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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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工作要求、检查方法以及法律责任。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检查依据

2.1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卫生部令第80号)

2.2主要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6—201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1、3、4、5-2013;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WS/T 199—2001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WS/T396-2012.

2.3规范性文件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体育总局)卫监督发〔2007〕205号

3检查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章的规定,根据各类标准的要求,对各类场所的重点环节依法开展全面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档案等的监督检查

4.1检查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等相关规定:

4.1.1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4.1.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1.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与卫生管理档案。

4.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4.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4.2.1卫生许可证

依据《条例》规定,所涉及的7类28种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监督员现场重点监督:

4.2.1.1经营单位有无卫生许可证,并核实卫生许可证的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是否跟实际相符;

4.2.1.2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4.2.1.3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与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关键控制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重点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2.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监督员现场重点监督:

4.2.2.1要求负责人复印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培训合格证,及卫生许可证一起悬挂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4.2.2.2现场抽查一部分从业人员的姓名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

4.2.2.3对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关键控制点:

重点强调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有效期是一年,培训证有效期是两年,到期后要及时去相关部门办理体检培训手续。

4.2.3卫生管理档案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4.2.3.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监督员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每月是否开展自查1次,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等;

4.2.3.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监督员重点检查:

经营单位是否能够出示当年有效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抽检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

4.2.3.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监督员重点检查:

经营单位是否能够出示当年有效的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检测评价报告;能否出示毛巾、棉织品等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记录;现场检查客用公共用品的卫生状况。

4.2.3.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重点监督消毒间的水池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药物配比容器等是否齐全。

4.2.3.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重点监督通风管道清洗资料、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

4.2.3.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与培训考核情况;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持有情况;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4.2.3.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重点监督有无过期产品、产品标签是否标注齐全、产品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等。

4.2.3.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重点监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是方案,并就可行性可操作性提出监督意见。

4.3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②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③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与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与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与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与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各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5.1检查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法规要求及室内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国家卫生标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与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与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与规定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检测结果要求记入经营者自建的卫生管理档案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

5.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5.2.1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CO)是煤、石油等含碳物质不完全燃烧的产物,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有毒气体,几乎不溶于水,在空气中不易及其他物质产生化学反应,故可在大气中停留2~3年之久。

如局部污染严重,对人群健康有一定危害。

外环境CO主要来源及工业排放,汽车尾气,民用生活炉灶排放到等,室内环境中的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人群吸烟、取暖设备及厨房。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卫生标准值(mg/m3)

行业名称

标准值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与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饭店招待所

酒吧、茶座、咖啡厅

公共浴室(更衣室)

理发店、美容院(店)

商场(店)、书店

医院候诊室

餐馆(餐厅)

≤5

≤5

≤10

≤10

≤10

≤10

≤5

≤5

≤10

关键控制点:

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标准,保证各类公共场所有足够的新风量与换气次数,进风口应选择在室外的清洁处,远离产生一氧化碳的污染源(如停车场),并且距地面、排风口保持一定距离;娱乐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作业的公共场所,如火锅店、烧烤店等,在营业期间应该注意通风换气。

5.2.2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分子式为CO2,常温下是一种无色无味气体,密度比空气略大,能溶于水,并生成碳酸。

固态二氧化碳俗称干冰。

二氧化碳认为是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来源。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值(%)

行业名称

标准值

宾馆、饭店

≤0.07

旅店、招待所

≤0.1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0.15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公共浴室(更衣室)

公共浴室(浴室)

理发店、美容院(店)

游泳馆

体育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商场(店)、书店卫生

≤0.15

≤0.15

0.15

≤0.10

≤0.10

≤0.15

≤0.10

≤0.15

关键控制点:

要求各类公共场所必须采取通风换气或空气调节措施,以保证公共场所内新风量与换气次数达到卫生要求。

影剧院等应注意场次间隔,舞厅、音乐茶座与卡拉OK等,应根据人均占有面积控制场内人数,使用明火作业的公共场所,如火锅店、烧烤店等,在营业期间应该注意通风换气。

大型购物场所在展销活动、节假日期间等人群密集的时间段,其集中空调系统的要保证全新风或最大新风量运行。

5.2.3甲醛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型气味的气体。

易溶于水、醇与醚。

甲醛在常温下是气态,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

易溶于水与乙醇,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

甲醛是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源很多,污染浓度也较高,室内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室内甲醛污染主要来源于装修所使用的胶合板、细木条、刨花板等人造板材,来自于装饰用的贴墙纸、贴墙布与油漆等材料,以及用了不合格板材所做成的家具。

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国家标准为0.12mg/m3,超过标准将对人体产生较明显的损害。

关键控制点:

一些新开业、新装修或者更换了新家具的公共场所,由于其涂料或者新的家具的使用,会导致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

可采取升高室温,加强通风的措施,以降低其空气中甲醛含量。

、经营家具、油漆等化工用品的公共场所同样为监督重点

5.2.4可吸入颗粒物

飘尘中粒径小于10微米的称为可吸入尘或可吸入颗粒物(IP)。

在公共场所等室内环境,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是可吸入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的产生分为自然源与人为源,人为源主要来自煤的燃烧、机动车排放与一些工业生产过程。

在我国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规定,档次较高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每立方米不超过0.15mg,一般公共场所每立方米不超过0.20mg,商场、火车站等人员流动量大、停留时间较短的公共场所放宽至每立方米0.25mg。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mg/m3)

