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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煤矿关于下发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的

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实现我矿2016年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在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的《××煤矿2016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煤矿2016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煤矿“三违”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煤矿2016年安全工作意见》(刘矿〔2016〕1号)中××煤矿2016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煤矿2016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煤矿“三违”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煤矿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煤矿2016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2.××煤矿2016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3.××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4.××煤矿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

 

2016年3月19日

 

附件1

××煤矿2016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狠抓“三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保证《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法令的顺利实施,确保实现我矿2016年安全生产,特制定《××矿2016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单位。

第2条:

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3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法令,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做好自主保安。

第4条:

各单位和业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业务保安。

第5条:

矿推行重奖、重罚的原则,规范安全奖罚标准。

第6条:

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达到人人懂工艺,会操作,实现文明施工。

第二章奖励

第1条:

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年底对全矿合格职工进行安全嘉奖,奖励标准不低于2015年的标准。

第2条:

月度安全方面的罚款,可用于月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安全先进单位或个人、职工抓“三违”、职工拾到雷管主动上交等方面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罚款总数。

第3条:

鼓励职工抓“三违”,无“三违”指标人员抓“三违”,每抓一人次给予奖励300元,抓严重“三违”给予奖励500元。

第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单位书面材料推荐,经矿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分别给予记功和物质奖励。

1.发现重大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且获得明显安全经济效益者。

3.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安全生产有明显效果的。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综合管理

第1条:

各级领导值班期间空岗、脱岗者,每次罚款200元;导致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升格处理、处罚。

第2条:

严禁无设计、无措施、措施不贯彻施工。

无措施施工罚单位5000元,对责任人按“三违”进行处分,并罚责任单位主职每人500元;措施不贯彻施工罚单位3000元,并罚责任单位主职及技术员每人300元;无设计施工罚责任科室2000元,罚责任科室责任人300元。

第3条:

严禁无《开工许可证》、《准运许可证》进行新工程开工、新安装设备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单位责任人每人500元。

第4条:

发生事故24小时内不组织追查,罚责任科室科长100元。

第5条:

安检员睡岗,记严重“三违”一次,当月只发1250元生活费,并调离安检队伍。

第6条:

侮辱、谩骂、恐吓、威胁或殴打安检人员,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罚单位主职每人500元,当班班队长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责任人是正式工的给予开出留用六个月的处分,此期间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250元,是协议工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构成违法者,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并包赔受害人一切治疗费用和务工费用。

矿井其他管理人员在正确行使管理权力时,发生同类事件比照执行。

第7条:

所有员工都有义务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反对违章作业行为。

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8条:

各级管理人员不按时参加各类安全会议、检查,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罚款100-200元。

第9条:

不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矿井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型会议、培训的,对单位正职罚款100-500元/次。

第10条:

入井人员穿化纤衣罚款100元/次,记“三违”;不带矿帽严禁入井,否则,记严重“三违”,并罚款200元,副井口把钩工记“三违”;不带自救器严禁入井,否则,记严重“三违”,并罚款200元,副井口把钩工记“三违”;不带人员定位仪严禁入井,否则,记“三违”。

第11条:

安检员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行为,否则记严重“三违”一次,当月只发1250元生活费,并调离安检队伍。

第12条:

严禁以现金或吃请等方式贿赂、拉拢安检人员,对于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纪检,不返还本人,并对行贿人记严重“三违”一次,罚单位正职各200元/人次,对行贿人所在的单位月度安全考核扣5分/人次。

第13条:

违章人员如果当年参加岗位竞聘,每次违章扣其综合得分的2分。

第14条:

班队长发生严重违章行为,对其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300元。

第15条:

每发生一人次严重及其以上性质的违章行为,即对该单位主职各罚款50元。

第16条:

安排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或司机岗位,罚责任者300元,上岗者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17条:

区队主职(不含保障队、机修车间)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8次,入井时间不少于1.5小时/次,其中四点班及零点班下井带班总数不得少于7次(不含监测中心),采煤、开拓、掘进、通修系列区队及机二队主职四点、零点下井带班时间不少于5小时,机一队主职四点、零点下井带班时间不少于2小时;保障队主职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下井时间低于规定时间,考核时不算数。

