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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与影印探讨

复印与影印探讨

科技在进步复印非影印

——关于“影印件”与“复印件”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肖文

被证明文件复制件的称谓不统一问题及存档复制件核实不统一问题来历已久。

多数公证员在公证实务中已意识到“影印件”与“复印件”这个模棱两可的称谓对业务工作的不便影响,一些敏锐的公证员也一直在质疑存档复制件究竟是关系人核实确认还是由公证员确认这个争议问题。

二〇一一年度山东省司法厅组织的公证统一质检活动中,个别公证质检委员向省公证协会提出统一称谓的建议。

省公证协会十月十七日下达的业务文件规定:

对于文件的复制件与原件相符公证,“通常情况下,表述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不表述为‘影印本与原本相符’,采用彩色扫描后的打印件或拍照以后的打印件,可以表述为‘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山东省公证协会认为:

“影印件”是彩色扫描后的打印件或拍照以后的打印件。

对“影印件”与“复印件”的表述进行了区分。

但“影印件”与“复印件”区分方法是否正确及相关复制件核实问题需要探讨明晰。

首先,对于被证明文件的复制件究竟是称为“影印件”还是“复印件”一直是个含糊不清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部颁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不确定性称谓。

一九九二年十月司法部公律司下发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对被证明文件的复制件的称谓的表述前后不一。

公证书格式第四十九式(证明书格式之四、之八)使用“影印件”一词,第四十九式(证明书格式之七)用“影印本”一词;公证书格式第五十式《机动车驾驶证证明书》对驾驶证复制件却使用了“复印件”的称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司法部公律司下发了新修订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关于被证明文件复制件的模棱称谓继续延续。

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使用“复印件”的称谓,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使用“影印本”的称谓。

法谚“欲寻词句意,必观上下文”,对“影印件”及“复印件”的区别,需探索印刷历史的技术演变。

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对于“影印”解释为:

“古作‘景印’。

仿图书或手稿真迹进行原样复制的印刷方法。

旧时用薄纸勾摹原书或稿件的文字图画和板式等,刻成木板印刷;现用照相法制版印刷,多采用珂罗版。

”关于“复印”一词的解释是:

“不经过印版制作,直接从原稿获得复制印品的方法。

一般指静电复印,即通过光学系统将原稿中得图文记录于带静电荷的光导体表面,此静电潜影经粉墨显影后转移到普通纸或其他材料上,加热后粉墨固定于承印物表面成为复印品。

”可见“影印”一词的词源要早于“复印”。

“影印”是古法制版术,“复印”是现代印刷术。

谢其章先生的散文《漫谈影印本》说:

“以前我对影印本期刊有很深的偏见。

有一次,一家旧书店降价处理一大批影印的老期刊,几个书友买了一大堆,用自行车驮回家。

我当时一门心思只放在搜寻原版老杂志上,对影印本不屑一顾。

现在回想,真是失策得很。

”“影印本的价值多体现在文字上,对于封面及插图就不那么讲究了,彩色的封面到了影本就变成黑白的了,譬如《太白》《中流》的影印本,封面就是一张白纸,黑字印刊名,比之原版漂亮的封面差得很远。

如纯为收藏的话,还是原版的好;如作为资料使用,影印本已经足够了。

”“新中国影印复制稀见的且具历史价值的古旧期刊的工作,最早可追溯到半个世纪前的1954年,当时的中央领导批准人民出版社影印了《向导》等19种共产党的机关刊物。

”文中所称的“影印本”,就是使用照相法制版印刷的原本资料。

“影印”是古代印刷术的一种技法,对印品原件使用薄纸覆盖临摹,刻板印刷。

清代晚期照相术传入中国,促进了影印印刷术的发展,国人掌握了珂罗制版法。

珂罗版是英文collo-type的中文音译名词。

珂罗版印刷,又称玻璃版印刷,是照相平版印刷工艺的一种。

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慕尼黑摄影师阿尔贝特根据影像学显影原理,以玻璃版基用于印刷技术,发明珂罗版印刷术。

方法是在厚磨砂玻璃版材上,均匀涂抹化学布铬胶感光液,用印品原件像片底片与感光膜层紧密压接,曝光处理后,发生光化学反应,引起感光液胶层硬化构成图像。

珂罗版制版印刷的工艺流程如下:

