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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单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5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9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部分原材料供应单元

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编制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AQ2001-2004(下同)第7.1.1条

第7.1.2条

第7.1.4条

第7.2.1条

第7.2.2条

第7.2.3条

第7.2.4条

第7.2.7条

第7.3.1条

第7.3.2条

11

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第7.3.5条

12

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

第7.3.7条

13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

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7.1.1条

14

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7.9.2条

第三部分转炉冶炼单元

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实际情况

结论

1

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AQ2001-2004第5.2.3条

2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AQ2001-2004第6.1.4条(下同)

3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第6.1.6条

4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第6.1.9条

5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第6.2.5条

6

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第6.2.6条

7

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第6.2.7条

8

转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第6.2.8条

9

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第6.2.9条

10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第6.2.10条

11

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7.3.4条

12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第8.1.1条

13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第8.1.4条

14

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第8.1.7条

15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第8.1.11条

16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第8.3.2条

17

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第8.3.3条

18

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第9.1.3条

19

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钢管。

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第9.1.4条

20

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第9.1.5条

21

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

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第9.1.6条

22

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

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第9.1.7条

23

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9.1.8条

24

兑铁水用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不应在兑铁水作业开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兑铁水时炉口不应上倾,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

第9.2.3条

25

浇注后倒渣应注意安全,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倒渣区地面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其周围应设防护板。

第12.1.3条

26

转炉倾动设备应设有可靠的事故断电紧急开关;氧枪驱动,应设有事故电源(直流驱动采用蓄电池,交流驱动采用UPS电源),供事故断电时,将氧枪提出炉口。

第13.1.4条

27

氧气、煤气、燃油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

第13.2.4条

28

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第13.3.3条

第四部分连铸生产单元

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编制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实际情况

结论

1

确定铸机弯曲半径、拉速、冷却水等参数时,应确保铸坯凝固长度小于冶金长度。

AQ2001-2004第12.3.1条

2

大包回转台的支承臂、立柱、地脚螺栓设计,应进行强度计算,计算中应考虑满包负荷冲击系数(1.5~2)。

大包回转台旋转时,包括钢包的运动设备与固定构筑物的净距,应大于0.5m。

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

AQ2001-2004第12.3.2条(下同)

3

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

第12.3.3条

4

对大包回转台传动机械、中间罐车传动机械、大包浇注平台,以及易受漏钢损伤的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12.3.4条

5

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即发出警报,停止浇注,事故供水系统启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铸机的安全;应定期检查事故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第12.3.5条

6

高压油泵发生故障或发生停电事故时,液压系统蓄势器应能维持拉矫机压下辊继续夹持钢坯30~40min,并停止浇注,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12.3.6条

7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第12.3.8条

8

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应仔细检查结晶器,其内表面应干净并干燥,引锭杆头送入结晶器时,正面不应有人,应仔细堵塞引锭头与结晶器壁的缝隙,按规定旋转冷却废钢物料。

浇注准备工作完毕,拉矫机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

第12.3.9条

9

新结晶器和检修后的结晶器,应进行水压试验,符合的结晶器在安装前应暂时封堵进出水口。

使用中的结晶器及其上口有渗水现象,不应浇注。

第12.3.10条

10

钢包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滑板窜钢伤人。

第12.3.11条

11

浇注中发生漏、溢钢事故,应关闭该铸流。

第12.3.12条

12

输出尾坯时(注水封顶操作),人员不应面对结晶器。

第12.3.13条

13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

--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

--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可拉下铸坯;

--大包回转台(旋转台)回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第12.3.14条

14

引锭杆脱坯时,应有专人监护,确认坯已脱离方可离开。

第12.3.15条

15

采用煤气、乙炔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乙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在氧气、乙炔和煤气阀站附近,不应吸烟和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第12.3.16条

16

切割机应专人操作。

未经同意,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切割机控制室。

切割机开动时,机上不应有人。

第12.3.17条

17

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凡是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第8.1.3条

18

炼钢车间.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适当配置安全灯插座: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3.1.6条

19

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于3t的钢锭不大于3.5m

0.5~3t的钢锭不大于2.5m

小于0.5t的钢锭不大于1.9m

人工吊挂钢锭不大于1.9m

长度6m及以上的连铸坯不大于4m

长度6~3m的连铸坯不大于3m

长度3m以下的连铸坯不大于2.5m

第12.4条

20

装有丙烷的气瓶不能与氧气等氧化性物体同车运输及贮存。

《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烷》HG/T3661.2-1999第6.5.3条(下同)

21

装有丙烷的气瓶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直射。

第6.5.4条

22

炼钢厂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1条

第五部分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单元

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和《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414-2007)等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1条

2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9条

3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20条

4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21条

5

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炼钢安全规程》13.3.3

6

采用喷嘴喷淋水的给水管,应装设管道过滤器,避免较大粒径悬浮物带入喷水管。

《炼钢安全规程》13.3.5

7

转炉煤气除尘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9.1.9

8

①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

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入行通道。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4款

9

建构筑物必须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合理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

10

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

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

11

设计选用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过消防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

12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起重机吊运。

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7.1条2款

13

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7.1条3款

第六部分供配电单元

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等规范编制。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结论

1

在架空出线或有电摞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中,应在线路侧装设隔离开关。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2.9

2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lOOOV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2.15

3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3.2

4

变电所中低压为o.4kV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3.3

5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CIP代码)》GB4208中IPZ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CIP代码)》GB4208中IP3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1.2

6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主道的门。

当低压配电主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积应适当增大。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1.4

7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宜分开布置在不同的配电室;当布置在同一配电室时,配电装置宜分列布置;当配电装置并排布时,在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配电装置的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1.7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6.2.4

9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6.2.5

10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6.2.6

1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于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

其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2.1条

12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2.4条

13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的底部距地面不应低于2.2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2.6条

1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门槛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3.4条

15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和,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置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3.7条

第七部分煤气回收和使用系统单元

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法规、规范,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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