材质

3.3.6除雾器喷嘴数据

项目

单位

除雾器冲洗喷嘴

一级下部

一级上部

二级下部

设计依据

单只喷嘴流量

m3/h

设计流量下喷嘴压损

Pa

液体流向

烟气流向

烟气流速

m/s

喷嘴规范

喷淋方式

喷淋角度

°

喷嘴方向

喷嘴流速

m/s

喷嘴压力

bar

数量

连接方式

连接尺寸

mm

材质

3.6规范及标准

除雾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和中国部颁标准或技术来源所在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卖方详细列出除雾器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清单,供买方确认。

如果本技术协议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及时通知买方进行书面解决。

从订货之日至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买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卖方至少应遵守这些要求(卖方可列出更高要求或更多的标准)。

设计、制造用中国标准索引

GB4174-84

《高耐候性结构钢》

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技术设计规程》

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JB8-82

《产品标牌》

GB191-85

《包装储运标志》

4.供货范围

4.1概述

4.1.1本技术协议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

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系统的技术经济性能,达到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4.1.2卖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此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4.1.3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技术协议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卖方仍须在执行的同时补足,并不引起商务变更。

4.1.4卖方按下列要求中确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格式,给出具体清单。

4.2供货范围

卖方的设计及供货范围包括:

两套除雾器系统所必需的设备。

卖方应提供包括设备材料及其设计、制作、供货、运输、测试在内的整个系统完善所必需的全套。

供货范围还包括系统工艺设计以及提供现场安装指导,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以便于安装、调试以及运行。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买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在安装、调试、功能与性能测试、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服务,并保证符合本技术协议的条文和买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其中,每套至少包括:

Ø除雾器本体(两级除雾)。

Ø除雾器冲洗用喷嘴。

Ø连接装置,包括螺栓、螺母和垫圈等。

Ø其余设备如冲洗管、支撑紧固结构、结构件。

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清单(不限于此):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1

除雾器本体

2

除雾器冲洗系统

3

4

其它

进口件清单(卖方填写):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1

2

卖方提供除雾器性能测试仪器清单供买方确认: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4.3清洁、油漆和润滑油

4.3.1所有未保温的金属结构表面都要进行除锈油漆防腐。

4.3.2除锈质量等级:

施工前将喷砂除锈,见《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或相关国际标准。

4.3.3油漆适应当地腐蚀要求并配套使用,色彩与设备协调,具体方案交由买方确定。

4.3.4机械、电气设备及部件的油漆工作将在制造厂内完成,对于钢构件、底漆层和保护(中间)层将在制造厂内完成。

罩面漆将在现场完成,并由卖方供货、施工和完成,面漆颜色需经买方认可。

4.3.5润滑油:

第一次加注的及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所用的润滑油(卖方应分别指系统内各设备的润滑油牌号和特性,包括成分的名称、润滑剂使用位置、类型、制造商、耗量)。

在维修手册中将说明所推荐的润滑剂,也将交付润滑点清单,并保证所用的润滑油能在中国市场买到,保证润滑剂将不含PCB。

4.4设备标志

4.4.1设备铭牌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板制造。

4.4.2铭牌安放在运行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

4.4.3铭牌上刻有耐磨损的下列内容,但不限于此。

a.制造厂名称;

b.设备型号;

c.设备名称;

d.主要技术参数;

e.出厂检验编码;

f.出厂日期编码。

4.4.4买方有权在设备上打上买方和卖方单位名称,但买方在前。

4.4.5本工程设备采用统一的标识系统,设备的具体编码由双方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4.5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系指每套设备提供的不附加费用的、用于一年运行所需的备件和专用工具。

卖方根据所供设备随机提供备品和专用工具。

2)所供的非国家标准件类备件附带加工图纸,且保证这些图纸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国家标准件类部件开列标准代号及参数。

3)卖方提供满足大修时安全而有效地拆卸部件或组件及特殊维修和检修要求的专用工具,并根据其使用寿命和使用频率考虑一定的余量。

每项工具均需附有必要的说明。

专用工具(卖方填写)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其它

4.6包装与运输

4.6.1设备适合运输和安全要求,装件均用包装箱包装,并标上相应的符号后方可发运,以免运输过程中的变形和损坏。

4.6.2所有的管接头、阀门、法兰、螺栓等零部件,都有保护装置和措施,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防止杂物等进入零部件内。

4.6.3凡是电子、电器和仪表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安全,不发生损坏,并防止设备受潮和浸水。

4.6.4所有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分别单独放置在包装箱内,包装箱内的部件应有相应的标签。

4.6.5包装箱内附带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

1)装箱单;

2)产品使用说明书;

3)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4)安装指示图;

5)产品质量保证书

4.6.6运输

经过铁路运输的部件,其运输尺寸和重量不超过国家标准所允许的限界规定。

其它运输方式、部件的运输尺寸和重量的限制,在授予合同后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4.6.7储存

1)卖方根据包装箱内所装物品的特性,向买方提供安全保存方法的说明。

2)卖方所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亦有安全储存方法的说明。

4.6.8如果买方需要,卖方应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编码系统进行编号和标识,包装箱清单与相应设备及部件的设备编码对应,以便管理,详细设备编码在合同签订后提供。

5.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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