研磨玻璃基材→涂抹感光液→底片接触曝光→对玻璃版基材显影、润湿处理→印制原品复制件。

由此可见电子扫描打印件或拍照以后的打印件均不是传统的“影印”件。

“影印”与“复印”的用词混淆有着历史的渊源。

“复印”一词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中国文学泰斗鲁迅先生。

中国现代版画先驱李桦先生一九三四年开始创作版画并得到鲁迅先生的关怀和指导下。

《鲁迅书信集三•第一四一章•李桦先生》的信中较早提出了“复印”一词。

上世纪三十年代鲁迅先生关注现代版画运动,一九三六年五月以三闲书屋名义选编出版了德国女版画家珂勒惠支的《凯绥•珂勒惠支版画选集》。

以现代版画形式反映二十世纪早期西方工人的痛苦生活和英勇斗争。

《书信集•鲁迅致李桦先生》的信中说:

“前两月,曾将K.KollwitL的板画(铜和石)二十余幅,寄到北平去复印,但将来的结果,不知如何。

”这里所说的“复印”实际上就是影印。

据史料记载:

“这本画册的原书四开本,是以中国宣纸为材料,用珂罗版精印的线装书。

鲁迅先生先托郑振铎在故宫印刷厂制版,印成散页;又托文化生活出版社铅印由史沫特莱撰写、茅盾翻译的序言及自己写的序目;再由自己在家中加衬纸,配页成册;最后再托文化生活出版社装订成书。

其次,“影印”与“复印”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印刷方法,“影印件”与“复印件”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名词概念。

“影印”采用珂罗版制版方式,“复印”采用的是静电印刷技术。

珂罗版制版的版基是玻璃,印刷玻璃基材涂抹明胶(重铬酸盐)感光液,明胶在印刷时会不断磨损,所以不仅费时且印力有限。

一块印版一般仅能印500-3000份左右。

珂罗版印刷品图案精美,有层次感,但珂罗版不宜印刷急件和大批量产品,比较适合于印刷精致的限量高级印品。

为了克服珂罗版印刷术的缺陷,外国人借助于物理电子静电技术,发明并逐步完善了影响现代文明的复印技术。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复印”一词的解释是:

“特指通过复印机利用某些光敏导体的静电特性和光敏特性,将文字、图片等重印在纸上,它不需光学和化学处理,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十分有用的手段。

”复印是一个现代专有名词,指利用静电技术翻印原件。

复印技术的发明与完善源自于美国人卡尔逊奇思妙想的设计及威尔逊对此种技术的赌博式研发。

中信出版社编译出版的《他们改变了商业》一书说:

“威尔逊用他的小公司在物理学家切斯特•卡尔逊(ChesterCarlson)发明的一种未经试验的技术上下赌注。

这种技术称之为静电复印技术。

第一台复印机(914型)于一九六〇年三月问世。

它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单件产品之一。

”“后来这家公司发展成今天的施乐公司。

”哈罗德公司采纳完善了卡尔逊发明的静电复印技术,该技术的推广成就了现代商业大名鼎鼎的美国施乐公司。

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专利律师、物理学家切斯特•卡尔逊对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大量重要文件极为头痛。

他决定利用静电吸附原理复制文件。

一九三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切斯特•卡尔逊开始了对现代文明进程有重要影响的实验。

他先将硫涂在锌板上,在暗室中摩擦硫的表面产生静电,另在一块玻璃板写上“10-22-38Astoria”(1938年10月22日道夫),置于硫黄板上,在灯下曝光。

光线穿越玻璃板面,把字影投射到硫黄感光层上,感光层静电对投射来的白光和阴影发生物理反应,产生高低电荷,字迹在硫黄感光层上形成肉眼看不见的带电荷的潜像。

卡尔逊巧妙地在有了静电反应的硫黄上洒上一层花粉,带电荷的潜像对花粉产生静电吸附作用,出现显影。

他将由花粉形成的清晰字型转印到蜡纸上,加热完成定影。

这是静电复印技术的雏形。

静电复印的原理是将原件爆光后,影像投射于光导电体上而形成带电荷的潜像,再利用带相反电荷的色粒碳粉吸附作用,使其显影,将成像的色粒转移并定影于白纸上。

威尔逊的哈罗德公司于一九四七年决定购买这项并不成熟的电子照相技术。

威尔逊认为“电子照相”(Electroniccamera)这个词不醒目,更改为“Xerography”(英语静电复印),符合干粉静电复印的词意。

哈罗德公司的复印机称为“施乐”(Xerox),施乐逐渐成为世界著名商标。

随后施乐公司不断完善静电复印技术,采用硒鼓生成静电影像,然后用可熔化的化学粉末(称为墨粉)将静电影像转送到复印纸上。

静电复印技术的完善,成就了现代施乐公司的辉煌。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影印”是印刷上用的一种照相制版方式。

