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天人合一环境保护思想的当代启示资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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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天人合一”环境保护思想的当代启示

——兼对当代中国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的反思

【摘要】“天人合一”思想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也与环境保护思想相契合,并指导着古代环境立法,取得一定成效。

但反观当代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其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向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转型。

所以,应以“天人合一”的环境保护思想,为环境立法目的转型奠定理论基础,同时更有利于摒弃西方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确立正确的环境立法一元目的,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天人合一;环境保护;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

 

前言

“天人合一”的思想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几千年的流变中,古代各家的思想相互影响,相互交融,最终形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天人思想。

“天人合一”的思想涉及自然、政治、道德等诸多方面。

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其探讨的核心问题,换而言之,“天人合一”对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特别是当代中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却一直采用二元论,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为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埋下祸根。

所以,在反思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的弊端,探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以其作为环境立法一元目的之理论支撑,重新构建人与自然二者间的和谐关系,促使环境立法目的从二元目的向一元目的合理转型。

一、思想的流变:

“天人合一”思想的内涵与发展脉络

“天人合一”思想经历了由萌芽到基本成型,再到逐渐成熟,最后完善的发展脉络,最终建立起系统科学的天人关系学说。

(一)萌芽催生:

原始农耕文化

生产力水平较低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大突出特点,特别是农业生产要依赖于自然环境。

因此,为了能够依靠合适的生产条件和良好的自然环境来发展生产,古人秉持着“天时地利人和”的理念,开始不断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挖掘和探寻生态规律。

在农业实践中,古人们摸索出“春耕、夏耘、秋收、冬藏”、“二十四节气”等生态规律,总结出人与自然同样都是宇宙中的一部分,具有平等的地位,形成了朴素的生态平等观念。

在生活中,古人们总结出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界的供给,生活中必须“节用”,才能保持资源被持续利用。

正是因为古人在农业生产中逐渐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可持续发展的认知,才能催生“天人合一”思想的萌芽。

(二)基本成型:

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以整体观审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天”与“人”二者视为一个整体。

孔子在其学说当中宣扬“知天命”、“畏天命”,进而“乐山乐水”,以自身的努力体验“天”与“人”相融的乐趣。

但是孔子尚未形成系统的“天人合一”观。

到孟子时期,孟子将“天”道德化,强调“天”是道德伦理的本源,人性乃“天之所与”,人性的善良是“天”所赋予的,人保持本心的善性便能认识“天”。

而“天”与“道德”,“人”与“道德”,利用“道德”这一桥梁,将“天”与“人”连接在一起,体现了朴素的“天人合一”的论证思路。

“天人合一”思想发展到荀子时期,荀子以朴素唯物主义进一步阐述“天人合一”。

荀子认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自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应该要顺应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并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荀子提出:

“天地者,生之本也”,所有生命都是源于自然,人类是永远无法离开自然的,使自然之道和人之道达到统一。

先秦时期的百家争鸣之下“天人合一”思想的雏形基本形成,为“天人合一”思想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基础。

(三)逐渐成熟:

西汉时期

西汉时期,“天人合一”思想逐渐成熟。

董仲舒提出“为人者天也。

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以血缘关系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一步拉近。

另外,董仲舒在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上,进一步阐述了“天”、“地”、“人”三者的微妙关系。

具体而言,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到:

“何谓本?

曰:

天、地、人,万物之本也。

天生人,地养之,人成之,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

三者相为手足,合成一体。

不可一无也”,董仲舒认为“天”、“地”、“人”是构成天地万物的根本,三者情同手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

董仲舒还主张科学利用自然资源。

其提到:

“天地之行美也……其可食者,益食之,天为之利人,独代生之;其不可食者,益蓄之,天愍州华之间”。

董仲舒将自然资源分为“可食”资源和“不可食”资源,主张以不辜负“天为之利人”为目的,对“可食”资源要“益食之”,即保证“可食”资源的永续性;对于“不可食”资源要“益蓄之”,即保证“不可食”资源的蓄养与保护。

因为这些都是上天的福赐,所以人类应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主动保护自然,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做到“下长万物,上参天地”。

一言以蔽之,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更为细致,更为科学,使得“天人合一”思想进一步成熟。

(四)日益完善:

宋明时期

“天人合一”思想到宋明时期日益完善,并且逐步成为当时社会思想的主导。

“天人合一”的命题在宋代以前均未被明确提出,笔者也只是从古代各学派的学说当中加以提炼,真正弥补这一空白的是宋代的张载。

张载从“天”与“人”的关系出发,明确提出:

“儒者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

同时,在此基础上,张载还进一步提出“民胞物与”的思想。

其认为:

“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貌焉,乃浑然中处。

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

”乾即父亲,坤即母亲,天地之体就是人类之体,天地之性就是人类之性。

而后,二程从“天理”的角度阐述了天人关系。

提出:

“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的生态观。

把“人”与“天地万物”是统一的整体,是一种无私的大我的天地境界。

到了南宋朱熹,他将“天道”与“人性”合二为一,指出:

