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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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贷款基金,委托担保贷款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担保贷款放贷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各类创业群体从事个体、合伙经营企业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政府建立,由担保贷款机构代管,实行专账专户封闭管理,专项用于担保贷款机构向放贷银行提供的,为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借款人给予担保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

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担保贷款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担保贷款工作。

包括我市担保贷款的政策制定、资料审核、监督指导、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借款人申请认定资料,按规程出具《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和做好贷款申请流程指引。

担保贷款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主要负责受托管理担保基金工作。

协助放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核实放贷银行提供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具同意担保意见转放贷银行办理贷款;对贷款后续进行跟踪调查和代偿债务的追收;定期将核实情况和追收代偿债务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

按要求将放款、贴息、还款等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

担保贷款放贷银行(以下简称放贷银行)主要负责借款人的贷款管理。

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贷前调查,将初审结果报送担保机构,发放贷款和贴息;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协助代偿后的追收;将借款人逾期归还情况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借款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配合放贷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应及时向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报告;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条申请担保贷款的个体、合伙经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并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

(二)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

(三)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

(四)个体经营项目需提供具有可在本市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或本市户籍自然人作反担保(免除反担保项目除外)。

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的在职人员。

反担保人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反担保合同,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反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

(五)合伙经营项目只能采取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的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对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担保贷款,提供参加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免除反担保。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合伙经营项目条件受理)。

免除反担保项目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控制在10万元内。

第八条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放贷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对展期部分不贴息,展期期间利息与逾期罚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时应填写《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属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担保贷款人员认定。

创业后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大学生应到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下称“市高指中心”)申请认定。

(二)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认定进行受理;区就业中心进行初步认定;市就业中心进行复核认定。

大学生的申请资格认定由市高指中心进行受理和初步认定,市就业中心进行复核认定。

上述各经办机构认定工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认定后的《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由受理机构通知借款人取回。

(三)借款人持《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向放贷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1.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

2.借款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3.借款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能确认经营场所产权和租赁关系的材料。

5.反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须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若反担保人单位规定不得开立单位证明,可使用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三至六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证明代替。

6.担保机构及放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放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和查询征信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会同担保机构到借款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后,担保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具同意担保意见转放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作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放贷银行退回借款人,同时由放贷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借款的原因。

【对借款人提供不动产(动产)反担保的,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动产)抵(质)押手续,办理时间按实际办理天数掌握,不受4个工作日限制】;放贷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及相关人员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动产(动产)抵(质)押需与担保机构首先签署相关手续】,并向借款人放款。

第十条本市户籍借款人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无欠缴利息,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放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

第六章贴息与代偿

第十一条贴息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财政贴息行为。

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市财政部门以年度新增担保额为基数对担保机构补贴担保费,补贴率另以协议形式约定。

借款人申请的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贷款合同期内的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逾期利息不予补贴。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后,再由放贷银行将财政贴息一次性发放给借款人。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银行的相关要求办理,财政贴息按实际发生的时间给予补贴。

微利项目是指借款人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

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或合伙经营项目。

放贷银行在借款人归还本金7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并附上微利项目贷款金额、发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期限、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资料,送担保机构核对、确认,担保机构核对、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放贷银行拨付贴息资金,放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申请人。

第十二条当发生代偿时由政府、担保公司、放贷银行按照3:

6:

1分担贷款风险,即贷款损失由政府分担30%、市担保公司分担60%、放贷银行分担10%。

当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内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归还利息或贷款合同期满三个月未归还本金或利息时即为代偿。

代偿金额指代偿产生的本金,符合代偿条件的由放贷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放贷银行承担10%,担保机构按照自有资金承担60%,政府担保基金承担30%的比例安排资金进行代偿。

代偿后,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应穷尽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对无法追收的,实施必要程序后,可认定为呆账,呆账中政府应分担部分的核销必须遵循从严认定、账销案存的原则。

由担保机构每年1月前提出核销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的损失核销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办理。

追收资产先归还银行正常利息,再按本条第一款的比例归还本金,剩余部分归还银行罚息。

第十三条担保贷款贴息和核销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专项资金分担比例分级负担,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进行清算。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用于本市担保贷款的担保资金。

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运作,实行专户专账封闭管理,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当担保基金总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立即通知放贷银行暂停受理新的担保业务,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放贷银行;当担保基金总代偿率降低至20%以下时,担保机构立即通知放贷银行恢复受理新的担保业务,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上述部门。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及放贷银行应及时予以公告。

当担保基金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就业状况提出增加担保基金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应建立事前风险等级评价和风险预警制度,对借款人的申请项目进行贷前实际调查和科学合理评估;建立贷后跟踪和代偿债务的追收机制,对借款人获得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并采取措施对代偿债务进行追收,做好风险控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及追收工作,对已代偿但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还款的,要配合担保机构及放贷银行入户追收及法律诉讼前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期还款的,市财政部门对市担保机构按还款金额给予1%的贷后管理手续费,对放贷银行按还款金额给予%贷后管理手续费;追回的款项,市财政部门对市担保机构按追回贷款金额给予1%追偿手续费,对放贷银行按追回贷款金额给予%追偿手续费。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借款人申请担保贷款;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做好贷款申请的具体操作和宣传指引,解释贷款相关政策并提示贷款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通报工作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贷款核实及追收代偿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等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综合评估机制,每季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召开综合评估会议,对不予放款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相应完善措施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为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准确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放贷银行将符合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将诉诸法律程序。

反担保人,要在贷款担保期内监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借款人借款到期前提示按期还款。