行业名称

标准值

1~5星级饭店、宾馆与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0.15

普通旅店、招待所

≤0.20

美容院

≤0.15

理发店

≤0.20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体育馆

饭馆(餐厅)

候车室与候船室

候机室

旅客列车车厢

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展览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

≤0.20

≤0.20

≤0.20

≤0.25

≤0.15

≤0.25

≤0.15

≤0.15

≤0.25

≤0.15

≤0.15

≤0.25

≤0.25

≤0.25

≤0.15

关键控制点: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由于商场促销、展销会等其他活动期间导致人员密集的情况下,往往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

一般公共场所应采用湿式清扫,可以减少扬尘污染。

公共场所采用机械通风扇,室内风速不宜过大,一般每秒不要超过0.5m。

风速过大会使地面灰尘扬起,造成二次污染;另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也是可吸入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重点检查其是否定期清洗消毒,视觉是否清洁等。

5.2.5空气微生物

空气中微生物其来源一般为自然来源及人为来源两种,自然来源主要指的是从土壤、水域等自然环境将微生物带入空气中。

人为来源主要指通过人的活动将微生物带入空气中。

例如人集中空调系统的使用、工地面扬尘,包括卫生清扫,人员走动,都能扬起大量的灰尘,把地面及土壤中的微生物带入空气中;人们的呼出气中也带有大量的微生物,人在讲话、咳嗽、打喷嚏的时候也将大量微生物带入了空气中。

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a.撞击法,cfu/m3   b.沉降法,个/皿 )

行业名称

标准值

3~5星级饭店、宾馆

a.1000b.10

1~2星级饭店、宾馆与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a.1500b.10

普通旅店、招待所

a.2500b.30

游泳馆

a.4000b.40

理发店、美容院(店)

a.4000b.4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a.4000b.40

游艺厅、舞厅

a.4000b.40

酒吧、茶座、咖啡厅

a.2500b.30

体育馆

a.4000b.40

饭馆(餐厅)

a.4000b.40

候车室与候船室

a.7000b.75

候机室

a.4000b.40

旅客列车车厢

a.4000b.40

轮船客舱

a.4000b.40

飞机客舱

a.2500b.30

商场(店)、书店

a.7000b.75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a.2500b.30

展览馆

a.7000b.75

候诊室

a.4000b.40

关键控制点:

公共场所一般卫生环境应保持清洁,室内清扫宜采用湿式清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理发师给客人理发清面应戴口罩;室内应经常通风换气,开窗通风,保证有足够的新风量,使用集中空调的要做好通风管道、冷却塔、冷凝水的清洗消毒,定期清洗过滤网、风机盘管等;做好空气与公共用具的消毒。

空气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灯,也可采用药物喷洒。

对客人用过的公共用品,要坚持“一客一换一消毒”。

5.3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与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与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释义: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6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6.1检查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法规要求及室内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国家卫生标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与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6.2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6.2.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工作要求

6.2.1.1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

6.2.1.1.1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发票。

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出入库进行登记,文件与记录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6.2.1.1.2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顾客使用的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6.2.1.1.3美容场所毛巾及顾客床位比应大于10:

1,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最大接待量按照1:

3配备公共用品用具。

6.2.1.1.4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与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与措施。

6.2.1.1.5不同物品分类、分架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

6.2.1.1.6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6.2.1.1.7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6.2.1.1.8美发场所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

6.2.1.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6.2.1.2.1设立及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配有明显标识。

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应运转正常。

6.2.1.2.2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于密闭保洁设施。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2.1.2.3清洗消毒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运转正常。

6.2.1.2.4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保洁存放。

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不存放杂物。

6.2.1.2.5各类别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见下表)

床上卧具、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围布等棉织品

公共饮具

拖鞋(非一次性)、脸盆、脚盆

美发美容工具、修脚工具

清洁工具

3D眼镜

清洗方法

使用洗涤剂手工洗涤或机器洗涤

可使用洗涤剂手工洗涤或机器洗涤

可使用洗涤剂手工洗涤或机器洗涤

手工清水洗涤

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

消毒方法

(1)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钟,或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

不耐热耐湿的可用化学消毒法,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清洗后备用。

(2)也可用大型消毒洗涤机清洗消毒。

(3)有条件的还可用环氧乙烷消毒。

(4)外送清洗消毒的,应及清洗消毒单位签订协议,并索要清洗消毒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并保留送洗记录。

宜用物理消毒方法,可采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或远红外线消毒碗柜125℃作用15分钟以上。

不宜用热力消毒的可用化学消毒方法,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消毒前洗刷干净,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后清洗。

在固定场所或容器内进行消毒。

不耐热的可浸泡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清洗后备用。

耐热的可经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钟,或经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

宜用物理消毒方法,可采用专用的无臭氧紫外线箱消毒,或用高压消毒。

采用化学消毒的,在固定场所或容器内进行。

非金属类工具,使用有效氯含量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60分钟后清洗;金属类工具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浸泡消毒。

每场间隔期间用75%的医用酒精对本场使用过的3D眼镜进行擦拭消毒。

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棉织品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然后及时放入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且做到对各类不同棉织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2)星级宾馆饭店设立专用布草间,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

布草间只用于储存清洗消毒后的洁净布草。

脏棉织品设有专用收集容器,应密闭并有标识。

消毒后的饮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然后及时放入密闭保洁柜内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消毒后的拖鞋(非一次性)、脸盆、脚盆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然后及时保洁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消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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