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合同管理考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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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合同管理考试试题

2016年《采购与合同管理》考试试题

一、案例分析(80分)

案例1(10分):

某山区一农民赵某家中有一个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2万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问题】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是李某利用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以欺诈方式签订的,显然不是赵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法院应如何处理?

因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赵某在一年内行使了撤销权,法院应当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合同,李某返还该花瓶。

案例2(10分):

2006年7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580元/m2,总造价为989万元(工程鉴定造价为1340万),允许B公司分包。

8月1日A公司完成招标,B公司中标。

张某以挂靠单位C建筑公司的名义同B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C大包施工1号和3号楼工程,张某与B口头约定550元/m2。

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后,B迟迟未付齐全款,张某始终催要未果,因此成诉。

张某要求B给付垫付工程款197万,由于A公司与B公司存在招标前的恶意串通压低工程造价,而且是受益人,故要求A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虽然其名称是分包合同,但其违法挂靠和大包的实质表明其是违法转包合同,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二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为什么?

关于二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根据题目中给出的7月1日签订合同,而8月1日完成招标的情况来看,二者存在一定的违规操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580元/m2,总造价为989万元,实际工程鉴定造价为1340万的情况看,工程造价确实低于实际造价较大,但是仅以这两点便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压低造价,个人认为证据并不充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同时,A作为发包人在其未支付的给B的工程款部分对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此题答案与老师课堂讲的答案不同,请大家自行辨别作答。

案例3(10分):

某年3月份,乙商场欲购进春装,遂向数家服装厂发去传真,称本商场欲购进春装,如有新款,请附图样及说明,本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

数家服装厂均给乙商场回电,并寄去图样及说明。

甲服装厂不仅寄去图样及说明,还送了80套服装到乙商场。

乙商场在看货之后,因不满意而决定不购买。

甲服装厂遂诉至法院,认为乙商场向自己发来的传真属要约,自己送货上门的行为属承诺,合同成立。

乙商场拒收服装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商场则认为自己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服装厂的送货行为不是承诺,无权要求自己购买服装,应自负送货的损失。

【问题】

(1)乙商场发出的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甲服装厂的送货行为是要约还是承诺?

乙商场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甲服装厂的送货行为是要约。

(2)乙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乙商场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服装厂不仅寄去图样及说明,还送了80套服装到乙商场”的邀约,“乙商场在看货之后,因不满意而决定不购买”说明乙商场拒绝了甲服装厂的邀约,没有做出承诺,两者的合同并不成立。

案例4(10分):

甲与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2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奔驰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丙借款12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该奔驰车的价值为50万元。

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

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

为什么?

甲丙之间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关系。

丙无权出租该车。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条可以看出,质权特征是转移“占有”和获得“孳息”。

但是,质权不得擅自使用、处分。

也就是说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个所有权权能中,质权人只有“占有”和孳息“收益”两个权能,是不能擅自使用的。

所以,质权人出租质物应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

为什么?

如丁作为不知此车为质押物的善意第三人,甲应向丙主张赔付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丁明知此车为质押物还租用的,甲可以向丙和丁主张赔付的权利,且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可以是《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个方向的回答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可以直接按第一种情况作答。

案例5(20分):

某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由于技术难度高,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中规定,2013年3月30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A企业于2013年3月30日下午5时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业主认可并接收了A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

2013年4月3日下午3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共由8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2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经评审最终确定投标人B公司中标。

2013年4月20日,业主向B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上述案例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哪些不妥之处?

1、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应当经过批准。

2、2013年3月30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A企业于2013年3月30日下午5时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业主认可并接收了A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

A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废标。

3、2013年4月3日下午3时开标与2013年3月30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同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

4、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5、评标委员会共由8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2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经评审最终确定投标人B公司中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不得直接决定中标人。

7、2013年4月20日,业主向B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应在中标函发出后30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

案例6(20分):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38天。

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罚)5000元。

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下图),并得到甲方代表的同意。

关键线路:

1-2-4-6-7-8,总工期38天。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l:

在房屋基槽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

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

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工程费用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施工延长3天,人工窝工l5个工日。

甲方代表指示:

可获得关键线路工期索赔和所有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

房屋基础为关键线路,工期索赔成立,工期增加3天;(此时总工期为41天)

费用索赔:

配合用工10*30=300元,窝工15*18=270元,工程费4万元,合计4.057万元。

事件2:

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坐落位置的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修改设计,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

由此造成工程费用增加l.5万元,发射塔基础施工延长2天。

设计原因,甲方要求修改:

可获得关键线路工期索赔和所有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

发射塔基础为非关键线路,工期延长2天,不能使得发射塔基础成为关键线路,工期索赔不成立;

费用索赔:

工程费1.5万元。

事件3:

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窝工8个工日,房屋主体施工延长2天。

施工原因:

不产生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但可能产生工期延后或提前。

工期延后:

因房屋主体施工在关键线路上,故,总工期延长2天。

(此时总工期为43天)

事件4:

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质量不合格,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电缆。

由此造成敷设电缆施工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1.2万元。

施工原因:

不产生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但可能产生工期延后或提前。

电缆敷设为非关键线路,工期延长2天,不能使得电缆成为关键线路,总工期不会延后。

(此时总工期为43天)

事件5:

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乙方在房屋装修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使房屋装修施工缩短3天,该项技术措施费为0.9万元。

施工原因:

不产生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但可能产生工期延后或提前。

房屋装修为关键线路,工期缩短3天,总工期提前3天。

(此时总工期为40天)

其余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或)费用补偿要求?

为什么?

事件l为甲方代表指示:

可获得关键线路工期索赔和所有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

房屋基础为关键线路,工期索赔成立,工期增加3天;(此时总工期为41天)

费用索赔:

配合用工10*30=300元,窝工15*18=270元,工程费4万元,合计4.057万元。

事件2位设计原因,甲方要求修改:

可获得关键线路工期索赔和所有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

发射塔基础为非关键线路,工期延长2天,不能使得发射塔基础成为关键线路,工期索赔不成立;

费用索赔:

工程费1.5万元。

(2)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多少天?

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

实际工期位40天。

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5天。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间接费、利润等均不予补偿。

则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补偿有哪几项?

费用补偿为多少元?

事件l中的配合用工10*30=300元,窝工15*18=270元,工程费4万元,合计4.057万元。

事件2中的工程费1.5万元。

以上费用补偿总计5.557万元。

二、论述题(20分)

结合你所熟知的项目,阐述该项目的采购管理过程(包括采购计划、询价计划、询价、供应商选择、合同管理、合同收尾等),分析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如何解决?

此题大家自行搜索吧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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