“未有天地之先,毕竟只是理。

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

”因此,他把“天”与“人”都归于“理”,并通过“理”这座桥梁搭建起来。

陆王心学则是从“心本论”的角度来论证“天人合一”。

陆九渊说:

“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

”王阳明遵循“天人合一”的理念,也提出了“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的主张。

[]

二、内在的契合:

“天人合一”与“环境保护”

从中国“天人合一”思想的流变与其内在含义不难看出,其与生态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不仅仅包含宇宙观,道德观,还包含生态观。

因此,“天人合一”与“环境保护”存在着本质的联系。

(一)“天人合一”思想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相关性

1.目标上的一致性。

在“天人合一”思想中人与自然是和谐的统一体,不同朝代的“天人合一”思想不约而同地要求人类应当顺应自然、尊重自然,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而当代“环境保护”所倡导的正是人类要保护生态环境并与自然和谐相处,终极目标更是推进生态文明。

因此,无论是“天人合一”还是“环境保护”,二者在其所追求的目标上均表现出了明显的一致性。

2.结果上的关联性。

在农业文明时期,因生产力较低,人类的生产生活要依靠“天人合一”的精神,即顺应自然,遵循自然规律。

因此,在中国古代,自然环境的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而到工业文明时期,人类为了发展经济,开始突破“天人合一”的价值体系,试图改变“天”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强行改变自然规律,征服自然、主宰自然。

这种行为破坏了自然环境,明显与“天人合一”思想所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相悖。

从表面上看,自然环境的恶化是人类违背自然规律,破坏自然环境的结果。

但从本质上看,是支撑人类行为活动的价值体系中的“天人合一”观念弱化。

所以,无论是古代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与成效还是当代环境的恶化都与“天人合一”思想中的环境保护观念的强弱具有结果上的关联性。

3.重整中的双向性。

如今,人们不断意识到环境恶化的巨大危害,意识到必须重新竖起保护环境的旗帜。

但是,大部分人的观念里只要能够制约自身日常的行为,不破坏环境就可以保护环境。

实则不然,如今环境已经开始恶化,要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人类的作为与不作为,不仅仅是重整人类的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重整人类的思想观念。

而重整思想观念是双向的过程,缺一不可。

“天人合一”思想是长期来古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帖“良药”,当然,其也是最适合“治疗”转型期社会,当代人生态观偏颇这一“恶疾”的“良药”。

因此,需要在观念上重新树立“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将其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如此才可以保证人类的行为真正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二)“天人合一”思想中的“环境保护”观念

“天人合一”思想与当代“环境保护”理念相契合,其中体现的尊重自然规律,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更是对当代环境立法起到借鉴作用。

1.尊重自然规律。

因为“天人合一”思想蕴涵的朴素的平等观念,才让人类意识到自己是自然的一部分,万物处于平等地位,人类不能试图征服自然,改变这种平等的关系。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环境的资源供给,因此需要尊重和保护自然。

从上文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天人合一”思想告诫人类尊重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实践中不断挖掘与探索自然规律并按照规律行动,如此才可以维持自然的和谐秩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天人合一”思想的发展历程,能客观反映古人对自然的态度从敬畏到尊重再到保护,“天人合一”思想认为“天”与“人”是无法分离的整体,自然与人一样具有内在价值,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人类的发展与自然密切相关,因此人类要尊重自然万物的价值,纠正传统的“征服自然”观念,树立“尊重自然”的理念。

3.生态可持续发展。

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践形态来看,“天人合一”思想主张人类只有在顺应自然、尊重并掌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满足其自身发展的需求。

同时,“天人合一”思想强调人类只有在认识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才可以向大自然索取,而且要注意维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通过“以时禁发”而达到“有余材”、“有余食”和“有余用”的目的,最终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想社会实践方式。

可以说,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中国古代资源可持续利用思想的延伸和发展,是“天人合一”思想的升华。

[]

三、理论到实践:

“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的古代环境保护立法

“天人合一”思想与“环境保护”思想相契合。

特别是“天人合一”思想下的“环境保护”观念更是指导着古代环境保护立法。

“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的古代环境保护立法主要体现在“防止环境恶化”、“尊重自然规律”与“环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设置”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从三个不同角度体现了“天人合一”的环境保护治理思想,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

1.防止环境恶化的立法。

《国语.鲁语》规定“伐木不砍新枝,捕鱼不捕小鱼”等,目的是保护各类生物资源。

《礼记.月全》中,灵活按照每个月自然环境的整体状况,逐条列出了每个月必须被禁止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会破坏环境,破坏“天人合一”的和谐关系。

《王制篇》中也明确规定,生态资源的生长与繁殖各自遵循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各有其时,严禁民众未被自然规律的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

到了宋朝,统治者也十分重视生态资源的立法保护,以皇帝的诏令形式重申保护禁令。

2.尊重自然规律的立法。

《逸周书·大聚》中规定:

“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六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且以并农力,执成男女之功”。

意思是说,在春天里,禁止百姓砍伐树木与封山育林;夏天里,捕捞鱼类时不要用网眼较密的渔网,保护幼鱼的生长和繁衍。

所以,早在春秋时期,我国环境立法中已经表现出顺应自然规律,保护自然资源能够被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想。

