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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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floating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

浮动抵押(floating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目录

特点

优势

劣势

国外相关规定

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我国浮动抵押的规定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

编辑本段

特点

  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

  

浮动抵押

立抵押其主要的特定为:

  第一:

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

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

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编辑本段

优势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

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

  

浮动抵押

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编辑本段

劣势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编辑本段

国外相关规定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

  

浮动抵押

,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

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

我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编辑本段

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

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

而且,债务人只能以自己的全部资产设立浮动担保权。

  

浮动抵押

第二,浮动担保权的内容。

担保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公司仍可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受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影响;

(2)公司有权为继续经营目的在担保财产上设立其他性质的担保权,如设立固定担保权、质权等;(3)公司有权自由处分担保财产,而不必事先取得担保权人的同意。

其主要义务有:

(1)妥善保管、合理经营公司所有的财产;

(2)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及利息;(4)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担保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在某些重要财产上设立其他担保权,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低价出售公司财产等。

担保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有权根据约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使用贷款的情况;

(2)按期收回贷款及利息;(3)当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或有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的情形时,有权行使担保权。

其义务主要是按约定提供贷款。

  第三,浮动担保权的登记。

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浮动担保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无效。

在英国,设立有专司公司登记的注册官。

依据1989年修正的《公司法》第94条规定:

“公司注册官应该为每一个公司保存一份他认为形式合适的登记册,来登记公司财产提供的担保。

”进行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在设立浮动担保权时公司必须把签署的债务负担的特定资料连同担保文件一起交付给担保权人,由担保权人负责进行登记。

根据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应在产生债务负担之日起5个星期内将登记的有关资料递交给公司注册官进行登记。

  第四,浮动担保权的无效。

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设立的浮动担保权无效:

(1)未经公司注册官的登记;

(2)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后十二个月内进入清算,且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之初并无偿债能力。

债权人取得浮动担保权后,可基于下列情形行使担保权:

(1)公司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

(2)担保人委托接管人或申请法院指定接管人;(3)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期履行债务。

当担保人在设立浮动担保的个别财产上再设立固定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时,其效力优先于原设立的浮动担保权。

编辑本段

我国浮动抵押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中直接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未作限制,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以采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

  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出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

  3、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浮动抵押须有浮动抵押合同。

  4、登记对抗——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

  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89】

  综上所述,我国浮动抵押与通行的浮动抵押在设立主体、设立客体和设立方式上是不同的,在发挥浮动抵押的优势方面,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可以保障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置,能更大地发挥抵押物的价值,登记机关的统一有利于对浮动抵押的管理,同时我国的浮动抵押把设立主体扩大到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民可以以将来农作物的收益进行抵押,这种规定有利于农民进行贷款,可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

然而,我国《物权法》在规避浮动抵押的劣势方面并不是完善的,而且在一些具体制度的实施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编辑本段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

就浮动抵押的主体而言,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遽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甚至使债权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落空,对债权人甚为不利。

有鉴于此,各国遂对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和受担保债权予以限制。

如日本企业担保法规定,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可以设定浮动抵押。

这是因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其运营状况通常也较稳定,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对债权人的风险较小。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通常金额大且期限长,适于设定浮动抵押予以担保。

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采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我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应规定设定人限于公司法人,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在内,以方便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浮动抵押方式。

  第二:

就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言。

 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接管命令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或接管更有利于企业生存时,法院可以颁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权人接管企业,接管人必须对公司进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败时才可以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

财产控制权是指,抵押权人可依据约定,限制抵押人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或者自己介入企业的管理,控制企业财产,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对其有约束力。

禁令是指当抵押人不正当的处分企业财产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其不当处分。

物权法对上述措施均未规定,从理论上分析,由于我国浮动抵押仅局限于动产,故接管命令起不到拯救企业的作用,不宜引进。

而财产控制可能过分限制抵押人的处分自由,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并不区分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即使第三人知道设定了浮动抵押,也可以取得相应权利,因此财产控制与立法宗旨不符。

禁令原则上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借鉴,但其仅限于不利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无能为力。

由此,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尚有不足,实践中抵押权人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应灵活运用各种制度,以保障自己利益。

如抵押权人以企业产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后,再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即可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确保债权实现。

  总而言之,我国物权法中间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编辑本段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

  1、……

  2、……

  3、……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方式

  乙方承诺以其现有的以及其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办公设施等)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

  第二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范围为甲方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范围及甲

  方因向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向乙方追索担保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因追索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评估费用等)。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现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情形后,对乙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向乙方出具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或确定担保物及进行登记的书面通知;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减少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

  3、甲方不得以对乙方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乙方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不得干扰乙方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质量瑕疵;

  2、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或可能出现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下于乙方出现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并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时,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3、乙方非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得擅自采取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形式变相减少抵押财产价值,如需进行上述行为须经甲方同意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4、乙方保证在抵押财产确定后,积极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不以任何理由或行为阻挠或干扰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5、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支付,每日按照甲方主张款项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乙方因怠于履行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及登记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参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抵押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未能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3、浮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达到贷款合同本金%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

  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处分浮动抵押财

  产;

  5、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

  6、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

  7、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抵押财产的登记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到乙方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乙方应将合同签订日之前的乙方财产逐一登记造册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对前述抵押财产进行登记;

  2、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抵押物确定情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对现有财产登记造册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条件:

本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设立。

甲方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后,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抵押物范围为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的的一切动产;

  2、实现方式:

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甲方对前述方法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实现顺序:

浮动抵押优于无担保债权;乙方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之前,存在于乙方动产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确定后产生的担保物权不得优于浮动抵押进行受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支付违约金

  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质,违约方就对方造成的损失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

  1、本担保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因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瑕疵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债务人及甲、乙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2、除特殊解释外,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之一,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住所地工商局备案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编辑本段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编辑本段

相关规定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编辑本段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

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

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说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转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债权特定化以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编辑本段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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