贷款到期反担保人有义务协助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进行催收,借款人出现到期不还或恶意逃避还款时,反担保人协助司法机关依法诉讼;反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连带责任,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反担保人有义务一次性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担保贷款的申报具体流程及资料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11〕322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11〕3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指南

2.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个体、合伙经

营项目)

3.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附件1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指南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合伙经营项目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以及创业后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并能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展期

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项目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合伙经营项目条件受理)。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本市户籍借款人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无有欠缴利息,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放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放贷银行同意后,放贷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贷款利率

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借款人申请的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贷款合同期内的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逾期利息不予补贴。

对微利项目实行贷款利息“先付后贴”的全额贴息办法。

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后,财政贴息由放贷银行一次性予以发放给借款人。

当借款人提前还款,按银行的相关要求办理,财政贴息资金按实际发生的时间给予补贴。

展期期间发生的利息与逾期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微利项目:

指借款人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

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或合伙经营项目,都视作微利项目。

四、反担保措施

(一)自然人作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或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的在职人员。

反担保人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反担保合同,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反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

反担保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作反担保方式:

提供具有可在本市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合伙经营项目只能采取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的反担保措施。

(三)免除反担保方式: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担保贷款,提供参加区、县级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免除反担保。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

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

女满30周岁、男满35周岁的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

4.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5.残疾失业人员。

五、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

借款人在担保贷款网办系统(以下简称网办系统)如实填写《认定表》,经网办系统受理后前往户籍所属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申请担保贷款人员认定,并须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广州市就业登记表》;

4.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须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没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5.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1.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认定进行受理,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受理回执,并报所属区就业中心进行初步认定;

2.所属区就业中心对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就业中心复核(高校毕业生由市高指中心受理、初步认定并提交);

3.市就业中心对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复核认定意见反馈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市高指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出具《认定表》,盖业务章后通知借款人取回。

上述各经办机构认定工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担保机构、放贷银行受理、核贷。

借款人持认定后的《认定表》向放贷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完整填写《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和签名确认,并按放贷银行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认定表》原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经营项目资格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经营近六个月经营账户流水、银行对账单、水电使用情况、税费缴纳情况或货物库存单等资料;

6.借款人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借款人在放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最迟在放款前提供);

8.贷款反担保资料包括:

(1)提供抵押担保的,须提供可在本市办理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抵押声明原件;

(2)提供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质押权属人资料、质押物权属人同意质押担保的书面声明;

(3)对本市户籍自然人作反担保的项目,反担保人与借款人必须为非夫妻关系;反担保人月收入应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参保证明等资料。

9.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进行查验,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放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和查询征信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会同担保机构到借款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后,担保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具同意担保意见转放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作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放贷银行退回借款人,同时由放贷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借款的原因。

(对借款人提供不动产(动产)反担保的,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动产)抵(质)押手续,办理时间按实际办理天数掌握,不受4个工作日限制);放贷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及相关人员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动产(动产)抵(质)押需与担保机构首先签署),并向借款人放款。

六、联系方式:

(一)广州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广州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东华南路148号

梅东路28号1、2号窗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9楼

越秀区

海珠北路107号后座2楼

流花街

解放北路桂花岗一街8号

六榕街(东风片)

人民北路863号首层

洪桥街

小北路洪桥街27号二楼

六榕街

六榕路133号

北京街

越华路7号一楼

光塔街

光塔路21号二楼

人民街

一德路154号

人民街(大新片)

大新路257号

矿泉街

沙涌南洪荫围13号3楼

东山街

寺右北二街26之一2楼

梅花村街

梅花路6号2楼

农林街

执信南路92号

黄花岗街

水荫路33号

华乐街

麓苑路49号二楼

建设街

建设五马路18号

大东街

东川路东仁新街8号

大塘街

中山四路秉政街17号

珠光街

珠光路54号

白云街

白云路筑南大街8号二楼

登峰街

麓景东路55号

海珠区

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7

赤岗街

下渡路128号

广州大道南448号2楼(备案)

新港街

江怡路225号

素社街

基立北街18号地下

滨江街

滨江东远安路逸民里13号地下

江南中街

江南西路青竹大街32号首层

海幢街

新凤祥大街33号首层

南华西街

洪德路23号三楼

龙凤街

工业大道北60号

沙园街

沙园大街26号二楼

昌岗街

晓港中马路37号之一

南石头街

石岗路93号之一

凤阳街

泰沙路555号112房

瑞宝街

南洲名苑怡居街93号首层

江海街

聚德东路18号一楼北侧

琶洲街

新港东路86号

南洲街

后滘西大街60号之一

官洲街

北山大街10号

华洲街

华洲路88号之五

荔湾区

周门南路20号

站前街

广州市西村四月大街5号之一一楼

西村街

广州市西湾路151号之三

南源街

广州市南岸路92号之一

金花街

广州市西华路金花直街79号

多宝街

广州市丛桂路182号

彩虹街

广州市周门街170号

龙津街

广州市龙津东路欧家园56号

昌华街

广州市多宝路昌华新街21号

逢源街

广州市存善北街7号后座

岭南街

广州市杨巷路万钟东1号

沙面街

广州市沙面大街7号后座

华林街

广州市长寿西路72号二楼

桥中街

广州市桥中南路169号地下

石围塘街

广州市芳村大道西83号

花地街

广州市芳村大道187号

茶滘街

广州市茶滘路96号

东漖街

广州浣花路浣南街4号二楼

中南街

广州市海南赤岗东约515号三楼

海龙街

广州市龙溪中路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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