区队技术主管、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地测科、通防科井下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安检科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8次;企管科井下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企管科井上男管理人员和综合办适宜下井的男同志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4次;入井时间不少于1.5小时/次。

科室管理人员带班按月度排班进行带班,按科室管理人员带班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月度完不成下井任务,每少1次,安全绩效工资下浮5%;每少2次,安全绩效工资下浮10%,依此类推。

连续二个月完不成下井任务的,除按规定下浮安全绩效工资外,给予降职处分;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下井任务,除按规定下浮安全绩效工资外,给予免职处分。

其它人员月度完不成下井任务,每少1次,罚款100元;每少2次,罚款200元,依此类推。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下井次数时,必须有矿长签字减免考核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8条:

实行安全管理问责制,即发生恶性违章行为,或重大未遂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职,必须在下午14:

00点的调度会议上连续两天站立接受问责。

第19条:

实行安全述职制度,科室主职向矿领导班子进行述职,区队主职向安全矿长进行述职。

第20条: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人身伤亡及其以上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职、责任人均不得参与评选任何先进。

第二节顶板管理

第1条:

不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对责任者记“三违”一次。

第2条:

施工现场“三图一书”不齐全或与现场不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技术主管罚款100元。

三天不整改停止掘进或回采。

第3条:

临时支护(前探梁、临时柱等)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不及时临时支护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停止生产,罚当班班长200元。

临时支护(前探梁、临时柱等)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组织生产的,记责任者严重“三违”一次。

第4条:

架棚支护构件不齐全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5条:

不合格或损坏的支架不及时处理的,对跟班班队长罚款200元。

第6条:

锚杆、锚索安装质量(安装角度、间排距、托板接触面、锚固剂数量、强度等)不符合要求,或喷射混泥土砂浆配比不合格或喷厚不够,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第7条:

锚网支护发现一处未进行扎丝连网或连网不合格,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8条:

上下山掘进不按规定开凿躲避峒、设置安全设施的,每少一处对区队正职罚款500元,并停产整改。

第9条:

空顶作业,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对当班的班队长每人罚款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1000元。

第10条:

在用巷道失修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由生产科下发整改通知,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未按时整改的,对区队正职罚款500元,引起冒顶按事故加重处理。

第11条:

独巷整修必须由外向里单口作业,严禁多口修巷或整修茬以里有人工作或前掘后整。

否则,对区队正职罚款500元。

第12条:

现有支护方式不能满足支护要求,而没有及时进行改变支护方式,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300元;若因此导致事故,则按事故等级进行追究处理。

第13条:

缺少支护材料而进行组织生产,对责任者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3100元。

第14条:

不得发生冒顶事故,掘进头发生冒高一米或采面发生冒高一米长度超过两米,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当班的班队长、安检员每人罚款500元;罚区队主职每人1000元;造成事故时,则按相应等级的事故对单位主职、责任人、班队长、安检员等人员进行追究处理。

第15条:

截锚杆或截锚索进行支护,罚区队10000元,区队正职1000元,当班班队长、安检员、本人当月只发1250元生活费。

第16条:

采煤工作面发现一根不合格支柱(外观缺损变形、自动卸载、初撑力不够、支在浮煤或浮矸上,不按规定穿柱鞋、点线接触、严重歪扭),每棵支柱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现场安排处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欠。

第17条:

采煤工作面人行道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8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架设端头支护,每发现一架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正职罚款100元。

第19条:

采煤工作面风机巷安全出口、超前支护长度、高度、宽度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正职罚款100元。

第20条:

为防止倒柱伤人,采煤工作面单体住柱、风机巷单体住必须拴牢防倒绳,否则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欠。

第21条:

采面支柱要打成直线,迎山要有力,支柱初撑力符合规定,不准出现过山、退山现象、梁头要齐,背顶要实,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2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不少于在用柱梁10%的备用支护材料,否则,罚单位正职200元。

第23条:

采煤工作面煤壁有片帮危险或伞檐超过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或不采取措施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4条:

采煤工作面泵站液压系统每发现一处漏液不及时处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5条:

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6条:

采煤工作面溜子和顺槽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柱或压柱打设不合格,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欠,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三节机电运输管理

(一)运输:

(1)斜巷运输:

第1条:

小绞车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及强度、安全间隙、护绳板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区队正职各罚款200元。

第2条:

绞车钢丝绳跑偏、排放乱,基础螺丝松动,运行中磨轨道、设备、支架、巷帮等,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并停止绞车运行处理。

第3条:

钢丝绳锈蚀、磨损、断丝超过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仍在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责任者5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并停止绞车运行。

斜坡地滚损坏、缺失不及时修复运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4条:

小绞车司机开车前不认真履行检查或小绞车带病运转的,对绞车司机罚款100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5条:

不使用保险绳、不开红灯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6条:

绞车司机不带电放车,记严重“三违”一次,造成跑车按事故处理。

第7条:

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闯红灯、开车行人不制止),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罚款200元。

第8条:

超重、超高、超宽或捆绑不牢强行运输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造成掉料、重物脱落、掉道、和翻车的,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罚款200元。

第9条:

运输巷道两侧宽度与高度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位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严禁运输,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0条:

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而进行运输,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300元。

第11条:

斜巷运输过程中车辆掉道猛拉硬拽恢复上道、平巷运输过程中电机车掉道,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100元;平巷及斜巷运输过程中矿车掉道,每辆罚责任人50元。

第12条:

严禁使用非标准件连接销、连接环连车,否则,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发生跑车,按事故处理。

第13条:

绞车停止运输,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关闭绞车开关并闭锁,否则,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14条:

超挂车,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情节严重者,记恶性“三违”一次。

第15条:

发生斜巷跑车,按事故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责任。

第16条:

携带达到或超过1.2米物料乘坐猴车者,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

(2)平巷运输:

第17条:

违反井下乘车制度,乘座电机车头、矿车或扒乘列车,记严重“三违”,罚款500元。

第18条:

人力推车间隔距离不小于10m,1次只准推1辆车,过风门、停车、拐弯、掉道以及前方有人要提前发出信号、放慢速度,坡度超过7‰,严禁人力推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放飞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记严重“三违”。

第19条:

电机车过风门、弯道、岔口以及发现前方有人不及时发出信号减速行驶的,对司机罚款100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20条:

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行驶的,对对司机罚款100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21条:

电机车的警铃、制动装置、连接装置、撒砂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2条:

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取下控制手柄、扳紧车闸、断开离合,不得关车灯,否则,对司机罚款100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23条:

主要运输大巷缺少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巷标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4条:

严禁电机车推车(车场附近、特殊地段需要推车时,要有安全措施),拉车时销子、链环必须使用标准件,并齐全;否则,每发现一处不齐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25条:

电机车司机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罚款100元。

电机车司机将手把交给别人罚款100元。

第26条:

乘人车运行中不挂链子,乘人车没有停稳信号工无发信号,提前上下乘人车,记“三违”一次。

(3)立井运输:

第27条:

乘人罐笼不拉上罐帘提升,对把钩工记严重“三违”一次,罚款500元。

第28条:

井底或井口安全门与信号控制回路不闭锁,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29条:

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房控制回路不闭锁,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30条:

信号工错打信号罚款200元/次,记“三违”,造成事故加重处罚。

第31条:

主井箕斗提人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记“三违”,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32条:

主、副井绞车单人操作无人监护,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记“三违”一次。

第33条:

发生井筒坠物按事故处理。

第34条:

罐笼未停稳擅自打开罐笼门进出罐笼者,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罚把钩工100元。

第35条:

铁锹、撬杠、钎子等长工具要装入矿车内上下罐笼,螺丝、扳手、钳子等小物件要装包内上下罐笼,否则,罚把钩工及带工具者各50元。

(4)皮带(溜子)运输、扒碴机使用:

第36条:

皮带机头、机尾滚筒部位无护栏(护罩)或护栏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停止运行,并立即整改。

第37条:

皮带机不设防滑、跑偏、堆煤、限速等保护装置或失效,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38条:

无安全措施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造成事故按规定处理。

第39条:

皮带巷在机头机尾附近、中间过人地段应设置过桥,未设置过桥或设置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立即整改。

第40条:

无信号开皮带(溜子),记责任人“三违”;皮带(溜子)司机无证上岗记“三违”。

第41条:

扒乘皮带,记严重“三违”,罚款500元/次。

第42条:

发生皮带(溜子)伤人,按事故处理;发生皮带撕裂、溜子撅起或拉翻按事故处理。

第43条:

扒碴机距迎头距离超过40m不及时前移的,对区队正职罚款200元。

第44条:

扒碴机前巷道积渣超过断面1/3仍继续放炮的,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并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45条:

扒碴机不按规定固定或没有照明设施使用的,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并停产整改。

第46条:

扒碴机司机操作时,机身两侧缺少护身栏杆,对司机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47条:

关键岗位人员(皮带司机、水泵司机、绞车司机、溜子司机、电机车司机、打钻工等)在设备或设施运行时睡觉,对责任人严重“三违”一次。

(二)机电管理

(1)电气、电缆:

第48条:

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否则,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300元。

第49条:

井下每发现一处明接头、电气失爆,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单位正职罚款500元,记责任人严重“三违”一次。

发现一处鸡爪子、羊尾巴,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50条:

井下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发现一处未装或动作不可靠,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罚责任人5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51条:

井下电气接地保护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52条:

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并执行停电、放电、验电、闭锁、挂牌、专人警戒等程序,并执行谁检修、谁停电,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违者罚责任人5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300元。

第53条:

开关不上架或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管理,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台,对主管人员罚款50元/台。

第54条:

井下电缆、电器漏电(含电缆挤破),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处。

第55条:

电气设备带电开盖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记严重“三违”一次;非电工人员检修电器设备罚款10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56条:

用铁丝吊挂电缆罚款200元/处。

高低压电缆悬挂位置、间距不符合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第57条:

不完好、失爆矿灯入井,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盏;井下拆卸矿灯罚款5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58条:

各种设备缺铭牌、标志牌、完好牌或牌板内容不清、不全,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第59条:

各种电器(包括五小电器)安装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件。

第60条:

电缆落地或悬挂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61条:

井下低压配电点或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a.用铁丝、钢丝或其它材料代替易熔塞、保险丝的;

b.非专职工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c.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的;

d.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未经检查验收无合格证下井的;

e.井下用灯泡、电阻丝取暖的;

f.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

(2)其他机电管理:

第63条:

地面电气设备无短路、过流保护,行车无限位保护装置或在用保护装置失效,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4条:

地面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无保护罩(如电机对轮罩等),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5条:

各种大型固定设备(主要绞车、抽风机、压风机、水泵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66条: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不按规定检修、试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责任单位正职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67条:

矿井主排水泵、管道、闸门,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每年雨季前不进行检修或对水泵不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责任单位正职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68条:

主要机电峒室不执行领导上岗查岗制度或没有认真填写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9条:

起吊重物时,不使用合格的起重工具或连接装置;井下采用棚梁做起重梁时,不采取防倒、加固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停止起吊。

第70条:

要害场所没有按规定安装电话或电话不通,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71条:

高、低压供电系统的保护未按规定进行整定、校验而造成越级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2条:

变电所无计划停电,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元,引起瓦斯超限按事故处理。

第73条:

主扇无计划停运,按事故处理。

第74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75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射钉枪、冲击钻等非井下使用的工具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300元。

第76条:

各单位必须分开供电,严禁一台馈电开关供两个及其以上单位供电使用,否则,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300元。

第77条:

无措施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入井者,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罚单位5000元,罚单位主职每人500元。

第四节一通三防

第1条:

不执行规定进行探煤作业的,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记“三违”,停止掘进,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单位主职每人300元。

第2条:

发生误揭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并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因误揭煤引起重大事故的按事故追究责任。

第3条:

每发现一处(次)风量不足、局扇吸循环风、井巷中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对通风管理单位罚款500元,主管人员罚200元。

第4条:

未经批准串联通风,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单位主职每人罚款300元。

第5条:

严禁无措施的情况下一个风机供多个头,否则,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单位主职每人罚款300元。

第6条:

局部通风机停风时工作面不撤人,罚跟班队长300元,罚当班安检员300元。

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者,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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