无独有偶,战国时期的《月令》中规定: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季春之月)命野虞毋伐桑柘”。

“(孟夏之月)继长增高,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等等。

这些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百姓违反自然规律,未被农时,对自然资源过分索取,从而保证百姓生产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3.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的立法。

从史料来看,在“天人合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机构在设置上呈现着机构全面,职责清晰的两大突出特点。

西周时期,官方设置了专管森林资源的“虞”,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官员称之为“益”。

同时,还设置了“迹人”专门管理田猎地方的政令,“矿人”专门管理出产金玉锡石的政令等。

此外,以水资源管理为例,唐代就设置了“水部下”,明代设“黄河河务总督”和“漕运总督下”,并且一直沿袭至清代。

四、当代的启示:

“天人合一”与当代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

古代“天人合一”的环境保护思想深刻体现了古人在“天人关系”上的智慧。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如今人类更加看重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法》在立法当中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通说来看,这样的立法目的采用的是二元论,即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又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立法二元目的之缺陷

首先,从环境法的立法理念来看,当前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中采用的二元论与西方通说中的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的要求从本质上来看是不符合的。

西方通说中强调的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强调的是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二者的相互制约与促进,保证两者之间的相互平衡。

但是,从我国的环境立法目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中所谓的“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二元目的与西方通说中的二元论的理念有所偏离。

我国环境立法目二元论,实质上仍是将“环境保护”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工具,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者之间的同等位置,违背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次,从立法目的设定中的逻辑关系与层级关系来看,立法目的中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两个目的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层级关系十分不严密。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社会实践以生态价值观为指导,寻求人与自然的相和谐,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

而“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求,又不以提前利用与破坏后代人的生存资源,导致生态资源严重匮乏与破坏为代价。

其核心内容是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满足现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需求。

一言以蔽之,“可持续发展”包含的是“环境保护”与“生态资源合理利用”的双层生态理念,其兼顾着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模式。

所以,“可持续发展”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种手段。

但是,从我国的环境立法目的具体规定来看,立法中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最终归宿,以高阶的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低阶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手段,二者之间明显存在着的逻辑关系与层级关系的严密性缺失。

[]

最后,从社会实践来看。

因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目的,所以在社会实践中会频繁地发生“在二者出现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从这个问题出发思考,如果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优先,即优先发展经济。

那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得不到体现,即环境无法得到保护,进而环境被破坏。

如果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先,那么,环境立法目的为什么又要画蛇添足?

因此,不难看出,立法者在制定环境立法目的之时就是站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角度。

在经济与环境的抉择中偏向经济一方,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发生冲突时,人类总是重视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未来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生态危害,以致于走上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老路。

很难想象,如果我国《环境保护法》要是保持着这样的二元立法目的,忽视环境保护的核心地位,那么我们人类的未来,将是一片灰色的未来。

[]

(二)环境立法从二元目的向一元目的转型

应该说,对环境的保护与环境的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的应然价值。

整部法律的根基,即立法目的应当将环境保护摆在核心位置,推动人类在环境法的应然价值框架之下规范自身行为,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以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但是,因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存在缺陷,所以在立法与社会实践中,环境保护法的应然价值无法被充分体现。

一言以蔽之,环境立法目的应从二元目的向一元目的转型。

即,从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唯一目的。

但是,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起步晚,环境立法中的许多理念是移植或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

所以,无论是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还是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都被西方“人类利益中心”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限制。

所谓“人类利益中心”,强调人类是自然界的主宰,相比于自然更具有内在的能动价值,因此,人类没有义务对自然届进行道德关怀。

而就在“人类利益中心”下,人类不断破坏环境,引发环境污染等一些列环境问题。

相反,“生态利益中心”从整体的角度肯定了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否定了“人类利益中心”,认为自然在万物中居核心地位。

虽然,相比较于“人类利益中心”,“生态利益中心”重视自然环境,顺应自然规律,但却忽视了人类的能动性与社会的特殊性。

所以,“人类利益中心”和“生态利益中心”分别从“人类利益”和“自然利益”出发,把“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二者对立起来,造成人与自然之间的尖锐矛盾。

[]因此,与“人类利益中心”和“生态利益中心”相比,我国“天人合一”的传统环境保护理念,不是片面得将人类或者自然置于中心地位,而是强调二者的和谐统一,较好地克服了西方“人类利益中心”或“生态利益中心”思想的主客二分的思考方式。

一言以蔽之,笔者所强调的环境立法目应向一元论转型中的一元论,指的正是以中国古代传统的“天人合一”的环境保护理念为基础的,强调“天”、“地”、“人”三者合而为一,强调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保护自然的一元目的,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结语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目标,也是环境立法目的的应然目标。

在亟需以经济发展作为强化国家实力的手段的今天,应该寻找一个平衡点,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合理关系,权衡经济发展在环境法中的应然价值更是如今亟需解决的问题。

毫无疑问,借鉴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环境保护思想,改造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是推进社会文明永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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