其做法是把要复制文件使用胶片相机拍摄,对底片曝光,将胶片内容晒制在涂过感光胶层的玻璃片上,使用玻璃版基印刷复制原件,专业术语是珂罗版制版法。

使用珂罗版制版法复制的原件为“影印件”。

“复印”指通过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利用光敏导体的静电特性和光敏特性,采用固体化学粉末或液体化学印油(称为墨粉、墨油)将带静电的原文文字、图片等潜像转印在纸上,利用静电的物理吸附原理,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化学处理,是现代社会广泛使用的原件复制方法。

使用静电技术复制的原件称“复印件”。

最后,关于存档复印件的核验问题同样是个混沌不清的问题。

对存档复印件的核验方式,各省的公证质检规定大相径庭,存在着三中迥然不同的核对模式。

一、由公证员核对存档模式。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以第1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第四条第十项规定:

“对原件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其复印件必须经公证员核对签名,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安徽省公证卷宗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六日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第十三条第三项确定:

“卷内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未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审核日期,或核对人签名,”扣三分。

福建、湖北、湖南、贵州等省规定与安徽相同。

二、由申请人或关系人核对模式。

《重庆市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配套文件《公证案卷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规定:

“卷内证明材料为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未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档案保管人签名或盖章的,扣二分。

”三、由申请人或关系人及公证员双核模式。

《山东省卷宗检查评定表(09试行稿)说明》规定:

“证据复印件,可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公证员亲笔签名确认或者加盖刻有公证员姓名的核对章。

”对存档复印件要求除了当事人核对外,必须由公证员核对。

存档复印件的核验方式不统一的根源在于部分省级公证管理部门对《公证程序规则》修改变化的法律感觉不敏锐。

司法部于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旧的程序规则奉行的是职权主义,存档的复印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并签名确认。

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实施的新《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条对职权主义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规则规定: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存档复印件应当由当事人或关系人提供并核对签名。

这适应了现代诉讼模式的变化,公证对证据收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演变。

民事诉讼证据的职权主义是指法院(法官)对与诉讼程序有关的民事证据收集、调查拥有主导权,为追求案件客观真实,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外调查、收集证据。

新中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源于根据地时的证据制度。

由于战争环境及客观条件的限制,民事诉讼制度无法中规中矩按教科书理论实施。

司法工作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工作方针。

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对证据制度实行职权主义,法院包揽证据的调查收集任务。

民事诉讼证据的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法院只得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查明裁决。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司法界认识开始逐步意识到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当事人主义的一些优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开始吸收当事人主义的精髓。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很浓。

一九九一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当事人主义原则得到一定体现。

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民事诉讼证据的当事人主义原则得到了基本落实。

《规定》根据民诉法六十四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化了当事人举证和质证义务。

公证法在法学学科分类中归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会对公证法律规章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〇〇二年的《公证程序规则》受旧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职权主义的限制,对存档的复印件要求由公证员制作并核实确认。

二〇〇四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

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对一般的民事案件证据实行当事人主义原则。

二〇〇六年实施的新《公证程序规则》适应了诉讼证据规则的变化,对存档复印件要求由当事人或关系人提供并核对签名。

因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公证质检三种不同的核对模式规定中,重庆市的规定无疑是最合规的。

结论:

法谚“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

法律职业是使用法言法语的职业。

法律人在其职业生涯中时时刻刻要用法言法语描述事实。

德国法理学家伯恩•魏德士的《法理学》一书说:

“语言能力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

”法律人表达并传播法言法语的优劣决定了法的优劣和法治水平的高低。

公证书的法言法语规范精准,体现了公证员的个体素养。

无论是定式公证书还是要素式公证书,公证书与其它司法文书相比,字数仍然是有限的。

既然是法律文书,字数有限,公证书的用语就应当精炼、标准。

法律格言“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对被证明文件复制件的称谓不统一、不科学问题来历已久,确实需要正确纠正。

对复制件称谓不统一问题只是公证书法律用语不精准的一个方面,公证实务中部分公证员对“指印”和“手印”混为一同,“印鉴”与“印章”张冠李戴,“签名”和“签字”不做区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同样是不科学、不规范的行为。

另外,对存档复制件的核对问题虽然不是个重大问题,但是行业标准的制定必须考虑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发展,符合部颁规章规定。

诗经云:

“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千金之裘,非一狐之腋;台榭之榱,非一木之枝;三代之际,非一士之智。

特撰此文,期待共磋。

 

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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