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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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doc

广东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复查复核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

(一)信访答复。

1.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由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信访人。

2.跨县(市、区)的信访事项由属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信访人。

3.情况复杂的,应按《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信访复查。

1.信访人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访复查申请。

2.信访人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访复查申请。

(三)信访复核。

1.信访人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访复核申请。

2.信访人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核申请。

二、登记

信访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采用来访方式的,应当引导信访人到相关复查复核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要求信访人认真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附件1),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类别、申请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请求事项等。

如发现信访人的申请材料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及时要求信访人提供。

三、初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可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附件2、3),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抄送原办理(复查)机关。

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1.申请人不是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的。

2.不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

3.申请内容超过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请求范围的。

4.其他有权复查(复核)机关已经受理申请的。

5.无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提出建议意见类、举报类、政策咨询类等非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

6.已超过规定申请期限,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原因或正当理由的。

7.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9.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10.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四、办理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向原办理(复查)机关发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通知书》(附件4),要求其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逐条、正面、有针对性地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

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应就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主要审查该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原处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复查(复核)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还可以采取约访信访人、调阅卷宗、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进行。

调查取证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在复查(复核)过程中举行公开听证、召集专家论证、组织审查小组、聘请律师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核查处理。

复查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可申请撤回复查申请,也可以申请与原作出答复意见机关自行和解或申请复查机关调解;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的可申请撤回复核申请,也可以申请与原作出复查意见机关及答复意见机关自行和解或申请复核机关调解。

申请撤回的,应当向申请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

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终止,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自行和解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申请调解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信访事项的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视为信访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

五、决定

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调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附件5、6):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的,可以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按办理或复查期限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

(三)原办理、复查机关超越职权、层级办理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复查。

(四)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具备以下文书格式要件,其中包括:

1.准确归纳信访人投诉请求内容。

2.围绕信访人投诉请求,展开事实调查,认定事实,固定证据。

3.针对信访人投诉请求以及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必要的说理论证。

4.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结论意见。

5.属于复查意见的,应告知信访人下一步申诉途径、期限;属于复核意见的,应告知信访人此信访事项终结。

经审查不属于复查复核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六、办结和送达

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但补正申请材料、举行听证、专家论证、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调解、中止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结束后,应制作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信访专用章的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在15日内送达申请人。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并如实填写《送达回证》(附件7)。

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6份,上一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各1份,剩余的存档备查。

七、立卷和归档

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各级信访办理、复查复核机关要按照一事一卷(册、盒)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档案。

信访事项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

其中,文件材料应剔除重复和多余材料,本单位书面意见书必须是盖有红色印章的原件,每卷都应编制卷内目录,信访事项档案应当按照序列统一编号。

(一)复查(复核)档案应具备以下要件:

1.信访事项申请材料。

2.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3.信访事项具体承办人员的拟办(复查)意见。

4.相关审批手续。

5.办理、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的书面意见。

6.送达回证。

7.其他应当收录的材料。

(二)复查(复核)档案要件的排序(适用于受理办结件):

1.信访复查(复核)立案呈批表。

2.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及信访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3.信访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4.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

5.原办理单位调处材料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6.约谈信访人笔录或其他记录。

7.承办人拟办意见(附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条款)。

8.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签发稿及签发手续。

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正本)。

10.送达回证。

11.附件和其他应当收录的材料。

(三)复查(复核)档案的建立时限一般应在复查(复核)事项办结后5日内,将办理复查(复核)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附件1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市县(区)镇(街)村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类别

复查申请

复核申请

原办理(复查)机关名称

原处理(复查)意见名称

原处理(复查)意见文号

收到原处理(复查)意见时间

是否已到有权处理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复查(复核)的

请求、事实和理由

 

(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内容较多,可写在申请表背页或另附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附件2

不予受理告知书

×××:

你(你们、你单位等)不服××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于××年×月×日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经审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条和《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告知信访人其他申诉的法定途径表述)

特此告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3

受理告知书

×××:

你(你们、你单位等)不服××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于××年×月×日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复查(复核)过程中,申请人必须遵守有关信访程序,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支持申请要求的相关证据。

三、复查(复核)只限于《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作出的事项,超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复查(复核)期间如需补正材料,复查(复核)时限将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复查(复核)期间,申请人可以书面撤回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申请协调解决。

经审核,你(你们、你单位等)的复查(复核)申请资料齐全。

(或者:

你(你们、你单位等)需要补正以下资料:

××××……,如有支持申请要求的相关证据也请一并提供。

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补正的有关材料提交给我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期限将从我局收到补正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4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通知书

××国土资源局:

××不服你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复核),经研究,该申请应予受理。

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随文发送复查(复核)申请书副本一份,请你局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逐条、正面、有针对性地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5

信访事项告知书

×××:

你(你们、你单位等)不服××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于××年×月×日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经审查,××××……。

(如:

××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未将信访人的基本情况核实,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等内容也不充分,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要求。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条和《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条规定,××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重新安排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工作,并限于30日内重新作出规范的答复意见。

特此告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6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

  你(你们、你单位等)不服××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于××年×月×日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经复查(复核),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审查(包括1.围绕争议焦点查证认定事实;2.信访人投诉及办理过程;3.复查(复核)过程,如听证、论证,××××……。

二、复查(复核)的结论性意见

本机关认为(重点阐述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政策法律依据是否明确、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

××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文号),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无不妥)。

综上,我局决定维持××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或者:

本复核意见为信访程序终结答复。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抄送:

上一级复查(复核)机关,原办理(复查)机关。

附件7

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文号)

送达人

被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直接邮寄委托留置其他

收件人

签章

年月日

被送达人

拒收理由

年月日

被送达人

拒收时

见证人签章

 

年月日

不能送达

理由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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